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2011-01-01罗启圣
经济师 2011年5期
摘要:我国旅游业发展迅速,开始向旅游强国的目标迈进。然而与旅游业的发展速度不相协调的是,我国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的状况没有多大改观,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仍然容易受到侵害。文章从分析旅游者合法权益被侵害的原因入手。提出一些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对策。
关键词: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2.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05-257-02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闲暇时间的增多和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旅游业得到快速发展。目前,我国已成为世界第四大入境旅游接待国,亚洲第一大入境旅游接待国。根据世界旅游组织的预测,到2015年我国将成为世界第一大入境旅游接待国和世界第四大出境旅游客源国,我国已经成为世界旅游大国,正在向世界旅游强国的目标迈进。旅游活动逐渐成为人们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旅游业的快速发展,给人们的旅游活动带来极大方便。然而,与此同时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也受到越来越多的侵害。各种旅游投诉和纠纷不绝于耳,很多学者都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如何保护旅游者权益的对策。这一问题似乎并没有得到缓解。近年来有越演越烈的趋势,严重影响了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本文欲通过对旅游者合法权益被侵害的原因入手,提出一些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对策。
一、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是指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利益。主要包括知情权,获取相关知识权,自主选择权,安全保障权,求偿权,公平交易权,受尊重权等等,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是旅游者的愿望和要求,是旅游业发展的源泉和动力。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必须切实得到保护。
二、旅游者合法权益受侵害的原因
1、从旅游者的角度来分析。(1)没有针对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的专门法律。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专门针对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的法律,只是在一些专项法律法规中涉及到时旅游者权益保护的内容,而且立法的层次比较低,涉及到的法律法规多而分散,甚至还有自相矛盾的地方。即使旅游管理专业的人士在全面掌握这些内容时都比较困难,更何况是非专业的普通旅游者,在分散的法律法规中涉及到旅游者权益保护的规定相互矛盾时,旅游者更是无所适从,找不到可以维权的依据。(2)旅游者的法律意识淡薄。许多旅游者法律意识淡薄,缺少自我保护意识,比如在签订旅游合同时,随意浏览一下就在后面签上自己的名字,导游人员没有佩戴导游证上团。也觉得习以为常,对自己有什么权利也不甚了解,这样使得一些旅游经营者有机可乘。利用他们的弱点来侵害他们的权益。(3)旅游者缺少心理防御机制。有些旅游者贪图便宜,看到旅行社打出的“零团费”、“负团费”的活动。不假思索的就报名跟团出去旅游了,殊不知,“羊毛出在羊身上”,作为旅游企业不会做赔本生意的,旅游者旅游回来,最后发现花费的比很多旅行社的报价都要多,诸如此类的免费的品尝,免费的赠送背后可能暗藏着莫大的陷阱,在缺少心理防御的情况下,有的旅游者就掉到了陷阱当中。
2、从旅游市场的角度分析。(1)旅游立法滞后。改革开放30多年来,随着我国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我国的旅游法制建设经历了从无到有,并逐步完善的过程,我国的旅游立法I作取得了一定成就。从1985年5月中国旅游业第一个正式法规《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颁布后,相继出台了40多个法律法规,地方政府也出台了地方旅游政策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对旅游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规范作用,但随着旅游业的发展,现有的旅游法律法规有相当一部分跟不上行业发展的步伐。不适应旅游业发展的要求。比如体系不健全,内容不完善,责任划分不明晰,赔偿标准低,没有与国际接轨,特别是精神赔偿这一块,几乎是空白等等。另外,至今没有一部综合性的旅游法,对旅游业进行全行业的规范管理,众多旅游法律法规的不统一也为一些旅游企业提供了可乘之机。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呼唤着旅游法的到来。(2)旅游市场秩序混乱。由于我国旅行社企业的进入门槛比较低,导致旅行社企业数量众多,竞争激烈,甚至恶性竞争,有些旅行社急功近利,缺乏诚信,欺客宰客,由此出现了诸如“零团费”“负团费”,虚假广告等不正当竞争手段。目前我国的导游队伍没有建立起与绩效挂钩的薪酬福利制度,很多旅行社的导游没有基本工资,甚至还要交给旅行社所谓的“人头赞”,即使有基本工资的也非常低,工作了十年的导游和刚带团的导游一样,中高级导游和初级导游待遇一样,只有一些出团补助和个别旅游者的意外给的小费。收入通常比较低,所以他们想到了带客购物和增加景点来获取“回扣”,从而提高自己的收入水平,在这种情况下,旅游者成为他们唯一可以鱼肉的对象和获取收入的来源。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相关部门,为了使旅行社能赚钱,导游能拿到“回扣”,自己也要有利可图,也开始了以次充好、假冒伪劣等欺诈行动。(3)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力不从心。旅游过程中涉及到的环节众多,旅游者权益在任何一个环节都有可能受到侵害,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没有那么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对旅游过程中的每一环节进行全程监管。目前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台的法律法规主要涉及到旅行社和导游人员管理方面,还没有出台专门的针对其他环节的规章制度,即使是旅行社和导游方面的原因,对旅游者的权益侵害已经非常严重,再加上其他的一些环节不属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范围,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无权管理。致使旅游者的权益遭受侵害的情形更加严重,多头管理的混乱的行业管理体制,使得旅游者的权益很难得到保障。
3、从旅游产品的角度分析。旅游产品的特点以及交易的习惯。决定了旅游者常常处于弱势地位。由于旅游产品的综合性、无形性、不可储藏性、异地消费性和不可运输性等等,决定了旅游者购买到的不是实实在在的看得见、摸得着的产品,而是一种整体的体验。这种体验是在交完旅游费用之后的体验,是否符合旅游者的要求,比较难以说的清楚。而且旅游者交了费用之后,主动权就掌握在了旅游企业的手中,真正与旅游者的期望出现较大的反差时。旅游者又很难去取证采维护自己的权益。另外,旅游者和旅游企业对旅游产品信息掌握的不对称,也使旅游者处于弱势地位。所以,旅游产品的特殊性决定了旅游者的权益易受到侵害和维权的困难。
三、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对策
1、加大宣传,提高旅游者的自我保护意识。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新闻媒体以及旅游行业协会等等,应当承担起宣传的责任,把旅游信息及时准确地传递给旅游者,让旅游者可以正确抉择,少走弯路;同时,加强旅游者权益保护方面的宣传,提高旅游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另外,作为旅游者自身也要提高警惕,切实维护好自己的权益,以免受到侵害。
2、不断完善旅游法律法规。尽快出台《旅游法》,把分散的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旅游保险、旅游合同、旅游投诉等规章制度统一到旅游法中来,把涉及到旅游者权益保护的内容进行归并整合。明确旅游者和旅游企业的权利和责任,对旅游企业实行严格责任原则,另外,尽快把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到旅游法当中并使其明细化。只有这样才能系统地全面地保护旅游者的权益。
3、规范旅游市场环境。(1)提高旅行社、导游人员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准入门槛。进行严格的进入把关,并定期进行年审、培训和检查考核,淘汰不诚信企业和不合格服务人员,营造一种“企业讲诚信、服务重质量”的氛围。从而提升旅游业的整体形象。另外,改变现有的导游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探索出一种合理的与绩效挂钩的薪酬福利制度。也对旅游质量的提高有重要影响。(2)加强旅游行政管理。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游过程中涉及到的环节实行单一管理,完善现有的准入和管理制度,把隶属于其他部门的旅游企业纳入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中来,这样在涉及到对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侵害的时候,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能够更好地去进行处理,及时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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