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的社会性预防监督机制研究——以公众健康素养促进为视角
2011-02-10峗怡贺加
峗怡, 贺加
2011年3月,日本因地震引发的核爆炸事件导致全国不理性的“抢盐”风潮,折射出公众健康素养的缺乏。类似三聚氰胺、瘦肉精等食品安全问题屡禁不止,国内食品安全形势令人堪忧,事后严惩式的补救方式 “失灵”,让我们反思应转变“亡羊补牢”式的修补机制。公众健康素养的提高,有利于食品安全监督共同体的形成,有利于发挥社会性预防和监督作用,更好地防范食品领域失范行为的发生。
1 商德自律的内在监督与成熟消费者的外在监督
就整体社会角色而言,消费者的地位不是固定的而是变动的,作为消费者的个体同时也是社会产品和财富的创造者。如果多数人都为了利益追逐,而丧失基本的伦理道德去制造问题食品,大多数人终将是问题食品的受害者,这个逻辑之所以是危险的,是因为这种道德失范很容易被效仿和传播,演变为全社会的食品安全危机。正如休谟[1]所说的:“如果我独自一个人把严厉的约束加于自己,而其他人却在那里为所欲为,那么我就会出于正直而成为呆子了”。罗尔斯[2]在《正义论》中也指出,人们的社会行为是相互影响的,“他们可能怀疑某些人没有尽职,从而可能被诱惑也不尽职,对这些诱惑的普遍领悟最终可能导致合作体系的崩溃”。
在食品安全的保障方面需要食品供需双方共同的积极作为。诚信自律的企业具有预防食品安全事件的内在监督能力,但这种自律不应只来源于法律追究、行政问责等事后严惩的震慑力,更应是商德的逻辑结果。商德的树立除了德性文化的秉承,更需要的是德性的实践。社会性预防监督机制需要以公众为基础,但只有成熟的消费者才能成为有效预防食品安全事件的监督来源,因为成熟的消费者才能从根本上成为食品供方难以遮蔽的“上帝”,这种监督力量从消费环节往前追溯,最终实现从源头上预防和杜绝有害食品的生产和流通。
2 消费者成长三阶段与公众健康素养的促进
在现实生活中,并非所有消费者都是成熟的消费者。消费者的成长可分为“三个阶段”,首先是“蒙昧的消费者”,具有比较浅层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其次是“自立的消费者”,能根据正确的价值判断,实现自主合理选择和消费;最后是“自觉消费者”,能站在更高的角度审视我们生存的社会,并使自己成为美好生存环境的创造者[3]。成熟消费者应是历经了第一阶段,而步入自立和自觉阶段的消费者,这一成长过程也必然需要消费者健康素养的逐渐提高。关于“健康素养”,WHO定义为“人们获取、理解、采纳健康信息和服务,并利用这些信息和服务作出正确判断和决定,促进自身健康的过程”。美国医学图书馆(NLM)定义为:“个体获得、理解和处理基本的健康信息或服务,并作出正确的健康相关的决策能力”[4]。以上对健康素养的定义与诠释可见,健康素养是一个多层次的内涵体系,更深层次是信息利用,并基于信息识别素养基础上的正确判断和决定,推动个体乃至群体的健康促进。健康素养的内涵与消费者成长的内在要求和发展趋势是相一致的,因此,公众健康素养的促进和提升,也成为全社会消费者走向共同成熟的必备条件之一。
2009年卫生部首次公布的中国居民健康素养调查结果显示,中国居民具备健康素养的总体水平仅为6.48%,公众健康素养的促进形势颇为严峻。我国大多数民众目前仍处于“蒙昧消费者”的初级阶段,如日本核辐射所引发的民众抢盐、盲目补碘行为能在短时间蔓延全国,重要原因之一是健康素养匮乏的“蒙昧消费者”广泛存在。食品安全的社会性预防与监督机制的实现,需要培养大量二、三阶段的成熟消费者为基础,但这种培养过程,不能完全依赖于个人的“堑-智”模式,需要良好的培养环境,以及政府和全社会的协同努力。
3 改善公众健康素养的培养环境——发挥消费者组织的作用
以“3·15”文化为标志的社会维权文化的形成,消费者维权也从自发走向有组织阶段,为二、三阶段的成熟消费者培养提供了有利的社会环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1条规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但在食品安全领域,消费者组织存在一定的职能缺位。消费者组织是否具有公共精神和公共责任将决定其未来发展命运,促进其公益性、增强公众的信心和信任是消费者组织发展政策设计的重点[5]。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公正处理能对社会性预防机制起到正反馈的作用,然而矫正、惩戒乃至预防大众侵权行为是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难题[6]。为更好地预防和监督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改善公众健康素养的培养环境,消费者组织在立法改革、政策建议、从农田到餐桌各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方面尚有更多可为空间,具体操作可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一些比较成熟的手段和管理方式。
4 政府和社会协同促进公众健康素养的提高
公众健康素养的提高需要全社会健康生活理念的培育,应由政府主导帮助消费者形成理性和健康的消费观,如英国政府禁止奶粉广告表述“母乳替代”,并限制广告时间段,积极为母乳喂养提供社会的认同平台;社会组织作用也不可忽视,如日本在1948年就成立了由食品制造商、生产者、加工者和销售商组成的食品卫生协会,该协会通过开展 “食品安全月”活动,举办食品安全情况通报会以及培训班,以提高各成员对食品安全的认识[7]。类似的举措在知识鸿沟扩大的现代社会中是至关重要的。
公众健康素养的促进需要政府和社会协同作用,创新拓展公众健康素养的普及渠道,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和促进活动。借鉴国际消费组织(Consumer International,CI)注重调查研究、基金合作研究和国际交流的做法,通过向公众提供研究性文章、实用的电子杂志以及媒体宣教、社区维权等方式促进公众健康素养;同时,政府和社会应加强公益性研究,及时监测并发布食品安全动态、评估食品新技术(如转基因)对健康的影响等,帮助公众掌握食品安全信息,促进公众健康素养的整体提高,培养更多自觉和自立阶段的成熟消费者,为食品安全的社会性预防和监督运行机制奠定良好的公众基础。
[1]休谟,著.关文运,译.人性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576.
[2]约翰·罗尔斯,著.何怀宏,译.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230.
[3]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时代生成的标志文化——“3·15文 化”:未 来 发 展.[EB/OL].[2009-04-15].http://www.sz315.org/article/index.jsp?Id=366.
[4]王萍.国内外健康素养研究进展[J].中国健康教育,2010,26(4):298.
[5]陈华.第三部门的功能、困境与发展路径——公共管理视角的阐释[J].求索,2007,(3):42-44.
[6]梁慧星.为权利而斗争[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2000.377.
[7]彭海兰,刘海.食品安全教育的中外比较[J].世界农业,2007,(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