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法“三剑客”
2011-01-18薄旭吴晓芳
薄 旭 吴晓芳
2010年9月13日,中国资深女外交官薛捍勤在位于荷兰海牙的和平宫宣誓就职国际法院法官,成为这一权威国际司法机构中的首位中国籍女法官。在此之前,她于2010年5月12日当选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主席。其实,在薛捍勤之前,中国外交领域已经走出了多位闻名全球的国际大法官,倪征、李浩培、史久镛便是其中三位。
倪征:我的一生,离不开一个“法”字
2010年9月13日,中国资深女外交官薛捍勤在位于荷兰海牙的和平宫宣誓就职国际法院法官,成为这一权威国际司法机构中的首位中国籍女法官。在此之前,她于2010年5月12日当选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主席。其实,在薛捍勤之前,中国外交领域已经走出了多位闻名全球的国际大法官,倪征、李浩培、史久镛便是其中三位。
年轻的时候,倪征(1906~2003)曾开玩笑说:“我这辈子是出不了名了,连我的名字人家都认不得、念不对,怎么可能出名呢?”然而,十几年后的一场审判,使他名扬天下。
东京审判中的殊死搏杀
抗日战争胜利后,在盟军总部的主持下,由11国代表组成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于1946年初在日本东京成立。同年5月,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正式开庭,这是世界历史上规模最大、时间最长的国际审判。
与质问式的大陆法不同,英美法采取的是抗辩式。无论控方还是辩方,都秉持“证据至上”原则,如果控方拿不出证据,或者证据被辩方驳倒,战犯就能够逍遥法外——事实上,在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审判中,有些重要的战争罪人就是这样逃脱了法律的制裁。所以,即将审理日本大特务头子土肥原贤二和“侵华急先锋”板垣征四郎时,中国代表团下定决心:绝不能让这两个人漏网!正是为了这一目标,倪征被任命为中国代表团的“首席顾问”。
1947年9月,法庭进入被告个人辩护阶段,这也是检察官反驳、反证的关键时刻。倪征和同伴们约定:只要土肥原和板垣两人中有一个没死,他们就集体跳海!
板垣征四郎,日本陆军上将,九·一八事变的策划者之一。他的律师团准备了15名证人。然而,担纲质问、反诘的倪征,甫一登台便给了对手一个下马威:板垣的第一个证人说自己在九·一八当晚参加宴会,酒醒后才知道“中国军队在柳条沟附近炸毁铁路”。倪征当即打断他的话:“一个糊涂的酒鬼能证明什么?又怎能出庭做证人呢?”这个人当即被轰出法庭。随后,板垣一口咬定九·一八事变是个偶然事件,倪征针锋相对,拿出了日本外务省秘密档案中的御前会议文件、内阁会议文件、密电等材料,用铁一般的证据驳斥了他的荒谬。
土肥原贤二,这个在中国从事间谍活动的日本特务头子,伪满洲国和“华北自治”的幕后策划者,从东京审判开始就再没说过话——“保持沉默”就意味着,中国检察官无法对他直接盘问,也没机会抓住他的马脚。
土肥原的第一个证人是他的部下,此人说土肥原“为人忠厚坦白”。在证据法中,这属于“品格证据”,对判决有重要影响。倪征立刻针锋相对地提出了一件物证:日本关东军出版的《奉天特务机关报》,在这份报上日本人自己说:“华南人士一闻土肥原、板垣之名,有谈虎色变之慨。”这份物证,一来证明土肥原绝非善类,二来,倪征有意通过这份文件将土肥原和板垣“捆绑”在一起,并判定他的罪行。
由倪征担纲讯问的十天,成为整个审判的转折点。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最终裁定两人有罪,把中国人最痛恨的两名日本战犯送上了绞架。倪征后来在回忆录中写道:“我受命于危难之际,已把自己的生死荣辱决定于这场战斗的成败。”
新中国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第一人
倪征曾说:“我一生做过两件事:一是在二战结束后到东京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参加对日本甲级战犯的审判工作;二是在联合国国际法院担任了九年的法官。”除此之外,倪老还是新中国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第一人。
1981年,在第36届联大上,倪征当选为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委员,这是我国恢复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后首次提名候选人参选并顺利当选,标志着我国继参与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和联大法律委员会后进一步重视参与联合国法律机构的工作。实际上,国际法委员会的工作是制定国际规则的上游运动,倪老是新中国进入该委员会的第一人。
当时,国际法委员会正在审议的议题有八个,包括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国家与国际组织间及国际组织相互间的条约法、危害人类和平安全治罪法等。倪征那个时期一直在外交部参与处理一名美国人诉我国政府的所谓“湖广铁路债券案”,且美国法院已做出“缺席审判”,判处我国政府偿付旧中国政府1911年举借的一笔债务。该案的处理涉及国家豁免问题,倪征深刻意识到这一问题对我国的潜在影响,因此在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就十分关注国家豁免问题的讨论。针对当时委员会的工作,他明确提出:委员会拟定的条款草案需首先确定豁免为原则,然后才能确定各方接受的国家可放弃豁免或不享受豁免的例外情况。他的意见给予主张豁免的发展中国家的委员以极大的鼓舞,维护了委员会关于国家豁免议题的工作方向。
1983年的一次会议上,委员会恢复了已停止多年的关于危害人类和平与安全治罪法的讨论。当时有一派观点认为,鉴于侵略、种族灭绝、种族隔离等罪行通常由国家所为,该治罪法只能规定国家的刑事责任。倪征意识到这种观点意在为战争罪犯规避责任,结合当年参与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有关战犯的实践,义正辞严地指出:这类罪行明明是部分野心家借用国家或政府名义所为,很难想象将国家当做主体予以惩罚,只能规定将有关个人予以刑事惩罚,而国家只能承担其他的国际责任。
淡泊从容莅海牙
《淡泊从容莅海牙》,这是倪征在92岁高龄时,凭其惊人记忆力撰写的传记。钱其琛在序中说:“将近一个世纪以来,倪老始终抱定爱国主义的信念,始终如一地将个人的前途和祖国的命运联系在一起。”
根据《国际法院规约》,能够当选国际法院法官的人必是在国际上享有卓著声誉的著名法学家。此外,国际法院还有一个心照不宣的惯例——安理会“五常”中,每国必有一人出任大法官。自1945年国际法院成立以来,国民党政府时期先后有徐谟和顾维钧担任过法官一职。进入80年代,新中国重回国际司法舞台的时机日趋成熟,国际上认为国际法院中应有中国籍法官的呼声也日渐高涨。1984年11月,倪征以高票当选为联合国国际法院大法官。这是新中国成立35年来,国际法院第一次有了一位中国籍的大法官。
倪征曾回忆说:“海牙审判与东京审判毫无共同之处。”的确,如果说法院的工作“人命关天”,那么国际法院判决的案子就算得上“国运关天”了——国际法院只受理主权国家之间的争端。倪征到任后处理的第一个案子就是“突尼斯和利比亚大陆架划界案”。尽管是第一次办案,倪征依然被推荐为该案的起草委员,可见国际法院法官们对他多年在国际法领域,尤其是在海洋法领域的成就的肯定。
倪征深深明白,自己的当选标志着中国重新回到了国际司法舞台,他必须履行对维护世界和平、伸張国际正义的责任。1986年国际法院审理“尼加拉瓜诉美国案”。针对美国的拒不出庭,倪征出具了56页的个别意见书,严正而详尽地指出美国的行动违反《联合国宪章》、《美洲国家组织宪章》和国际惯例。不久,国际法院做出了美国违反国际法的判决。此案是国际法院第一次对一个大国进行缺席审判,被认为是国际法院向司法公正迈开的一大步。
倪征在国际法院的九年,以其卓越的学术水平和审判技巧,被他的法官同事们称作“国际法院工作中的支柱”。倪征曾说:“我的一生,离不开一个‘法字。”从东京审判到新中国成立,再到改革开放后莅任国际法委员会委员和国际法院大法官,一个人的一个世纪,也映射出中国近代法制史的一个世纪。
李浩培:教授的灵魂,法官的楷模
1997年11月13日,荷蘭海牙,一队身穿白色礼服、 骑着白色摩托的礼仪警察缓缓前行,牵引着被鲜花簇拥的灵柩,灵柩四周是荷兰女王的宫廷卫队。他们的身后,国际法院内的联合国旗帜正徐徐地降至旗杆的中间。
灵柩中长眠的长者,正是我国著名的国际法研究院院士、国际法院法官李浩培(1906~1997)。为他送行的国际外交界和法律界人士,每个人的脸上都写满了敬意和哀思。
持法护国
回忆起外交部的法学大家,中国前驻圭亚娜大使张愉回忆说:“我们管李老(李浩培)叫李教授,管倪老(倪征)叫倪委员。”李浩培被同事们称为“教授”,正是由于他过人的学识。
李浩培年轻时曾远赴英国研习国际法,回国后在大学执教,是浙江大学法学院的首任院长。由于他盛年成名,当时的国民党政府先后请他出任教育部、司法部的高官,但他因志在钻研学问而拒绝就任。李浩培在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比较民法方面都有极深造诣,积十余年研究成果写成的《条约法概论》,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全面和系统论述条约法的专著,如今已经成为经典之作。
李浩培具有强烈的爱国主义情怀,早在解放初期,为能对国家的立法有所借鉴,为弥补国内国际法方面外文研究资料的缺乏,他独译或同他人一起合译了《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美国刑法的反动本质》、《苏联证据法中的实质真实》、《纽伦堡军事法庭判决书》和《奥本海国际法》等多部译著,发表了一系列文章,有力地配合了当时我国外交斗争的需要。1950年4月20日,美国轮船碰撞我商船“新安轮”,导致70人死亡。李浩培随即发表《美轮撞沉新安轮的法律问题》一文,从民事和刑事两个方面入手,确定我国法院对于此案拥有无可争辩的管辖权,分析法律适用问题以及损害赔偿问题。1950年5月10日,英国政府命令香港当局扣押我民航局所属“中航”、“央航”飞机十架,他又发表《中航及央航飞机在香港被扣案的法律问题》一文,明确指出英国的行为严重违反国际法,其有责任交还飞机且赔偿我国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害。在抗美援朝期间,他发表了《论美国干涉中国及朝鲜的非法》一文,义正辞严地指出“美国对中国及朝鲜的干涉,其不合法性显然可见”。1963年,李浩培被调到外交部工作。第二年,巴西政府针对中国人民进行所谓“预防性逮捕”,李浩培依据事实和国际有关规则,在《人民日报》上发表《不容巴西当局对中国人员进行所谓“预防性逮捕”》一文,针对巴西政府当局的行为及言论加以一一辩驳。
改革开放后,李浩培成为中国国际法学界的一道桥梁,精通多国语言的他,一面翻译了许多国际法学经典著作,一面在国际上发表论文,向世界介绍中国的法律制度和法学研究成果,多次代表中国参加世界法律会议。
这一时期,中国又遇到了两个国际大案:与美国的湖广铁路债券案和与日本的光华寮案。李浩培对这两个案件做了深入的研究,《论国家管辖豁免》一文正是针对湖广铁路债券案而写的,在这篇文章中,他提出了适用于该案的几个国际法原则,为最后解决这个案子提供了有利于中国的法律依据。而在处理光华寮案时,他更是一针见血地指出:“按照已经确立的国际法规则,旧政府既然已被新政府所取代,其对该财产的任何权利当然不复存在,应归新政府继承。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他的法学知识与法学智慧,成为后人的一笔丰厚财富。
国际刑庭:独立的个性、正直
的人格
1985年8月,芬兰首都赫尔辛基,国际法研究院经三轮投票从20名候选人中补选缺额院士九名, 李浩培在第一轮投票中即以高票当选。国际法研究院是学术机构,其会员都是富有学术成就的大家,它的会议可以通过建议修改国际法的议案。李浩培不负众望,以自己的学识和智慧,数次推动了国际法的进步。在1990年的全体院士会议上,84岁的李浩培发表演讲,这也是新中国第一位站在国际法研究院讲坛上的学者,他的演讲博得100多位世界各地顶尖的国际法学者的好评。
1993年和1995年,李浩培先后出任前南问题国际法庭和卢旺达国际法庭的上诉法官。
前南国际法庭,是继二战之后审判纳粹的纽伦堡法庭和审判日本战犯的东京法庭之后的又一个国际刑事法庭。李浩培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继倪征之后第二位出任国际大法官的中国人。
李浩培的女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凌岩在采访中回忆了父亲当选的过程。“我父亲没有到纽约去竞选,从他的经历来看,当选国际法庭的法官当之无愧:他担任外交部法律顾问30年,是国际法研究院全世界132名院士之一,还是中国指派在国际常设仲裁法院的四名中国仲裁员之一,并在大学教过刑法,翻译过有关美国和苏联刑法的书籍以及纽伦堡军事法庭对德国主要战犯的判决书,有刑法、国际法和国际刑法方面的丰富学识和经验。不利于他竞选的因素只有年龄,那时他已87岁高龄。常人能活到这个年龄已是不易,更不要说作为法官去承担重要责任。外交部为他的竞选做了很多工作,他们向联合国的各国代表团宣传,我父亲的身体非常好,每天走路上班,到六楼的办公室不乘电梯而是爬楼梯。这些并非虚构,而是事实。”
李浩培一贯奉行“既不盲从权威,也不任意标新立异,一切惟以事实为依归”的原则,这种理念也被贯彻到国际刑庭的工作中。他遍查资料,做了大量的笔记,提出了不同于多数法官的意见。
尽管有人并不完全同意他的意见,然而他所表现出的法官的独立性,却得到了众口一词的称赞,他的同事卡塞塞说:“他处理案件的方式融合了他的人道主义观念和对基本人权的关注。在对法律技术细节审议的过程中,他总是能看到问题的关键,并以他特有的坚决,强调根本原则的重要性。”
在前南刑庭的工作中,发生过这样一段小插曲:检察官提出让南斯拉夫政府向法庭提供有关证据,如果不提供就要“如何如何”。结果南政府就此向法庭提起上诉。在法庭讨论这一案件时,李浩培说:“南斯拉夫政府的意见是正确的,我们无权这样对待一个主权国家。”法官们虽然同意他的观点,但又怕损害国际法庭的权威,于是不主张撤销那位检察官的提议,李浩培却说:“该怎么样就怎么样。真正的权威建立在公正之上!”最终法官们赞同了李浩培的意见,否决了检察官的做法。后来在李浩培的葬礼上,一位前南刑庭的同事致辞说:“李法官具有真正独立的个性、绝对正直的人格,当然,还有对国际法的深邃造诣,这一切使他成为国际法官的楷模。”
1996年1月和1997年7月,他两次飞往卢旺达刑庭所在地坦桑尼亚的阿鲁沙,参加卢旺达国际刑庭法官全体会议。非洲的条件很差,公路年久失修,坑坑洼洼,十分颠簸。电力供应不足,经常停电。当时陪同前往的凌岩回忆道:1997年去非洲时,我们在阿鲁沙一家上海饭店吃晚饭,在约一个钟头的时间里,停电好几次,我们几乎是在烛光下吃完的饭。那里气候炎热,蚊虫肆虐,疟疾成为第一杀手,一年四季都有可能染上,还有黄热病、伤寒以及一些其他热带流行病。第一次去非洲之前要打很多预防针,有的还会引起反应,但父亲都接受了,没有说过一个“不”字。阿鲁沙的地势较高,周围有非洲终年积雪的第一高山乞力马扎罗山和梅卢火山,法官中年纪最轻的当时只有五十几岁的美国女法官,第一次到非洲去时就不适应,咳嗽不止。后来还是服用了我给她的药(为父亲带的备用药)才好转。澳大利亚法官尼尼安第一次去非洲,在开会时突然晕倒,额头和脸上磕得青一块紫一块。1997年,他便找借口不去了。而父亲年逾90,完全可以找个理由不去非洲,但他心里只有工作,从没想到找借口逃避去非洲。父亲去世后,卢旺达国际刑庭的庭长卡马在向法庭宣布这个不幸的消息时,特别提到:“除了他作为法学家的突出品格外,李法官给卢旺达国际刑庭同事的脑海里留下一个形象, 他是一个具有鲜有的睿智和奉献精神的人,李法官总是把参加我们的全体会议作为责任,勇敢地面对令很多人望而却步的恶劣天气和其他一些障碍。他的自我献身意识和对正义事业的执著永远为人们所怀念。”
史久镛:法学家&外交官
“我奉中華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之命,代表中国人民,来这里控诉美国政府武装侵略中国领土台湾(包括澎湖列岛)非法的和犯罪的行为。……任何诡辩、撒谎和捏造都不能改变这样一个铁一般的事实:美国武装力量侵略了我国领土台湾!”
1950年11月28日下午,以伍修权为特派代表、乔冠华为顾问的九人中国代表团出现在联合国纽约总部。伍修权这番铿锵有力的控诉,是年仅一岁的新中国在国际舞台上的首次亮相,震撼了联合国,震撼了世界,也深深地影响了此时此刻坐在电视机前的一位年轻人——半个世纪后,他站在了联合国六大主要机构之一的国际法院的最高讲台,以另一种方式向世界展示中国的风采。
他就是史久镛(1926~)。
国际法院的首位中国籍院长
星移斗转,50年后的一天,荷兰海牙国际法院,来自十几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将司法大厅围得水泄不通,年届78岁的史久镛稳步走上讲台,宣读国际法院历经五个月做出的裁定:“以色列建造‘隔离墙违反了有关国际人权法所规定的各项义务。”
此时此刻的史久镛是作为首位中国籍国际法院院长登上国际舞台的,他的这次亮相也是中国身影在国际司法界的华丽登场。
众所周知,国际法院是联合国主要司法机构,负责审理国家间的法律争端,院长一职尤其位高权重。然而由于历史原因,国际法院向来由西方占统治地位,尽管陆陆续续有几名中国籍法官,但是还没有过中国籍院长,直到史久镛。诚如时任中国外交部长唐家璇在贺电中所说,史久镛出任国际法院院长“是个人的荣誉,是中国法学界的荣誉,也是我们国家和民族的荣誉”。
实际上,史久镛早在1987年便在国际司法界崭露头角,这一年他被选为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委员,一直担任到1993年,是惟一一位连选连任的中国籍委员。1994年史久镛当选为国际法院法官。国际争端涉及国家利益,尤为纷繁复杂,每个案件的材料堆起来通常都有一米多高,但已近70岁高龄担任大法官的史久镛,照样一个字一个字地研读辩词,认真起草判决书,经办了不少棘手的国际案件。很快,史久镛便显示出了精湛的司法水平和判断能力,在国际法院同行中逐渐树立了声望。根据规定,国际法院的15名法官每隔三年都要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选出院长和副院长各一名,获绝对多数票者当选,没有国籍限制。2000年史久镛当选为国际法院副院长,2003年再次当选国际法院法官并同时当选为院长。
尽管中国日益增强的国际影响力在史久镛竞选院长中发挥了不可磨灭的作用,但是当上国际大法官的他却常常“忘却自己的国籍”。其实,根据国际法院的规定,一旦当选大法官,就不再代表他们各自的政府,其首要职责就是保证绝对公正。史久镛自己也曾说过,自己任职这么多年,中国政府从来没问过他对某个案子怎么看。史久镛当选院长,恰恰是国际社会对他“卓越学识和公正品格”的肯定。史久镛的表现也没有令国际社会失望,他曾在一次媒体采访中提到:“直到现在,阿拉伯国家的大使一见到我就说,在你手下做出的‘隔离墙的咨询意见,现在阿拉伯人民还把你看成英雄。”
法学家&外交官
现在提及史久镛,人们津津乐道的是他首位中国籍国际法院院长的身份,但实际上,在进入国际司法舞台之前,史久镛还有另一个身份。上世纪80年代,中国逐渐融入国际体系,中国外交急需具有国际法背景的专门人才。1954年从美国回国后一直从事国际法教育和研究工作的史久镛,就这样于1980年调入外交部条法司担任法律顾问,兼具法学家和外交官双重身份。
一进入外交部,史久镛便遇到了一场艰苦卓绝的谈判——中国和英国关于香港问题的谈判。这场始于1982年的“马拉松式”较量牵涉诸多法律难题,深谙国际法的史久镛作为中方法律顾问,直接参与了谈判,他的博学和才识也赢得了国际对手的赞赏。据说,在一场关于香港未来民航的谈判中,史久镛担任中方首席代表,与英国交通运输部的一名司长直接交锋。史久镛坚持原则,努力为中方争取最大利益,对方也不甘示弱,谈判进入胶着状态,整整持续了一夜。当黎明的第一缕阳光投进谈判室时,这名英国司长站起来,握住史久镛的手说:“尽管我们双方的分歧很大,但我还是要强调,与你谈判很过瘾。”1984年12月,中英终于签署《联合声明》,成功解决香港问题。在签字仪式上,史久镛就站在邓小平的不远处,撒切尔夫人动情地对谈判代表们说道:“我们看到了历史是如何写成的!”史久镛正是这一伟大历史篇章的书写者之一。
为了确保香港政权顺利交接,中英两国政府还成立了联合联络小组,负责落实《联合声明》和磋商政权过渡事宜,在谈判中表现出色的史久镛再次被任命为中方法律顾问。“(联络小组)工作时间之长,涉及问题之多,问题之复杂,在中英关系史上是史无前例的,在现代外交史中也很少见,”曾任中方首席代表的吴红波大使曾这样描述该小组,“它处理的很多问题在国际法和国际惯例中是没有先例的。”正是在这样一个创造历史的外交实践中,史久镛出色地发挥了法律专家的作用。2000年联络小组的工作落下帷幕之际,时任香港行政长官董建华给予小组成员极高的评价,称赞他们“功成身退”。
自上世纪80年代开始,史久镛还作为中国的法律顾问参加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世界银行)及亚洲发展银行的会议和谈判,参加了日内瓦裁军会议、中美投资保护协定的谈判等重大外交事务,为中国外交做出了积极贡献。
随着时代的发展,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各国愈发重视培养掌握一定国际法知识的外交官,中国也不例外。外交部部长助理刘振民在接受本刊采访时说:“目前,我国外交部公务员招录越来越强调专业背景的多元化,尤其重视对新外交官在国际法知识方面的培训与考核。”刘振民本人就是“文革”结束恢复高考后的第一批国际法专业硕士毕业生。毫无疑问,在未来中国将有越来越多像倪征、李浩培、史久镛这般优秀的法学家和外交官,推动中国外交向前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