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收入与职工收入协调增长的对策建议
2011-01-01孙冀萍
经济师 2011年5期
摘要:近年来我国企业劳动报酬占企业成本比重严重偏低,山西与中部其他省份及全国水平相比,这一比重更低。这种状况具有很大的消极影响,所以提高劳动报酬比重非常必要。文章就制约劳动报酬比重提高的主要因素进行了剖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些政策创新,主要包括重塑工会体制、调整社保政策、参照国际经验提高最低工资标准、运用国家力量建立剩余分享机制等。
关键词:劳动报酬比重 制约因素 提高对策
中图分类号:F2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05-036-03
近十几年来,我国企业劳动报酬占企业可分配收入的比重和整个社会劳动报酬占国民收入的比重严重偏低,这种状况具有很大的消极影响。首先,拉大了收入分配差距,进而劳资收入差距的积累使得财产差距更大。其次,雇员收入比重偏低,也是导致社会消费率过低的原因之一。再次,影响了企业的竞争能力。如东南沿海一些民营企业形成了对廉价劳动力的过度依赖而没有技术革新的动力,造成很多企业没有竞争力,劳动收入过低还不利于劳动者素质的提升。最后,低成本高出口也是顺差过大、资源浪费的原因之一。提高劳动报酬比重是建设和谐社会、推动经济快速发展和企业健康运行的必然要求。
一、劳动报酬现状分析
从我国目前的收入分配格局看(参看下图),无论是从横向还是纵向,中国居民收入占国民收入比重均偏低且持续下降。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构成居民收入的劳动报酬和财产性收入占比不断下降。而居民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社保费用占比不断上升,从政府处所获得的社会补助占比未随经济同步增长。其中:劳动报酬占国民收入的比重从1992年的54.60%下降至2007年的48.28%,下降了6.32%。居民财产性收入占国民收入比重从1994年的5.94%下降至2007年的3.46%,下降了2.48%。居民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占国民收入的比重从1992年的0.02%上升至2007年的1.28%,上升了1.26%。居民缴纳的社保费用占国民收入的比重从1992年的0.19%上升至2007年的1.17%,上升了0.98%。居民从政府处获得的社会补助占国民收入的比重虽然在近年有微弱上升,但其涨幅较小且仍低于90年代的水平。
就山西情况看,横向比较,2008年城镇就业人员劳动报酬总量为957.3亿元,在中部六省中仅高于安徽和江西。同比增长则仅次于湖南省的20.4%;但与东部发达省份相比。无论总量还是同比增速都存在较大差距,仅相当于广东的28%左右。从人均劳动报酬看,2008年山西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劳动报酬为25489元。在中部六省中处于第三位,同比增速则处于第一位(见表1)。纵向比较,2004-2008年,山西人均劳动报酬总量呈现逐步增长态势,同比增速基本维持在20%以上的高位,高于全国平均同比增速;但从山西占全国的比重看,继续维持在2.7%水平,没有明显提高(见表2)。
二、制约企业劳动报酬比重提高的主要因素
1、劳动者的谈判地位难以保障。保证劳方的谈判地位,是提高劳动报酬比重的关键。我国推广工资集体
协商已有多年,目前正在小型企业或同行业企业比较集中的乡镇、街道、社区和工业园区组建区域性、行业性工会,推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工会建会工作有明显进展,但仍有少数企业坚持不建工会,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集中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组建率很低,使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无法落实。农民工参与率低,目前东部沿海发达省份入会率只有约60%,中西部地区的比例更低。即使建立了工会,基层工会在企业中的作用也没有真正得到体现。一些大企业增加工资的主体在经营者和管理层,而大多数企业生产一线职工工资较低,甚至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根本谈不上收入增长和分配比重改变。
2、职工的社会保险难以普及。社会保险费占劳动报酬的很大一部分。我国企业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社会保险由企业缴费的部分相当于缴费工资基数的30%以上,加上住房公积金总共在工资总额的40%以上。但企业社会保险依然问题很大。私营个体企业社会保险的残缺成为劳动报酬比重低下的主要原因之一(见表3)。
3、最低工资标准作用有限。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是提高劳动报酬比重最能立竿见影的措施。根据2004年颁布的《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应调整一次。2004、2005、2006年这三年,全国各省区市平均调整了1.9次。2007年29个省区市上调了最低工资标准,2008年20个省区市上调了最低工资标准。2008年底至2009年受金融危机冲击,2009年只有个别城市上调。随着经济好转,加上按《最低工资规定》要求,2010年有较多的省区市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然而,在发达国家,最低工资标准多数情况下已达到社会平均工资的40%—60%,相比之下,我国最低工资标准虽经过多次调整但仍然普遍偏低。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以发达省份江苏2007—2009年的标准为例,一、二、三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850元,月、700元,月、590元,月,分别和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从业人员平均劳动报酬与其基本相同)苏南地区的2715元、苏中地区的2024元、苏北地区的1727元粗略相比,仅为31.30%、34.58%、34.16%,南京为28.41%。中西部地区其相应比例则更低。
4、剩余分享机制难以实施。为提高劳动报酬比重,很多人对利润分享寄予很大希望。我国国有企业实行与利润分享有点相像的工效挂钩分配方法。使很多企业提高甚至过多地提高了工资,原因是工效挂钩以历史基数为基础,如果改变挂钩方法。以当时社会和行业平均利润率为基础进行工效挂钩,则工资将会提高较少。对非公有制企业来说,这一做法却难以见效。原因是企业自主确定工资总额、工资总额与实现利润及与工作量挂钩等办法。企业往往把挂钩基数定的较低。所以,利润分享能否提高劳动报酬,关键看具体规则。
另一方面,剩余分享机制能否有效提高劳动报酬仍然缺乏实证数据的支持。现在发达国家许多企业实行利润分享制度,其实质是调动员工积极性的工资激励制度,并非是要与员工“分享利润”。已有的实证研究认为,利润分享制度对工资和就业的影响作用极其有限,而对提高劳动效率则有一定作用。有的研究结果甚至是工资收入有所下降。道理很简单,员工收入虽然可以在工资之外获得一定现金、退休基金或公司内储蓄,但企业将基本工资与效益收入统筹安排,总量劳动报酬比重并不会比其他分配方式高。
三、有效提高企业劳动报酬比重的政策建议
1、完善政府职能以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当前劳资关系中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决定了劳动者和雇主权利义务的平衡必须建立在偏重对劳动者的权利保护上,否则,构建和谐劳资关系只能是一个美好的构想。西方工业国家从20世纪80年代起就纷纷减少政府对劳资关系的干预,但前提是其已具备健全的劳动法律和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近年来,我国在劳动法律方面不断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同时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也正在逐步建立,但是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比如劳动监察力量薄弱,医疗保险覆盖面狭窄等等。因此,政府在缺乏这一前提的情况下应增强在劳动立法、执法、监督等方面的主导作用,以建立、完善新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产业关系系统。在目前的劳资关系中,劳动者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政府颁布法律、制定法规时向劳动者适度倾斜保护是一种职责,各级政府在协调劳资关系中应尽到监督协调职责。从长远来看,政府协调劳资关系的主要职责,是要建立一种有利于劳资双方自主协商和公平博弈的机制与环境,并通过积极地、适度地干预和介入,实现双方力量与利益的动态均衡,从而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
2、重塑工会体制,建立长期性的“法律完备、政府主导”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为使工资协商富有成效,必须保证形成基层工会相对独立于地方政府、完全独立于企业管理者的机制,使工会领导人具有维护员工利益的动力、能力和保障。一是工会主席独立于企业。工会主席可以职业化社会化,企业工会主席由上级工会推荐,不受企业解雇,其报酬来源与企业脱钩而由企业和工会特定经费解决。较小的企业(不应是现行规定的25人以下,而应是200多人以下)建立企业间联合工会,或直接由行业和地区工会负责工会的工作。这样,工会主席的命运完全不能由业主所决定,没有后顾之忧,就可以理直气壮地履行维权职能。二是实现真正的基层民主。职工群众对上级工会推荐的领导人和工资协商代表有完全的否决权、罢免权,对集体协商合同有切实的通过权。这就可以防止工会在工资协商问题上受制于地方政府或为少数人操纵,加上工会负责人和职工代表工资水平与员工工资水平挂钩,可以防止工会负责人和职工代表消极怠工。此外,法律不应禁止罢工,对于经济罢工应予准许。三是目前需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上级党委对下级党委和工会的考核要包括工资集体协商的签订、落实和效果,还要培养一只公正负责的工资争议仲裁队伍,帮助工会负责人和职工代表熟悉工资谈判业务。
建立长期性的“法律完备、政府主导”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规定当出现企业利润增长、政府工资指导线提高、居民消费价格上涨等情况之一就可以进行增加工资的集体协商。政府通过法律规定私营企业和新经济组织必须组建工会组织,工会组织的职能不仅是工资集体协商、维护职工权益,也包括维护企业主权益,这样才能获得企业主的支持。私营企业的工会既代表职工同企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和谈判。也代表企业主向政府部门反映企业在政府办事过程中遇到的低效率和权力寻租。政府还应通过一些制度安排,比如减免一定比例的税收,降低贷款难度,给予一定的社会荣誉等鼓励企业主建立工会组织,比如,建立制度对于成立工会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给予降低贷款门槛、提供信用担保等,这在金融危机引发经济减速的背景下尤为重要。
3、调整社保政策,提高社会保险水平。当前我国虽然已经建立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各项保险制度,但存在覆盖面有限、全国标准不统一、给付数量太少等问题。可行办法是,第一。企业在为低工资雇员缴纳社会保险赞的时候,不能完全按照工资的一个固定百分比缴纳,而要规定一个不太低的底线即基数,或者缴费工资越低,缴赞百分比就越大,以防止缴费过少并使他们的待遇过低。第二,对城市高收入者缴费不应设上限,但发放养老金应当设上限,以增加养老基金。第三,财政为城市社保予以支持,对农村养老也予以支持,同样,财政对于为城镇创造了很多价值的农民工也要予以社保支持。第四,由国家社会保障部门强行规定,打破地方分割性社保制度的利益阻碍,使社保缴费在不同地区同样有效。
4、参照国际经验,完善最低工资标准。国际上关于最低工资的理论研究以及对最低工资经济效果的实证研究,多数人认可的结论是:恰当的最低工资标准并不会降低就业甚至能促进企业提高管理和技术水平,并确实能改善收入的不平等状况。建议按照城镇平均收入水平的55%、50%、45%、40%依次为最佳目标、长远目标、中期目标、最低目标。其次,除不同地区有最低工资差别外,还要对不同工种制定工种最低工资标准,对不同行业制定行业最低工资标准,以提高繁重、艰苦、复杂劳动的最低劳动报酬,当然对雇佣特殊人群如残疾人也要有特殊优惠规定。最后,为防止雇主通过加班加点和计件工资等手段压低单位时间工资标准,必须普遍制定全日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具体措施可考虑:一是建立和完善长期性的企业人工成本监测制度。政府通过调查,定期向社会公布主要行业人力成本水平,将工资指导线变为工资制定依据线,明确企业的不同发展阶段人工成本占企业总成本的比重及工资总额。二是建立长远的、稳定的工效挂钩制度,使得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规定企业根据政府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经济效益基数和挂钩浮动比例,按照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实际情况提取工资总额。实行工效挂钩制度的企业,浮动比例应控制在合理水平以内。三是建立长期性的企业职工工资与物价水平以某种形式挂钩的制度。规定工资制定依据线随物价的上涨幅度而变动,以此作为福利的一种形式,以抵消生活成本上升的压力。四是建立长期性的企业工资储备金制度。政府动员所有企业建立自身涨薪的“蓄水池”,制定相应标准,每年都按照比例从利润中提取,效益好的年份多提一些,不好的年份则少提一些,都放进涨薪的“蓄水池”制度中,确保职工工资不因企业效益下滑而受影响。五是建立企业工资滞纳金制度。政府规定滞纳金占工资总量的一定比例,并与时间长短成正比例变化,工资拖欠时间越长,滞纳金就越高。滞纳金从税收中征收,以督促企业不拖欠普通职工的工资。
5、运用政府力量,积极探索建立剩余分享机制。劳动者参与利润分配。有三种可能的分配方式。一是半社会主义分配方式,以劳动者利益最大化为原则,企业在按市场价格付出各种要素特别是资本使用权的报酬后,剩余属于员工或社会。资本所有者的报酬可限于吸引必要投资所需要的利润率。二是剩余分享式分配方式,在工资之外给职工效益分成。三是纯收入分享制,收益共享,风险共担,对全部税后纯收入在劳资间划分一个比例而没有固定工资。后两种应积极推广。
由于自发的“利润分享”不会明显起到“剩余分享”的效果,这就需要国家出面,对劳资利润分配的恰当比例进行研究和规定。劳动分享利润的上限,就是半社会主义分配方式的劳动利益最大化。劳动分享利润的下限应是使劳动报酬在新价值中的比重与其他国家相比或与本国国有企业相比差距不太大。美国企业劳动分享利润的比例大多在1O%左右,没有明显起到提高劳动报酬的作用,也许我们把这一比例规定到20%以上,就会使劳动者收入比重得到提高。此外,还可规定企业利润划出相当比例的公益金或转为职工股本的公积金。
纯收入分享制原来是为增加就业和稳定物价而提出的,只有把劳动分享比例规定得比较高,才有可能同时提高劳动报酬比重。为了减轻劳动者的风险,可以规定一个最低工资额,在最低工资额基础之上实行纯收入分享。同时,把一部分分给职工的利润转换为企业股份,当企业发生亏损时,用职工股本与其他股本一起承担亏损可以使职工能够承受风险,从而愿意接受纯收入分享制。为贯彻这项政策可制定税收奖罚政策;还应规范劳动时间缩小劳动供给总量以改变供求关系,从而提高市场工资水平。
提高劳动报酬比重,贯彻以上各项措施,除需要理念引导,法律规范外,还离不开政府的推动特别是地方政府的积极性。要吸取某些国家的政府在企业工资决定中起权威作用的经验,摈弃“政府不干涉企业内部事物”的教条。为此,必须提高地方官员的觉悟和大局意识,并把缩小收入分配差距和提高劳动报酬比重纳入官员考核指标和小康指标,由普通群众包括常住进城务工人员而不是仅仅由干部投票考核干部。
6、加强个人收入税收调节。考虑将目前的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税。因为税制的转变,必然引导地方政府关注重点的转变,使其由招商引资转变为打造良好的消费环境,自觉提高劳动者的报酬。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进一步改革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更好地体现合理调节收入分配的要求。强化税源监控,以调节高收入为重点,做到依法治税,应收尽收。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同时。加强对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严格控制职工福利费在职工总收入中的比重,严格控制以本企业产品和服务作为职工福利。
7、建立针对企业的劳动监察制度。政府成立劳动力市场监察部门和机构,定期对《劳动合同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公示,并形成报告;建立举报及处分制度使得劳动者对企业违法《劳动合同法》的行为予以举报,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积极受理劳动者提起的劳动仲裁,要求企业赔偿损失,维护普通劳动者利益。
8、建立全面的、系统的职业培训制度。建立覆盖面广、成系统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把职业教育培训制度作为社会例行事业确立起来。随着企业的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对现有劳动者进行专门性技能和知识的再培训,同时,大力加强对新劳动者的培养训练工作可以效仿其他国家的一些制度安排,由政府从社保基金中拨出专款聘请师资力量,收取低费用对企业员工进行技能培训,并鼓励员工积极参加再培训,以保障其收入来源。
参考文献:
1.王光.企业“三险”对劳动报酬总额的影响[J].北京统计,2003(12)
2,彭腾.提高劳动报酬比重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的关系[J].福建行政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