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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民主理论的兴起及其演进历程——从人民主权到表达民主再到协商民主

2011-02-09张康之张乾友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11年5期
关键词:精英协商民主

张康之 张乾友

今天,当我们站在后工业化的历史关口去思考后工业社会的治理模式时,民主再一次成为一个不容回避的话题。应当看到,民主理想古已有之,但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方式则是工业社会的专属。如果说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型在治理方式上表现为从“君主”转向民主的话,那么,从工业社会向后工业社会的转型是否意味着社会治理也将从民主转向另一种方式呢?这是一个必须予以解答的问题。在工业社会,民主理论经历了一个不断蜕变的过程。在18世纪的契约论者那里,民主意味着人民拥有主权并实行某种程度的主权自治。这一浪漫主义构想很快就被另一种民主构想所取代,那就是通过设立代议制,由代表提出社会治理的意见和方案,人民则通过向代表进行意见表达来参与治理,这是一种“表达民主”。在近代社会的早期,表达民主似乎被认为是唯一可行的民主方式,而且它也很快在近代国家的建立中占据了普遍性的支配地位。但是,随着社会组织化程度的提高,特别是当官僚制组织开始支配整个社会的时候,代议制度受到政党、利益集团等官僚组织的操纵,表达民主逐渐丧失了其民主意涵。随着表达民主的式微,民主理想实际上完全向精英现实低下了头,精英治理甚至一度成为民主的同义词。到了20世纪中期,不甘失败的民主支持者们掀起了新一轮的民主浪潮,以“协商民主”的形式向治理精英们发起了挑战。协商民主在一定程度上复兴了契约论者的民主理想,但在实践中还是对精英治理的现实做出了妥协,所以,协商民主也更多地表现为一种空想。各种民主方案的先后失败,宣告了既有的民主治理的不可能性,也引爆了工业社会晚期的治理危机。我们正处在从工业社会向后工业社会转变的过程中,工业社会在民主治理上的失败能够给予我们什么样的启发呢?这是一个需要我们从民主蜕变的逻辑中加以思考的问题。

一、从人民主权到表达民主

在近代历史上,人民主权是国家及其政治的一个基本原则,民主理想也是以人民主权的形式而得到了人们的普遍认同。正是人民作为主权者的理念激励着人们踊跃地投身于反对绝对国家的革命斗争中去。人民主权原则主要是由卢梭所描绘的,卢梭的人民主权学说不仅成为法国大革命的革命宣言,也成为近代以来许多争取解放和畅想民主的革命运动所共同高举的理论大旗。在卢梭看来,人民不仅是而且应该永远是事实上的主权者。为了维护人民的主权地位,卢梭要求:主权不可转让,不可分割,不可被代表。对于人民主权来说,“聚会在一起的人民一旦批准了一套法律,便确定了国家的体制;但这是不够的。他们已经建立了一个永久性的政府,或者是一劳永逸地提供了选择行政官的办法;这也还是不够的。除去意外情况所可能需要的特别集会之外,他们还必须有固定的、按期的、绝对不能取消或延期的集会,从而到了规定的日期人民便能合法地根据法律召开会议,而不需要任何其他形式的召集手续”。[1](P115)根据卢梭的这一思想,人民的“公意”是以法律的形式表现的,人民以法律为依据进行治理,同时,又通过由法律所规定的从而也就是自主的集会来昭示并不断更新公意。由于公意总是体现在治理活动中,因而人民也就总是能够维护自己的主权权威。

在卢梭那里,人民主权就等于民主,或者说可以简写成“民主”。需要指出的是,尽管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把人民主权原则写入其中,但在社会治理实践中却很难转化成直接的治理方案。所以,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虽然极富革命的煽动性,在具体的治理过程中却无法直接地以民主治理的方式出现。正是由于这个原因,不仅卢梭的批评者,就是卢梭本人,也承认它难以在大型社会中得到实践。所以,要想让民主不仅仅作为一种理想而存在,就必须探索民主的其他实现方式。这一任务在卢梭之前就已经由孟德斯鸠尝试过了。就生活年代来说,孟德斯鸠在卢梭之前,但就民主理论的谱系而言,则应当把孟德斯鸠放到卢梭之后。卢梭的关注重心主要落在不具有像英国那样强大的等级会议传统的大陆诸国,他无法将革命的希望寄托于英国式的议会主权,而只能走一条营造更为激进的革命话语的道路,即在没有任何陈规拘束的情况下自由地抒发理论畅想。与之相比,孟德斯鸠的观察对象主要是革命后的英国,这使他必须抛开一切革命话语,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抵制革命话语,以求在现实的政治框架下思考民主的可行性问题。所以,如果以民主理想为标准的话,孟德斯鸠就只能位居卢梭之后了。

卢梭曾经尖锐地批评过英国,认为英国人民只有在投票时才是主人,一投完票马上就变成了奴隶。但在孟德斯鸠看来,这不仅不是什么问题,反而是一种理所当然的情况:“在民主政治里,人民在某些方面是君主,在某些方面是臣民。”[2](P8)那么,人民在哪些方面是君主,又在哪些方面是臣民呢?对此,孟德斯鸠是这样解释的:“握有最高权力的人民应该自己做他所能够做得好的一切事情。那些自己做不好的事情,就应该让代理人去做。”[3](P9)也就是说,人民在选举或者指派自己的代理人这个他所能够做得好的事情方面是君主,在自己做不好而交给了代理人去做的治理活动中则是臣民。在这里,人民与代表被截然分开了:在选举代表的意义上,人民是主权者;在治理的意义上,人民是无法行使主权的。

随着人民与其代表的分离,民主显然也就不再能继续等同于人民主权意义上的民主了。事实上,在建立起代议制度之后,民主正朝着一种表达民主的方向发展,即通过选举代表并向代表提出意见、做出批评以及直接加入到代表们的讨论之中等方式,去参与社会治理活动。在孟德斯鸠看来,人民十分适合于选举自己的代表,却完全不适宜于讨论事情。所以,他按照自己“言语并不构成‘罪体’”[4](P198)的主张而要求给予人民以表达自由,即通过法律去确认人民的表达自由。不过,总的说来,孟德斯鸠在表达问题上的态度还是极为保守的,他更注重的是人民在选举代表的过程中的表达,而并不认为代表选出之后人民的表达还有什么积极意义。孟德斯鸠与卢梭之间的区别是,卢梭的思想属于一种人民主权民主,而孟德斯鸠则属于一种表达民主。尽管孟德斯鸠的表达民主思想还只是一个开端,也表现得比较消极和保守,但应当说,孟德斯鸠开启了表达民主的先河。他的主要贡献是使人民与其代表相分离了,正是这种分离,才使民主活动的主体以及过程能够在不同的环节上和不同的部门中得以施行。当然,孟德斯鸠的思想是18世纪英国精英治理现实的写照,卢梭对此是不满的。在卢梭看来,孟德斯鸠的这一思想无异于是为精英现实所做的辩解,是与民主理想相背离的。到了19世纪,随着资产阶级革命高潮的消退,社会治理回归现实,一切理想的成分都自然地受到了冷落,而人民主权民主也由于其不可操作性而遭到了人们的抛弃,人们越来越倾向于把人民主权看做是一项必要的原则,是民主的理论支持因素。因此,人们开始把卢梭和孟德斯鸠结合起来,在卢梭的人民主权的原则下来理解孟德斯鸠的表达民主,从而走向了代议制民主。从实践上看,19世纪是以选举权的不断扩大与言论、集会、结社等表达自由的逐步获得为基本标志的,所有这些也都促进了代议制度框架下的表达民主的不断生成。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出现了密尔的《代议制政府》这一民主理论的经典文献。

在密尔那里,政府还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是与我们今天所说的“国家”相重合的,密尔眼中的民主也就是国家意义上的代议制民主。但密尔也看到,在孟德斯鸠所构想的那种代表与人民相分离的情况下,代议制又天然地具有蜕化为官僚体系的倾向。密尔认为:“他们既然已经结成一个队伍,运用着一个和所有制度一样必然要在很大程度上依靠定则来进行的制度,这个官吏团体便不免在经常的诱引下逐步落入惰性相沿的例行公事之中,或者,假如他们有时也厌弃那种老马推磨的作风的话,又猝然陷入这个团体的某一领导成员所偶然幻想出来的没有完全经过验证的、不成熟的见解里面。要遏止这两种貌似相反实则密切相连的趋势,要刺激这个团体的能力使其保持高度水准,唯一的条件是应对这个团体外面的有同等能力的监视批评负责。因此,要在政府之外保有某些手段来形成这种能力,并给以为对重大实际事务做出正确判断所必需的机会和经验,这是必不可少的。”[5](P134-135)也就是说,要使代议制成为民主的一种形式,对代表的监视和批评就是必不可少的。然而,与孟德斯鸠一样,密尔也认为实际的治理事务只有那些“特别经过所需训练的人们”才能够担负,这样一来,官僚体系的出现就成为不可避免的趋势。那么,如何平衡二者的矛盾而维持代议制民主呢?密尔用对“谈论”和“行动”的区分作出了回答。

密尔认为,“谈论”和“行动”是有区别的。在代议制政府中,议会和代议团体的职能只应当是“谈论”,而立法、行政管理等“行动”则属于专业人员的职责。在他看来,议会的职能是“设法使那些人被诚实地和明智地选出来,并不再干涉他们,除了通过广泛范围的建议和批评,以及给予或不给予国民同意的最后批准以外”。[6](P81-82)这样一种议会,“既是国民的诉苦委员会,又是他们表达意见的大会。它是这样一个舞台,在这个舞台上,不仅国民的一般意见,而且每一部分国民的意见,以及尽可能做到国民中每个杰出个人的意见,都能充分表达出来并要求讨论。在那里,这个国家的每个人都可以指望有某个人把他想要说的话说出来,和他自己说得一样好或者比他自己说得更好——不是专对朋友和同党的人说,而是当着反对者的面经受相反争论的考验。在那里,自己的意见被别人压倒的那些人会感到满足,因为把意见说出来了,其被撇在一旁不是由于单纯任意的行为,而是由于被认为是更好的意见得到大多数国民代表同意。在那里,每个政党或每种意见都能检阅自己的力量,也都能矫正有关它的追随者的人数或力量的任何错觉。在那里,国民中占优势的意见明白显示它的优势,并在政府面前集合队伍,从而就使政府能够并被迫在它仅仅显示力量而不必实际运用力量的情况下向它让步。在那里,政治家可以远比依据任何其他信号更可靠地弄明白何种意见和力量成分正在发展,何者正在衰退,从而能够在制定措施时不仅注意当前急务而且注意发展中的倾向。”[7](P80-81)与此相对应,代议团体的作用“就是表明各种需要,成为反映人民要求的机关和有关大小公共事务的所有意见进行争论的场所。还有就是通过批评,最终是通过不给予支持,对真正管理公共事务的高级官员或任命他们的高级官员进行制约。只有把代议团体的职能限制在这些合理的界限内,人民实行控制的好处才能同同等重要(随着人类事务在规模和复杂性上的增大而越来越重要)的对熟练的立法和行政的要求一同得到”。[8](P82)

显然,在密尔那里,代议制政府中的议会和代议团体已经被严格规定为一种表达机构,人民将通过他们自己或他们的代表在这些表达机构中的自由谈论来影响官僚们的行动,通过这一途径,人民也就参与到对整个社会的治理中来。事实上,19世纪的民主史是与密尔的理论描述相契合的,在各个国家中都发生了此起彼伏的争取普选权的斗争,产生了要求扩大表达自由的运动。这一过程也就是表达民主得以生成的历史运动。也就是说,在19世纪,原先在18世纪中所确立起来的人民主权理想已经发生了蜕变,让位给了一种表达民主。

二、精英主义的兴起

从密尔关于“谈论”与“行动”的讨论中,我们已经隐约地感到了他对民主前景的担心,这就是他对于在“谈论”与“行动”相分离的前提下必然产生官僚统治的忧虑。在某种意义上,他在《代议制政府》中对表达民主所做出的不知疲倦的论证以及他在《论自由》中对表达自由所进行的声嘶力竭的呐喊,都是为了抵御官僚体制对个人的压制。19世纪后期以来的历史证明,密尔的担心并非杞人忧天,随着整个社会的官僚组织化,官僚主义渗入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在这个以“命令—服从”为基本内容的制度结构中,民主精神受到了腐蚀,表达也发生了异化,全然丧失了对官僚统治的抵御能力。民主理想再一次向现实妥协,而精英主义则蔚然兴起。

韦伯意识到:“由代议机构统治的团体并不必然是‘民主的’,如果民主意味所有的成员皆有同等的权利。相反地,历史经验显示,发展出代议政府的典型地区反而比较是贵族或财阀的社会。”[9](P459)虽然选举的存在明确了代表对选民在理论上的代理责任,但在实际上,“他们并不受指令的约束,可以自己做决定。他唯一的义务是表达自己的信念,而且确信自己的客观公正,因此无须考虑此举是否有助于选举人的利益……在某些情况下……代表经由当选而对选民行使支配权,并非仅是其‘代理人’而已”。[10](P455)在近代历史上,这种情况是显而易见的,尤其是在整个社会官僚组织化的过程中,随着选举活动越来越受到政党、利益集团等官僚组织的操纵,表达民主在实质上已经让位给了官僚支配。韦伯指出,政党政治的结果“只能在这两者之间做一选择:或者是挟‘机关’而治的领袖民主制,或者是无领袖的民主制,即职业政治家的统治,他们没有使命感,没有造就领袖人物的内在超凡魅力的个性,这意味着党内叛乱者所处的那种习惯上称为‘派系统治’的局面”。[11](P98)实际上,不管是在领袖民主制还是在无领袖的民主制中,“民主”都早已不见了踪影。20世纪早期的历史做出了前一种选择,结果造成了灾难性的法西斯主义,随后,历史的天平倾向了后者,结果又造成了由利益集团与技术官僚合谋实行的通过行政集权展开的另一种集权统治。在集权统治的现实下,精英主义甚嚣尘上,精英治理甚至成为社会治理中的“铁律”。在这个过程中,民主概念本身也发生了变化。

在《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一书中,熊彼特通过批判他所谓18世纪的“民主政治的古典学说”而对民主概念做出了符合精英主义路线的修正。他认为“民主政治的古典学说”是站不住脚的:首先,不存在全体人民能够同意或者用合理论证的力量使其同意的独一无二地决定的共同福利;其次,即使有一种充分明确的共同福利——譬如功利主义者提出的最大经济满足——去对所有人能够接受作出证明,这也并不意味着对各个问题都能有同等明确的回答;第三,作为前两个命题的结果,功利主义者据为己有的这个人民意志的特殊概念就烟消云散了,因为这个概念必须以存在人人认辨得出的独一无二地决定的共同福利为先决条件。[12](P372-373)既然共同福利和人民意志这两根支柱根本就不存在,民主政治的古典学说自然也就崩溃了。

在熊彼特看来,既然民主政治的古典学说是站不住脚的,我们就需要“民主的另一个理论”。在这种理论中,民主的目标不再是把决定政治问题的权力授予全体选民,相反,“我们现在采取这样的观点,即人民的任务是产生政府,或产生用以建立全国执行委员会或政府的一种中介体”。[13](P395)在这种安排中,某些人通过争取人民选票取得做决定的权力。因此,“民主政治并不意味也不能意味人民真正在统治——就‘人民’和‘统治’两词的任何明显意义而言——民主政治的意思只能是:人民有接受或拒绝将要来统治他们的人的机会。……即民主政治就是政治家的统治”。[14](P415)虽然认为人民的任务就是产生政府的观点并不是什么发明,在近代思想史上,要求限制人民权力的主张也一直与要求限制精英权力的主张并存,但是,还从来没有人敢于公开宣称“民主政治就是政治家的统治”。只是到了这个时候,在社会治理高度精英化的现实下,治理精英们才借熊彼特的口表达了对18世纪以来的民主理想的彻底抛弃。熊彼特的观点在当时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并在盛行一时的精英民主理论中扮演着宣言式的角色。

紧随熊彼特的脚步,达尔的多元主义民主理论进一步阐发了精英民主的思想。达尔说:“我把‘常态’美国政治过程定义为这样一种过程,其中民众中积极和合法的群体具有很高的可能性,能在决策过程的某个关键阶段有效地表达自己的意见。”[15](P199)也就是说,“表达”是严格属于“民众中积极和合法的群体”的。因此,“在美国政治中,就像在所有其他国家中那样,对决策的控制并不是平均分布的;无论是个人还是群体,在政治上都不是平等的。……因此,政府决策的制定并不是就某些基本政策事宜统一起来的多数人的庄严进程。它是对相对少的群体的安抚。即使在选举时这些群体加起来是一个数字上的多数,它也通常无助于把这个多数解释为不仅仅是一个算术表达式”。[16](P199)基于这种判断,达尔认为,作为社会控制的两种基本方法,“选举和政治竞争并不以任何颇具重要意义的方式造成多数人的统治,但是却极大地增加了少数人的规模、数量和多样性,领导人在做出决策选择时必须考虑他们的偏好”。[17](P181)因此,民主与专制的区别不在于是否“多数人的统治”,而在于是否“多重少数人的统治”。“在这个意义上,少数人(至少是政治积极分子)几乎永远在一个多元政治体系中‘行使统治’。”[18](P181-182)达尔认为,正是在这种由“多重少数人的统治”所构成的多元政体而不是在多数人的主权中,我们找到了民主过程的价值所在。

达尔无疑是一位敏锐的现实观察者,他的多元主义民主理论准确地勾勒出了社会治理精英化的现实,在这一现实中,表达明白无误地成为少数人的专利——尽管这里的少数人被达尔称为“多重少数人”,以显示它具有某种民主的属性,而那些“消极”、“冷漠”的多数人则日渐远离公共政策的形成过程。由于与现实的高度契合,多元主义民主理论赢得了众多的支持者,形成了一个声势浩大的学术流派。对于这个学术流派,赫尔德评论道:“他们的‘现实主义’,就是按照西方政体的实际特征来想象民主。在以这种方式考虑民主时,他们修改了民主的含义,并且使民主思想的丰富历史屈从于现状。”[19](P266)事实上,这种屈从并不是多元主义民主理论所独具的,在20世纪中期,不断有来自四面八方的人踊跃地加入到屈从者的行列之中。经过他们的改造,“民主理论不再集中于关注‘人民’的参与,不再关注普通人的参与活动,民主政治体系的主要优点也不再被认为是与普通个人身上所体现出来的与政治有关的必要品质的发展。在当代民主理论中,少数精英的参与才是关键的,缺乏政治效能感的、冷漠的、普通大众的不参与,被看做是社会稳定的主要屏障”。[20](P98)在由这些屈从者所描绘出的民主图景之中,“通过某种含糊不清的解释,民主变成了统治者向被统治者传达决定的同义词。从前被公认是限制滥用职权的主要手段的民主,现在却变成了无自由权状态的伙伴”[21](绪论),即便是“在全体人民中间,有些人作用大,有些人作用小,甚至由获胜的投票多数组成的人民也不真正行使权力,而所谓的人民‘意志’的呼声更像是人民发出的‘同意’之声”。[22](P331)这就是精英统治的现实,官僚制组织则为其提供了充分的技术支持。

三、在协商中追求民主

虽然精英已经垄断了社会治理,并将民主理想踩在了自己脚下,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人们已经彻底向精英臣服,并不意味着民主已经完全成了历史遗迹。就在精英主义如日中天的时候,社会生活中却涌动起了一股倡导参与治理的浪潮。佩特曼看到:“在20世纪60年代的最后几年,‘参与’一词成为一个十分流行的政治词汇的组成部分。”[23](P1)事实上,这种变化并不仅仅反映在政治词汇之中,就20世纪的历史而言,60年代在总体上留给我们的就是一个充满了叛逆与不满和高扬解放与不妥协的狂放印象。在这段由无所不在的精英控制所激起的波澜壮阔的反叛性运动中,我们处处都能闻到民主的气息。但是,这种所谓的“参与”,实际上只是对精英统治的条件反射,积蓄已久的民主能量虽然获得了爆发的机会,却并没有使自己的动能得到最大限度的释放,因为人们还没有找到一种理论去引导民主的能量得以在正确的方向上释放。所以,民主运动虽然也取得了不少成果,对于改变精英治理的现实却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影响,反而,在过于快速地消耗掉了民主的能量之后,日渐嘶哑的民主呼喊再一次被作为噪音而挡在了精英治理的门外,民主运动又一次陷入沉寂。

虽然到了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反叛性的民主浪潮再度被精英主义的技术至上压制下去,但是,在沉寂中却出现了对民主的深入思索,并结出了“协商民主”理论的成果。在某种意义上,协商民主理论的出现表明民主理想开始踏上一条辉煌的复兴之路。菲什金根据美国的经验指出:“虽然美国大量关于不公正和多数暴政的经验都不能归因于政治平等的扩展,然而,它确实表明,自从麦迪逊时代以来,世界上大量的政治经验支持这种观点,即直接的民主商议至少在某些情况下会带来危险。”[24](P34)在某种意义上,正是由于害怕民主会带来危险,人们才放任人民主权的理想一步步被表达民主和精英民主所取代。然而,到了20世纪80年代,在对民主失败的原因进行了深刻的反思之后,人们意识到,所谓民主会带来危险的论调其实一直都是精英主义者为自己所做的辩护,是维护精英统治的意识形态工具。在这一认识的基础上,要求重申民主理想和倡导实行“直接的民主商议”的声音开始洪亮起来,并逐渐汇流到了一起,形成了一股强大的协商民主的理论浪潮。

虽然协商民主的构想早有人提及,但其巨大的学术影响力却是在罗尔斯和哈贝马斯这两位重要思想家加入之后获得的。

罗尔斯对协商民主的阐述主要来自于他对“重叠共识”的证明。在罗尔斯那里,所有的理论阐述都服务于将“公平的正义”付诸实践的目的。他认为:“只要具备下述两个条件,该社会便可通过一种政治的正义观念达到良好秩序,这就是:第一,认肯合乎理性却又相互对立的完备性学说的公民能达到一种重叠共识,也就是说,他们普遍认可正义观念是他们对基本制度的政治判断的内容。第二,不合乎理性的完备性学说(我们假定总有这些学说)不能充分流行,不能削弱社会根本正义的基础。这些条件并不强加那种非现实主义的——的确也是乌托邦式的——要求,即要求全体公民都认肯一种完备性学说,而只是要求——在政治自由主义这里——全体公民认肯同一种公共的正义观念。”[25](P40)也就是说,在一种共享的正义观念之下,只要人们利用各自不充分完备的完备性学说去谋求一种重叠共识,就可以达到一种良好秩序,也就实现了民主。

为了获得这两个条件,罗尔斯规定,在一个民主社会与一个联合体之间存在两种区别:第一,民主社会就像任何政治社会一样,将被视为一个完全而封闭的社会系统。在它自足且给予人类生活的所有主要目的以合适地位这一意义上,它是完全的。在人们只能“由生而入其中,因死而出其外”的意义上,它又是封闭的。这就意味着,生活在民主社会中的人将不会面临任何外来的、阻碍其形成重叠共识的干扰因素。第二,民主社会没有任何个人或联合体所拥有的那种终极目的,并且绝大多数人的完备性学说都不充分完备。这保障了民主社会的多元性,否定了任何绝对共识的存在,从而保证了重叠共识的形成。[26](P42-43)罗尔斯描绘出了一个民主社会的理想模型,它在所有重要的方面上都支持重叠共识的形成,只要我们相信这样一个理想模型的存在,重叠共识就是可能的。以这样一种理想主义的方式,罗尔斯论证了协商民主的可能性。

与罗尔斯相比,哈贝马斯对协商民主理论的影响要更加直接一些。虽然他的“话语政治”概念的提出相对晚了一些,但实际上,早在20世纪60年代的作品中,哈贝马斯就已经为话语政治理论做好了前期准备。虽然哈贝马斯的作品在英语世界获得广泛影响也是比较晚近的事,但是,如果考虑到韦伯的作品也是较晚才获得了英语世界的关注,却又在很长一段时期内支配了英语世界对官僚制的研究,那么,可以推断,在某种意义上,整个协商民主理论的兴起都受到了哈贝马斯的影响。哈贝马斯是在对自由主义民主与共和主义民主做出了对比之后才提出作为“民主的第三种规范模式”的话语理论的。在哈贝马斯看来:“自由主义认为,民主意志形式的功能只是为了使政治权力的运作具有合法性。选举结果是获得行政权力的许可证,而政府必须在公众和议会面前证明对这种权力的行使具有合法性。共和主义认为,民主的意志形式还有更重要的功能,就是把社会建构成为一个政治共同体,并让人们在任何一种选择中都能深切地感受到这一建构活动的存在。”[27](P289-290)在做出这种区分之后,哈贝马斯的看法是:“话语理论同意共和主义的看法,认为应当把政治意见和意志的形成过程放到核心地位,但又不能把法治国家的宪法看做是次要的东西;相反,话语理论把法治国家的基本权利和原则看做是对如下问题的必要回应,即民主程序所具有的充满种种要求的交往前提如何才能得到制度化。”[28](P288)也就是说,话语理论关注的是在宪政框架下设立各种商谈制度,以保障作为政治过程核心的政治意见和意志得以形成。

在哈贝马斯看来,通过对这些问题的关注,“话语理论在更高的层次上提出了一种关于交往过程的主体间性,它一方面表现为议会中的商谈制度形式,另一方面则表现为政治公共领域交往系统中的商谈制度形式。这些无主体的交往,无论是在作出决策的政治实体之外或之内,都构成了一个舞台,好让关于整个社会重大议题和需要管理的内容的意见和意志能够形成,并且多少具有合理性。非正式的意见形式贯彻在制度化的选举抉择和行政决策当中,通过它们交往权力转换成了行政权力”。[29](P289)也就是说,通过各种商谈制度的设置,人们之间的协商和对话将汇聚成交往权力,并通过进一步的商谈制度设置而转换成行政权力。哈贝马斯认为,在这个过程中,行政权力由于汇聚了来自各方面的政治意见和意志而成为公共权力,于是,在依据这种公共权力进行社会治理的时候,协商就达到了民主的结果。

在20世纪后期的政治思想史上,在罗尔斯与哈贝马斯的合奏中,协商民主很快就成为民主理论的主旋律。虽然与表达民主一样,协商民主也是处于以代议制为基本内容的制度框架之下的,但它的支持者们已经开始有意识地将协商与表达区别开来。博曼认为:“现代政体中的公民主要是借助国家审查和限制公共交往的努力而开始将自身看成是各种公共活动的成员和参与者。”[30](中文版序)无疑,这种参与方式就是表达。但现在,博曼认为:“作为公共舆论和交往领域的公共领域已经在与相对统一的政治权威结构——国家及其垄断权力——的互动中形成了。……随着直接影响交往结构的新的政治权威形式的出现,新的公开性形式和新公共领域也出现了,它们为协商实践提供了相应的基础。”[31](中文版序)在公共领域这个平台上,协商获得了不同于表达的性质,它不再是意见的单向传递,而是双向的乃至多向的交流、互动,并因为这种交互性而更加具有民主的性质。在协商民主理论看来,只要我们将民主的实现方式从表达转变为协商,将所有公民放置到一个共同的话语平台之上,我们就可以改变精英垄断社会治理的现实,重拾我们的民主理想。

四、民主理想最终蜕变为空想

协商民主的声势是浩大的,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民主理论阐释中占有一席之地的学者们,大都试图对协商民主发表自己的意见。在谈论激进民主的未来时,吉登斯坦言:“在今天关于民主形式和组成的各种争论的文献中,民主秩序的两个主要维度被区别开来。一方面,民主是代表利益的机器。另一方面,它是创造公共领域的途径,在公共领域中通过对话,而不是既定的权力形式,能够(原则上)解决或者至少可以处理矛盾。……在国家领域之外,对话民主能够在一些主要领域中得到推进。……它能够闯入之前没有被讨论过,或者是通过传统惯例‘解决’的社会行动领域中。它有助于对事物的‘官方’定义发起挑战。”[32](P15-16)的确如此,自协商民主兴起以来,象征着精英统治的“官方”定义不断地受到挑战,政府的合法性正在经受越来越严厉的拷问,在巨大的舆论压力之下,甚至官僚机构自身也开始鼓吹协商民主了,声称要建立起有效的对话机制,宣布将把人民纳入到协商式的共同决策过程中来。在某种程度上,协商已经取代了表达而成为与代表并重的“民主秩序的两个主要维度”之一。如果说精英民主的盛行宣告了民主理想的破灭,那么,协商民主的一统天下是否意味着民主理想重获生机呢?答案并不能简单地做出,因为这是一个需要进行审慎分析的问题。

从理论渊源来看,协商民主理论可以说是18世纪社会契约论的嫡系后代,从罗尔斯那里,无疑可以清楚地看到向契约论回归的理论追求,至少,与经典契约论相同的是,它试图抛开现实的政治结构而将社会治理视为平等个体间的协商与对话过程。所以,在协商民主的理论中是包含着重振人民主权理想的抱负的。事实上,协商民主的主要倡导者之一罗尔斯从不否认他与启蒙时期经典契约论者的学术渊源关系,并通过“原初状态”而对“自然状态”做出了复兴,这种复兴也确实大大方便了学者们抛开精英治理的现实和展开协商民主的自由畅想。由于跳出了现实的政治框架,协商民主的支持者们得以提出各种大胆的设想,比如,在涉及协商的准入问题时,罗尔斯就向近代以来的机会平等观提出了挑战,认为只有在资源平等的条件下才能保证重叠共识的达成。

协商民主的其他支持者更是从经济学家阿玛蒂亚·森那里借来了能力平等的概念,认为只有以能力平等为前提才能保证在协商基础上达成共识。在他们看来,近代民主之所以失败,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没有解决平等的问题。但是,协商民主理论是否解决了这一问题?其实没有解决,因为它对平等进行了庸俗化的再定义,即把平等归结为能力平等。在他们把能力平等作为制度设计的目标时,只会将制度设计引入完全无视个体差异的模式化误区。尽管如此,我们还是要给予协商民主理论以肯定,这是因为,它通过对与民主相关的各种政治要素的探讨,在很大程度上拓宽了人们的视野,把人们对民主的思考引向了一个更加宏观的层面,去积极地关注那些能够支持协商民主的现实条件,进而去发现民主制度与这些条件之间的落差。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协商民主理论是一种很有价值的关于民主的探索,是有助于人们重新把思考的重心转移到民主制度的变革上来的。但是,令人遗憾的是,协商民主理论似乎未曾尝试在社会治理的实际过程中去进行这种变革。也就是说,协商民主理论虽然发现了民主制度的不足,却担心对民主制度的改动会取消民主作为一种治理方式的合理性,因而裹足不前了。更加值得关注的是,协商民主理论自始至终都仅仅满足于行为层面上的协商,在民主制度建设方面从来都不愿进行思考。

如上所述,作为对精英主义的反动,协商民主在理论渊源上是向契约论的回归,而在行动方案上则是对表达民主的修正。根据多元民主主义的看法,在多元社会的背景下,各抒己见式的表达将会造成混乱,精英治理就是这种混乱的合理结果,因为精英治理在混乱中建立起了秩序。这就是达尔推崇精英民主的理由。在某种意义上,协商民主与多元主义的理论出发点是一致的,都是基于多元社会而做出的思考,虽然是同一个出发点,在达尔那里形成了精英民主的最为充分的辩护词,而协商民主则要解决多元社会中的表达问题。根据协商民主理论的证明,即便是在多元社会中,只要经过充分的协商,表达同样可以以共识的形式有序地进行,精英意见(罗尔斯所说的“充分的完备性学说”)的绝对优势与精英治理的现实合理性都不复存在了。在这个意义上,以共识为指向的协商确实蕴涵着民主的某种可能。然而,从另一个角度看,对于共识的高度关注实际上只是协商民主向现实妥协的一种表现。可以看到,协商民主理论的所有探讨都是建立在表达民主的制度结构之上的,在这一前提下,协商最多只能是表达的预演,即使在最理想的意义上也只能成为提高表达有效性与代表性的一项策略,而无法成为表达民主的一种替代形式。

在表达民主的框架下谈论协商,这本身就是对表达民主的确认。不同的是,表达民主理论所考虑的重心是意见表达能否达于权力中心的问题,而协商民主理论所关注的则是协商者之间能否形成共识。正是在这一点上的不同,使民主理论堕落了。因为协商民主表面上看来恢复了表达的权威,赋予表达民主以新的形式,而在实际上,则是要让人民为民主治理中的一切失败承担责任:不是精英在社会治理过程中的角色扮演出了问题,而是由于人民没有达成共识导致了民主治理失败的问题。就此而言,如果说这样一个以反对精英民主姿态出现的协商民主理论最终走向了替精英治理辩护的结果,也是不过分的。所以,20世纪后期以来,官僚精英们不仅没有表现出任何对协商民主理论的拒绝,反而表现出了浓厚的兴趣,或者说,官僚精英们感受到协商民主理论所主张的协商大大便利了他们把所谓“共识”作为自己独断性意见的传声筒。正如博曼所指出的:“即使在设计恰当的制度中,公共协商的失败仍然是可能的。就像市场失灵一样,弱势群体可能根本无法参与适当的公共领域。”[33](P240)一个最常见的经验事实是,参与越少,共识就越容易形成。因此,如果仅仅将达成共识作为协商的目的,那么,协商制度就会本能性地利用甚至放大各种有助于排斥广泛参与的条件,从而将精英意见巧妙地包装为“共识”,再利用这种“共识”去治理那些无法达成共识的人们。如果说2008年的金融危机被看做是新自由主义在经济学领域的失败,那么,在政治学的领域中,要不了多久,协商民主理论的真实面目就会完全暴露出来。

退一步说,即便一个社会中所有人都能够加入到协商过程之中来,“共识”的真实性仍然是值得怀疑的。在所谓的政策对话中,“公民调查……只引证了某一时刻的意见和忧虑,而且,它不是公民与官员之间动态的、互动的过程——信息和观点的共享。……使用何种类型的公民讨论会?提供多少信息?在决策程序中公民何时参与?在公共政策决策中公民意见的重要程度如何?这些都是由官员决定的”。[34](P129)因此,政策对话其实具有一种成为政策独白的强烈趋势。“当调查被用来提高民主时,其影响却是进一步加强了公共话语的独白倾向。”[35](P131)后现代主义者所看到的这一点可以说是击中了协商民主理论的要害,那就是协商民主理论没有真正找到避免公共对话异化为独白的方案,尽管它强烈地要求把政策对话变成人民主权式的平等对话,尽管它反复地申述一个主张:要求精英屈尊而与人民进行“对话”,可是,却找不到任何保障措施。所以,无论协商民主的理论在政治学领域中征服了多少信众,但在实际的社会治理过程中,政策对话只能是一种受到精英操纵的政策分析,人民也许获得了给治理精英们打分的权利,并自以为这种打分是具有决定性意义的评价,是问责制的主导因素,他通过打分而充分地行使了民主权利,进而改变了行政的性质,使之成为民主行政。实际上,正是通过他的打分而赋予了精英以合法性,从而进一步巩固了自己受精英所治的现实。

科恩认为:“协商概念指出,自由表达是决定怎样促进共同的善所需要的,因为什么是善是由公共协商决定的,而不是优先于它。它是由智慧和自主的判断,包括协商能力实践所决定的。所以,协商民主理想与自由并不对立,相反,它还以这种自由为先决条件。”[36](P64)自由无疑是所有民主理论得以成立的先决条件,但是,作为表达民主的进化,协商民主的实现却需要以已经被它自己证明为失败了的表达自由为先决条件。这难道不是一种讽刺吗?协商民主的倡导者和支持者们当然不可能体会不到其中的讽刺意味,所以他们才会选择契约论的论证路径,选择“原初状态”作为自己的出发点。因为在原初状态中,一切皆是完好的,即便已经面目全非的表达自由也可以被顺理成章地假设为完好无损。这就是协商民主的本质特征,它的一切都是建立在假设基础之上的:表达自由是假设的,能力平等是假设的,就连协商能够产生共识这一命题也仅仅存在于假设状态之中。试问,我们如何能够将民主理想寄托在这样一个由一系列假设编造出来的理论之上呢?不用说所有的假设都不成立,即使有一项假设不成立,民主的理想又怎能得到实现的保证?所以,协商民主的构想是民主理论发展史上又一个失败的案例。

协商民主的失败并不能简单地被看做是“协商”这一民主形式的失败,而是应当被看做已有民主制度的失败,它再一次暴露出了既有的民主制度与民主理想之间的不相容性。从人民主权到表达民主,再到精英民主,进而到协商民主,这既是民主理想不断蜕变的过程,也是民主理想在与治理精英角力的过程中而对自己做出的不断调整,不变的目标就是要实现民主,至于这个民主是什么样子并不在考虑之列。总之,只要是民主的就是好的,就是应当加以实现的。在民主理想蜕变的整个历史进程中,所取得的最大成就无疑是建立起了在代表与选民相分离的基础上去通过代表替选民表达的民主制度。这种制度具有明显的折中性质,它试图在精英与人民之间达成某种平衡,而在实际运行中却始终无法达到这种平衡。虽然民主建设的努力总是通过程序上的不断完善来巩固民主,而代表与选民、治者与被治者的分离却将所有巩固民主的努力都转化成了对精英治理现实的强化。于是,精英统治就累积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虽然协商民主是在对这一过程进行反思的基础上而提出的最新的民主理论,它试图通过重温人民主权的理想来改变高度精英化的社会治理现实,但是,由于协商民主理论的倡导者们不敢或不愿意去触及这种建立在代表与选民相分离基础上的民主制度,从而表现出了比他们的契约论前辈更加耽于空想的特征。总之,从民主理论的演变中可以看到,民主在近代早期是一种崇高的理想,在付诸现实行动时,则经受了现实的无情打磨,最终蜕变为一种空想。

现在,人类正处在向后工业社会转型的过程中,未来的政治建构以及整个社会的建构都需要把对民主的追求放在一个重要位置上,但是,它绝不是对近代任何一种既有的民主理论的复制,而是需要在开拓创新中去寻求真正可以转化为现实行动的民主。就20世纪后期以来社会发展的新进展而言,我们发现,社会构成要素变得越来越复杂了,社会治理主体也出现了多元化的局面,由非营利组织以及其他社会治理力量所构成的新市民社会正在社会自治过程中发挥着前所的未有的作用。这说明,人类正在积聚起建构新型民主的力量,正在证明关于民主的经典理想是可以付诸行动的,整个工业社会对经典民主理想所做的阉割和修正都将成为历史。

民主是人类社会治理文明化的标志,也是近代以来全部社会治理活动得以展开的基本框架。近代以来关于民主的一切理论探索也都是出于完善这一框架的要求,但是,与早期启蒙思想家们的民主理想相比,既有的各种理论都还远没有达到目标。如果我们不满足于政治以及社会生活中的形式民主的话,就需要去探索不仅形式上而且在实质性的意义上都实现民主的道路。从20世纪后期的情况看,科学技术(特别是信息技术)的发展为人类的社会生活提供了新的平台,新市民社会的成长使社会治理体系出现的新的构成要素,社会发展中出现的这些新的现象都要求我们在一个全新的起点上去思考民主建构的问题。特别应当注意的是,20世纪后期以来,人类社会已经进入一个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的时代,这是对民主以及基于民主的整个社会治理提出的最大挑战。如果说民主理想的生成、民主理论的建构都是在工业社会这样一个低度复杂性和低度不确定性条件下进行的,那么,在今天这样一个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的时代,我们必须用一种全新的思维来认识和思考民主建构的问题。

民主无非是近代以来的人们对一种不同于农业社会的治理方式的探讨中提出的方案,有了民主的制度及其文化,社会治理呈现出了新的气象,农业社会的帝王统治和集权治理都不再具有合理性了。然而,我们也看到,在20世纪后期以来危机事件频繁发生的条件下,危机管理得以突显,就每一次危机管理的个案来看,都在应对危机中显现出了集权的价值。对此,我们可以将其看做是民主的政治生态下的集权,可是,社会的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恰恰把危机事件转化成了社会生活中的一种常态现象,如果危机管理中的集权模式普遍化了,是不是意味着民主理想的破灭呢?这是一个值得警觉的问题。我们需要回顾民主理论的发展,从中去寻找超越既有民主方案的可能性路径,探求适应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的民主治理方式。

[1]卢梭:《社会契约论》,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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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8]约翰·密尔:《代议制政府》,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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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韦伯:《学术与政治:韦伯的两篇演说》,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5。

[12][13][14]约瑟夫·熊彼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

[15][16][17][18]达尔:《民主理论的前言》,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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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佩特曼:《参与和民主理论》,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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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詹姆斯·博曼:《协商民主与有效社会自由》,载博曼、雷吉主编:《协商民主:论理性与政治》,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

[34][35]转引自福克斯、米勒:《后现代公共行政》,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36]乔舒亚·科恩:《协商与民主合法性》,载博曼、雷吉主编:《协商民主:论理性与政治》,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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