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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药品广告监管现状及建议

2011-02-10邵秋莲

中国药业 2011年8期
关键词:违法药品监管

邵秋莲

(浙江省海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浙江 海宁 314400)

基层药品广告监管现状及建议

邵秋莲

(浙江省海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浙江 海宁 314400)

药品广告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然而,目前我国违法药品广告屡禁不止。该文针对这一现象综合分析原因,对基层药品广告监管提出建议。

药品广告;监管现状;建议

药品广告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密切相关。近年来,大量含有“无任何副作用”“根治”“疗效最佳”等不科学表述药品功能的断言,以及夸大疗效、扩大适应证的药品广告充斥着电视、广播等媒体。按照我国《广告法》的规定,上述形式的广告均属违法。虚假药品广告误导消费者,购买、使用后轻则用药无效、蒙受经济损失,重则贻误病情、损害健康甚至导致死亡。据统计,由于虚假广告误导等方面的原因,我国每年大约有250万人“吃错药”[1]。各地通过联合打击,违法药品广告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但在一次次“重拳”打击整治之后,受利益驱动,一些虚假违法药品广告仍卷土重来,频频出现在媒体上。笔者针对违法广告屡禁不止的现象进行综合分析,并提出了加强监管的建议。

1 基层药品广告现状

在地方电视台刊播的药品广告,多数存在不标示广告批准文号、未经审查和备案、篡改相关内容等违法事实。其主要特点:一是夸大产品功效,有绝对化用语和不实的承诺,如“根治”“十分钟见效”“一次治愈,永不复发”“无效退款退货”等用语;二是利用消费者、专家、科研机构等为产品的功效作证明,有的广告还使用一些杜撰的医学术语,使用恐怖语气渲染某些疾病的危害;三是篡改批准的广告内容,批准的广告内容播放时间仅十几秒,但实际播出时间却是十几分钟,其中含有大量的违法内容。

在广告监管中,存在监管部门与广告企业打“游击战”的现象。据了解,许多违法广告的产品都有多个版本,在省级以上媒体或权威媒体上发布时基本是按照国家审批的内容发布,而在市县级等基层媒体发布时,就会添油加醋、弄虚作假欺骗消费者。某药品经销商表示:许多药品都是面向农村市场和老年人的,如果按照审批的内容发布广告,消费者尤其是老年人往往看不懂,只有把适应证说得很“玄乎”,他们才会与自己的症状比较,从而尝试购买,这是目前保健品和药品销售中的“妙招”[1]。当监管部门对某违法广告进行处理后,过一段时间又有另一类似的广告版本出现,甚至同一违法广告在被处罚后,不久又卷土重来。

2 违法药品广告屡禁不止的原因

2.1 我国现行药品广告监管体制存在缺陷

在药品广告监管中,相关法律法规授权给药监部门的有9项职权,而其中给予基层药监部门的职权仅有监测权和移送广告管理机关查处权[2]。药监部门负责对药品广告进行监测,侧重于督查其是否经过批准以及批准内容是否与发布内容一致,对监测到的违法药品广告仅能移送工商部门,无权查处。而工商部门侧重于审查药品广告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对药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很少审查,只对药监部门以“案件移送书”形式移交的虚假药品广告进行查处。从药监系统内部来看,药品广告的审批权限在省级部门,市县级药监部门无审批权,致使药品广告监管呈现“审批的不管,监管的不批”的状况[3]。广告审批权与监管、处罚权分离,导致监督程序不清晰,造成了信息沟通、衔接方面的障碍,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大大降低了行政效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7年3月13日颁布了新的《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尽管在新办法中有一些新的行政措施,但这些措施动辄就需要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执行,不适应基层实际情况。

2.2 有关法制不健全

目前,规范药品广告的法律法规主要有《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广告法》等,但没有专门规范药品广告发布行为的法律。《广告法》对药品这一特殊商品的广告没有作出细致的规定,操作性差。同时,在违法药品广告处罚方面,虽然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但处罚力度较小。《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于处罚数额是以广告费用为基数的,不足以制约和惩戒违法广告主,而且广告主与媒体可以通过订立虚假合同等方式规避或减轻处罚。发布违法药品、保健品广告所得的高收益,相对于轻微的处罚,显得更加诱人。即使被药监部门查处,“撤销广告批准文号”“一年内不受理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这些处罚对广告主来说“无关痛痒”,不能产生真正的威慑作用。这也是违法广告屡禁不止、媒体肆无忌惮地发布违法药品广告的重要原因。

2.3 发布媒体把关不严

媒体作为一种信息传播的载体,不仅需要创造经济利益,更多地负有社会责任[4]。但部分媒体不顾公众利益,违背职业道德,为谋取自身的高额收益,给违法广告的发布、蔓延提供温床,滋生了更多的违法药品、保健品广告。

2.4 群众医药知识匮乏

药品是一种特殊商品,每种药品都有自己特定的功能主治和特定的使用对象,应当区别于诊疗与用药。但一般老百姓医药知识缺乏,没有识别、分辨能力,存在一种错误的心理导向,认为只要是大做广告的,就可以放心购买,特别是专家、教授及患者的“现身说药”,更容易让文化水平偏低的人对一些夸大功效的广告深信不疑,给违法广告以广大的市场空间。

3 治理对策建议

3.1 加强药监与工商等部门的沟通

药监与工商部门应就加大对违法药品广告的查处力度等问题,建立起适合实际情况的沟通、协调通道,消除部门障碍,提高执法效率。同时,应加强宣传、工商、药监、广电等相关部门的协作力度,建立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制度,做到信息共享、职能互补、互相协调配合,共同打击虚假违法药品广告。

3.2 加大对违法广告的监管力度

要充分运用现有法律法规,严厉查处违法药品广告。要对电视台、报纸等媒体发布的药品广告实施全面有效的监控,扩大监测时段,延长监测时间,增加监测力度。对于发布过虚假广告的药品经营企业及发布媒体,应及时予以公布,并在以后的日常监督检查及广告检查中将其列为重点对象。要加大对广告药品的购进、验收、存储等各环节的执法检查,把好质量关。

3.3 建立社会监督机制

可开设专门的举报热线、网络举报平台,加强全民监督,做到群众监督和法律手段并重,并通过宣传教育加强群众的维权意识,让群众成为社会监督的重要力量,使违法药品广告难以泛滥。

3.4 加强宣传引导

可通过电视、广播等形式,向群众介绍药品广告的相关知识,引导其合理安全用药,不受虚假广告的蛊惑,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虚假药品广告的识别和防范意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最大限度地压缩违法广告的生存空间。

3.5 提高审查人员素质

广告审查人员作为药品广告的把关者,在整个药品发布环节中起着至关重要的监管作用。各媒体应加强对审查人员的药学相关知识培训,提高其综合素质,从而有利于把好审查关,控制违法药品广告的发布。

[1]方剑春.谁是违法药品广告的幕后黑手?[N].中国医药报,2009-07-20(A01).

[2]郑晓宁.浅谈基层药品监管部门在药品广告监管中的尴尬[EB/OL].(2009-05-04)[2010-02-05].http://www.scfda.gov.cn/CL0206/27435.html.

[3]孙志安.对我国药品广告监管模式的几点建议[J].中国药事,2007,21(8):557-558.

[4]胡天佑,王舒.大众媒体——违法药品广告的温床[J].上海医药,2007,28(12):533-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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