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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战期间中国收容及遣回德奥俘虏始末

2011-02-09袁灿兴

关键词:德奥收容所收容

袁灿兴

(苏州大学社会学院,江苏 苏州,215123)

一、收容德奥俘虏之缘起

1914年7月28日,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一战爆发时,成立不久的中华民国正处于积贫积弱、内忧外患之中,在国际舞台上亦无足轻重。而近代中国在历次战争中所经历的割地赔款之痛,使得当时之中国不得不小心翼翼,选择局外中立,避免战火蔓延至中国。一战爆发后,当时的民国总统袁世凯于8月3日要求列强在华之租借地与租界保持中立,8月6日,袁世凯颁布大总统令,宣布“对于此次欧洲各国战事,决意严守中立”。[1]

一战的爆发为日本在远东的扩张提供了契机,8月15日,日本向德国发出通牒,要求德国无条件、无代价地“将胶州湾移交日本”,并限8天答复。德国对此置之不理,日本随即以英日同盟的名义对德国宣战。11月,日本攻占青岛,强占胶州湾。德国在山东之部队约四千五百人成为日本俘虏,并被押解至日本收容。

在山东之德军除被日本俘虏外,也有少数德国水兵选择向此时尚为中立国的中国投降。1914年11月,被日本海军追击的德国海军鱼雷艇S60号,“初欲逃亡上海,嗣因负伤甚重,日舰追之又急。恐为所捕。”便在山东日照县海域将鱼雷艇炸沉,然后登岸向当地中国驻军投降,“官兵六十一人由石臼所下岸,愿弃船往上海语。”随后此六十一人,被送至南京安置。当时的江苏政界要员对这批德国俘虏颇为重视,“前往浦口车站,接受是项德军官兵六十一人,即安置于南洋劝业会场之内,并派军警在彼加以保护,不准德军官兵相离住所寸步,避免酿祸。”[2]

在中国于8月6日颁布的《局外中立条规》中,就收容俘虏做了如下规定:“各交战国之军舰及附属各舰,在中国领海内不应停泊之口岸,经中国官员知照而不开行者,中国得令其卸去武装,所有船员一并扣留至战事完毕时为止。所扣留之军队、船员,如乏衣食,中国政府当量力供给,俟战事毕,应由各交战本国如数偿还。[1](322−324)故而中国根据该条规收容德国俘虏,日本对此亦无异词。[3]

除南京收容的德国俘虏外,在东北各地,中国亦收容了相当数量的德奥逃俘。一战期间,俄国将其在东线战场所俘获的德奥俘虏,押送至远东地区加以看押。俄国深陷战争泥潭,国内物质匮乏、粮食紧缺,自然无力满足俘虏正常生活之需,故而远东地区的德奥俘虏处境颇为艰难。如在俄国进行俘虏救济的瑞典红十字会所云:“俘虏因饥饿而死者已居大半,其余亦均虚弱无力,如不急行设法周济,亦不免毙与饥饿。”[4](5014)为了生存,远东地区的德奥俘虏不得不选择出逃,而与俄国接壤的中国,自然是俘虏出逃的主要方向。

对于从俄国境内逃入中国的德奥俘虏,中国方面一概予以收容,并以与中立有碍为由,对俄国的追索要求加以拒绝。如1915年(民国四年)2月13日,有数名俘虏逃入中国境内。俄国阿穆尔省总督进行交涉,称有俘虏数名逃入华境,中国交界官不但不为拘留,反有助其逃走等情形,要求中国将逃俘归还。对此交涉,中国外交部回复称:“因查德俘逃入中立国界内,本无拘留之义务。惟若为交战国在中立地内重行捕去,实于中立有碍。”当时的北京政府方面还饬令地方官员,若俄国再来讨要逃俘,应“坚守中立义务,严词拒交。”[5]有意思的是,民国5年4月2日,一名在黑龙江漠河被收容的德国逃俘,“突发临时神经病”,而漠河当地对德国俘虏又疏于防范,以至该俘虏越过中俄边境,再次被俄拘禁。事后,“嗣经知事等秘密设法,积极运动,不得已冒险进取,仍将该俘虏收回。”[6]

此后陆续有更多数量的德奥俘虏,从边境逃入中国。最初中国境内尚无俘虏收容所,所逃入的俘虏,有租住民居的,有被关押在工厂的,有被警察厅收留的,纷乱不一,管理混乱。德奥逃俘的混乱情形,既不利于社会治安,也会给协约国留下口舌,故而东北地方当局决定,“拟仿照江苏收容日照德舰水兵办法”,[7]建立俘虏收容所。1916年至1917年间,在东北之吉林、龙江、海伦三地,先后建立俘虏收容所收容德奥逃俘。

中国对德奥逃俘一概予以收容,并拒绝俄国的追索要求,这与当时复杂的国际形势相关。一战爆发后,在华获取巨大利益的日本,自然不愿中国对德奥宣战,以免中国在战后有资格参加国际和会,获得维护国家权益的机会,故而日本希望中国保持中立。德国政府则对北京政府的表现大为不满,“因守卑屈愚昧有名无实之局部中立,迭招德国不严守中立之抗议而不能答复。”[8](623)而同为协议国的英俄则拉拢中国,1915年英国公使与俄国公使拜访梁士诒,表示愿意贷款给中国,帮助中国扩充兵工厂。俄使还表示:“如因中立生外交问题,英俄均可担任。”[1](392−393)在此背景下,对德奥逃俘北京政府不得不采取谨慎态度,指示东北地方政府对德奥逃俘一概加以收容,并拒绝俄国之追索,以免落下口舌,造成外交争端,影响中立地位。

到了1917年4月,随着美国对德宣战,许多中立国纷纷倒向协约国阵营,欧洲战局已趋明朗,德奥已呈败像,此时加入协约国阵营对中国更为有益,且协约国方面也抛出了优惠条件:“协约国方面愿意考虑中国增收关税展缓赔款的要求,这既可调剂财用,又以维护主权,实为中国之利。”这样,在1917年(民国6年)8月14日,北京政府发布大总统布告,正式对德、奥宣战,加入第一次世界大战中协约国行列,并宣告所有以前中国与德、奥两国所订条约及与中德、中奥有关的其他国际条款、协议,依据国际公法及惯例,一律废止。

随后中国政府下令将驻北京使馆区之德奥使馆卫队及依照《辛丑条约》驻扎在天津的德奥军队解除武装后加以收容。为收容北京、天津二地的德奥两国俘虏,中国政府“乃于近畿一带分设收容所两处,一设于海甸之朗润园,以拘禁德使馆之卫队,四月三日由驻和使署武官送交德使馆卫兵共三十名入所。一设于西苑,以拘禁奥俘。遂于九月十四日由和使交收奥俘官长、士兵等共一百三十八员名入所。”[9](401−402)至中国对德奥宣战后,中国境内共建有八处俘虏收容所,分别是在北京之海甸收容所、西苑收容所,在南京俘虏收容所、吉林俘虏收容所、海伦俘虏收容所、黑龙江龙江俘虏收容所、新疆俘虏收容所,至1918年(民国7年)12月底,共收容德奥俘虏1 033名。[10](319−320)

二、德奥俘虏之管理与待遇

在对德奥宣战前中国曾成立外交筹备处,处理涉及俘虏的军事外交事务。到对德奥正式宣战后,外交筹备处的名义不再适用,于是将之改组为外交事务处。外交事务处直属于陆军部,主要负责“收容德奥二国居留我国境内之陆海军人为俘虏,于中央及苏吉黑各省、分设收容所以监视之,组织俘虏审检委员会,并编订关于管理俘虏之各项规则条例颁发各收容所以资遵守”。[10](319)外交事务处成立后,即组织专人参考海牙和会①所订之陆战规例等涉及俘虏的国际条约,制定俘虏处罚条例及管理条例,以处理在华德奥俘虏各项事务。

在海牙和会所订陆战规例第八条中规定,俘虏应服从捕获国之现行法令,如有不愿顺从行为,则得加以必要之严重处分。[11](11)依此规定,外交事务处制定了俘虏处罚条例,就俘虏被收容期间的暴力反抗行为与出逃行为做了严厉规定。处罚条例规定聚众暴力反抗为首者最高刑罚可处死刑,有出逃行为者处以重禁闭或者轻禁闭之刑罚。处罚条例亦规定,凡俘虏之处罚均由军事司法机关加以审判。[12](44)整个一战期间,由于中国方面之宽待,德奥俘虏未曾发生暴力反抗事件,但仍有耐不住寂寞的俘虏出逃。而追回这些出逃的俘虏,常成为一出轻松的喜剧,对被追回的俘虏,中国也未施以严格惩戒,大体上予以拘禁一段时间了事。

处罚条例之外,外交事务处亦编订了详细的俘虏管理条例,涉及到俘虏起居、俘虏会客、俘虏散步、俘虏信件、俘虏汇兑、伤病住院等各个方面。这些管理条例在执行上并不算严格,德奥俘虏拥有相当大的自由。如俘虏管理条例中,就俘虏晚间外出归来时间有规定,但俘虏经常不遵守规定,也无人加以管理。一战后有在吉林收容所的俘虏回忆,曾前往尚留在吉林之德商家中饮酒作乐,“至夜深始回所,其时德兵数人,亦自外而归,闻其言辞,系由戏院归来也。”[13]

在俘虏生活上,中国遵照海牙陆战规例,在伙食、医疗、薪俸等方面给予俘虏应有之待遇。德奥俘虏在华生活待遇可谓是相当优厚,一战结束后,有德国俘虏在《申报》上发表回忆,述道:“尝见多数德人,将其当日被俘敌国不能满意之情形,登于报端,独中国则不然。待遇俘虏较他国为优。”

德奥俘虏在华收容期间,中国予其每月伙食标准为士兵每人20元,吉林、海伦、龙江等地收容所,因为当地食物价格较高,故而标准也提升为27元每人。[10](327)1919年北京中等生活水准的四口之家,一月伙食费,含米面、肉、蔬菜、油、调料等在内,所需不过为 36元。[14]这还是在物价连续两年上涨之后的生活水准,一月20元的伙食标准,在整个一战期间都是相当丰盛了。

各处收容所俘虏伙食不但丰盛,且享有酒水饮料供应。一名德国俘虏在战后回忆了其在吉林收容所一天的伙食:“余等三军官中,有一人早起,见食堂内有匈牙利士兵,清晨即向厨役索食烤牛肉,不觉为之捧腹。该所可以随意点唤食物,而厨役所备食单,亦极详备。及至吾辈早餐时,厨役送来之鱼肉鸡蛋面包咖啡等物,亦洁净而完备,牛乳与糖常置于几上,随意畅饮。午餐所备则较丰之,除肉菜多样及咖啡水果外,尚有日本仿造之德国啤酒各一大瓶。下午又给咖啡点心一次,迨至晚餐时,所有肉菜水果咖啡啤酒等物,亦见周备,惟酒钱须吾辈自给。”[15]

在华之德奥俘虏,均享有良好的医疗卫生条件。在北京的德奥俘虏,“病伤及治疗俘虏遇有伤病,均由各收容所医官调治,其有病较重者则送入医院。最初会交由德国医院诊治。迄本部陆军医院成立后,一律送入陆军医院诊治。”[10](322)据关押在西苑收容所的奥地利战俘回忆,由于不适应北京的气候,“我们有三分之二的人患过伤寒、猩红热、疟疾、痢疾、腹泻、霍乱、肺病和其他小毛病。”[16](198)尽管如此,在16个月的收容期内,西苑收容所内之163名奥匈战俘中,仅有一人死亡。[10](338)

在北京之外各收容所的俘虏,也均享受到良好的医疗待遇。在南京的德国俘虏,凡有疾病者,皆送往当时江苏最好的医院金陵医院予以救护。在东北的德奥逃俘,由于从俄国出逃期间防寒不足,普遍存在冻伤的情况。对此,东北地方当局予以悉心照料,如曾有德奥俘虏五名从俄国逃至中国延边地区,初到时冻疮严重,“由延吉医院医官用去腐生新法逐日敷洗,故溃烂处未致蔓延。”[17](460)对个别情形严重者,或请德国医生到东北进行救治,或转送至北京治疗。

此外,根据海牙陆战规例第十七条规定:俘虏将校于其本国规则中若载明在俘虏地位需给薪俸者,得向监守俘虏国领受其应得之薪俸,但此款应由俘虏之本国偿还。[11](14)参考此规定,中国方面决定给在华之德奥俘虏发放一定薪俸。在执行薪俸发放时,陆军部提出疑问:“吉黑两省多系逃俘,似不能与江苏、北京等处由我国收容者相提并论。”“若照薪表办理,需款既为数甚巨,所偿亦未预知,应否详加审查。”就此外交部回复:“查该薪俸表,既由中央拟定,分行各处,自应一律遵照办理。”[18]

在华之德奥俘虏,其军官依照军衔和军种不同,分别领取一定数量的薪俸。薪俸制定的标准,主要参考中国陆海军当时的薪俸标准。相比较而言,海军所领取的薪俸高于陆军。军官中最高者,海军上校每月可以领取420元、陆军上校可以领取284元,最低级别的军官,准尉每月也可领到22元薪俸。士兵中,班长每月可以领取4元,士兵则领取2元。[19]士兵薪俸虽低,但伙食免费,而将官则需要从薪俸中支出伙食开始。

总体而言,在华之德奥战俘享受的可谓是超国民待遇。在江苏之德国俘虏,自1914年进入南京收容所以后,每年至夏季酷暑难耐时,俘虏竟然北上北戴河避暑。[20]比之于在华德奥俘虏的惬意生活,在日本的德国俘虏之生活,却是另番天地。“据德俘言,在日本之俘虏生活,殊为可怖,俘虏营恍若马厩,不备寐铺。逐日食物,早餐为茶与面包,午餐仅有蔬菜,即寻常豆类。晚餐有山芋两枚,肉一块,约一寸见方。寻常俘虏须工作,每日得工资四分。有不听命者,则武装卫兵殴之,或以棒击之。”[21]

三、德奥俘虏之遣返及收容费用

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1919年1月18日至6月28日,在巴黎凡尔赛宫举行讨论战后问题的国际会议。参加的有巴黎凡尔赛宫会议的有英﹑法﹑美﹑日﹑意、中等二十七国。中国派出由北京外交总长陆征祥﹑驻英公使施肇基﹑驻美公使顾维钧﹑驻比公使魏宸组及广州政府的王正廷等组成代表团参与会议。

会上中国代表向列强提出取消在华特权、废除中日“二十一条”不平等条约﹑归还大战期间日本从德国手中夺去的山东等要求。但会议被英﹑美﹑法、日等强国所操纵,列强无视中国之要求,将德国在华之权益转让于日本。为抗议此强权行为,中国代表团于1919年6月28日拒绝签署对德和约,并称:“媾和会议,对于解决山东问题,已不予中国以公道,中国非牺牲其正义公道爱国之义务,不能签字,中国全权愿竭诚布陈,静待世界公论之裁判。”[22](53)

虽然在巴黎和会上中国代表团未曾签署对德和约,但中国外交部已开始做遣回德奥俘虏的准备。“查我国对德和约虽因山东问题未经签字,然中德战争状态迟早必解除。所有现在暨将来对于敌国侨民俘虏如何办法,似应由各主管机关审议,以资随时因应。”[23]

至1919年9月15日,中国宣布结束对德国之战争状态,并决定将所有德奥在华俘虏一概遣回。就在准备遣返德奥战俘时,中国外交部突然听到路透社的消息,说协约国将视德国履行和约与否,决定是否遣回俘虏。外交部认为,中国若单独遣送回俘虏,“显与协约国独异,此中有无嫌疑,暨将来是否发生他项问题,事关国交,故而应酌核再定。”[24]

就在中国准备暂缓遣返德国俘虏时,荷兰驻华使臣却告知,日本已由海路遣回第一批德国俘虏,随后还有两批将德国俘虏将从海路遣回。荷兰使臣请中国尽早拟定办法,将在华之德奥俘虏集中送到上海,以便搭乘第二、第三批日本遣俘船只回国。这样,中国放弃了原先使用荷兰船只遣回俘虏的计划,决定利用日本船只之空位,将德奥俘虏悉数遣送归国。[25]

1920年1月22日,中国陆军部发函,“关于遣送德奥俘虏一案,经与和馆磋商就绪,并电饬吉林海伦龙江各所,将应遣德俘暨海甸西苑收容之德奥俘虏,一律送宁,连同南京收容之德俘,一并遣送赴沪。”[26]日本运送第二批德国俘虏的船只“赫特森丸”,于1月28日从日本开出,31日抵沪。2月3日,在荷兰武官的护送下,集中在上海的在华德奥俘虏登船回国。

德奥俘虏遣送之外,中国还需处理一个棘手的问题,即变更国籍后的俘虏。在东北收容的奥匈帝国俘虏中,有相当部分系奥匈帝国所统治下的民族如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罗马尼亚、波兰等。一战结束前后,这些民族纷纷宣布国家独立,并在国际舞台上寻求承认,此时俘虏国籍也相应发生变更。“欧洲和议开始以来,各族人民多请求建设独立国家,因之在中国被收容之俘虏遂发生国籍变更问题。”

对于塞尔维亚、捷克、波兰这些新独立国家仍被收容的俘虏,驻华各国使馆纷纷请中国予以释放。中国一方面认为,“对于此项人民,原无收容之理”;但另一方面,这些俘虏的国籍来源仅在于其自述,而无法加以确实证明。若加以释放,则这些国籍无法确证的俘虏,可能无处可归,造成不必要之外交麻烦。故而对于各使馆的释放请求,中国拟定办法三端:“一、代请释放俘虏之国籍,虽由该俘自行声述,仍由代请使馆加以证明,以免被混冒。二、代请释放之俘虏,应由代请使馆声明,被放后即离华境。三、如有逗留境内,应由代请使馆自责,限期令其出境。”[27]

这些变更国籍的俘虏,在德奥俘虏之前就已开始遣返。在遣返过程中,有一部分变更国籍的俘虏向中国提出申请,要求在中国居住。就此问题,陆军部发函咨询外交部:“现值遣回俘虏之际,东省变籍俘虏,多有请求留居中国者。我国对捷克斯拉夫及右克斯拉夫籍俘虏,是否准其留居中国,及有无限制之处?”[28]对这些变更国籍的俘虏留华居住的请求,中国外交部悉数加以拒绝,外务部回复称:“本部对新变更国籍各种俘虏,曾拟定办法三端,注重令其离去中国境内,此外并未规定何项办法。[29]

在结束俘虏遣送之后,到民国九年九月,德国派代表赴京磋商中德间一切问题,磋商也涉及到中国收容俘虏之费用。依凡尔赛和约第224条规定,交战双方均放弃索要收容俘虏之费用。但中国与欧洲各国情形不同,中国未曾与德奥直接交战,亦未有俘虏为德奥所收容,故而放弃对德奥之索要收容俘虏费用,不合于情理。“该费用按照和约第224条,虽不能向德国索偿。而我国情形与各国不同,仍应提出以为他项利益之交换。”

中国的考虑乃是,在对德奥绝交后,中国曾停付对德奥两国之庚子赔款。这两笔赔款的数目,远在德奥两国应偿付之收容俘虏费用之上,“核我国与德奥彼此各账,欠敌之数倍于我欠敌。”②设若德奥两国不偿付收容德奥俘虏之费用,则中国可在庚子赔款上提出有利要求。经陆军部对收容费用进行核算,“收容俘虏费用截止七年,共银一百零五万二千五百七十四元等。”[30]这笔费用包括了在华德奥俘虏,从民国三年至民国七年间的一切费用。尽管收容的乃是德奥两国之俘虏,但中国却只向德国提出偿付要求。对所欠中国之收容俘虏费用,德国在华代表于1920年5月20日表示:“准备将中国各处收容德国军人之费,偿还中国政府。”[31](2)随后几年,德国将这笔款项分期加以偿还。

四、结语

一战爆发后,考虑到欧洲交战各国在华均有驻军与租借地,为避免战火蔓延至中国,当时之北京政府决定在列强间保持中立。外交上的中立选择,使得中国不得不谨慎处置逃往中国之德奥俘虏,以免妨碍中国之中立地位。至中国对德奥宣战后,德奥在华驻军与使馆卫队被中国加以收容,关于俘虏之管理与处罚条例亦被正式制定,由此开启了中国根据国际法收容敌国俘虏的历史。在自然灾害频发、国内财力有限、国家局势变动不安的当时,中国所给予德奥俘虏之诸般待遇,以中国当时之条件而论堪为“超国民待遇”。这反映了当时之北京政府,希望通过予战俘以良好待遇,表明自己也可独立承担国际义务,按照国际惯例办事,进而能对中国的国际局势有所改善的愿望。

中国在一战期间善待俘虏,既得到了协约国的赞同,也为德奥两国所认可。因中国善待德奥俘虏,在中国对德奥宣战后,德奥两国对在德奥之中国侨民与学生给予极大照顾。在战后巴黎和会上,德奥两国也放弃了对中国部分庚子赔款的要求;而中国在巴黎和会交涉中,也有了其道义之基础。一战中对德奥俘虏之收容,也是海牙和会中涉及战俘问题之陆战规例在中国的第一次实践。在俘虏的收容管理过程中,北京政府通过实践摸索,对国际法体系有了更多了解,为战后巴黎和会上的交涉奠定了基础。总体而言,尽管收容德奥俘虏包含了中国政府在外交上的诸多考虑,但在这过程中所展示出的人道主义精神,却是值得加以肯定并加以记述的。

注释:

① 1899年经俄国沙皇发起,荷兰政府邀请,26个国家派出代表参与在荷兰海牙召开的海牙和会(Hague Peace Conference),会上形成条约三个与声明文件一个,其中涉及俘虏待遇的条约为陆军战地规例。清政府参与了海牙和会,并于1907年批准了海牙陆军战地规例。

② 在庚子赔款中,德奥两国合计所占比例为20.91%,德国为9 000万两,奥匈帝国为400万两。参见王树愧. 庚子赔款. 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 第 31辑, 台北: 精华印书股份有限公司.1974: 27.

[1]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 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政治: 第三辑(一)[Z]. 南京: 江苏古籍出版社, 1991.

[2]安置德国逃兵[N]. 申报, 1914−11−5(7).

[3]中日关于S60舰之交涉[N]. 申报, 1914−11−6(3).

[4]民国孤本外交档案: 第16册[Z]. 北京: 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 2003.

[5]德俘虏逃入吉省事[Z].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 外交部档,档案号: 03−36−104−01−006.

[6]俘虏事由[Z].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 外交部档, 档案号:03−36−105−02−002.

[7]吉林收容德奥俘虏办法[Z].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 外交部档, 03−36−104−03−037.

[8]孙中山全集: 第四卷[Z]. 北京: 中华书局, 1985.

[9]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 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外交: 第三辑[Z]. 南京: 江苏古籍出版社, 1991.

[10]陆军行政纪要[Z]. 台北: 文海出版社, 1971.

[11]两次批准保和会条约[Z]. 杭州: 浙江办理中立事务所重印,1914.

[12]外交文牍. 参战案(第一册)[Z]. 台北: 文海出版社, 1973.

[13]德人述中国待遇俘虏情形[N]. 申报, 1921−04−19(6).

[14]北京社会生活费概括[N]. 申报, 1919−11−24(6).

[15]德人述中国待遇俘虏情形[N]. 申报, 1921−04−19(6).

[16][奥]格尔德・卡明斯基等著, 奥中友谊史[M]. 北京: 世界知识出版社, 1986.

[17]北洋军阀史料. 徐世昌(卷七)[Z]. 天津: 天津古籍出版社,1996.

[18]德奥俘虏薪俸表勿庸分别逃俘应一律办理[Z].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 外交部档, 档案号 03−36−096−06−012.

[19]函送拟订德奥俘虏军官薪俸表[Z].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外交部档, 档案号: 03−36−096−06−010.

[20]南京俘虏避暑[Z].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 外交部档, 档案号: 03−36−097−02−013.

[21]美报纪日本遣送德俘消息[N]. 申报, 1920−02−04(10).

[22]中华民国外交史料选编(1919−1931)[M].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1988.

[23]待遇敌侨民俘虏事[Z].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 外交部档,档案号: 03−36−083−03−011.

[24]遣回德奧俘虜事[Z].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 外交部档,档案号: 03−36−083−03−054.

[25]遣回德奧俘虜事[Z].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 外交部档,档案号: 03−36−083−03−059.

[26]遣送德奥俘虏事请派员赴宁接洽[Z].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 外交部档, 档案号: 03−36−084−02−019.

[27]代请释放俘虏事[Z].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 外交部档,档案号: 03−36−083−03−029.

[28]东省变籍俘虏请新变籍俘虏请留中国事[Z].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 外交部档, 档案号: 03−36−084−02−032.

[29]新变籍俘虏请留中国事[Z].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 外交部档, 档案号: 03−36−084−02−032.

[30]收容俘虏费用事[Z].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 外交部档,档案号: 03−36−084−03−029.

[31]外交文牍[Z]. 中德协约及附件(第三册)[M]. 台北: 文海出版社, 1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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