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社会组织管理机制研究
2011-01-22彭澎吴保生
彭澎 吴保生
(1.广州市社会科学院 广州 510410;2.佛山市南海区民政宗教和外事侨务局 佛山 528200)
目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正处于“黄金发展期”和“矛盾凸显期”。伴随着政治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各类社会组织纷纷登上历史舞台,活跃在社会每个角落,呼唤着新一轮的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到来。创新社会管理体制机制成为政府转变职能、打造服务型政府的客观要求。并且随着政府职能的不断转变,原来由政府包办的社会服务逐步交由社会组织来承担。这也使得以服务社会、政策倡导为宗旨的社会组织在扶贫、支教、助学、培训、特殊群体支持等方面发挥出其在公共服务和政策倡导方面的强大功能,成为改善党群关系,做好党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和无限的发展空间。在确保政府提供普惠性公共服务的同时,创新社会管理机制,发挥社会组织更大的潜能,满足多元化社会服务需求显得尤为必要。
一、社会组织管理的目的和意义
总体上讲,发展社会组织,有利于降低公共服务成本,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推动政社分开、政事分开和公共服务多元化、专业化和社会化。
(一)调节社会利益关系,缓解矛盾冲突,促进公平正义
目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处于新的历史时期——“黄金发展期”和“矛盾凸显期”。在构建和谐社会成为共识的今天,完善解决矛盾协调机制、利益表达机制显得尤为重要。而分布在社会各个领域、各个角落的社会组织,最贴近社会基层,发现问题最直接,动员社会最普遍,最了解民情、民意,反映公众真实诉求、新诉求。社会组织通过组织化、法制化的表达手段,能提高表达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减少非理性冲突,在协调利益主体与政府的关系、协调利益主体与市场的关系、充当和谐社会的“稳压器”、“缓冲器”等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同时,公益类社会组织提供的广泛服务有效弥补了政府不足,缓解了政府压力,缓和了社会矛盾并促进社会公平。
(二)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建设适度规模政府
政府职能转变的基本要求是将政府从纷繁复杂的社会事务管理中解脱出来,将各种政府不该管、管不好的事重新交给活跃在社会基层每个角落的社会组织,以实现多元化的社会管理机制,避免制度上的“治理真空”。并且,政府通过职能的转变,不断“还权于民”,可减少政府机构编制,为政府“瘦身”。
(三)促进民主管理机制建设
社会组织的繁荣发展,能培养公民的民主意识和民主文化,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渗透在社会每个角落的社会组织,最能了解和反映不同阶层群众的社会需求,形成团体诉求,实现有序的政治参与。同时,由于社会组织的影响力相对个人大得多,能为组织成员的利益表达提供有效渠道,保障公民利益表达的畅通。同时,在社会组织的带动之下,社会组织成员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及其张力大大提高。这些,都有力地促进民主管理机制的建设。
二、社会组织管理的理论与实践
(一)社会组织管理与“新公共管理运动”
上世纪60、70年代兴起的“新公共管理运动”,“政府再造”、“重塑政府”成为热门口号。在这场声势浩大的政府改革浪潮中,“基本趋势是缩小政府行政管理的范围,分散、转移政府专业管理职能和部分公共服务职能。同时,强化政府宏观调控和综合协调功能。”[1],“政府应善于下放权力,实行参与式管理,通过参与合作,分散公共行政机构的权力,简化其内部结构上的等级。”[2]为此,,各级政府采取了诸如“公共服务市场化、政府业务合同化”等改革措施,让私人企业和非盈利机构参与公共服务、公共产品的供给。
(二)社会组织管理与公民社会
“公民社会”也叫“市民社会”和“民间社会”,关于它的定义还没有取得一致的说法。有人认为公民社会是指“独立于国家但又受到法律保护的社会生活领域及与之相关联的一系列社会价值或原则。”[3]也有人认为公民社会是指“介于国家和家庭或个人之间的一个社会相互作用领域及与之相关的价值或原则。”戈登.怀特(Gordon White)则认为:“当代使用这个术语的大多数人所公认的公民社会的主要思想是:它是国家和家庭之间的一个中介性的社团领域,这一领域由同国家相分离的组织所占据,这些组织在同国家的关系上享有自主权并由社会成员自愿结合而形成,以保护或增进他们的利益或价值”,主张将企业或经济机构同公民社会分开对待,前者作为经济社会或经济系统构成公民社会的基础。
目前,我国还未能形成一个有利于公民社会发育成长的社会体制环境,各地的社会组织由于各种因素的束缚依附于政府,行政色彩过浓、发展空间不足、影响力有限,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社会组织管理的发展机遇和挑战
(一)社会组织管理发展机遇
第一,法律法规架构初步建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为我国社会组织发展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
第二,政府开始重视社会组织的发展。从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十七届二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更好地发挥公民和社会组织在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中作用,更加有效地提供公共产品。”
第三,行政体制及社会体制改革的推动。目前我国政治体制、社会体制改革进入了新阶段,更多职能转移出来交社会组织,特别是行业协会商会管理。这种职能转移、“放权”,增加了社会组织参与权,也使得部分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从政府事务中分离出来,交给社会组织管理,为社会组织赢得发展空间。
(二)社会组织管理面临的挑战
第一,体制的束缚。其一进入门槛设置过高,行政障碍多。政策对社会组织的发展心存较大顾虑,限制性条件仍较多。其二政府色彩过浓。不少社会组织与政府的关系过于密切,甚至有人认为目前我国规模稍大的行业协会大多带有半官方的性质,在组织架构、运作方式上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在人事和财务方面均依靠政府部门,借用政府的管理职能、管理方式去管理会员单位,如银行业协会、证券业协会、社会福利协会、殡葬协会等。其三政策支持力度弱,社会组织地位提升慢。政府优惠政策没有详细的、具体的落实配套措施。处于弱势的社会组织为了争取优惠在各职能部门之间来回奔走,些理应及时支付的补贴资金迟迟不到位,大大打击了社会组织积极性。此外,政府购买服务不足,众多理应交由社会组织处理的公共事务仍由政府包揽,社会组织处于不被信任的尴尬位置。
第二,专业化程度低。由于资金、人才、管理制度等多方面原因的影响,我国真正有影响力的社会组织不多,大部分社会组织专业化程度仍比较低,仅能满足小范围的自娱自乐式的需求,而较大范围内的社会服务能力不足。不少社会组织由于长时期得不到发展,生命周期较短,社会影响力非常有限。
第三,思想观念的束缚。一方面,受市民自我管理和服务意识较差,社会组织公信力不高、服务水平较低等影响,群众普遍依赖于政府。另一方面,受利益驱动,政府潜意识中过于偏重行业性社会组织发展,对社会福利、社会公益等类型的民间福利组织没有给予应有而足够的重视,扶持政策难以落实到位。
四、社会组织管理的创新途径选择
“一个成熟的社会形态,不仅是政府管理得以健全和完善的社会,也是各种社会组织发挥积极作用的社会。”[4]针对社会组织发展普遍存在的体制机制问题,对策如下:
(一)转移和承接部分政府职能
西方国家掀起的“新公共管理运动”使得“政府再造”成为热门口号。政府在改革中逐步“放权”,将做不好、市场不愿意做的公共事务转移给社会组织,为其发展提供了广泛空间。在我国,“强政府——强社会”已成为社会体制改革的目标与共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变“无限政府”为“有限政府”,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成为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必然选择。另一方面,面对多元的社会需求,政府已经无法满足,与社会组织一起提供公共服务、共同管理社会事务成为趋势。这方面,香港有较好的经验值得借鉴(图1)。
图1 香港政府、市场和公民社会组织的互动关系[5]
因此,政府是时候学习国内外经验,在现行职能转移基础上,利用当前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利时机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将社会服务、医疗、教育、帮残助弱、环境保护、公民教育、医疗服务等更广泛的职能交给社会来管理了。
第一,建立互信合作的平台。首先要克服长期以来对社会组织的“不信任感”、“信任危机”。各级政府部门必须端正对社会组织的认识,充分肯定其功能、价值,并建立起互信、互补、合作关系,放开手脚让其有充分发挥“政府社会职能转移的促进者与主要承接者”功能。要从加快推进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角度出发,推动政社分离,将社会组织视为社会主体自主管理、自我服务的组织形式,建立起互信合作关系及合作平台,将更多的与民生密切相关的职能、项目,通过公开招标、购买服务等形式转移给社会组织,给予其足够展示价值的平台。并且,提供出台政策、政策指导、人才培育、输送等配套服务,为其申请建立、成长壮大提供优良环境。同时,及时兑现政策承诺,消除其后顾之忧。
第二,开展更广泛的政府购买服务。目前我国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服务的领域主要集中在教育辅导、福利保障、医疗卫生、司法矫治、残障康复、社区建设、家庭生活等,所服务对象也局限于老人、残疾人、儿童、妇女等特殊群体。为此,政府应在更大范围地将传统做法中由政府承担的职能逐步转移或委托给社会组织来承担,以公开招标、合同管理的方式,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如香港政府,在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等方面,普遍实行向民间组织购买服务的方式来开展。“由民间组织履行社会服务的功能。其中的好处至少有以下四点:一是政府从繁杂的社会事务中解脱出来,促进职能转变;二是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促进政务公开透明,制约部门利益膨胀,避免滋生腐败;三是“转移支付”的过程,实质上是服务项目“公开招标”的过程,可以极大地促进民间组织提升工作质量;四是促进一批支持性的社会中介组织发育,包括能力建设、组织评估、专业人才市场、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等,从而完成民间组织的社会职能分工,形成一个完善的民间组织运行体系。目前由政府职能部门直接运作的农村扶贫款、社会救济款、贫困家庭学生助学金,以及福利彩票公益金、体育彩票公益金等等,都可以尝试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使资金效益更优化。”[6]
第三,事业单位中可由社会组织承担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以及将来新增的一些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凡可委托社会组织承担的,都可以转移或委托给社会组织承担。甚至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咨询收件、信息反馈及数据统计工作等社会管理职能,也可以交给社区社会组织综合服务机构管理。当然,在转移职能的最初几年,转出职能的业务主管部门应设立一定年限的指导期,加强对其的资质审查、业务指导、服务协调和绩效评估等。
(二)放松设立门槛,试行备案制
一方面,长期以来我国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实行“双重管理”——登记注册部门是民政部门,主管部门则由相应的政府部门承担,即“归口管理,双重负责”。如:《社团管理登记条例》规定,“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即成立社团必须先找到对口的行政机构作为主管单位,然后才能在民政部门办理登记。另一方面,登记注册的限制条件较多,如注册资金、会员数量、活动场所、业务主管单位、专职人员等都有严格要求。并且,在登记、批准、公告等环节手续较繁,需要长时间等待。
而促进社会组织的发展,应逐步减少行政行门槛,着重于自下而上地发展和扶持社会组织。国内一些城市已经有了较好的探索,例如深圳市,“从2004年始到2008年,深圳市在相关制度改革方面连续走了三个“半步”。先是对行业协会放开,取消一个行业只能有一个协会的规定;其次是建立民间组织管理局;然后是对工商经济类、社会福利类以及公益慈善类等三类组织放开登记,即不再需要行政主管单位。”[7]又如南京市《南京市基层民间组织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三简、四免、五宽、六许”[8]。“三简”就是简化程序、简化材料、简化公示。“四免”就是免收登记费、免收公告费、免独立场所使用权证明、免本社区户籍的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身份证明。“五宽”就是资金放宽、会员数量放宽、办公场所放宽、业务主管单位放宽、验资放宽。“六许”就是允许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允许民非办民非;允许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举办民非,同时接受政府委托;允许非本社区居民在本社区举办社区民间组织;允许多个社区民间组织合署办公;允许同一街道办事处辖内跨社区申请设立社区民间组织。再如香港,其制度环境对民间社会组织的制约较宽松。主要有四个条例对其进行治埋,包括:《社团条例》、《公司条例》、《工会条例》以及组织自己制定的条例,如《东华三院条例》、《保良局条例》等。成立民间组织的有关法律程序、手续简单,没有过多的不合理限制,过程透明度也很高。此外,香港政府税务条例规定,对所有慈善组织或非营利组织免除许多税项。
因此,在当前情况下,我国社会组织发展最需要的是宽松的制度环境。而备案制无疑是放宽社会组织登记的门槛、培育更多活跃的社会组织的做法。
第一,出台社会组织登记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所谓备案,是指对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应运而生的具有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本特征的社会组织,进行基本信息的登记,认可其存在的合法形式。”[9]对街道(或社区)范围内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自愿组成,并在街道(或社区)范围内开展活动,但尚不具备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实行备案管理,放松资金、场地等方面的限制,鼓励社会组织为社区提供培育、发展、服务、评估、预警等综合性服务,如活动指导、政策咨询、党建、人力资源管理、培训业务咨询等。同时,政府应给予社会组织更多的话语权,给予新社会组织合法、合理的社会地位。
第二,对活动在农村基层,活动资金、固定办公场所、业务主管单位等达不到或不能完全达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所规定的登记条件的,实行备案制,镇(街道)、社区(村)“两级备案,两级管理”,减少筹备审批或免除公告环节。
第三,积极建立重大活动备案制。各类社会组织的重大活动,如大型学术交流会、年会、重大活动等,要报登记机关备案,把好监督关。特别是在实行备案制的初期,为防止管理制度漏洞、监督人手不足等带来的纰漏,必须要求社会组织开展重大活动前进行备案。
(三)加强和改善政府管理部门的服务
管理和服务是发展社会组织的重要方面。然而,我国社会组织的政府主管部门、登记部门普遍存在“重登记、轻管理、轻服务”的通病,这对于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在社会上的作用没完全显露的社会组织来讲是非常不利的。
为此,一方面,要健全监管机制。政府要积极改变“重登记、轻管理、轻执法”的做法,逐步由重入口登记向兼重准入和日常管理转变。在年检基础上,强化重大活动报告制度、现场监督制度、等级评估制度和达标评比备案制度的建设。要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加强社会监督,拓展政府监管方式,健全社会组织评估体系,加快推进社会组织评估,促进社会组织能力建设和诚信建设。通过开展年检、专项整治行动等,查处那些长期不活动、墓园完成宗旨目标及开展违法违规活动的非法组织,维护合法社会组织的利益。
另一方面,要加强对社会组织的服务,加大政策、资金及设施等的支持力度。各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部门之间加强交流沟通,克服以往一些社会组织在申请成立时,因业务管辖界限模糊等出现的互相推诿情况,减少各部门之间的行政障碍,在政策支持、技术指导、协调沟通等方面,给予社会组织周到的服务,扶持其发展壮大。例如,在政策咨询方面,为申请成立的社会组织开设绿色通道,提供政策咨询、业务指导和初步资格审查等服务;在联系沟通方面,业务主管部门积极拓宽沟通渠道,明确业务界限,缩短变更登记、年度检查、财务清算等过程的时间。资金、政策及设施等方面,一来,要针对目前政策扶持面偏窄、力度欠缺等问题,完善扶持政策并将其落到实处,才是对社会组织最大的支持。二来,扩大资金资助面。将各级财政资助资金、民政部门每年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面扩大到“孵化基地”、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以外的其它社会组织,按评估结果进行资助;财政部门对行业协会商会的组建、参与处理国际贸易纠纷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等,给予更大额度的经费补助;税务部门应细化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最大限度扶持社会组织发展。
再一方面,加强舆论宣传,引导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社会问题复杂多样,需求多元化、多层次,政府的能力有限。针对目前群众普遍对政府过于依赖,而广大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意识和能力大大提高的情况,各级政府应构建起电视、电台、网络、报刊、宣传栏等立体化的宣传体系,引导群众参与到社会组织中来,做自我服务的践行者。同时,各级政府应让更多社会组织参与公共事务管理,将那些管理规范、贡献突出、功能强大的社会组织加以表彰、宣传,提高群众对它们的认知度,提升它们的影响力。
(四)对各类社会组织进行分类评级、分类指导推进改革
1、分类指导。民政部部长李学举曾指出,要“健全组织,要讲分类指导。根据社会组织的不同种类、不同特点和不同作用,围绕人民群众的迫切需要,突出重点、分类发展。”[10]
因此,各级政府应制订发展规划和目标,按社会组织属性、功能、发展前景等进行评估、合理布局。总体上,应对社会需求大、管理规范、贡献突出的社会组织进行重点培育和扶持,对一般性的则要规范其发展。具体如下:
——加大支持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加强政策扶持,制订落实配套政策,尤其是税收优惠政策,增加税种,实行用水、用电、用燃气价格优惠及按规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等。完善激励机制,提高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公信力和美誉度,发展非公募基金会等慈善类社会组织,扶持发展基层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逐步形成种类齐全、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公益服务结构体系。通过完善并落实优惠政策,在全国范围内扶持一批在安老扶弱、救济赈灾、劳动就业、教育培训、环境保护等方面具有示范效应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
——鼓励发展行业协会商会。在市场经济一体化、国际化贸易迅猛发展及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的今天,贸易争端剧增,行业协会商会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对维护行业利益日趋明显,应加大支持力度。要进一步强化行业标准建设,通过督促、检查和运作机制的探索,确保这类社会组织作用的有效发挥。
——规范各类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规范规章制度,积极培育一批管理规范、机制健全、社会公信力强的中介社会组织。通过健全信息披露、财务监督等制度,加强财务检查、财务培训等措施,促进各类社会中介组织发展。
——积极培育基层社会组织。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精神,强化社区公共服务,大胆放开基层社会组织发展,鼓励社区成立各种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服务。对那些成立存在困难,但群众反响热烈、需求巨大的社会组织,要降低登记门槛,简化登记程序,并在房屋租赁、场地使用、设施配备等方面给予支持。要完善城乡社区平台,培育服务类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如卫生、教育文化、科研、慈善等各类从事社会服务的社区组织,形成功能齐全、服务完善、依法运作的运行体系和机制。而对于有可能会影响社会稳定的、带有政治性质的社会组织,应予以限制发展。
2、分类评级。要进一步深化社会组织的分类管理和分类评级。可参照新颁布实施的社会组织分类标准,逐类研究制订管理措施和相关发展政策,建立其对基层民间组织的评估监管体系,明确谁来监管,解决监管的主体问题;明确监管什么,建立民间组织的评估指标;明确怎么监管,完善监管的方式和渠道,以科学地衡量其作用是否发挥。对各类诚信守法、纪律严明、作用显著、社会影响力高的社会组织以及贡献突出的有关人员,要大力表彰和宣传。
(五)创建社会组织培育“孵化器”和发展“加速器”
“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的作用在于,通过政策、资金、硬件设施的扶持社会组织发展。因而,国家有关部门有必要加强调查了解和研究,制订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和法规政策,创建社会组织培育“孵化器”和发展“加速器”。
一是筹建“社会组织孵化基地”。提供办公场所、办公设备、能力建设、经费补贴、协助注册等,减少社会组织发展初期的困难;提供专业培训、组织孵化、社会服务、管理咨询,优先满足公益服务类、行业协会商会类、公益慈善类和城乡基层社区服务组织的进驻。同时,建立相应的信息管理系统,搭建信息服务平台,为各类社会组织提供信息采集、发布、咨询、交流等服务。在经过一系列的孵化过程后,还要对其表现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合格的,才可以出壳。当然,出壳后还要进行一定时间的跟踪指导。
二是创建社会组织发展“加速器”。首先,着力研究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的政策体系,建立更广泛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将更多职能转移给运营规范、服务过关的社会组织,充分调动其积极性。着手建立起“政府采购、定项委托、合同管理、集中支付”的公共服务方式,重点向行业协会、行业商会从事的政府转移项目、社区公共服务项目等领域购买服务,由政府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其次,加强与财政、税务部门沟通协调,解决社会组织发展中遇到的税收优惠、票据发放管理等问题,为其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和政策氛围。再次,提升社会组织的地位。对诚信守法、自律严格、作用突出、社会认可的社会组织给予褒扬和奖励,大力提升其社会价值和地位。最后,要探索设立发展基金,推动建立公共财政对社会组织的资助和奖励机制;解决困扰社会组织发展的突出问题,在专职工作人员社会保障、职称评定、职业建设等方面为其提供良好的保障。
(六)在党代会、人大、政协中增加社会组织的功能组别
实际上,社会组织的发展进程较慢,在参与公共事务管理过程中争取到的资源过少,地位得不到有效提升等问题,与社会组织在各级党代会、人大、政协中的比例过低,参政议政机会,社会话语权不足有着密切的联系。国内某些城市已经开始注意到这个问题。例如,不久前深圳市出台的《深圳市社会组织发展规范实施方案》提出:“积极探索社会组织参政议政的新渠道,争取在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中增加社会组织的比例和数量;探索建立重大行业决策征询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制度及重大公共决策社会组织参与和利益表达机制;在行业协会商会试行建立行业发言人制度,发布相关行业涉及公共利益的重要信息,成为政府发言人制度的有益补充,扩大行业协会商会影响力。”[11]
因此,从创新社会管理体制角度出发,各级政府有必要着手考虑在党代会、人大、政协中增加社会组织的功能组别。
首先,可考虑将社会组织列为党代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一个界别,并分配一定比例与名额。具体人员由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按照代表(委员)名额、条件和程序组织推荐。借此让社会组织的代表充分参与政府决策过程,参与有关制度的制定,解决制度分配和政策决策问题,并影响政策议题的设定和政府对社会资源的分配,满足社会组织发展需求。
其次,建立和完善社会组织利益表达机制。疏通沟通渠道,发挥社会组织的利益表达、利益协调和利益平衡功能,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让社会组织的声音通过社会组织代表或发言人之口上传到政府决策层面,扩大公共政策的透明度。通过社会组织与公民有效沟通、平等交流、民主商谈,减少公共政策执行中的阻力,实现从管理型向服务型的转变,也利于社会组织争取到更多的社会资源,并维护其发展利益。
总而言之,社会组织的发展,需要政府不断地创新社会管理机制体制,为其创造发展条件、营造发展氛围以及引进优秀人才实行科学管理。通过这些举措,必然能提升社会组织的影响力,展示其社会价值,推动社会组织繁荣发展。
[1]夏书章主编,《行政管理学》,2008年3月第四版,385、386页。
[2]戴维.奥斯本,特德.盖布勒著,《改革政府—企业家精神如何改革着公共部门》,周敦仁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6年11月第1版
[3]何增科,《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研究引论》,《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
[4]张君岭,鲁军,《社会管理研究》,2008年第11期,50页。
[5]何志平,《和谐社会香港慈善组织的责任与承担》,2006年12月17日。
[6]顾晓今,《发挥民间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2007年8月。
[7]郭巍青《深圳社会组织新政实现多赢》,《东方早报》,2010年01月26日。
[8]赵军,符信新,《南京市社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五个创新”》,《社团管理研究》,2009年第1期。
[9]刘卫,《城乡基层社会组织发展和管理体制研究》,2009年01月18日,中国社会组织网。
[10]李学举《用十七大精神统一思想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2007年11月21日。
[11]《深圳市社会组织发展规范实施方案》,深府办〔2010〕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