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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问题与对策研究

2011-01-22王志刚刘海明

中国矿业 2011年9期
关键词:资质监督管理勘查

周 鑫,王志刚,刘海明

(1.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北京 101149;2.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0010)

1 地质勘查资质登记情况

截至2010年12月31日,全国具有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单位共计2105个。构成情况如下:具有最高等级甲级资质的单位有913个,占43.4%;具有最高等级乙级资质的单位有471个,占22.4%;具有最高等级丙级资质的单位有721个,占34.3%。全国有各类各级地质勘查资质共计5854个。其中:甲级资质1815个,占31.0%;乙级资质2093个,占35.8%;丙级资质1946个,占33.2%,按资质类别构成如图1所示[1]。

图1 全国地勘单位资质类别构成

2 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工作概述

为贯彻落实《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以下简称《条例》),依照《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10〕14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2010年,国土资源部在全国开展了地质勘查资质监督检查工作,主要内容概括如下。

2.1 监督检查内容和方式

依照《办法》规定,重点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是否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资质能力是否与所取得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条件相符合;是否按规定办理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变更、延续、补证、注销和重新申请手续;有无不按照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行为;有无出具虚假地质勘查报告的行为;有无转包其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的行为;有无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行为;有无在委托方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前,为其进行矿产地质勘查活动的行为[2]。

地质勘查资质监督检查以抽查为主,每年抽查比例不少于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地勘单位总数的25%。2010年,各省抽查率均达到这一比例要求。检查组一般由厅(局)组织有关专家和市、县国土资源局人员组成,按听取地勘单位汇报、查阅相关资料、实地查看,并填写《地质勘查资质监督检查记录卡》等方式开展。检查过程中,有的省份结合地质勘查项目质量检查进行,重点清理检查地质勘查资质中勘查技术人员异地聘用及重复使用、仪器设备使用、人员及设备变化、依法履行义务和违法勘查等情况,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及时处理。

从检查结果看,绝大多数地勘单位能够严格遵守《条例》有关规定,依法、依规进行地质勘查从业行为,履行地质勘查资质单位应尽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地质勘查能力与资质要求相符。

2.2 备案登记与执业情况报告

自2010年起,地勘单位到驻地之外的其他省(区、市)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均按要求填写了《地质勘查资质备案登记表》,向勘查项目工作区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同时向勘查项目工作区所在地的市、县国土资源局进行了报送。根据部有关要求,各省规定了《地勘单位执业情况报告》上报的有关方式和内容,并充分调动市、县国土资源局监督检查的职能,上报的材料由有关市、县国土资源局统一汇总建立电子数据档案,并及时向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从填报情况看,绝大多数地勘单位重视地质勘查资质管理,能按照《办法》的要求,及时认真地进行备案和执业填报,按自身具备的资质从事相应的地质勘查工作,在执业过程中未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和社会投诉现象。

2.3 培训情况

2010年,各省加大了对市、县国土资源局和各地勘单位的培训力度,主要培训内容是解读《条例》等法规文件、地质勘查资质审批规程、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等。在培训中,结合各自实际编制针对性教材,将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文件要求和工作程序进行汇总,以便各地勘单位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学习。培训工作得到了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受到了地勘单位的欢迎和好评。

通过开展培训,成效显著,主要体现在:一是各级主管部门对地勘单位的管理水平明显提高,对地质勘查资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有了深入的了解;二是地勘单位对维护好、利用好、发挥好本单位的各级地质勘查资质的认识有明显提高,自觉维护地质勘查秩序的意识明显增强;三是随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地质勘查资质单位法律意识的增强,极大的影响到了各探矿权人,使探矿权人自觉加大地质勘查投入意识提高,履行法定义务行为进一步规范。

3 存在的主要问题

自2008年《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地勘单位高度重视资质管理,积极加强资质建设,不断提高勘查能力,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均有不同程度的增加。各地勘单位对监督检查都极为重视,绝大多数单位都成立了由主管领导和相关人员组成的自查小组,细化分工,明确责任,按照文件要求,整理相关基础资料,从而使抽查工作顺利完成。但在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发现了如下一些问题。

3.1 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变更不及时,资质等级重复

当前地勘单位发展迅速,变化快,特别是专业技术人员流动加速,给监督管理增加了难度。检查中发现,地勘单位对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法律法规认识不够,地质勘查资质单位应当变更的事项,未按照法规规定及时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此类事项集中体现为法定代表人变更、单位住所变更两种情形。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一些单位先在省里取得资质证书,后在部里取得更高级别的资质证书,但低级别的资质没有及时注销,存在着资质重复现象。

3.2 个别单位技术力量明显与实际承担勘查项目能力不符,存在越级勘查现象

少数单位资质能力与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条件不相符,高中级技术人员比原来取得资质证书时的人员减少了。资质能力下降,不能按照审批通过的勘查方案及时组织技术人员开展野外勘查工作,甚至涉嫌利用勘查资质只编写设计、不开展实质性的勘查工作。还有一些地勘单位仍未按照《地勘单位从事地质勘查活动业务范围规定》(国土资发〔2010〕86号)的要求执行,存在越级勘查现象。此外,部分单位的一部分资质项,自取得以来从未开展过与其相关的地质勘查活动。

3.3 备案和执业报告等资料汇交不够全面,缺乏相应处罚措施

地勘单位到驻地之外的省(区、市)备案或者外省(区、市)地勘单位来备案,使用的证明材料不统一。有的使用属地所在国土资源厅的介绍信,有的使用地勘资质管理专用章证明,有的要求使用属地所在国土资源厅行政公章证明,缺乏统一规范,导致备案效率低下。部分地勘单位资质管理工作人员对勘查资质监督管理不够熟悉,存在着因未下达填报要求而造成的把握尺度不一、填报内容不够全面准确、缺报漏报较多的情况,导致最终提交的《地勘单位执业情况报告》质量不高。对于某些地勘单位不按时提交《地勘单位执业情况报告》和《地质勘查资质备案登记表》,当前管理部门尚未有具体的处罚措施。

3.4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反映的问题

根据《办法》规定,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协助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在监督管理过程中,有如下问题出现:一是市县两级管理人员少,流动性大,大多不熟悉地勘资质监督检查业务;二是大多地勘单位住所远离地勘项目实地,全面检查工作困难较大;三是部分项目超过勘查期限,有的勘查工作处于停顿之中,不便于执业情况检查。

4 对策及建议

《条例》已实施3年,地质勘查资质管理工作的重点已由审批发证逐步转移到监督管理上。为加强对持有资质证书的地勘单位进行动态监管,严格规范地勘单位的勘查行为,建议今后采取如下措施:

4.1 加强《条例》及配套文件的宣传贯彻工作

加强《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和《地勘单位从事地质勘查活动业务范围的规定》等文件的学习和宣传,督促地勘单位认真履行应尽的法定责任和义务。使地勘单位深入理解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要求,依法从事地质勘查活动。应扩大宣传范围和力度,不仅地勘单位应深入理解掌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相关人员以及从事地质勘查开发领域的私营业主、矿业公司,都应对资质管理的必要性有所了解。

4.2 扎实开展地勘单位资质管理工作人员培训

今后一段时期,地质勘查资质监督检查工作任务将越来越重,开展地质勘查资质监督检查工作,是维护地质勘查市场秩序,保证地质勘查工作质量的一项重要的手段。每年地质勘查资质监督检查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要落实经费保障,不断完善体制、健全制度,使之成为行业管理的有效抓手。定期举办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方面的培训,以提高各级主管部门业务人员的工作水平,加强对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填报及使用的培训,不断提高地质勘查资质管理的质量和信息化水平。

4.3 完善相关制度建设,营造良好勘查环境

进一步完善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网上申报系统,根据地勘单位和地勘主管部门使用后的情况反馈,及时对系统进行动态的更新与维护。固定人员负责本单位地质勘查资质管理信息的填报工作,尽量避免因人员变更造成错报、漏报现象。加紧出台注册地质师制度,强化地质勘查个人执业法律责任,明确对其签署的地质报告终生负责。建立勘查单位的执业诚信档案,定期公开发布信息,加大奖惩力度,接受社会监督,实现勘查、监

督管理统一部门、统一组织、统一规范,以确保勘查质量,营造良好的勘查市场环境[3]。

4.4 加大对地质勘查资质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整治

鉴于不少地勘资质单位存在取得地勘资质以来,长时间未承担或从事过与所取得的一项或多项资质有关的地质勘查活动,建议在地质勘查资质的延续中,应将各资质类别的从业业绩纳入审查考核指标。对未及时办理地质勘查资质变更的单位,要限期办理资质变更。对检查发现不按勘查实施方案施工,资料涉嫌作假等行为,根据《条例》、《办法》等要求进行严肃查处。加大对勘查项目实施前的合规性审查,包括申请勘查项目前期论证,严格勘查资质准入制度,做到事前有效控制,明确设计审查、野外验收及质量检查的要求,做到过程有效监管。

[1] 国土资源部.2010年度全国地质勘查行业情况通报[R].北京:国土资源部,2011.

[2] 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号)[Z].北京:国土资源部,2010.

[3] 李然菊,孙祥林,李英.辽宁省地质勘查资质目前的现状及思考[J].科技信息,2008(33):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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