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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钢厂的身份谜团

2011-01-12

方圆 2011年1期
关键词:丹江口市丹江钢厂

贺 忠

一个不复存在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原丹江钢厂破产了,赣商黄生林坚持认为,这次破产是不合法的,使得其在丹江钢厂租赁期间的2300万元财产不翼而飞

2006年12月31日丹江钢厂破产,事发4年之后,昔日丹江钢厂承包人黄生林却依旧无法理解这场谜局一般的破产,在苦苦追寻破产真相的同时,他也在四处奔波,期望可以解决破产遗留下来的种种问题。

遭遇被破产

2000年,湖北丹江口市政府大规模招商引资,黄生林正是在这个时候受到福建客商林仙官的邀请,共同租赁经营丹江钢厂,成立了丹江口市丹江钢铁有限公司。林仙官出任公司董事长,黄生林则成为了供销总经理。

仅仅过了6年,在2006年1月17日,林仙官便决定将将公司资产1600余万元全部股权重组给黄生林经营,但是黄生林也承担原公司的所有债务。原均州路办事处副主任白建富和原丹江钢厂长陈传西见证了此事。

黄生林自此开始独立掌控整个公司的经营运转,但是时间还不满一年,他便遭受了一次致命的打击。这次打击来自于2007年初丹江口市法院的一纸《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申请人丹江钢厂由于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长期亏损,不能清算到期债务呈连续状态,符合法定破产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宣告丹江钢厂破产还债。二、由本院指定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

法院宣布丹江钢厂破产,这让黄生林惊呆了,即使到今天,他仍然坚持认为这场破产是不合法的。

黄生林所指的不合法主要针对的是丹江钢厂的身份性质问题。根据《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条规定,破产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即集体所有制企业不能适用破产。而在黄生林看来,丹江钢厂一直都是集体所有制企业,不存在破产一说。

丹江钢厂的企业身份性质,成了整个破产谜局的关键。

众说纷纭的企业性质

丹江钢厂破产清算组工作报告曾经记载:丹江钢厂始建于1974年,地处环城南路54号,是全额贷款建立起来的集体所有制企业,隶属于均州路办事处。但是在丹江口市法院(2007)丹民二破字第1-2号《民事裁定书》中,丹江钢厂却被认定为全民所有制企业。

对于丹江钢厂企业性质的变更,记者曾前往丹江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求证。注册登记科的负责人告诉记者:“工商部门变更登记是依据当地政府批文、企业申请、产权登记证明等相关材料进行变更登记,我们只是按程序办理。”

在工商局的档案资料中,记者查到了一份1994年元月8日由丹江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签发的文件——《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丹江钢厂的通知》[丹政办函(1994)6号],全文如下:为了充分利用我市电力资源,加快发展冶金工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成立“丹江钢厂”,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隶属丹江口市均州办事处领导。

不过当时丹江钢厂法定代表人蔡光慧在1994年元月10日的注册申请却与这份公文有所矛盾。注册申请显示,丹江钢厂虽然按照市政府的通知由集体所有制变更为全民所有制企业,但是却由丹江口市冶金局领导。

关于丹江钢厂的性质,记者在丹江口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却得到了完全不同的答案。资产科胡科长十分肯定地对记者说:“丹江钢厂不属于国有企业,因为我市国有企业只有6家,我们非常清楚。丹江钢厂绝对是大集体企业,隶属均州街道办事处管理,其企业负责人都是街道办事处公布和任命的。再者市政府更不可能下文改变企业的性质,我们这里没有丹江钢厂任何资料,我可以保证不是国有企业。”

曾经分管过丹江钢厂破产案的丹江口市法院费姓审判委员会成员在回应丹江钢厂企业性质问题时说:“在受理丹江钢厂破产时,我们只看他们提供的《营业执照》,其他不需要我们管。”

后来丹江口市法院也出具了相关资料,以此证明丹江钢厂已经由集体所有制转变为全民所有制,不过在时间上却与上述的政府文件有所冲突:丹江钢厂是1998年5月为寻求与省内钢铁行业联合,按正常程序申请由集体性质转为国有性质并一直沿用至企业破产。

离奇的破产过程

2007年5月25日,即丹江口市法院裁定丹江钢厂破产半年之后,丹江钢厂的1550万元的股权被转让,并使用的是丹江钢厂的公章,而这一切居然都是在法院的默许下进行的。承办丹江钢厂破产案的法官王寒对此也做出了回应:“是政府要我们搞的,这是假的。当时只是为了保住钢厂的《生产许可证》,做了个假转让协议,因为国家规定年产30万吨以上的钢厂才能保留下来,所以从文字上搞了这个假协议。之所以要这样做,是因为《生产许可证》非常难办,要保住它也是当地方政府的旨意,《生产许可证》要留给现在右岸的丹福钢厂使用,对于此事我自已也难自圆其说。”

王寒所说的丹福钢厂,其实和丹江钢厂有着莫大的关联。2002年2月5日,丹江钢厂与丹江口市福鑫钢铁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并协议:原丹江钢厂与丹江口市福鑫钢铁有限公司合并,成立丹江口市丹福钢铁有限公司,原丹江钢厂以其全部资产评估为1550万元投入丹福钢铁有限公司成为丹福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占51.2%),其法定代表人白建富成为新设立的丹福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生产许可证》上也变更为新成立的丹福钢铁有限公司。

根据这份协议,丹江钢厂在破产的4年前就已经失去了法定主体资格,早已不复存在。

湖北楚义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宋经传认为:“对一个早已不复存在的丹江钢厂进行破产,程序上严重违法。即使原丹江钢厂还存在,也不能依据《企业破产法(试行)》破产。因为,《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条明文规定:“本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破产法》若干问题意见第74条规定:“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的破产还债程序,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无处追寻的财产

黄生林告诉记者:“我在丹江钢厂租赁期间购买的设备、财产、生产资料以及一些成品、半成品等都被法院作为丹江钢厂的财产破产掉。”随后他出示了湖北嘉信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2006第092号评估报告书,在报告书中的《盘点表金额汇总》、《丹福钢铁有限公司盘点表(黄生林名下)》等材料明确了黄生林的私有财产,其市场价格为1300万余元,以及500多万元的备品配件。由于丹江口市政府在2006年的干预及企业破产,已支出直接开支费用400万余元,总计2300万余元。

由于租赁合同没有到期加上自己的财产没有合理的补偿,黄生林与股东开始上访投诉和维权,其间当地政府与黄生林协商补偿,但由于补偿金额有较大的差距导,协商一直被搁置。

正当黄生林四处告状时,一场牢狱之灾向他袭来。2008年1月17日湖北省十堰市(丹江口市隶属于十堰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和丹江口市公安局经侦大队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黄生林实施刑事拘留。

2008年11月15日,丹江口市法院下达刑事判决书,判决书中称:“经依法审理查明,2005年3月,被告人黄生林承包丹江口市丹江钢铁有限公司后,由于企业产品积压,资金周转不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以入股分红、期限一年、承诺15%——20%的高息为诱饵,采取打白条加盖公章的方式,在社会上先后向王长城、王玉杰、王艳荣、郑海勇、喻法治等22人,吸收公众资金159万元。截止案发,黄先后退还本金112.5万元,支付利息4000元,尚有吸收资金46.5万元未退还。”

法院认定黄生林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2万元。后来黄生林上诉,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为一年半,现本案在申诉再审中。

出狱后的黄生林并没有停止索要财产,但是法院方面对当事人声称,是陈贞光私自卖掉了黄生林的财产。

陈贞光是一名福建商人,2006年6月12日,黄生林曾与他谋求以资产与资金组合的形式组织生产,虽签订合作意向,但陈贞光拒绝进行登记注册,公司也就没有成立,导致该协议没有履行。

2007年5月28日上午10时原丹江钢厂32栋房产、133台套设备(其中大部分属于黄生林的私有财产),还有厂区76903平方米的划拨土地使用权,都在湖北汉海拍卖公司举行的拍卖会上整体对外公开拍卖,最终以3090万元与外商独资襄樊奥华房地产有限公司成交。而出席此次拍卖会的丹江钢厂的代表正是陈贞光。

拍卖结束后,陈贞光不知去向。

北京理工大学胡星斗教授在获悉整个案情后说:“实际上本案中黄生林与陈贞光的合作协议根本就没有履行,陈贞光也不是公司的法人代表,公司也没成立,把黄生林的财产处置给陈贞光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典型以执代审。因为黄与陈之间的协议不是生效的法律文书,根本不能作为执行依据。正确的做法是由人民法院将承租户黄生林的财产依法拍卖变现提存,待权利人黄生林出狱后进入执行程序。本案还可以通过上级检察机关的审查和复核,进入法律监督程序,如涉嫌职务犯罪检察机关可由民事调查转为刑事侦查。”■

责任编辑:张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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