对现场检疫操作规程的探讨
2011-02-10陈庆波刘玉梅
王 丽,马 丽,陈庆波,刘玉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新疆 乌鲁木齐 830023)
近十年来,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关于动物防疫检疫的法律法规。2007年8月新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在2010年4月农业部新出台《生猪产地检疫规程》《马属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家禽产地检疫规程》。这些法律法规给官方兽医的工作带来了较为规范的操作依据和法律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42条规定“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该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现场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从这一条就可以看出“现场检疫”的重要性,因为实施现场检疫的官方兽医需要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到目前为止,针对“现场检疫”我们国家却一直没有出台相应的具体而标准规范的操作规程。我们基层的官方兽医在进行现场检疫时,在实际的检疫操作中存在着一些急待解决的问题。
1 当前现场检疫的现状进行分析
1.1 现场检疫操作因没有具体的操作规程,只能根据一些相关的法律条文,现已无法适应当前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现场检疫
从上个世纪80年代,以现场检疫马、牛、驴、各种皮张和羊毛为主,经过近三十年的经济发展,动物食品得到了极大的丰富,现场检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品种有了迅猛的增长,特别是出现各种各样经济动物及动物产品。在现场检疫中经常会遇到很多的“经济动物”,比如刺猬、麝鼠、蛇、等。不同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其疫病各不相同,所以我们在现场检疫时,应该采用不同的检疫方法进行现场检疫。但因没有具体的现场检疫操作规程,官方兽医在现场检疫中的操作难度加大。而且因没有“具体的”操作规程,所以就没有一个“确定的”标准来判断哪些是检疫合格,哪些是检疫不合格。在实际操作中,只是凭借官方兽医的实践经验来判断。所以仅凭相关的检疫法律条文,是无法适应当前复杂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现场检疫。
1.2 现场检疫没有快速的检测手段仅凭感官的定性检疫
很多疫病在潜伏期时,很难通过现场检疫的感官检查看出来,可以借助一些快速的检测试纸条进行定性的检测。到目前为止,在现场检疫中,还没有应用这些快速的检测手段。但是,这些快速的检测手段在动物医院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以犬为例,犬常见的传染病是犬瘟热、和犬细小病毒,在宠物医院,对于潜伏期的这两种病,用快速检测试纸条很快就能检测出来。但在现场检疫定性检测中,还没有应用这种快速检测的手段。而仍然采取常规的临床检疫,这样检疫结果不仅风险就会加大,而且检疫结果也有可能不准确。
1.3 追溯系统没有完全建立,给现场检疫带来困难
现在因为我国动物检疫网络没有完全建立,资源也没有实现共享,可追溯系统也没有完全形成,在现场检疫时,有的动物有耳标,有的动物没有耳标,有的有电子身份,可以看出它的免疫情况、有的地方并没有普及电子身份,没有电子身份、无法知道它的免疫情况,动物防疫出现参差不齐的情况,给现场检疫带来一定的困难。
1.4 现场检疫的定性操作要付法律责任,对官方兽医来说是不太公平
因为没有具体而标准规范的操作规程,再加上现代的快速的检测技术没有在现场检疫中得到广泛的应用,而现场检疫后的结论只能定性的做出判断,但在检疫的合格证明、检疫标志上,官方兽医必须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当出现意外情况时,官方兽医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对官方兽医来说有失公平。
1.5 现场检疫完成后,没有出具“具体的”现场检疫报告单,仅有检疫合格证,无法体现官方兽医的工作量,同时,也给货主留下“只收钱、不检疫”的误解。
一直以来只有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和出县境检疫合格证明,而没有现场检疫报告,因为没有具体而标准规范的现场检疫操作程序,所以也不可能有相应的现场检疫报告。
在工作中,因为没有现场检疫的报告单,官方兽医仅在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检疫合格证明虽然具有法律效率,但在检疫合格证明上,只有“检疫合格”,并没有具体的检疫项目,货主无法从检疫合格证明中知道,官方兽医到底是怎样检疫的,做了哪些工作。官方兽医的现场检疫没有任何的现场检疫证据,易给货主留下“只收钱、不检疫”的误解。
对我们基层的官方兽医来说,要解决工作中的这些实际问题,就急需要一部具体而标准规范的操作规程,有了操作规程,我们在现场检疫中,就有了操作依据,同时会给我们工作带来法律保障。我认为制定这样的操作规程,具有较为及时而重要的现实意义。
2 建议
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和出县境检疫都有相应的操作规程。这些规程又要以现场检疫操作规程为基础,我认为现场检疫的操作规程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2.1 现场检疫操作规程要具体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种类很多,所得的疫病也千差万别,所以不同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操作规程应该是不相同的,国家应该针对每一种动物或动物产品制定相应的具体的现场检疫操作规程,比如刺猬的现场检疫操作规程;精液的现场检疫操作规程;种牛的现场检疫操作规程等等。
2.2 现场检疫操作规程要“标准”而“规范”
现场检疫的操作规程要有标准,在现场检疫某一种动物或动物产品时,不仅应该有标准的检疫项目,标准的检疫内容,而且在检疫项目操作完成后,应该要制定出检疫“是否”合格的评判标准。这个判定标准内容首先应该明确,其次要具体,要能给出明确的理由回答:这个动物为什么是检疫合格,这个动物为什么检疫不合格。这个判定标准非常关键,它是官方兽医现场操作判定检疫是否合格的依据所在。
现场检疫操作规程应该规范,应该是一套标准而规范的操作程序,所执行一步一步的程序应该很清晰规范,这样可操作性才会强。也才会在现场检疫操作中,起到解决实际问题的作用。
2.3 现场检疫操作规程需要可操作性强的快速诊断技术
现场检疫的操作规程不应该是笼统的,而应该是可操作性比较强的操作程序。现代科学技术发展日新月异,动物及动物产品疫病诊断技术也在推陈出新,这些试纸条检测在动物临床诊断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准确率比较高,在现场检疫操作中,官方兽医经常要对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疫病进行定性检疫诊断,所以现场检疫操作规程也需要这种可操作性强的快速的诊断技术。这样在现场检疫中,即可以节省时间,又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4 现场检疫操作规程需要要有具体而标准的检疫结论报告
现场检疫操作按照操作规程完成检疫后,针对所检疫的项目,有明确的检疫结论,就必须有现场检疫结论报告书,它可以证明官方兽医在检疫工作中做了哪些具体的工作,同时,货主也能通过这份现场检疫的结论报告书知道其动物或动物产品检疫是否合格,并知道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原因,当出现法律纠纷时,这份现场检疫的报告书,可以作为重要的法律证据。所以说现场检疫操作规程需要要有具体而标准的检疫结论报告。
现场检疫的操作规程是现场检疫操作依据,判定检疫是否合格的明确标准。为官方兽医提供的法律保障。当然并不是有了操作规程,现场检疫就一定能做得很完善到位。除了现场检疫的操作规程之外,需要完善的检疫共享网络;需要官方兽医丰富的检疫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需要方方面面的支持;更需要基层官方兽医对现场检疫工作地热爱和执着。只有这样,才能做好现场检疫工作。所以为了做好现场检疫工作,官方兽医急切期待着国家能尽快出台现场检疫的具体而标准规范的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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