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科研不端行为的制度借鉴与比较
2011-01-15张效英姚跃传陈卫平
张效英, 李 强, 姚跃传, 陈卫平
(合肥工业大学a.党政办公室;b.外国语学院;c.党委统战部;d.纪委监察处,合肥 230009)
防范科研不端行为的制度借鉴与比较
张效英a, 李 强b, 姚跃传c, 陈卫平d
(合肥工业大学a.党政办公室;b.外国语学院;c.党委统战部;d.纪委监察处,合肥 230009)
近些年来,科研不端现象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势,科研活动中的行为规范问题日益显现出其重要性。西方发达国家在科研不端行为的界定、认定、防范与治理等方面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与实践,并且从法规及制度上不断地完善对科研不端行为的约束,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这些有益经验对于加强我国学术道德建设,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科研活动管理规范体系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科研不端;界定;制度;措施;启示
随着中国经济的腾飞,国家对科学技术的发展越来越重视,对科研和学术活动的投入不断增加,中国科研创新水平因此获得了空前的发展,然而,科研不端行为也随之大量滋生。近些年来,学界科研道德失范、学术腐败等不良现象屡屡被新闻媒体披露,科研活动中的行为规范问题日益显现出其重要性。因此加强对中外防范科研不端行为的比较研究,找出差距,借鉴经验,有利于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科研活动管理规范体系。
一、中外关于科研不端行为的内涵界定及标准认定
1.内涵界定
科研不端,曾经也被称为“学术不端”或“科学不端”。科研不端行为是一种与科学研究所追求的求真、务实、创新观念和精神相悖的行为。它表现形式众多、涉及领域广泛,日益成为人们广泛关注的社会现象。对于科研不端行为的界定和定义,各国政府及相关机构先后有不同说法。美国政府于1988年首次提出“Misconduct in science”概念,并将其定义为“编造、篡改、剽窃、欺骗或其他在申请课题、实施研究、报告结果中严重违反科学共同体惯例的行为”[1]。2000年,美国联邦政府通过科学与技术政策办公室发布了科学研究不端行为联邦政策,界定科研不端行为是指“在准备、实施、整理以及发表等科研环节中出现的造假、篡改及剽窃行为。其中,造假是针对科研结果的,也就是指科研过程没有问题,但是为了迎合需要,人为导出结果,并且对结果进行记录和报告;篡改是指对研究材料、设备以及研究过程进行人为的掌控,改变或省略某些数据或结果,从而使得研究不能精确地在研究报告中表现出来;剽窃是指没有通过适当的方式占用他人的观点、研究程序、结果以及话语,也包括占用他人未发表的研究计划和手稿内容。”[2]自2000年以来,美国学界以及政府机构基本上都根据这个定义来进行科研不断行为的学术研究和政策实践,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2006年,我国科技部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等章程办法中,界定科研不端行为为“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各种造假、抄袭、剽窃和其他违背科学共同体惯例的行为。”[3]2007年,中国科学院正式发布《中国科学院关于加强科研行为规范建设的意见》,明确科研不端行为是指研究和学术领域内的各种编造、作假、剽窃和其他违背科学共同体公认道德的行为;滥用和骗取科研资源等科研活动过程中违背社会道德的行为[4]。
英国皇家物理学院、英国生命技术和生命科学研究理事会将“科研不端行为”分为三类:侵权、盗用他人成果;抄袭和剽窃;伪造数据和弄虚作假。德国马普学会(Max Planck Society)将其分为四类:故意的虚假陈述;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破坏他人研究工作;联合作伪以及其他具体情况。
综上不难发现,各国对于“科研不端行为”的认定均是基于主体的主观、有意、甚至是恶意作为。那些因受研究水平和能力制约等客观条件造成的、非故意的错误或不足,以及与科研无关的、非恶意的错误等行为,一般不被认定为科研不端行为。
2.认定标准
一旦接到不端行为的举报,首先要根据对科研不端行为的界定标准判定其是否为“不端行为”,确是如此才能根据相关规定采取相应惩罚措施。因此,如何认定科研不端行为至关重要,已经成为制定科研不端行为约束规范的核心内容,它包括内容和程序两方面的认定。
(1)不端行为的内容认定 许多西方国家明确界定了“科研不端行为”,并对不端行为的类别大致作出了区分。美国联邦政策除了对作假行为做出界定和分类之外,还规定了判断作假行为的基本条件:第一,是否明显违背相关科学研究共同体的规范;第二,行为是否具有故意、草率以及明知特征;第三,是否有充分的证据[5]。
在我国,中科院对“科研不端行为”有六条认定标准,即:在研究和学术领域内有意做出虚假的陈述;损害他人著作权,包括侵犯他人的署名权、剽窃他人的学术成果;违反职业道德利用他人重要的学术认识、假设、学说或者研究计划;研究成果发表或出版中的科学不端行为;故意干扰或妨碍他人的研究活动;在科研活动过程中违背社会道德。同时,还明确指出在研究工作中非有意的错误或不足,如:对评价方法或结果的解释与判断错误、因研究水平和能力原因造成的错误和失误等等,不能认定其为科学不端行为[4]。
(2)不端行为的甄别程序 科研不端行为是否被认定,直接关系到相关人员的的名誉和利益,是一个需要高度负责、细心处理的严肃问题。因此,对于科研不端行为的认定,各国都会采取谨慎态度,一般通过制定和遵守严格的认定程序以完成认定。美国政府在这解决这个问题上的做法最值得借鉴。2000年,哈佛大学依据联邦政府公布的《如何认定科研不端行为的政策和程序》明确规定了科研不端行为的认定程序,包括处理举报、询问和调查三个阶段。认定一项科研不端行为不仅需要遵循举报、举报评估、质询、调查、相关机构的监督与评审以及处罚等行政程序,而且需要遵循上诉、听证与司法裁决等法律程序。这种健康、有序、高效运作的层级监管机制以及及时、公正和秘密查处程序,为充分实现由上述制度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提供了重要的保证,进而也为美国成为迄今为止世界上防范科研不端行为效果最显著、制度最完善的国家奠定了基础。
二、防范和治理科研不端行为的制度比较
对于科学不端行为,世界上很多国家都设立了相关制度对之进行防范和治理,这些制度都各具特点,下面主要就美、德、英、日、中五国的具体制度进行比较与分析。
表1 美、德、英、日、中五国防范和治理科研不端行为的制度及特点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开展科研不端行为研究的国家之一,也是迄今为止建立预防科研不端行为的机制最为完善的国家。在美国,科研不端行为被视作“特殊手段的犯罪”,也称“脑力劳动犯罪”。美国对科研不端行为的惩治相当严厉,对各方的责任也都有清晰的界定。
德国政府虽然没有专门针对科研不端行为的行政机构,但就科研不端行为的惩罚措施而言,其要求最为严格,惩罚也最为严厉。在德国,科研不端行为不仅仅属于道德范畴,严重的则被认定为犯罪行为,行为人将面临罚款、解雇、取消学位、返还各类奖学金及科研资助等严重惩罚。英国发生科研不端行为的事例并不是很多。
英国之所以能够长时期地保持科研诚信,除了以学术机构为主,还与在科学界内科学家严格自律、传统习惯和全社会范围内务实求真的风尚及广泛覆盖的信用体系有着密切的关系。在英国,涉及科研不端行为的人员不仅会名誉扫地,而且会因此结束自己的学术生涯。
日本于2005年相继出现了“东京大学教授论文造假案”和“姐齿抗震强度伪造事件”,两起严重的科研不端行为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关注,引发了部分民众对日本科技人员的不信任感和道德谴责。作为日本最具代表性的科学工作者团体——日本学术会议,于同年7月发表了《科学研究中不端行为的现状与对策报告》。在此报告发表之前,日本并未建立任何专门负责处理科研不端行为的机构,也没有建立应对学术腐败的法律、法规体系。如有科研不端行为发生,通常交由涉案的相关单位设立临时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认定和裁决。自2005年至今,日本的政府部门、高等院校、学术团体、研究机构等均在进行积极的研究和讨论,希望早日建立完备的制度和实行完善的措施,有效防范科研不端行为。
中国于上世纪80年代开始进行科技体制改革,科技界随即开始了一场关于科研学术道德问题的旷日持久的大讨论。针对近年来学术不端行为频频发生的现状,我国政府也及时出台了一系列的科研行为规范。尽管我国政府已经在防范科研不端的问题上做出了很多的努力,但与我国目前存在的科研不端现象相比,仍需加快步伐、加大力度,以尽快形成系统、完善的防范机制。
三、西方发达国家防范和治理科研不端行为的主要措施
1.防范措施
西方发达国家防范科研不端行为的比较有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种做法:
(1)从在校学生入手,建立学会制度,倡导学术诚信美国各界很早就认识到,学生是未来从事科学研究的希望所在,培养学生的诚信品质无论对于科学研究,还是对于社会发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此,教育部门是科研诚信教育的主力军。美国的诚信教育在中学甚至在小学阶段就已经开始了。为了促使学生深入了解学校的诚信规定,许多大学都将诚信条例印制在新生手册中,在报到之际发给每位新生,一些大学每年都会专门举办一次“学术诚信周”等活动,强化学生的相关知识[9]。除此之外,学校还会通过网站、宣传短片和定期出版科研诚信刊物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开展宣传教育。McCabe(麦凯博)在各公私高等教育机构的学生调查显示:荣誉制度,无论是传统的还是修改过的,都能成功地减少校园作弊、剽窃等行为。如果它周围的环境强调学生学术诚信的重要性,并且与之结合的荣誉制度给予了学生实施学术诚信的倡议机会,那荣誉制度将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
(2)通过专业学会加强对科研工作者科学道德的培养 在防范科研不端行为的过程中,美国的专业学会组织作为一种学术和科研的共同体,通过制定专业写作规范、行业伦理、专业人员的行为规范等相关规则,强化科研操守,倡导道德自觉,有效地规范和约束共同体成员的科研行为。例如哈佛大学、耶鲁大学、哥伦比亚大学以及宾西法利亚大学法学评论社的《蓝皮书:统一注释体系》和现代语言学会的《研究论文作者手册》,为自然科学、法学、心理学、教育学和语言学等专业学科科学建立写作规范奠定了基础;医学会制定了《医学伦理守则》、物理学会制定了《专业行为指南》、心理学会制定了《心理学家的伦理原则和行为准则》……专业学会组织的规范、约束和支持作用,有力地推动了美国高校的科研诚信建设[2]。
(3)发挥社会力量的监督作用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开始研究防范科研不端行为的国家之一。在注重诚信的美国,民众对于科研诚信的认识普遍较高,给研究人员造成了保持科研诚信的强大社会压力。一旦有科研不端行为被揭穿,不论是诺贝尔奖获得者、其他名人,还是一般学者,其受到处罚的程度轻重姑且不论,但当事人在学术界将身败名裂是肯定的。因此,美国注重建立信息公开和快速反应机制,加强对媒体的正面引导,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信息传递、社会公众舆论等社会力量对科研不端行为进行广泛监督,从而对遏制科研不端行为发生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2.制裁措施
西方发达国家的大多数科研机构均已制定了相关的制裁措施,且内容大同小异。相比较而言,德国马普学会制定的制裁规范最值得借鉴。它明确了严重科研不端行为可能涉及的法律后果:第一,公务员法:罚款、减薪、调职、开除公职、减少或取消退休金;第二,劳动法:将不端行为记入人事档案,按照合同解除其与研究机构的劳动关系,以及其它按照德国相关雇佣关系的法律所采取的措施;第三,高校法:取消学位、学衔,吊销执教资格证书等;第四,民法:按照专利法、版权法等民事法律规定采取措施,如禁止出入某些场所、交出剽窃的资料、返还各类奖学金、科研资助费,赔偿损失等;第五,刑法:对构成个人隐私伤害、身体和生命损害,伪造、偷窃等违反国家刑律的行为,应予以刑事制裁[10]。
四、西方发达国家的做法对我国治理科研不端行为的启示
1.进一步完善评价机制
科研评价指标是科技工作者的重要导向。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科学研究的评价问题日益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重视。美国基础研究的主要资助部门——国家科学基金会(NSF),从1994年开始,每年向国会提出预算报告的同时,必须附一份绩效评估报告。法国采取宏观指标和微观指标相结合的办法,建立了比较完善的评价体系,不仅从经济、社会和文化多方面去审视科研实施的绩效,还从欧洲和国际范围内评价科研结果的意义[11]。上世纪90年代,日本科学技术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家研究开发评价实施办法大纲》,提出了建立“开放型”研究评价体制的基本框架。所谓“开放性”,即包涵评价标准的开放性、评价主体的开放性、评价结果的开放性和评价结果利用的开放性[12]。目前,我国的科技评价制度尚不完善,在具体评价工作中还存在着重数量不重质量、重名望不重实绩、重论文不重业务、重短期成果不重长远积累、重设施改善不重队伍建设等问题[13]。这些弊端容易导致学术成果评价非科学化,同时也驱使研究者不去潜心从事学术研究,转而投机取巧、粗制滥造,甚至不惜抄袭、剽窃。我们应当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遵照科技创新的内在规律,加快完善科学的评价体系。例如,在评价内容上,不仅要关注直接的、近期的和显性的价值,也要关注间接的、长远的、隐性的价值;在评价方式上,不仅要公开透明,还要主动接受学术界的广泛监督,以增强公信力[13]。
2.重点加强学术道德教育
科研不端行为本质上是一个科学道德问题,培养科研工作者的道德意识和慎独精神,是打击科研不端、实现标本兼治的重要途径。世界上许多国家的高校为加强学术道德教育、倡导学术诚信纷纷开设了与科学道德教育相关的课程,如美国佛罗里达州立大学开设了一门跨学科的“科学、技术与社会”课程。课程将科研不端、科学家的责任、科学伦理道德等问题置于科学、技术发展的历史发展背景之中,让学生了解科学的本质、重要性及其对社会的影响。反观我国高校,过于注重对学生单纯传授知识,忽视了对他们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诚信等方面的教育。我国的高等教育应将科学道德培养列入大学和研究生培养的必修课程,使学生清晰地懂得何为科研不端行为、何为良好科研实践,养成恪守学术诚信的自觉性和科学研究的慎独意识,力戒急功近利、心浮气躁、弄虚作假的不良习气。
3.加强政府介入、健全惩处机制
为实现对科研不端行为的有效惩治,西方发达国家纷纷建立了惩处机制,依照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给予如警告、终止并收回资助,取消所获科研资助或评审专家的资格等惩罚;对于由严重科研不端行为引起的法律后果,以上各国有关部门则通过相关法律实施法律制裁。反观我国,我们应加强政府对科研不端行为的介入强度,建立、健全应对科研不端行为的惩处机制,依托明晰、具体、刚性、可行的法律法规制度,对科研不端行为予以有力的监管与制裁。对于那些为了攫取经济利益的行为者应给予相关的经济制裁,使其因科研不端行为受到的惩罚比因此获得的利益更加严重;对于那些想要通过科研不端行为获取名誉或地位的人,应当限制其参与科研活动,并剥夺其享受国家资助研究的资格等,以提高其科研不端行为的成本和代价[14]。
4.实施“科研不端行为连带责任制”
在我国还有一种特殊的科研不端现象,即:某些高校、研究所等科研机构出于保护自身名誉、利益等考虑,存在包庇科研不端行为个体的行为,致使某些科研不端行为发生后,不仅得不到有效地遏制与制裁,反因受其所在科研单位的包庇暂时获得不同程度的保护。基于这种情况,我们可以借鉴美国政府的做法:对于监督和发现科研不端行为的政府科技部门和研究机构应当共同负有责任。政府部门对联邦资助的研究拥有最终的监督权,而研究机构对预防和发现科研不端行为必须承担主要责任,并对与该研究机构有关的科研不端行为进行调查、研究和处理。故笔者以为,立足于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要顺利实现对科研不端行为的有效惩治,必须坚决落实“科研不端行为连带责任制”,即:形成以科研不端行为个体为核心,辐射相关机构、相关责任人的网状连带机制,不仅对科研不端行为的个体实施严厉制裁,还对与之相关的科研机构、上级审批部门、主管部门等酌情予以追究和制裁,以从根本上提升科研人员及相关科研机构的道德自觉性和社会责任感。
5.建立科研数据和科研资料管理制度
防范科研不端行为的另一种途径就是要加强科研人员的防范意识,切实做好科研工作中的记录、保密及原始资料备份工作,谨防自己的研究成果被他人窃取。在我国,由于科研档案管理制度尚未健全,绝大部分科研人员是将最有价值的实验结果、技术材料、数据、表格、分析报告等核心材料,特别是原始技术、数据、材料作为技术秘密“自我保存”了,缺乏系统、有效的统一管理。因此,对于高校等科学研究基地应尽快健全科研档案管理制度,将科研材料和原始数据妥善保存,以有效减少随意侵占他人科研成果等科研不端行为的数量,控制伪造、篡改、编造数据等不端行为的发生风险[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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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Comparative Study of Western and Chinese Precaution of Dishonesty in Scientific Research and the Enlightenment
ZHANG Xiao-yinga, LI Qiangb, YAO Yue-chuanc, CHEN Wei-pingd
(a.Party and Administration Office;b.School of Foreign Studies;c.United Front Work Department of Party Committee;d.Discipline Inspection Commission and Supervision Division,Hefei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Hefei 230009,China)
In recent years,the increasing spread of dishonesty in scientific research has been witnessed,making the issue of setting code of conduct highly urgent.In western countries,the studies on dishonesty in scientific research have been conducted in the aspects of definition,affirmation,precaution and solution to enhance the sanctioning effect through legislation-drafting and regulation improvement.These rich experience is valuable for us to develop the scientific ethic and establish the management system of scientific research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dishonesty in scientific research;definition;system;measure;enlightenment
G3
A
1008-3634(2011)06-0051-06
2011-09-01
2010年度安徽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10030503010)
张效英(1956-),女,安徽亳州人,研究员。
(责任编辑 蒋涛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