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的文化网络”视域中农村社区治理逻辑研究
2011-01-09欧阳爱权
欧阳爱权
(温州医学院,浙江 温州 325035)
“权力的文化网络”视域中农村社区治理逻辑研究
欧阳爱权
(温州医学院,浙江 温州 325035)
杜赞奇“权力的文化网络”模型可以用来探讨当前浙江乐清地区不同的文化网络对农村社区治理的影响和制约:宗教文化网络与公共权力间关系无涉,但必须警惕不法宗教可能引发农村社会秩序失范的潜在风险;宗族与家族文化网络专注于利益博弈,并非促进村民自治现代价值的自觉生成,有可能是阻碍村民自治的传统内生要素;基层政权对农村治理制度供给与保障的职能尚未到位,未能创造村民自治的理想环境;基层社会整合难度加大,村规民约未能实现村民自治价值观念向生活世界的有效渗透,缺乏价值重建的时代功能。
文化网络;宗教;宗族与家族;基层政权;村规民约
“权力的文化网络”是美籍学者杜赞奇提出的一个重要概念。杜赞奇基于“权力的文化网络”模型对中国华北20世纪上半叶的乡村社会权力结构实行了社会学式的考察。所谓“权力的文化网络”分析模型,是指由乡村社会中多种组织体系及塑造权力运作的各种规范构成的紧密的网络系统,是乡村社会集团和个人进行活动的参照坐标。在这里,“文化”指扎根于乡村社会组织之中而为人们认同的象征和规范,主要指宗教信仰、家族条规、乡村规约等。“权力”是指个人、群体和组织通过各种手段获得他人服从的能力,这些手段包括暴力、强制、说服以及对原有权威和法统的继承。这一概念意味着村庄权力是基于特定文化网络基础上得到实现的。杜赞奇认为,乡村组织关系很少是同晶结构的,而是以各种形式错综交织,形成一个个权力关系网结,汇聚了地方政权、家族、宗教、民间组织等权力主体,村庄平面上的权力斗争以及国家政权企图深入乡村社会内部加强社会控制的努力都是以这些网结为中心而展开。此外,“权力的文化网络”的基本功能之一,在于提供包括宗教信仰、家族情感和乡村人们所承认并受其规约的是非标准和规范,并且能够导致村民对权威合法性的认同。
一、宗教文化网络:个体信仰与公共权力的关系无涉
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出现的一种文化现象,属于社会意识形态。宗教的主要表现是:相信现实世界之外存在着超自然的神秘力量或实体,认为该神秘力量或实体统摄万物并拥有绝对权威,主宰自然演变并决定人世命运,人们对之产生敬畏与崇拜心理,并引申出相应的信仰认知、教义体系、仪式活动。宗教作为一种精神文化,有着深厚的历史根源和现实基础,它为人的精神世界提供终极关怀,影响并塑造人们的价值理念和行为准则,尤其是宗教的教义和教规,对信徒的现实生活起着重要的规范作用。中国传统农村主要秉持佛教与道教的宗教信仰体系①笔者不主张将儒家学说视作宗教。德国著名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在《儒教与道教》一书中将其视作宗教之一。,或者是两者的混合物,实行多神崇拜,具有较强的实用心理和功利色彩。传统农民的宗教信仰主要关注此岸世界,而不是彼岸世界。也就是说,主要不是为了道德上的升华和灵魂的救赎,而是出于对自然、社会客观力量的敬畏,以神灵作为中介,换取世俗的功名、利禄和幸福,比如,升官发财、金榜题名、治病生子、免灾避邪、去祸消灾、走运降福等,表现出索求型的信仰心态②中国村民的宗教信仰并非是系统性的、严格性的宗教信仰,具有功利性、随意性和混杂性。当然,从根本上来讲,任何宗教信仰都有其功利性的一面,只是表现形式不同而已。。宗教信仰活动直接间接地受到各种社会的、政治的复杂因素的影响与制约,并非运行于社会真空之中。历史上,我国宗教作为民间文化的重要一支,很少涉及政治领域与政治活动。除了农民少数起义曾经借助宗教外,宗教更多的是作为应付生活问题的日常手段。在全球化的今天,文化成为国家竞争的软实力并日益成为不同文明交锋的重要手段,宗教极有可能成为推行特定价值观念的重要渠道或手段。当然,受当地统治权力的监督,这一行为可能是隐性的、模糊的。对于宗教的认知,其实不同社会群体、个体可能持有不同目的和态度。如,部分人可能将宗教仅仅视作一种祈福消灾或自我调适心灵的工具,而忽视宗教其它方面所暗喻的意义和企图;另一部分人则可能将宗教当作挑战执政者政权、排斥其它宗教或实行种族歧视的重要工具,尤其是极端的原教旨主义者。邪教或不法宗教则往往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教徒身心健康、挑战国家基层政权权威。
建国后,我国宗教文化受到了批判,曾经一度销声匿迹。然而,民间中的鬼神敬畏和因果报应等与佛教和道教相关的宗教碎片因子却作为个体精神信仰和道德伦理规范仍然潜藏在普通大众的内心深处并付诸实践。改革开放以来,思想文化领域渐渐宽松自由,宗教文化记忆获得了重振机会,本土宗教与外来宗教活动不断公开化,并且在农村基层社会不断发展壮大。温州地区的佛教和道教文化源远流长,全市的寺庙和道观星罗棋布,装饰得金碧辉煌。除了本土性宗教外,温州的基督教于元朝时已传入中国,史称“也里可温”③蒙古语,意为:有福缘的人。。近十多年来温州地区基督教势头发展迅猛,信教人数在不同群体中不断增长。从总体上看,道教主要是农村中、老年人的信仰对象,怀着消灾去邪、趋利避害的愿望,带有明显的神秘色彩和功利色彩。佛教则无论男女老幼均可成为其信众,是一种世俗化的农村宗教,除了纯粹的僧侣信徒外,农村大众主要基于趋利避害、自我心灵调适而从事佛教信仰。基督教的知识化趋向越来越明显,在青年知识分子中间传播尤为迅速。温州自1877年于花园巷建教堂后,城乡各地教堂渐增,至1920年有321座,2000年达到1271座,其中:温州市区有222座,乐清154座,瑞安199座。温州宗教文化的多元信仰格局会在不同的宗教之间形成相互制约的宗教文化网络格局,表现为基督教和佛教道教进行信徒争夺,从而形成了具有特定张力的宗教文化网络体系。2011年,通过观察浙江省乐清市虹桥镇X村发现,宗教信仰对村庄政治社会活动的影响并不明显。虹桥镇X村本村人口逾2000人,城镇化程度高,外来民工约11000人。
乐清市虹桥镇X村村民宗教信仰状况调查表④X村的村民宗教信仰主要是佛教与道教的混合体,佛道已经没有明显的界限。
乐清市虹桥镇X村村民宗教信仰缘由调查表
宗教文化网络体系对农村社区自治影响不显著,这主要是由村民的信仰目的、信仰方式、法律规定所决定的。现代化的祛魅、国家法律制度的安排、文化价值观念的多样化以及不同宗教间的竞争使宗教信仰与基层权力动作保持着特定距离。我国实行政教分离的政策,规定宗教不得干预政治活动,从宪法上对宗教活动范围给予了明确界定。从宗教起源来看,对自然力量与对社会力量的恐惧与敬畏推动了宗教的产生。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们对自然现象的了解以及对自然力的不断征服,关于自然力量的神话和迷信也随之消失[1](P29)。当前农村宗教的复兴,主要与社会因素有关。一方面,村民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生活过程中日益增加的风险和不确定因素产生担忧与规避心理;另一方面,传统价值伦理规范的解体导致村民本体性价值与社会性价值迷失与断裂①贺雪峰认为人的行动理由或行为意义可分为三个不同层次:本体性价值、社会性价值和基础性价值。本体性价值关心的是人与自己内心世界的对话,涉及人生的终极关怀和意义,是一个人得以安身立命的基础;社会性价值是关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关于人在群体中的位置及所获评价,关于个人如何从社会中获取意义的价值;基础性价值解决的是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包括物质需要的满足问题。参见贺雪峰著:《什么农村,什么问题》,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50~256页。,造成大众心灵和价值取向无所归依。X村村民的宗教信仰具有明显的功利性:消灾解难、求财求平安占了信仰比例的73%以上。其次,村民以佛教和道教的混合信仰为主,其信仰主要基于自身事务或精神寄托,一般不会干涉他人的宗教信仰。第三,X村的宗教信仰总体上是理性的,具有明显的利益计算。虽然对自然力量的畏惧和社会风险因素造成的不安心理是村民从事特定宗教信仰的根本动力。然而,一旦宗教无法对人们的切身利益实现保障时,人们就会产生置疑、选择其它的宗教信仰或放弃宗教信仰。
对农村宗教文化的发展态势必须给予长期跟踪和密切关注。当前农村基层宗教活动对农村社区治理呈弱性或隐性影响,对农村社区权力的影响短期内和表面层次上并不显著。宗教作为一种精神文化,无疑对人们的伦理精神起着约束和规范的作用。部分农村“地下宗教”的兴起,值得社会的关注和警惕。
二、宗族与家族文化网络:利益博弈与村民自治的逻辑悖反
家族与宗族都是在家庭的基础上产生的。“宗指的是亲族之中奉一人为主,族指凡血缘有关系之人”[2](P371)。宗族则是由同一男性的后代组成、以单系大家庭的血缘扩张为基础的家庭集合体[3](P197-200)。家族是由若干具有较近血缘、姻亲关系构成的家庭集合群簇,血亲关系是其联合的天然纽带。严格来讲,宗族与家族并非简单的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家族并非完全可以纳入宗族这一集合中。宗族主要标志是姓氏相同,这是区分宗族群体的根本性标志。也就是说,群体的识别是以姓氏为根据的。然而家族构成因子并非可以完全纳入宗族集合中。因为,以姻亲结成的家庭构成一定的家族体系可能分属于不同的宗族体系,尤其是与村庄外姓结成的姻亲关系。结果就出现了宗族与家族在关系身份上错综复杂的局面。
从利益处理关系来看,农村群体首先关注的是较近血亲家庭成员的利益。比如,在同一个宗族村庄内,尽管大家都祭祀着共同的祖先,然而在村庄利益分配时,并非绝对做到一视同仁,而是趋向于以家族群体利益为优先。一旦与外姓不同宗族群体发生利益冲突和权力争夺时,这些分属于不同家族的同宗成员又会暂时联合起来,一致对外。这样宗族与家族间的利益博弈就有可能与村民自治的权力和利益分配纠结在一起,形成村庄政治社会活动的复杂图景。传统宗族或家族族规对村庄具有行为规范和精神凝聚的功能,可以处罚甚至剥夺宗族或家族成员的性命。当前,传统族规已经被普适性的现代国家法律所置换,剩下的是宗族家族可以被用作增强利益博弈能力的组织形式,以便造就村庄资源有利于特定群体的分配格局,造成宗族家族观念得到某种程度的复兴。从逻辑上而言,家族观念比宗族观念更为深入、更为强烈。宗族与家族的认同和行动观念必然渗透和影响村民自治的各个环节,包括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如乐清部分村庄换届选举过程中出现的贿选现象,宗族和家族因素毫无疑问在其中也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
宗族和家族的文化网络对村庄权力的影响是显著而深刻的。周晓虹在对苏南昆山周庄与浙江虹桥的比较研究中发现,改革开放以后,温州地区出现了宗族意识及活动的复活。在乐清、永嘉等地,重修庙宇、宗祠、坟墓、重撰族谱以及看风水、祭祖奉神等风盛一时[4](P291)。乐清市的宗族还有较明显的特征,在这里自古以来就有着一些大姓宗族的存在,影响深远。宗族和家族观念对基层村庄权力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村庄权力及资源的争夺与分配上。如虹桥镇X村主要由陈杨两姓构成,陈姓人任村主任,那么杨姓人任党支部书记,从而达到村庄权力分配在不同姓氏间的“均衡”。X村的陈姓出国务工人员及华侨人数较多,为了便于与基层相关部门打交道办理出国手续,上届换届选举时国外陈姓侨民积极筹措活动资金,将陈姓村民候选人推上村主任这一职位。一般来讲,在不同姓氏组成的村庄公共权力活动空间中,宗族的影响力会表现得突出一些。因为不同姓氏间的权力利益博弈往往关系到同一姓氏群体在村庄中的地位和面子问题。本宗族有没有能力、团不团结、兴不兴旺,主要体现在其整合能力和博弈能力上。如果宗族代理人能够为本姓氏群体争得更多的资源和权力,那么他在本姓氏中的口碑和威望就会增加。但是,在同宗同姓氏的村庄中,由于外面宗族牵制力量的缺失,基于家庭资源、血缘情感、利益关怀等要素将推动村民的认同单位退缩到家族这一更小的组织单位上。而此时村庄宗族这一认同和行动单位往往通过修谱和修祠堂等弱方式予以表达。在温州地区,农村群体分化一方面冲击与瓦解了宗族的大部分传统功能;另一方面部分村庄家族势力的坐大以及对村庄权力资源的掠夺,则可能导致村庄权力的黑恶化与横暴权力的发生。
乐清市虹桥镇X村宗族祠堂修建看法调查表
乐清市虹桥镇X村村民基层村干部选举趋向调查表
宗族家族文化网络阻碍着村民自治权力的真正实现。“宗族观念和家族势力是农村走向现代化的绊脚石”[5](P135)。于建嵘也认为,宗族势力具有落后的一面,是一种反现代的社会组织形式。这种血缘方式联结的社会组织,将在一定的程度上制约个人的发展和现代社会组织的发育[6](P615)。没有现代公民素质观念的真正生成,村民自治制度的价值和功能必然无法真正释放出来。美国著名的现代化问题专家英格尔斯深刻指出:“痛切的教训使一些人开始体会和领悟到,那些完善的现代制度以及伴随而来的指导大纲、管理守则,本身是一些空的躯壳。如果一个国家的人们缺乏一种能赋予这些制度以真实生命力的广泛的现代心理基础,如果执行和运用着这些现代制度的人,自身还没有从心理、思想、态度和行为方式上都经历一个向现代化的转变,失败和畸形发展的悲剧结局是不可避免的。再完美的现代制度和管理方式,再先进的技术工艺,也会在一群传统人的手中变成废纸一堆。”[7](P4)从逻辑上讲,以血亲关系为交往标准的宗族和家族观念显然与村民自治强调的个人权利为本位、民主平等为原则的现代理念相违背。当今国内大部分村庄公共伦理观念和权利义务观念尚未深入人心或尚未成为大部分村民的自觉实践标准,宗族与家族的认同标准暂时填补了社会转型阶段村民交往行为中的秩序真空。然而,行为的短期理性往往是以行为的非长期理性为代价的,从长期上看,宗族和家族观念必然造成农村社区治理成本的增加,并阻碍村庄治理现代逻辑的顺利生成和彻底实现。现代制度体系和合格的公民素质成为实现这一目标不可或缺的关键要素。问题是,现代公民素质的生成并非是件一蹴而就的事,它往往与国家、地区的文化传统、价值取向、风俗习惯、文化自觉程度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宗族与家族文化的式微直至完全退出历史舞台必然是漫长的、曲折的历史过程。现代化问题归根到底是人的现代化问题,特别是人的文化心理、价值观念、思想意识的现代化问题[8](P3)。否则,传统惯性必然继续存在下去,从而阻碍村民自治活动的真正实现。如村庄贿选问题、搅乱选举秩序问题、公权私用问题以及村庄公共权力近亲繁殖等问题。
三、基层政权文化网络:乡镇权力与社区民主的内在张力
村民自治能否真正实现要受整个村庄外民主化程度的影响和制约。实践证明,村民自治很可能因外部体制压力而扭曲异化。因此,基层政府权力的性质、配置和运作状态对村民自治有着深层次影响。内卷化(involution)又译为“过密化”,源自美国人类学家吉尔茨《农业内卷化》一书。根据吉尔茨的定义,“内卷化”是指一种社会或文化模式在某一发展阶段达到确定形式后,便停滞不前或无法转化为另一种更高级模式的现象。黄宗智在《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中把通过在有限的土地上投入过量的劳动力来获得总产量增长的方式,即边际效益递减的方式,称作没有发展的增长即“内卷化”。杜赞奇在《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9年的华北》一书中提出了国家政权内卷化的概念。他使用这一概念不完全符合吉尔茨的定义。“政权内卷化”与农业内卷化的主要相似之处在于:没有实际发展的增长(即效益并未提高);固定方式的再生和勉强维持(如赢利型国家经纪)。其不同之处在于:正规化和合理化的机构与内卷化力量经常处于冲突之中;功能障碍与内卷化过程同时出现。杜赞奇认为,进入20世纪的国民党政权不是靠提高自身效率来扩大财政收入的,而是靠扩大外延——增设机构和增加税种来达到这一目标,结果导致国家财政收入增长伴随着“赢利型经纪人”贪污贿赂的增长,这是国家政权内卷化在财政收入方面的表现,它表明解放前20世纪中叶国民党政权现代化的努力遭到失败。
基层权力文化网络体系主要由三个方面构成:一是基层乡镇政府行政权力的运作;二是基层乡镇党委对村民自治的影响;三是村委会与村党支部的权力配置方式。基层乡镇政府是集国家行政职能与社会管理职能于一体的基层组织,与村民直接发生联系。国家治理效果如何主要取决于基层政权与农村社区间的关系处理上。基层政府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但与村委会不属于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依据村委会组织法规定,基层政府不得干预村民自治范围内的活动事项。然而村党支部直接受乡镇党委的领导,而村党支部又负有领导村委会行使自治权的职能。毫无疑问,乡镇党委和乡镇政府在某种程度实际上是合一的。结果,很可能使村委会处于十分尴尬的境地。例如,传统压力型体制造成了乡镇政府职能“越位”,压缩了村委会自治的活动空间,使村委会活动行政化或半行政化并沦为代替基层政府征收税费的工具。另外,对“领导”概念的界定不清,也可能出现党支部与村委会的权力关系矛盾与摩擦①丁友良认为,不能把党的领导作庸俗化的理解,也不能简单地认为村委会与村党支部的关系,实质是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与党的领导关系。在农村基层,村委会只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就是坚持和服从了党的领导。村党支部作为党在农村的最基层组织,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村党支部要更多地起到宣传员、监督员、联络员和信息员的作用。即宣传党的政策,监督村委会权力的行使和村务公开状况,联络上级党组织和本村党员,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参见《试论村民自治中党的领导》,《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1期。。其结果或者党支部凌驾于村委会之上,成为村里的“一把手”,取代了村民自治的职能;或者造成村庄公共权力分裂,村委会和村支部两个班子并驾齐驱,令村民自治流于形式。实践证明,一旦乡镇基层政权出现内卷化的趋势,行政压力体制下必然难以实现村民自治活动正常运转。因而基层政权的改革状况就成为影响乃至决定村民自治命运成败的关键。由税费改革启动的一系列乡镇体制改革,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就是为了抑制和防止基层政权内卷化,同时为推动村民自治提供更为广阔的生存空间②于建嵘认为,村民自治作为一种国家的制度安排,体现了让村民当家作主的基本精神。但是在具体的实施中还存在许多问题,其中最主要的它还是乡政府的行政工具,很难代表农民说话。农民缺乏保护自己佥权益的代言人。而且乡镇政府对经济利益的追逐很容易成为一种依靠权力的掠夺行为。参见《岳村政治》,第566、615页。。
乐清市虹桥镇X村村民对基层政府与村民自治的关系调查表1
乐清市虹桥镇X村村民对基层政府与村民自治的关系调查表2
但是,农村社区治理仍离不开基层政权的理性介入。首先,国家的部分公共事务,如征兵、计划生育等工作需要村委会协助完成,村委会不能完全撇开国家的公共事务而自行单干。另一方面,我国村民自治还处于不成熟的发展阶段,村民的现代公民素质尚未完全生成,这样的村民自治很可能沦为一种与现代民主法治精神相背的“村治”活动。因而,监督与确保村民自治章程的真正贯彻与执行就成为基层政府必须承担的重要职责。当代村庄社会是一个异质显著,社会分化明显的熟人型社会,村庄的整合难度日益加大。传统伦理秩序的式微、新的道德规范又尚未完全建构,造成乡村规则秩序的断裂。村民的行为活动、价值取向、心理意识呈多样性、多元化的特征,村庄难以形成合力。在这种情况下,以基层政权来制约与规范处于强势地位的村干部就成为必然选择。如果个体出面去挑战单个或整体村干部,很可能由此付出巨大代价。由于村治受到宗族家族势力、村庄派别等种种不良因素的影响,村民自治活动并非如理论预设那样一帆风顺。对于一个自发的、散乱的村庄社会而言,以理论上的公共交往或公共理性理论预设往往是苍白无力的,而重要的是基层政权应当提供行之有效的制度架构和制度保障,确保村庄治理制度的现代逻辑和价值理念的自觉生成。村庄并非是封闭性的系统,它不仅要受到传统的文化价值观念的影响,而且还要受到同时代的村庄外的社会价值观念的影响。如何制止和惩罚村庄公共权力运作中发生的不法行为,就成为村民关注的事项,也是当前村民自治能否实现正常化的关键。
四、村规民约:价值多元与秩序认同的艰难耦合
村民自治是一项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制度。村民自治不仅要实现对村干部行为的有效制约和规范、发展村集体公益事业,而且更深层的历史任务是实现移风易俗,不断促成现代公民素质的生成。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指出:当风俗一旦确立,偏见一旦生根,再想加以改造就是一件危险而徒劳的事了;人民甚至于不能容忍别人为了要消灭缺点而碰一碰自己的缺点,正像是愚蠢而胆小的病人一见医生就要发抖一样[9](P60)。卢梭将风尚、习俗,尤其是舆论视作与政治法、民法、刑法相并列的第四种法律,认为它是“一切之中最重要的一种”。他认为,这种法律既不是铭记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的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创制精神,而且可以不知不觉地以习惯的力量代替权威的力量[9](P73)。村规民约就是特定村庄的习惯法,具有社会规范和道德教育的功能。所谓村规民约,一般指村民在其生产、生活中形成的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利用道德约束机制,进行自我管理的民间行为规范。从内容精神上来看村规民约是在国家有关法律和村民自治章程指导下制定的,不得侵犯村民合法权益,与国家法律法规不得相冲突。从形式上看,村规民约是一种禁止性规范,全面具体地规定了村民的日常交往行为准则,它可以不断激发村民扬善抑恶、存真去假、爱美憎丑的上进心。同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村规民约的内容和形式也需要不断完善,现代民主、平等、法治的精神要素必须不断纳入其中。
村规民约是实现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重要渠道,是村民自治的主要表现和重要内容。村规民约至少包括:社会治安、防火、风俗改造三个层面。X村的村规民约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土地管理、计划生育、公共卫生、水利和村公共设施、森林和防火、社会治安。村规民约的权威要由村庄合力以及村委会的组织赏罚提供权威支撑,否则只能流于形式。当前部分村庄的整合难度加大,这主要是由于村民的分化所致。温州农民分化地域不平衡。一般而言,经济越发达则农民分化速度越快,反之,分化速度越慢。对全国经济百强县的乐清市而言,尤为如此。2004年,乐清的农村劳动力是65.37万人,从事农业的劳动力人数是19.55万,占29.9%。农民社会群体分为:农业劳动者、农兼营阶层、工贸劳动者、个体工商户和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主、农村知识分子、乡村管理者七个阶层。农民的分化,不仅仅是职业身份的转变和生活空间的转移,更是农村社会文化属性的转变过程以及各种社会关系的重构过程。农村社区的特征和功能发生一系列的变化,农村社区结构系统已由封闭性趋于开放化;人口群体已由同质化趋向异质化;社区经济活动由简单化趋向复杂化,社区组织由行政归属超于自治性的利益归属。社区治理尤其是村规民约亦需进行相应的变革和完善。
非成文的风俗习气也会影响到村民自治的绩效。X村人情面子、攀比炫耀等因素,成为乐清农村发展过程中越来越显著的村庄行为和社会心理。例如,在儿女结婚时,父母应为儿女婚礼准备最好的彩礼与嫁妆;在可能的条件下,摆设最丰盛、最贵的宴席。为死者安排的葬礼时,活动越有排场、坟墓建造越豪华亲属的脸上就越有光彩。这些行为视作一种需要“夸耀”和“显示财富和资本”的消费场合[10](P86)。否则,面子上挂不住,在全村人面前抬不起头。这些村庄观念无时无刻不在影响着乐清农村的消费观念和行为特征。村庄的评价俨然构成了个人社会地位和声望高低的重要依据,基础性价值和社会性价值扭曲畸形。村民自治所呼唤的平等、民主、法治价值观念未引起普遍性重视或成为村庄社会的价值主流。因而在村民自治过程中,如何实行有效的村规民约制度的合理安排,能否积极引导村庄文化价值观念的走向,也关系到村庄治理的成效高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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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爱权(1976-),男,湖南永州人,温州医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农村政治社会学。
D631
A
1671-7155(2011)05-0023-06
10.3969/j.issn.1671-7155.2011.05.004
2011-07-11
温州市科技局2010年第二期科技计划项目(项目号:2009R0213)的阶段性成果。
(责任编辑 汪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