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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两国著作权保护争端论析

2011-02-09谢明俊

中州大学学报 2011年4期
关键词:争端知识产权贸易

谢明俊

(玉林师范学院学报编辑部,广西玉林537000)

一、中美两国著作权保护争端的概况

著作权保护争端历来是中美经贸争端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中美之间对著作权保护问题的交涉最早见于1980年签订的《中美贸易关系协定》[1],该协定第6条规定,一方提供著作权的保护应与对方给自己的同类保护相适应。虽然签有协定,但是两国的著作权争端还是常有发生。

1988年4 月,美国通过了《综合贸易与竞争法》,开始试图对中国适用“特别301条款”。中美两国就如何保护知识产权的问题进行了磋商,并于1989年5月19日在华盛顿达成了一个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谅解备忘录》[2]。1991年4月26日,美国贸易代表宣布将中国从美国贸易法“特别301条款”的“重点观察国家名单”升至“重点国家名单”中,[3]认为中国没有对美国知识产权进行充分、有效的保护。经过谈判,双方在1992年1月17日签订了第一个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议——《中美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谅解备忘录》[4],涉及中国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承诺、两国应就知识产权保护与实施及时磋商、美国停止针对中国进行“特别301条款”调查,中国承诺提高保护著作权的水平等。

1993年11 月,美国再次将中国列入“特别301条款”的“重点观察国名单”[1],指称中国虽然在知识产权的立法方面有改进,但施行不力,盗版现象严重,美国为此蒙受巨大损失。中美之间多次谈判,但收效甚微。美国在1994年6月30日把中国列为贸易报复的重点国家,[2]声称知识产权保护不能达成协议,将不考虑我国的复关问题。经过艰难的谈判,在1995年2月26日两国达成了《中美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协议》[2]。美方停止对中国进行“特别301条款”的调查,并承诺为中国知识产权执法提供技术帮助。中方也承诺采取措施建立相应的制度,以加大对著作权的保护力度。1996年4月30日,中国又被美方列入“特别301条款”的“重点国家名单”。[5]美方认为尽管1995年的协议规定中国应为美国合法的软件、视听产品和公司提供市场准入,可是美国公司在中国市场方面没有多大进展。中国仍存在盗版产品的生产、销售和出口,已给美国的版权产业造成了巨额损失。1996年5月15日,美国方面宣布对中国价值30亿美元的产品征收惩罚性关税。中国也公布了相应的报复清单。经过一个月的交锋,双方于1996年6月17日达成第三个知识产权协议,美国代表宣布终止对中国的贸易制裁措施,中国也宣布取消对美国的反报复措施。

因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存在,“特别301条款”己经失去原有的意义,没有存在的必要。虽然WTO争端解决机制也保护了美国的利益,但美国并不满意。仍频频使用“特别301条款”来达到自己的利益目的,我国入世后仍处于美国“306条款监督”之下,对中国进行所谓的“不定期”审查以评估中国著作权的保护情况。由此,中美著作权争端主要围绕世贸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执行情况展开。

2007年4月9 日,美国就中国知识产权实施和产品市场准入问题启动了WTO争端解决程序,第一次把中美著作权保护争端转向以WTO规则为主的多边解决机制。[6]双方由此开始了长达近两年的纠纷案诉讼战,中美之间的争端达到了高潮。美方提出的诉讼焦点主要集中在三方面:涉及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门槛问题、海关处置侵权货物的措施问题以及依法禁止出版、传播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2009年3月20日,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会议审议通过了中美知识产权WTO争端案专家组报告,驳回了美方的部分主张,广泛地肯定了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

二、中美产生著作权保护争端的原因

根据美国方面发布的声明或文件来看,他们认为中美著作权纷争的主要原因在于中国在著作权保护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对此,笔者认为导致纷争的原因不能偏听美国一方的观点,还应看到其他方面的原因。

(一)美国的强权经济是引发中美著作权保护争端的重要原因

美国是全球第一经济强国,不少国家包括中国,都在不同程度地依赖着美国的市场,美国对其他国家的影响力是非常巨大的。由此一旦双方发生争执,中国就只能处于被动的弱势地位,不得不在有关的政策制定、执行等方面有所妥协。而美国依托自身优势,限制中国出版企业的竞争力,以此达到其维护本国知识产权和市场优势之目的。美国贸易代表频频对中国实施“特别301条款”的调查,就是美国强权经济的表现。

(二)对中国贸易顺差以及盗版问题的不合理夸大

中国对美贸易的巨大顺差,加上中国存在的盗版现象,所以从美国进口的产品也就相对少一些。但美国片面地夸大了这一问题,认为只有扩大知识产权产品的出口,才能抵消中美贸易逆差对其带来的不利影响,因此在著作权保护方面对我国频繁施压。

(三)美国拥有严格完善的版权保护制度,而中国的著作权保护体系尚需进一步完善

版权产业在美国经济中的地位极其重要,美国为此在国内建立了严密的版权保护体系,并通过自身的影响力,在国际经济的舞台上竭力建立版权保护的框架体系,推行有利于自己的保护机制,提高自身国际竞争力。不仅如此,美国在已经具备较为完善的保护体系的同时,还花费了大量的精力来监督和影响其贸易伙伴国的版权保护。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知识产权保护成为我国的主要经济政策,著作权保护状况已经大为改善,当然也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说,我国贸易体制改革尚未完全完成,与WTO规则相冲突的法规的废止、调整仍在进行当中;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则、程序不熟悉,经验不足,不能有效地运用相关法律法规及国际协议维护我国权益;在执法上整体力度不够等。

(四)中美两国著作权保护争端实际上是双方为经济利益进行博弈的结果

由于所代表的利益不同,导致中美双方在著作权保护问题上产生认识偏差。美国只看到中国方面保护工作的不足,看不到成绩和进步,对中国求全责备,尤其是中国加入WTO之后,美方希望能在短时间内看到满意的著作权保护状况。然而,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大国,著作权保护面临的问题远非美方想象的那么简单,美国过高的期望显然不现实。中国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在著作权保护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与美国的期望值相比还是有较大的差距。

三、解决中美著作权保护争端的应有态度

著作权保护是一个国际性问题,同时也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不能因为中美著作权保护争端的存在而消极无为、缩手缩脚,也不应无视争端的存在而天马行空、我行我素。我们应该用一种理性态度,清醒地认识到争端存在的主要原因,寻求适当的解决方法,从而促进中美贸易的良性发展。

(一)认识解决中美著作权保护争端的重要意义

由于中美之间各种差异的存在,所以对于双方出现著作权保护问题的纠纷,没有必要大惊小怪,但如果矛盾不能得到及时解决,就会妨碍两国贸易的发展,对两国经济就会产生负面影响。就中国方面而言,由于中美经贸关系的紧密和中国对美国的贸易依存度很高,如果中美贸易不能正常进行,对中国经济的负面影响将是巨大的。随着中国企业实力的不断增强,其走向国际市场的步伐不断加快,遭遇的国际间著作权官司也一定会日渐增多,对于发生的国际争端,我们如果消极避战,不敢也不善于应诉,会遭致更大的损失。就美国方面而言,中国是美国重要的贸易伙伴,中国改革开放的政策及对外贸易的发展,要求美国正视中美贸易问题特别是知识产权争端问题。积极发展与中国的贸易关系将给美国对华贸易企业带来长效的实际利益,积极解决版权纷争也是美国出于国家经济利益的必然之举。

(二)正视解决中美著作权保护争端的复杂性

随着经济全球化及信息技术的发展,出版市场上的侵权行为变得更为复杂,中国市场的著作权保护也面临着各种阻碍,中美著作权争端的长期存在不可避免。解决中美著作权保护争端的复杂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中美存在文化差异,两国知识产权理念上的差异导致双方在贸易中会产生很多问题;二是中美著作权保护制度存在差异,它们之间保护的差距也是产生争端的原因;三是著作权侵权行为有时难以甄别;四是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给中国带来挑战,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使其他成员国可以通过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对中国著作权保护提出申诉。由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时的承诺,中国一旦面临贸易制裁,将不能再像以前那样以报复方式作为谈判的筹码。我们如果不能在提高办事效率、司法改革和反腐败等方面取得突破的话,中国兑现入世时做出的承诺,肯定会有难度,甚至会落空。

因此,中美双方应该积极寻找双方利益的平衡点,拓宽版权保护合作,推动双方政府、企业、社会等各方互动保护长效机制的运作,同时倡导版权保护的交流和双向机制,避免臆断和将著作权保护问题政治化。

四、解决中美著作权保护争端的策略思考

随着中美经贸关系的发展,中美著作权保护争端还会发生,着眼于长远利益,双方应在开放交流中加强对著作权保护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摈弃成见,互利互信,在日常的经贸往来中不断解决彼此之间的分歧。就我国而言,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应对:

(一)改进著作权立法工作,不断完善我国著作权保护法律制度

我国的著作权保护已全面同国际标准和国际惯例接轨,但应该认识到,著作权立法仍面临着不少新的问题,如何既能顺应国际著作权保护的发展趋势,又能充分考虑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情况,科学立法是我们始终要面临的一个课题。由于与TRIPS基本原则和保护要求的差距,我国著作权立法有必要依照TRIPS第七条所规定的目标,并且要充分利用TRIPS第八条第一款为不同成员具体采取不同措施所提供的立法空间,根据我国国情特点完善著作权保护法律体系。[7]在2001年我国著作权法修改后,我国的著作权立法不断完善,已与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基本上达成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成为与WTO接轨最快、最好的著作权法之一。但不能说我国的著作权立法可以因此暂停。随着出版业的快速发展,著作权侵权行为时有发生,盗版现象严重,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不但防碍了我国出版业的发展,并且在国际上也造成了不良影响。这些问题说明,我国著作权法律、法规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比较大的差距,我们要继续完善著作权保护法律制度。因此,拾遗补缺、废旧立新仍将是我国著作权保护立法的重点问题。

(二)加大著作权保护执法力度,加强法律教育和宣传

实施和执行是法律的生命力所在,我国的著作权保护受到美国方面的批评,原因之一是执法力度不够。由于其他国家很少有著作权保护的行政执法方式,所以我国行政执法所面临的问题也是中国特有的,要靠自己摸索出解决的方法。主管部门只有建立一支由专业人才组成的监管队伍,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才能从源头上减少著作权违法行为,从而缓解中美著作权保护争端。就我国的情况来说,目前缺乏的不是法律,而是尊重著作权的人文精神,我们应加强对著作权法的宣传,对公民进行法制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守法和防范意识;对公民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提高公民的道德水平。著作权法是人制定的,同样需要人来执行和维护,我们需要的正是尊重著作权的人来执行和维护著作权法。只有这样,我们的著作权法才会真正有意义。中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极不平衡是盗版现象滋长的重要内因,需要靠加大行政和司法保护的力度来解决,但从长远来看,在全社会培养和营造尊重著作权的人文精神才是抑制盗版的最终武器。

(三)主动推进与著作权保护相关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中美两国作为典型的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两者在著作权保护法制建设方面的理论与实践,是值得相互学习和借鉴的。随着中美贸易的不断发展,中美著作权争端必定是长期的、复杂的。就美国方面而言,应多谅解中国,将更多的精力转移到与中国相关部门的合作和交流上来,加强两国在版权保护技术上的研究与合作,准确分析和判断市场上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共同打击盗版和侵权,减少双方在此问题上的理解偏差。对于中国,一方面要不断加强著作权立法和执法方面的建设,尽可能地完善有关法律,使其保持与TRIPS的一致性;另一方面,中国相关部门和人员除了要学会运用著作权相关法律来保护本方的利益之外,还应不断提高科技水平,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我国加入WTO以来,对外开放更加全面和深入,各领域也伴随着全球化的潮流不断与国际接轨。著作权保护不仅是中国履行国际承诺的需要,更是中国自身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著作权保护法制得到了迅速发展,这很大程度上得益于西方国家经验的启迪。同理,当代中国的著作权保护法制要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就必须一如既往地秉持改革和开放的精神,博采众长,通过比较研究,以学习的心态关注西方发达国家在著作权保护问题上的做法和动态,深入研究他们在新的形势下应对著作权保护问题的思路和做法,最终做到“洋为中用”。

[1]蔡伟.争端中的合作:中美知识产权博弈[J].WTO经济导刊,2005(3).

[2]赵建国.回首中美知识产权谈判[N].中国知识产权报,2008-12-01.

[3]吴海民.中美知识产权谈判艰苦阶段[DB/OL].(2007-01-30)[2011 -05 -02].http://whm.blog.sohu.com/31936629.html.

[4]李顺德.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先驱:郑成思教授[J].中华商标,2006(10).

[5]杨国华.中美知识产权谈判的影响及启示[J].中国工商报,2000-08-09.

[6]李彦斌.中美知识产权WTO争端及其发展:复旦大学张乃根教授作知识产权专题报告[N].上海大学报,2008-03-21.

[7]王玉洁,王勉青,王海峰.WTO法律规则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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