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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革命时期的红军公田研究

2011-01-29王志龙

中共党史研究 2011年5期
关键词:土地革命耕种苏维埃

王志龙

大革命失败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进入到创建红军、建立农村根据地和开展土地革命的新阶段。随着革命根据地的发展壮大,大量白区群众和白军士兵纷纷来参加红军。如何使来归者分享到土地革命的成果,从而保障他们自己及家属的生活,是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并调动其作战积极性的重要条件,也是稳定发展红军队伍和争取革命战争胜利的重要保证。红军公田正是中共为应对这一问题而实行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土地制度。但是从以往学界对其研究来看,不仅成果少,而且不够深入系统①参见唐敦教等:《川陕革命根据地斗争史》,华夏出版社,1989年;张启明:《从〈红军公田牌〉看川陕苏区的红军公田制》,《四川文物》1992年第3期;罗其芳:《川陕苏区“红军公田”制探析》,《达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3期;周树立:《论井冈山时期解决战争勤务动员的红军公田代耕制度及其启示》,《科教文汇》2007年12月上旬刊;贾莹莹:《试析鄂豫皖革命根据地红军公田制度》,《西安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期等。。本文以产权制度为视角,对红军公田在特定条件下的产生、经营管理以及其所发挥的历史作用进行较为全面深入的考察。

一、红军公田的产生

在土地革命过程中,中共党内最初对是否应该分配土地给红军耕种是有分歧的。1927年11月,中共中央临时政治局只要求将没收的公有土地留一部分分给“退伍的兵士耕种”①《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土地革命文献选编(1927—1937)》,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7年,第49页。。鄂东北根据地基本照此政策实行,退伍士兵可以分得一份土地。但也有很多根据地给现役官兵分配了土地,如琼崖把土地分给“农民兵士种植”②《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土地革命文献选编(1927—1937)》,第86页。,井冈山和兴国的“红军及赤卫队的官兵”和农民一样,“均得分配土地”耕种③《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37、40页。。然而直到1929年6月,中共中央仍只是规定:为“保障退伍兵士的生活”,必须分配给他们土地,使之“有田耕”,而现役红军只允许“军官有家属者”才“可得一份”,由家属雇人耕种④中国红军第七军政治部:《土地革命——工农小丛书第三种》,1929年12月21日编印。。

至于为什么不分配土地给红军官兵耕种,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当红军时,不但不能耕土地,而且他本身问题已经获得政治上的解决”⑤《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土地革命文献选编(1927—1937)》,第184页。。也就是说,红军的主要任务在于打仗,无时间从事生产,而且部队通过供给制已经解决了他们的生活问题,分田对于红军本身来说不可能耕作也无必要。二是红军中还有外地人,他们是“无法分的”⑥《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土地革命文献选编(1927—1937)》,第185页。。因为在土地革命开始后,没收的土地都是在当地人中分配使用,后来更进一步规定以所在的乡按照人口分配⑦参见《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第35、38页。,这样外地来参加红军的当然就无法在本地分田了。此外,尤其要注意的是,中共领导土地革命之初,“土地国有”是其主要指导思想和行动纲领,农民只享有所分得土地的使用权,而且“禁止土地的买卖、租佃、典押”⑧张永泉、赵泉钧:《中国土地改革史》,武汉大学出版社,1985年,第86—87页。。在这种产权制度下,即使分田给红军,红军只获得有限的使用权,且难以耕种。一些根据地虽然分配土地给红军官兵,也只有采取“苏维埃政府雇人代替耕种”或允许红军家属“雇人耕种”的方式来解决⑨《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第37、40页。。但是在中共“保障雇农利益”、分与雇农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的使用权,甚至让他们“组织集体农场”的情况下○10张永泉、赵泉钧:《中国土地改革史》,第87页。,通过雇人来解决红军田地的耕种越来越难以实行。在这种情况下,只能暂时不分田给他们耕种,等到退伍后再分。当然,实行“土地国有”、农民只有有限使用权为实行士兵退伍后再分田提供了可能,因为“凡乡中死亡、改业和外出”的人,其田地都“收归苏维埃再分配”,“外来或新生的”人口可以通过再分而得到土地的使用权○11赵效民:《中国土地改革史(1921—1949)》,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169页。,红军退伍回乡即可以分到土地耕种。

中共党内直到1930年对是否分田给红军耕种仍然没有取得一致意见。湖南工农兵苏维埃仍旧坚持规定:红军官兵“本人因自身生活问题已经解决,且因从事革命工作无法兼顾耕作”,故“不分土地”○12《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土地革命文献选编(1927—1937)》,第295页。;而湖北监利、闽西、广西右江、安徽六安等地的苏维埃都坚持分配土地给红军耕种○13参见《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土地革命文献选编(1927—1937)》,第234、241、250、257页。。此时的中共中央也认识到为了动员农民参军来壮大红军,激励红军官兵为土地革命而英勇奋战并实现最终的胜利,就必须在分给农民土地耕种的同时也给红军战士一份,但要重新考虑红军土地如何耕作。于是1930年2月颁布的《土地法》就规定:“现役红军官兵夫”必须“照例分田”,“并由苏维埃派人帮助其家属耕种”○14《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土地革命文献选编(1927—1937)》,第191页。。但是仅仅到了5月,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对土地政策就进行了变更,决定“红军士兵已分有土地者照旧,尚未分有土地者,俟全国苏维埃政府成立时,再行决定分与土地”○15《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土地革命文献选编(1927—1937)》,第261页。。分配红军土地耕种被叫停,而是采取了将来兑现的方式。但是长远来看,这样的政策对于扩大红军、激励红军作战是不利的。鉴于此,中共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在1930年8月重新作出规定:“现役红军官兵夫及从事革命工作的人,照例分田,并由苏维埃派人帮助其家属耕种”①《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6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3年,第223页。。同年9月,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也决定分配土地给红军官兵并让其家属耕种,同时规定“如耕种上有困难时,由乡苏维埃政府解决之”②《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土地革命文献选编(1927—1937)》,第320页。。自此以后,分配红军官兵土地耕种成为共识并得到坚决执行,只不过红军土地的耕种由其家属负责,在耕种有困难时,苏维埃给予直接的人力、物力帮助,甚至“尽可能动员群众以义务劳力帮助之”③《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土地革命文献选编(1927—1937)》,第350页。。红军享有土地的使用权且在苏维埃政府的帮助下得到了落实。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只是家住当地的红军官兵得到了土地使用权,那么外地来参加红军或家住白区的红军的土地问题又将如何解决?随着土地革命的发展,这类红军的数量与日俱增,不妥善解决好他们的土地使用权问题,对革命同样极其不利。不仅如此,根据地的土地政策自1930年底到1931年初正在发生急剧变化。1930年11月,中共中央已清醒地认识到“土地国有”很难实行,“禁止土地买卖和租借”等办法“都会引导到脱离全国农民群众的后备军”④张永泉、赵泉钧:《中国土地改革史》,第101—102页。。虽然此时中共只是认为必须给予农民包括耕作使用权在内的更多土地产权,但是到了1931年2月,中共更进一步明确了“必须使广大农民在革命中取得了他们唯一热望的土地所有权,才能加强他们对于土地革命和争取全国苏维埃胜利的热烈情绪,才能使土地革命更加深入”,从而决定将土地归属农民私有⑤张永泉、赵泉钧:《中国土地改革史》,第100、102页。。这样,根据地的土地问题得到了较为彻底的解决,家在根据地的红军官兵的土地私有产权也相应得到确认。可是家住外地的红军战士以前就没有得到土地的使用权,现在如果不能再和当地红军一样取得一份属于自己的土地,必然进一步影响到他们对革命的热情。外地的红军官兵是否应该在当地得到私有土地以及得到后如何经营管理成为急需解决的问题。

中共中央敏锐地洞察到及时给予外地红军官兵私有土地的必要性,在决定实行土地私有的同时也规定:“红军是维护苏维埃政权推翻帝国主义统治的先进战士,无论其本地是否建立了苏维埃,或尚为反动统治,均须分得土地。在未退伍以前,其土地由家属或由当地苏维埃另行处理。”⑥《土地法草案》(1931年2月),《红旗周报》1931年总第1期。据此,外地红军官兵在当地同样享有一份私有的土地。至于如何得到这份土地以及如何经营管理,当地的苏维埃就必须承担起责任。正是在中共中央的指示下,中共湘鄂西中央分局在1931年5月通过的《关于土地问题及反富农斗争的决议》规定:为非本地人包括白区百姓和白军人员而来参加红军的战士划定一部分土地并分配给他们,由乡苏维埃管理耕种⑦《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土地革命文献选编(1927—1937)》,第428页。。这部分土地就是所谓的“红军公田”。紧接着,“划出公田”分给“外地的红军战士”成为中央苏区的定制⑧《中共党史参考资料》(三),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99页。。红军公田继在湘鄂西根据地诞生后,在其他革命根据地亦如雨后春笋般地涌现。

二、红军公田的时代特点

红军公田虽在各根据地得到发展,但在具体执行中稍有不同。下面对红军公田的特点作总体性研究,以便对这项土地制度有较为全面深刻的认识。

(一)红军公田留置具有极强的革命性

早在1927年7月中共中央就非常明确地提出,只有开展土地革命才能“集聚一切革命势力”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土地革命文献选编(1927—1937)》,第1页。。红军公田就是为争取革命战争的胜利而最大程度地集聚革命力量的举措。

为了充分发挥红军公田的革命动员力,中共对留置土地的数量、质量乃至丘块的方位都有特殊的要求。如鄂豫皖苏区规定:“以乡为单位,按照乡内土地多少,留一石至五石,不要山地,顶好路边好田,做一个石牌或木牌,上面写‘红军公田’几个字”,而且一定要在分配土地前就“首先”提出来①《鄂豫皖革命根据地财经史资料选编》,湖北人民出版社,1989年,第545—546、552页。。鄂东南要求“每乡须留红军公田若干亩,大约是五个人的土地”,“每区要留五石田作为红军公田,要东留一块,西留一块,以便领导农民耕作,并须挂牌,写明红军公田四字,最好在大路边上的好田”②《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土地革命文献选编(1927—1937)》,第519页。。湘鄂西根据地规定,每乡划定20亩至30亩的土地作为红军公田③《湘鄂西省苏维埃的工作》(1932年2月25日),《红旗周报》1932年总第40期。。湘赣根据地开始时只是把“不好分配的土地”留作红军公田,很快发现这“是极端错误的”;为迅速改变这种状况,规定留田按照每个乡进行,“田少的地方至少留二人至三人的红军公田,但不能把剩余的坏田作为红军公田”④《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土地革命文献选编(1927—1937)》,第595、597页。,必须“给以较好的土地”⑤《湘赣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上册,江西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247页。。福建省苏维埃不但要求“每乡应抽出一部分土地,作为红军公田”,而且要求没有留田的老苏区,“可在没收反革命派的土地中抽出为公田”,田多的区乡“可抽多一些公田”⑥《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土地革命文献选编(1927—1937)》,第551页。。为了强化工作落实,福建还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要求“每乡至少要有三人的田,田多的地方可以增加”,要把“大家看得见的”诸如“段田、秧田、水足田”等“好田”来拨充,并且“要在一个月内”完成,同时竖起“以四寸宽、四尺长的木板书写某乡公田几丘”的田牌⑦《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土地革命文献选编(1927—1937)》,第577页。。就在作出此规定一个月后,为了敦促工作的完成,福建省苏维埃再次作出强调:“红军公田未足,应多选好田补足,每乡至少三个人的田额”⑧《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土地革命文献选编(1927—1937)》,第592页。。甚至还作出硬性规定:“不论新苏区与老苏区,每乡的红军公田最少不能过四个人的耕种份地以下”,而且“必须坚决执行”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土地革命文献选编(1927—1937)》,第838页。。在西北,根据地所留的红军公田也都是当地“最好的地”○10《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土地革命文献选编(1927—1937)》,第624页。。

就在各根据地积极留置红军公田的同时,中共中央对这一问题也给予高度关注。1933年,中共中央通过开展查田运动发现部分根据地在红军公田留置中并没有严格执行政策,因而迅速作出规定:“如过去未留红军公田或留了红军公田是坏田的,每乡应抽出三人到五人的好田留作红军公田,坚决反对拖延不分”○11《迅速完成查田运动》(1933年9月18日),《红色湘赣》1933年总第7期。。此后,建立红军公田在各根据地再掀高潮。在黔东苏区,每乡除给红军已有的外籍战士留“十个人的土地”作为红军公田外,还“须酌留红军公田十挑○12至二十挑为将来外籍人参加红军时分配之用”,所留全是“好的土地”○13《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土地革命文献选编(1927—1937)》,第785页。。川陕苏区“首先把红军的土地分好,把红军田提出来”,“以乡为单位,按照乡内土地多少,留一石至五石”,所留都是“顶好田”○14《川陕革命根据地历史文献选编》(上),四川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505、520页。。在有些地区,甚至出现红军公田留得太多现象○15例如江口县苏维埃四区三乡观音庵村,就多留红军公田达到了60背。参见唐敦教等:《川陕革命根据地斗争史》,华夏出版社,1989年,第181页。,这就没有正确处理好调动当地农民参军参战和外籍人员参军参战两个方面的积极性。为防止此类现象的再发生,各根据地不得不对红军公田的留置量作出更为明确的规定,川陕苏区要求:“红军公田不能留多,小村只许留十背○16按照川陕苏维埃政府的规定,1背是指产100斤谷子的田面积。,大村留二十背”。紧接着又提出“红军公田不得过全部土地的百分之三”○17《川陕革命根据地历史文献选编》(上),第117、520页。。1934年12月,为了通过土地的分配达到调动两个方面的积极性,湘鄂川黔省革命委员会进而作出留红军公田的标准:“每乡每人分得五担田以上的,每乡须留红军公田三人到五人,如田多的地方,应多留公田,田少的地方(分不到五担田的),亦须留出至少二人的公田,山林、木梓不要留”①《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土地革命文献选编(1927—1937)》,第792页。。至此,红军公田的留置得到了较为正确的贯彻。

在土地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到底留有多少红军公田,目前还没有发现总体上的统计数据,江西部分县域的红军公田量如下表所示。

1932年江西部分县域红军公田概况表② “红军公田”栏的“担”是以常年两季的稻谷收获量表示田面积大小,“石”是指一石种子播种的面积,约6亩左右。

江西革命根据地的八个县都留有一定数量的红军公田,这不仅说明留置红军公田的政策在各根据地得到了贯彻,而且从各县所留的红军公田数量来看,全国各根据地所留红军公田的总量应该非常大。

那么在实际中所留的红军公田是否一定是“好田”、“大路边田”且给予立牌呢?1985年四川阆中市二龙乡二龙村发现的一块“红军公田碑”给出了答案。该碑不仅说明1933年阆南县第十区第一乡第一村留有红军公田42背,而且所留的田块正处于小溪边、大路旁,是使水方便、产量有保证的好田,也是使好的收获可为更多路人看得见的田③张启明:《从〈红军公田牌〉看川陕苏区的红军公田制》,《四川文物》1992年第3期。。二龙村“红军公田碑”的发现,确证了土地革命时期中共中央和各革命根据地留置红军公田的政策得到了有效的贯彻。要留达到一定数量的红军公田、要留好田且是路边田以及必须按照一定的规格立牌等规定的目的非常明确,就是为了使“非苏区来当红军的,白色军队哗变来当红军的或由火线上过来当红军的红色战士,都要分得有好的土地,都得着土地革命利益,坚决地为土地革命斗争,并使广大白色军队兵士接受土地革命影响,大批哗变到红军中来参加土地革命”④《川陕革命根据地历史文献选编》(上),第507页。;就在于通过把红军田地“种得更好”,“增加红军田地的生产,更加提高红军的战斗情绪”⑤《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土地革命文献选编(1927—1937)》,第634页。。红军公田留置的特殊要求及其赋予的宣传动员力彰显了壮大红军第一、革命胜利第一的时代要求。

(二)红军公田的经营管理具有极强的义务性

由于红军公田是专为外地来参加红军的人员所设,无法像本地红军那样由家属代为经营管理,因此中共中央在计划建置红军公田伊始,就把其经营管理的责任交由地方苏维埃义务承担⑥参见《土地法草案》(1931年2月),《红旗周报》1931年总第1期。。苏维埃又是如何经营管理的呢?在江西雩都,当地苏维埃政府比较早地就“负责派人”帮助耕种红军公田⑦参见《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土地革命文献选编(1927—1937)》,第435页。。1931年8月中共苏区中央局作出明确规定:对于红军公田,“当地政府应当组织农民来帮助耕种”,“各地方党部应当特别担负起这个责任,领导政府来纠正过去的错误,来领导农民代红军战士家属耕种土地”⑧《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土地革命文献选编(1927—1937)》,第473页。。显然,红军公田的经营管理主要由各地方党组织领导苏维埃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动员农民进行代耕。

代耕如何展开,各根据地则视情况而定。鄂豫皖苏区“由乡苏维埃负责召集当地群众举行会议讨论代耕办法”,最为流行的办法是“由代耕人公举一、二人经常负看管责任”。在有关耕种的具体细节上,“耕田的耕具、耕牛、种子由苏维埃负责帮助,水道、禾稼、肥料要有专人负责料理”①《鄂豫皖革命根据地财经史资料选编》,第546、552页。,其实是由代耕群众负责解决。在地方党组织和政府的组织动员下,鄂豫皖苏区还大量涌现出专为红军公田服务的代耕队、耕牛队等生产组织,积极从事耕种②参见谭克绳、马建离、周学濂:《鄂豫皖革命根据地财政经济史》,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89年,第80页;《鄂豫皖革命根据地财经史资料选编》,第549页。。红军公田出产物的分配最初采取的是“代耕人得十分之三,红军得十分之七,苏维埃负责保存,由红军自己支配”,并且“按现在没有分田的红色战士指名分配,其余的随时增加,随时分配”③《鄂豫皖革命根据地财经史资料选编》,第546、552页。。但是随着反“围剿”斗争变得越发艰巨,为了进一步动员更多的人为保卫根据地而坚定地战斗,分配政策也相应改变,要求“红军公田的出产品已经指明分配了的,除应留少数借用的耕牛、种子费外,其余完全交给该红军战士”④《鄂豫皖革命根据地财经史资料选编》,第552页。,确保公田收入最大程度地发到每个红军战士的手中。从鄂豫皖苏区红军公田的经营管理状况看,基本上采取地方苏维埃义务管理、动员群众义务代耕的方式。

在湘赣苏区,最初规定红军公田由“当地苏维埃领导群众耕种”,苏维埃在“耕牛、种子和肥料”方面给予帮助,收获主要交给红军,“作为红军给养与维持红军家属生活”等方面之用⑤《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土地革命文献选编(1927—1937)》,第530页。。后来对出产物的分配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调查非苏区的红色战士有多少,红军公田有多少,实际平分每个战士。收获量以十分之七发给战士寄回家用,十分之三交苏维埃保作战士退伍耕种土地时耕种基金。每块红军公田,均须插标书明这些公田是交给哪几个非苏区的红色战士”⑥《湘鄂西省苏维埃的工作》(1932年2月25日),《红旗周报》1932年总第40期。,从而真正将收获物分配到人。地方苏维埃和群众通过完全义务性的经营管理确保了红军能够得到公田的全部收入。然而,由于有些地方所留的红军公田过多,不但苏维埃难以提供足够的生产资料,而且对群众的义务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加重了群众的负担,很难通过群众义务性的劳动来完成耕作,只得把“超过了规定红军公田的数目”的部分“出租”⑦《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土地革命文献选编(1927—1937)》,第597页。。出租就成为湘赣根据地红军公田的一种补充经营方式。

在福建,省苏维埃规定红军公田“必须由区、乡苏维埃管理,动员群众很好的耕”,“尽可能发动群众把耕牛、工具去帮助红军耕田”,“要红军的田比一般人的耕得更好”,“使收获丰盛,以安慰红军战士的精神”。对于每年公田所收获的谷子,要“照价变成现金集中省苏汇缴中华苏维埃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去分配给各应得公田的红军战士”。⑧《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土地革命文献选编(1927—1937)》,第549、551页。永定县苏维埃根据省苏维埃的决议对红军公田采取了“由群众轮耕或出租人家去耕种”的方式,但是这两种方式都没有能够使红军公田得到很好的耕种。有鉴于此,福建省苏维埃随即作出决定:“红军公田要由苏维埃管理,发动全乡有劳动力的人耕种”;全乡“十六岁以上六十岁以内”的劳动力必须“负担”红军公田的耕种;“有劳动力的不做红军公田的工者,区乡苏政府要讨论处罚;乡苏或区苏不执行优待红军条例者,同样要受到处罚”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土地革命文献选编(1927—1937)》,第577页。。红军公田的管理耕种作为区乡苏维埃和农民的义务通过动员和强制被贯彻。在闽浙赣苏区,红军公田也由苏维埃动员“群众帮助耕种”,并且“先从红军田耕起”○10《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土地革命文献选编(1927—1937)》,第634页。。

西北地区的红军公田也由苏维埃负责动员群众“代耕”。红四方面军开辟川陕苏区后,继承并发展了鄂豫皖根据地时期的政策,开始时规定“由当地群众开会讨论代耕办法,顶好由代耕人公举一、二人经常负责管理,乡苏维埃随时派人监督”,后来改由“雇工、贫农、红军家属组织‘公田委员会’来管理”①《川陕革命根据地历史文献选编》(上),第507、520页。。关于出产物的分配,一般是“代耕人得十分之三,红军得十分之七”②《川陕革命根据地历史文献选编》(上),第507页。,但是代耕者必须“提前收割”红军公田谷子,将粮食交区苏维埃保存③刘昌福、叶绪惠:《川陕苏区报刊资料选编》,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7年,第117页。,从而确保红军公田粮颗粒归仓。同时为了使各外地红军战士真正享有公田的收获,“省政府同各军师政治部在军队中调查登记非苏区指战员数目,同时登记各收获量,再按各军师非苏区指战员数目,将各县公田分给各军师,由省政府发下红军公田支粮证(按市价折成钱),由军师政治部代领,领去的钱由自己处理”④唐敦教等:《川陕革命根据地斗争史》,第181—182页。。川陕苏区红军公田的出产物就这样发到了红军战士的手中。

在湘鄂川黔根据地,“红军公田主要是发动群众耕种,耕牛、肥料、种子由群众自愿供给,必要时再由政府帮助,如在某种困难条件之下,可以出租,租额由租田人与政府商定”⑤《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土地革命文献选编(1927—1937)》,第792页。。群众义务代耕并无偿提供各种生产资料是湘鄂川黔根据地红军公田的主要经营方式,出租的很少。

综观红军公田的经营管理,各地方苏维埃义务承担了主要的管理责任。在具体的经营方式上,虽然也可出租,但主要在留置的红军公田超过规定数量和代耕有困难时才采用;况且在租率达到50%甚至更高的要求下⑥参见《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土地革命文献选编(1927—1937)》,第560—561页。,在红军公田必须种得比一般田更好等硬性规定下,租者也是望而却步。中共方面,不仅认为租佃不是“解决群众的种种困难的主要办法”,而且认为这种剥削方式⑦租佃实质上只是一种经营方式,其性质从属于土地所有制的性质,但是当时的中国共产党人把它和地主一起视为农民受苦的根源而作为革命的对象。反倒“减低了群众和苏维埃对于筹办种种的积极性”⑧《湘鄂西省苏维埃的工作》(1932年2月25日),《红旗周报》1932年总第40期。,基本不主张通过租佃来经营红军公田。因此,红军公田中采用租佃经营部分所占的比例很小。就代耕来说,虽有完全义务代耕和有偿义务代耕两种,但是由于经过动员的群众具有较高的革命热情,一般能够自愿无偿承担起代耕义务;而且通过此类代耕,收入可以完全用于帮助红军,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公田的作用。此外,动员农民自愿完全义务耕种红军公田,还可以由此“来造成热烈的扩大红军运动,动员广大工农加入红军”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土地革命文献选编(1927—1937)》,第805页。。正是基于如此众多因素的考虑,完全由群众义务代耕就成为红军公田的主要经营方式。

(三)红军公田是私有产权的特殊形式

从1931年春开始,中华苏维埃以法定形式确认了农民对土地的“出租权”、“买卖权”等各种产权○10《土地法草案》(1931年2月),《红旗周报》1931年总第1期。,各根据地都在执行“土地一经分定,土地使用权、所有权统统归农民”的土地私有产权制度○11赵效民:《中国土地改革史(1921—1949)》,第173页。。红军官兵和广大群众一样也“分得土地”○12《土地法草案》(1931年2月),《红旗周报》1931年总第1期。,从而取得土地的私有权。但是红军作为执行革命战斗任务的特殊群体,不可能直接实现自己对土地的全部产权。家在根据地的红军公田产权由其家属代为实现。外地的红军战士对于红军公田的产权又是特殊中的特殊,公田虽有明确的所有者群体,但是所有者对于土地的产权界限又是不明确的,他们各自并不清楚具体哪块田地是属于自己的,只知道必在一个乡的红军公田中有属于自己的均等一份○13参见《鄂豫皖革命根据地财经史资料选编》,第546页;《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土地革命文献选编(1927—1937)》,第546—547页。。在红军战士服役期间,他们对红军公田的私有产权最主要体现在受益权上,即他们享有公田的绝大部分或全部出产物。不可否认的是,在革命的特定条件下,红军战士对红军公田的私有产权是非常残缺的,虽然苏维埃极力帮助管理,但是荒芜的红军公田仍然存在,尽管所占的比例很小①罗其芳:《川陕苏区“红军公田”制探析》,《达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3期。。还需要指出的是,因为对敌斗争的胜利决定根据地的一切,为了战争的需要,“解交革命军事委员会支配”②《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土地革命文献选编(1927—1937)》,第428页。或“省政府”支配③唐敦教等:《川陕革命根据地斗争史》,第181—182页。的红军公田出产物有可能被用做军粮。1934年5月,川陕根据地就“动员各级苏维埃派人到乡苏清查粮食,集中红军公田粮食”作为应急军需④《川陕革命根据地历史文献选编》(上),第73页。。红军公田在经营管理上不足所带来的损失以及出产物有时不能为外地红军所享有,说明他们虽拥有法定的土地私有产权,但是在实践上又不能完全实现。红军战士只有在退伍以后,才可以真正全面地享有红军公田中属于自己的那一份土地的产权。应该说,红军公田是为了革命战争的胜利而暂时产生的土地私有的特殊实现形式。

三、红军公田的历史作用

土地革命时期,国共处于激烈的“斗争时期”,“苏维埃的主要任务是指挥斗争而不是发展生产”,中共土地政策的目的就是为了“争取群众扩大斗争”,从而实现革命战争的胜利⑤张永泉、赵泉钧:《中国土地改革史》,第90页。。红军公田的推行,是中共在根据地之外更广的范围扩大革命影响、发展壮大红军的重要举措。因为在没有土地收入的情况下,红军“不独其家庭生活不能解决,即其本身生活,因在经济困难条件之下,仅得非常微薄的薪饷,亦感受非常困难,以致红军士兵专为革命工作的同志,为顾及家庭及本身生活,许多想回家耕田或作工的”⑥《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土地革命文献选编(1927—1937)》,第479页。。中共中央正是把这作为解决问题的立足点,充分发挥了红军公田“特别要影响到白区来当红军的同志能得到生活很优裕去帮助他的家庭,更加影响白区劳苦群众更热烈来参加红军”的积极作用⑦《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土地革命文献选编(1927—1937)》,第560—561页。。

红军公田的推行与农民土地私有产权的确立紧密配合,在促进发展壮大红军方面发挥了明显的作用。瑞金叶坪乡在1932年的“红五月”扩大红军运动中只增加了9名,1933年增加了1028名⑧王观澜:《叶坪乡的查田运动》,《星火燎原》第2辑,人民文学出版社,1962年,第214页。。在鄂豫皖苏区,1931年一年中就有近万人参加了红军⑨贾莹莹:《试析鄂豫皖革命根据地红军公田制度》,《西安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期。。在川陕苏区,由于红军官兵平等平分土地在群众中产生热烈反响,促发“老人要带儿子去参加红军,妇女要送自己的丈夫参加红军”○10刘昌福、叶绪惠:《川陕苏区报刊资料选编》,第132页。。当时国民党的报刊也不得不哀叹:“川陕由于兑现了土地革命的纲领,许许多多农民跟着红军跑”○11刘瑞龙:《我在川陕苏区和红四方面军的活动》,《四川党史研究资料》1983年第2期。。不仅农民纷纷参加红军,就是国民党军队的官兵也为红军公田所动,川军将领王石林就承认,“当时不少官兵私下发牢骚:‘数月领偿两块钱,倒不如去那边种块田’”,拖枪跑去当红军的时有发生○12唐敦教等:《川陕革命根据地斗争史》,第180页。。红军队伍因此迅速发展。从原达县地区来看,参加红军的人数逾7万人,使得在入川时只有约1万人的红四方面军,到了1933年10月就增加到8万之众○13罗其芳:《川陕苏区“红军公田”制探析》,《达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3期。。红军公田正是通过瓦解敌军、扩大红军而在推进土地革命的发展中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总之,红军公田是革命战争年代土地私有产权的特殊实现形式,其独特的经营管理模式也只有在那个年代才能正常运行,但是它在革命和生产中所产生的巨大作用应该予以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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