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研究开发费的税收筹划
2011-01-24蒋薇
文/蒋薇
企业研究开发费的税收筹划
文/蒋薇
真正的纳税筹划应该在财务处理过程之前,有的甚至应该在业务发生之前,就要知道税收对业务的影响
为 促进企业增加对科研经费的持续投入,2 0 0 8年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出台了许多鼓励创新的优惠政策。其中,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引人关注。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中,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从现有的会计执行准则来理解,加计扣除的对象是企业的某些具体支出项目,也就是说,这些项目支出越多,得到的优惠就越大。这项优惠政策与其他直接减免税优惠政策相比,是一项长期适用于企业科技开发投入的政策,这便要求我们重视对企业研究开发费相关税收政策和纳税筹划的研究。
——做好研究开发活动的认定。研究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效利用和实施,关键点是对企业所从事的研究开发活动进行认定。国税发[2 0 0 8]1 1 6号文件第三条明确了适用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该文件第四条规定,上述研究开发活动仅限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所规定的项目。这样的规定使得企业要享受这一优惠政策,其研究开发活动或研究开发项目需要满足相应的条件。结合现阶段宏观经济结构的调整来思考,大体上可以认定政府支持的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属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实施对象。
——把握研发费用支出内容界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的费用包括:(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上述规定表明,并不是企业科研机构发生的所有费用都可以加计扣除,应当根据有关税法的要求,对发生的所有费用进行归类,准确统计允许加计扣除的部分。
——构建税企两部门沟通的平台。由于税法规定往往有一定的弹性幅度区间,加之各地具体的税收征管方式有所不同,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在执法中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纳税筹划人员对此很难准确把握。这要求企业的相关财务人员和管理人员时常与当地税务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了解和掌握最新信息,随时关注当地税务机关税收征管特点和具体方法,经常与税务机关保持友好联系,使纳税筹划活动适应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特点,使纳税筹划方案得到当地主管税务部门的认可。
总的来说,真正的纳税筹划应该从整个生产经营管理入手,即在财务处理过程之前,有的甚至应该在业务发生之前,就要知道税收对业务的影响。比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决定》有关税收问题文件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这就要求在签订技术合同时,使合同内容及相关要件符合政策审批认定条件要求。显然,纳税筹划需要决策、科研、采购、生产、销售、财务等部门的统一协调,才能取得满意的税收筹划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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