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中远期现货电子交易市场的制度性缺陷分析
2011-02-09韩刚
韩 刚
(安徽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安徽蚌埠233030)
一、我国中远期现货电子交易市场的发展现状
中远期电子交易市场是一种新型的现货交易模式,即通过网络与电子商务搭建的平台,对相应物品进行中远期订货交易的市场。我国中远期现货电子交易市场始于1997年,经过近十几年的快速发展,全国已建成200多家地域性的中远期现货电子交易市场,其中近百家具有较大规模,交投较为活跃。
从地区分布上看,我国中远期现货电子交易市场大部分集中在中东部地区,尤其是东部沿海地区居多,如北京、上海、山东、天津等地。从成立时间看,大多数成立于2006年以后,且近期发展较快。2006年之后成立的中远期现货电子交易市场占市场总数的比重高达63%[1],自2008年以来由于全球大宗商品持续上涨,国内建设中远期现货电子交易市场的热情也持续高涨,发展速度明显加快。从上市交易品种来看,中远期现货电子交易市场涉及钢材、有色金属、农产品、石油化工、橡胶塑料、煤炭、白糖等诸多商品领域[2],甚至有丝绸、花生、大蒜、苹果、酒水等市场容量较小的品种。
我国中远期现货电子交易市场一般都有比较好的现货市场基础,或者位于商品生产地,或者是依托现货贸易集散地而产生和发展起来。例如,广西食糖中心批发市场依托的是我国蔗糖的主产区;上海大宗钢铁交易中心依托的是我国最大的钢材消费地和集散地;大连石油交易所依托的是东北地区重要的石化中心城市[3]。这些中远期现货电子交易市场通过将电子交易与物流配送信息化相结合,有利于实现大宗商品流通环节的集成高效管理,能够更好的反映现实的交易需求,也有利于形成中远期现货电子交易市场与现货批发市场相互促进、互动发展的市场格局。
尽管中远期现货电子交易市场对于完善现代化商品市场体系、促进多层次商品市场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积极作用,但由于我国中远期现货电子交易市场缺乏完善的外部环境,导致在近年来的快速发展中出现了一系列严重的问题。自2008年华夏商品现货交易所总裁携款潜逃后[4],相继在一些中远期现货电子交易市场出现了操纵价格、挪用客户资金、交易所与客户对赌等现象,从而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中远期现货电子交易市场发展的担忧。2009年12月,国家工商总局发布232号文,要求“全国禁止新设立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2010年2月,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等六部委联合发布了《中远期交易市场整顿规范工作指导意见》,自此,我国中远期现货电子交易市场开始进入整顿和规范阶段。
二、我国中远期现货电子交易市场的制度性缺陷
从历史发展来看,西方发达国家是在中远期现货市场的基础上演变发展成期货市场的,而我国中远期现货市场则是在期货市场形成以后出现的,由于二者同属于远期交易,我国的中远期现货电子交易市场大量借鉴采用了期货市场的运作模式,形成了“变相期货”,并由此产生了市场操纵等严重问题,这些问题的产生与我国中远期现货电子交易市场的制度性缺陷密不可分。
(一)法律法规的缺陷
我国中远期现货电子交易市场的法律法规缺陷主要体现在法律法规政策的不完备。目前,中远期现货电子交易市场的管理规范和法律依据主要是《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电子签名法》和《合同法》、《公司法》、《拍卖法》、《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等。这些法律法规实际上主要是针对现货市场制定的,对于金融化的中远期现货电子交易市场缺乏适用性,尽管国务院公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都明令禁止变相期货交易,但在厘清“变相期货交易”的概念上仍然存在困难,以至于期货市场的监管法律法规无法适用于中远期现货市场。现阶段出台的《中远期交易市场整顿规范工作指导意见》试图整顿无序的市场格局,主要内容有禁止设立新的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保障资金安全、禁止自然人和无行业背景的企业入市交易、规范保证金缴纳形式、限定每个交易品种和每个交易商的最大订货量等。显然,这一政策难以满足市场发展的需要。由此可见,规范我国中远期现货电子交易市场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备。
(二)市场规则的缺陷
中远期现货电子交易市场设立的初衷是为了促进实体产业的发展,进一步掌握相关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定价权,但目前很多交易所缺乏实体背景,在交割机制、合约设计、交易规则等方面存在严重缺陷,从而使得中远期现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丧失,演变成纯粹的投机场所。主要体现在:一是很多交易所的交割仓库形同虚设。很多市场的交割率不足万分之一,即便是规模较大的渤海商品交易所交割仓库的规模和数量也明显不足,甚至有些市场根本没有合乎标准的现货可供交割,交割环节的缺失使得中远期现货市场价格发现和套期保值的功能完全丧失。二是交易品种市场规模小,易于被操纵资金控制。目前我国中远期现货电子交易市场上市的品种繁多,很多品种如枸杞、大蒜等产品的市场规模很小,而这些品种的市场流动性又较低,很容易被社会游资集中炒作,从而导致投机盛行,保值者无法顺利转移风险。三是交易规则存在缺陷。尽管中远期现货电子交易市场引入期货市场交易准备金与保证金制度、定期无负债结算制度、强制平仓制度、涨跌停制度、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等对于保障交易安全和提高交易效率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目前各个交易所主要是自定交易规则,因此各交易所在保证金比例、涨跌停比例、多空持仓公布等方面千差万别,很多交易所经常突然更改保证金比例、涨跌停板等交易规则。显然,这种交易行为和内部风险控制完全由各交易所自行决定的方式,无形中增加了投资者的风险。
(三)市场参与主体的缺陷
中远期现货电子交易市场的参与者主要包括交易所、投资者、代理机构等,这些参与者的不完善导致市场效率降低。一是中远期现货电子交易所定位不明确。交易所有义务提供高效、安全、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也有义务对市场的交易状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对出现的风险事件及时采取措施。而事实上很多交易所在提供交易场所的同时,往往缺乏管理和控制风险的能力,有些交易所甚至违背交易规则,与大资金的交易者共同操纵市场,山东龙鼎大蒜电子盘涉嫌价格操纵事件就是其中一例。二是中介代理机构运作不规范。各交易所为了争取客户资源,普遍采取了发放代理权并由代理公司全权负责某区域内相关业务的经营模式,很多代理商仅仅是规模极小的小公司,为了抢夺客户,大量采取简化开户手续和高返佣的方法,返佣比例高达50% -60%,有的甚至高达90%[5],这种经营方式不仅使中远期现货市场极为混乱,而且难以为投资者提供相关服务,阻碍了中远期现货交易的推广。三是投资者结构不完善。从很多中远期现货市场上电子盘价格和现货价格的巨大价差可以看出,我国中远期现货电子交易市场缺乏真正具有套期保值需要的投资者,套保和投机的力量构成极不合理,各类投资者之间的制衡机制不能很好的形成,这助长了市场投机气氛,容易使散户沦为操纵者的牺牲品。
(四)政府监管的缺陷
我国中远期现货电子交易市场多数是从传统的商品批发市场转型发展而来,在形式上一般是地方政府审核批准成立,或者是地方政府和商务部(原国内贸易部)等共同批准,近年来随着交易纠纷形式的变化,证监会等金融证券市场监管机构也介入其中。表面上看起来,我国中远期现货电子交易市场处于多头共管的监管格局,但事实上,由于中远期现货电子交易市场既不属于有形现货批发市场也不属于期货市场,多头监管的结果是缺乏针对性的监督和管理,有些市场甚至处于“三不管”的状态。因此可以说,现在的监管实际上还远未形成有序的体制。同时,中远期现货市场也缺乏相应的行业自律机制,在完善的资本市场,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机制(如期货业协会等)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而我国中远期现货市场发展时间较短,相应的行业协会或者没有建立,或者没能履行其应有的职能。
三、促进我国中远期现货电子交易市场发展的对策建议
中远期现货电子交易市场对于发展多层次的商品市场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在降低贸易成本、提高市场效率等方面也发挥着积极作用。因此,尽管当前我国中远期现货电子交易市场出现了严重问题,但不能因此废除这一市场,而应该进一步促进其发展和完善。针对我国中远期现货电子交易市场发展中存在的制度性缺陷,本文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一)尽快出台适用于中远期现货电子交易市场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可以先根据中远期现货电子交易市场的发展规律、特点建立行业标准与规范,在行业内推广实施,取得相关实践经验后进一步扩展完善为《中远期现货电子交易市场管理办法》或《中远期现货电子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国家级的政策法规。条件成熟后,可以进一步升格为《中远期现货电子交易法》,从而加强对中远期现货电子交易市场违规违法行为的法律震慑力量。
(二)完善市场交易制度与规则
首先,要保证现货交割能够顺利进行。没有交割的市场就无法服务现货市场,因此,要规范交割制度,完善交割库容的系统管理,降低交割成本,严格禁止没有能力提供交割服务的交易所运营。其次,要严格审批交易品种。市场规模较小、易于被操控的品种应禁止上市,严格禁止与现货市场不相关的交易品种上市,严格禁止各种现货价格指数等投机性衍生品种上市。再次,借鉴期货市场交易规则,严格规范并统一资金安全和结算制度、交易准备金与保证金制度、风险管理制度、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等交易规则,严格将其纳入管理办法和市场准入的范畴。
(三)规范市场参与主体的行为
第一,通过自律管理、交易监察、外部审计等环节严格规范交易所行为,特别是要严格禁止交易所及其股东参与交易的价格操纵行为,使其成为真正意义上定位于为中远期现货电子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的机构。第二,在监管法规的框架下规范代理商行为。交易所在发放代理资格时要严格按照监管法规审查代理商资金实力、财务状况等,同时要求获得代理资格的代理商在开发客户时要审查客户的投资能力、抗风险能力等。第三,规范投资者行为。中远期现货电子交易市场应大力培育机构投资者,增加套期保值企业的参与度,同时加强投资者教育,严惩市场操纵行为。
(四)加强政府监管力度
中远期现货电子交易市场本质上是服务于现货市场的组织形式,因此,应由商务部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负责日常监管,同时应会同证监会、地方政府等机构共同制定监管细则和市场交易制度。当前,监管机构应提高市场准入门槛,严格市场准入管理,重点整合和提升现有的交易所,促进行业自律机制的建立,促进交易所之间的兼并和收购,实现中远期现货电子交易市场的大联网、大融合。
[1]张尉龙.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探析[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0(11):70-71.
[2]石晓梅,冯耕中,何朝阳,汪寿阳.中国物流发展报告(2008-2009)[M].北京:中国物资出版社,2009:246-257.
[3]胡俞越.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何去何从[J].投资北京,2008(7):50-52.
[4]张波.论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制度风险:华夏商品现货交易所诈骗事件的启示[J].中国证券期货,2008(8):20-26.
[5]牛凯敏.浅析如何更好地促进大宗商品中远期现货交易的发展[J].经营管理者,2010(2):246-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