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面劳动与女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
2011-01-01李朝阳
理论探索 2011年1期
[摘要]女农民工共享体面劳动的权利,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从体面劳动的视域看,我国在女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方面还存在就业歧视、权益受损较为普遍、特殊劳动保护不力、社会保障权利以及加入工会权、知情权缺失等问题。在推进体面劳动中加强女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保护,需要确立保护女农民工劳动权益的基本原则,提高女农民工自身素质,构建保护女农民工劳动权益的社会机制。
[关键词]体面劳动,女农民工,劳动权益缺失,系统建设
[中图分类号]F241.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11)01-0088-04
由于城乡排斥和性别排斥效应的叠加,女农民工处于弱势地位。在社会转型期和矛盾凸显期,对这一弱势群体尤其要加强保护。从体面劳动(Decent work)视角透视女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保护,是一个新的研究课题。本文将从女农民工共享体面劳动权利的意义、其劳动权益保护不足问题及其对策三方面作一思考。
一、女农民工共享体面劳动权利的重要性
所谓体面劳动,是指在政府、有代表性的工人组织和雇主组织共同参与下,男女在自由、公正、安全和具有人格尊严的条件下,获得体面的、生产性的工作机会和社会保护。这一概念自上世纪末国际劳工组织提出以来,受到世界各国领导人和其他国际组织的高度重视。在2008年“经济全球化与工会”国际会议上,胡锦涛同志指出:“让各国广大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是以人为本的要求,是时代精神的体现,也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内容。”2010年4月,胡锦涛同志在《提高劳动报酬让广大群众实现体面劳动》的讲话中又一次强调了体面劳动问题。
女农民工作为弱势群体,同时又是我国产业工人的有机组成部分,目前已经有上亿人了,她们能否共享体面劳动权利,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第一,保证女农民工共享体面劳动的权利,有利于社会稳定。由于女农民工多进入非正规就业劳动市场,其劳动权益保障程度低。国际劳工组织指出,非正规就业人员经常被剥夺劳动力市场保障、就业保障、工作保障、生产保障、技能更新保障、收入保障和代表性保障等基本保障。如果我们不注意女农民工的体面劳动问题,将使她们的基本保障缺失程度更甚,引发一系列影响稳定、和谐的社会问题。重视女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共享体面劳动的权利,实际上是协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同利益主体间的利害关系,保持社会的公平、公正,使弱势群体的权益得到基本保障,促进相对和谐的社会环境建设。加之女性在家庭中的重要地位,重视女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共享体面劳动的权利,又关系到家庭的稳定、和谐,而家庭的稳定、和谐无疑是社会稳定、和谐的细胞。
第二,保证女农民工共享体面劳动的权利,有利于社会发展。保证女农民工的报酬权、休息权、职业安全权、培训权、社会保障权、结社权、民主管理权等体面劳动的权利,有利于调动其生产积极性。更重要的是,女农民工还肩负着繁衍、哺育后代的重任,保障女农民工共享体面劳动的权利,并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仅关系到她们自身的安全与健康,而且关系到下一代的健康发展,有利于民族的繁荣昌盛。
二、体面劳动视域下女农民工在享有劳动权益方面存在的不足
女农民工的劳动权益就是她们在就业前、就业中和失业后所享有的与劳动有关的社会经济权利的组合。推进体面劳动,首先必须保护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益。从体面劳动的视域看,当前女农民工的劳动权益存在以下不足:
(一)对女农民工的就业歧视。确保每一个有劳动能力、劳动意愿的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权是体面劳动的要求,也是一项基本人权。我国的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都对女农民工的平等就业权有原则性规定,但在实际运行中却存在一些问题。阻碍女农民工获得平等就业权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她们所具有的农民身份,由于这种身份缺乏在计划经济年代就已附加于城市户口之上的种种福利,使她们在与城里人竞争工作岗位时处于天然劣势。再加上一些城市管理部门人为设定的限制农民工就业范围的政策,导致大多数农民工只能进入城市中收入低、工作环境差、福利缺失的“次属劳动力市场”,其就业范围主要集中在制造业、批发零售业、服务业、住宿餐饮业等领域。就是与男农民工相比,女农民工也因受制于女性角色,被一些用人单位认为人力资源价值低于男性而受到排斥。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面向全国相关企事业单位进行的调查表明,在71家企业中,26家企业男女劳动者都愿意招收,而只愿意招收男性劳动者的企业有42家,只愿意招收女性劳动者的企业仅3家。
(二)女农民工在工作中的权益受损问题比较普遍。“促进和实施工作中的基本原则和权利”是国p6dRbIvSMmx94zfnzv4GfA==际劳工组织推进体面劳动的最主要的战略目标之一,它关系着劳动者的生存与发展,是体面劳动的前提和必要条件。据2009年西南政法大学外国家庭法及妇女理论研究中心组织该校学生进行的调研显示,社会对女农民工在工作中的权益保护不力。在调查中,有关农村妇女在外出务工过程中遭遇权益受侵害的问题,一共设计了“无故拖欠克扣工资”、“超长加班”、“不能与男性工作者同工同酬”、“工作环境恶劣”、“四期(孕期、经期、产期、哺乳期)高强度工作”以及“其他”6项内容。从总的调查数据看,较为严重的问题依次为:“超时加班”(选择率为27.50%),“无故拖欠、克扣工资”(21.45%),“工作环境恶劣”(19.10%),“不能与男性工作者同工同酬”(19.01%)。从整体上看,女农民工所得劳动报酬低。2010年,国家统计局农村司所做的“2009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2009年外出农民工月平均收入为1417元,月均收入在600元以下的占2.1%,600元一800元的占5.2%,800元~1200元的占31.5%,1200元~1600元的占33.9%,1600元~2400元的占19.7%,2400元以上的占7.6%。由于女性的弱势地位,女农民工平均所得要低于农民工的平均水平。而相比之下,2008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即为2435.75元。在被压低劳动报酬的同时,女农民工却付出了超长的劳动时间,休息权不能得到保障。“2009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女农民工集中的服务业每周工作时间为58.5小时,住宿餐饮业为61.3小时,批发零售业为59.6小时,远远超过我国劳动法所规定的每周44小时。部分用人单位一心追逐最大利润,尽量降低对劳动安全和劳动环境的投入,导致女农民工整体工作环境恶劣,工伤及死亡事故率居高不下。女农民工在工作中权利受损,除性别排斥和城乡排斥等原因外,还与劳动合同签订率低,法律对其劳动关系的保护程度弱相关。2009年以受雇形式从业的外出农民工中,与雇主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占42.8%,而女农民工集中的服务业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为63.9%,住宿餐饮业和批发零售业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分别为65.2%和66%。
(三)对女农民工的特殊劳动保护不力。女性特殊劳动保护是为维护女性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性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所采取的有别于男性的特殊保护,主要是指劳动禁忌保护和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2002年,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协调组办公室进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调查报告”表明,有78.5%的妇女在经期没有受到特殊保护,40.1%的妇女在孕期没有受到特殊保护,25.6%的妇女在哺乳期没有受到特殊保护。女农民工所受特殊保护要低于此平均水平。2008年,北京市和部分省区市的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共同开展的调查显示,68.2%的女农民工享受不到特殊劳动保护。
(四)女农民工享受的社会保障权利不够。体面劳动要求劳动者享有获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对此我国法律也有明确规定。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水平总体较低,2009年,雇主或用人单位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比例分别为7.6%、21.8%、12.2%、3.9%和2.3%,中西部地区农民工参保比例明显低于东部地区。吸纳女农民工比较多的几个行业情况不容乐观。其中批发和零售业雇主或用人单位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比例分别为6.1%、11.6%、8.3%、3.1%和1.8%,住宿和餐饮业分别为3.6%、11.7%、7.1%、1.7%和0.8%,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分别为418%、14.2%、9.4%、2.7%和1.6%。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部分单位却有在一定年限内怀孕即解除劳动关系或调离现工作岗位的规定,新闻界报道的数个相关案例也表明这一强制性规定在一些单位未得到贯彻执行。
(五)女农民工加入工会权、知情权的缺失。政府、有代表性的工人组织和雇主组织共同参与的三方对话是体面劳动的重要内容。要做到这一点,女农民工加入工会组织的权利必不可少。女农民工比较集中的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的组建率和职工入会率不高。而调查又显示,高达74.2%的女农民工从来没有听说过工会或者对本单位是否有工会不了解,更难以谈得上加入工会了。同时,女农民工缺乏应有的知情权,例如有72.3%的女农民工不知道有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加入工会权和知情权的缺失,加重了女农民工在劳动就业中的弱势地位。
三、在推进体面劳动中加强女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保护
在推进体面劳动中加强女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保护,需从以下方面努力:
(一)确立保护女农民工劳动权益的基本原则。在理解体面劳动内涵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国情,要尽快确立保护我国女农民工劳动权益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应该包括适度保护、动态调整原则,确保平等的原则,用人单位与女农民工两利原则等。
1.适度保护、动态调整原则。实现体面劳动是所有国家劳动者共享的权利,但在不同国家如何充分展开与实现还必须结合本国国情。国际劳工组织2001年指出:“确保体面劳动的普遍性,并不意味着将一种统一的固定格式强加于人”。我国的生产力水平总体较低,劳动密集型产业比重大,劳动力供给总体大于需求,因此实现对女农民工劳动权益的充分保护只能是一个过程,而不能脱离具体国情一味地拔高。也就是说,女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保护问题,应在遵循体面劳动一般要求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根据轻重缓急来加以解决,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调整。
2.确保平等的原则。体面劳动要求一切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因民族、种族、性别而有所差别。对女农民工而言,一方面要破除性别排斥,切实保障她们享有与男性同等的权利,并享有特殊的劳动保护,另一方面,要破除城乡排斥,使她们获得与城市人同等的“国民待遇”。
3.用人单位与女农民工两利原则。体面劳动不是简单地对资方的限制和剥夺,而是鼓励双方合作、共赢。我国在保护女农民工劳动权益时,必须跳出零和博弈的思维模式。用人单位和女农民工都需从双方长远利益出发,从推进体面劳动的大局出发,尊重对方利益,求同存异,逐步推进,共同实现长远发展。
(二)提高女农民工自身素质。《2009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在外出农民工中,文盲占1.1%,小学文化程度占10.6%,初中文化程度占64.8%,高中文化程度占13.1%,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占10.4%。素质低不仅导致女农民工的就业层次低、收入水平不高,同时也使其维权意识不强、能力不足。相关调查显示,有53.2%的女农民工不知道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70%的女农民工不知道法律对加班费是怎样规定的。提高女农民工的素质是当务之急,对此,农民工自身、用人单位和政府都要承担起责任。特别是政府要建立提高女农民工素质的长效机制,加大投入力度,开展文化知识教育、职业技能教育、思想观念教育和法制教育,确保实现《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所要求的鼓励包括女农民工在内的女性“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新女性”,为争取平等劳动权利准备良好的主体条件。
(三)构建保护女农民工劳动权益的社会机制。这个机制是党的领导下整合政府、工会、妇联与用人单位各负其责、加强沟通的社会机制。国际劳工组织强调,在实现体面劳动中应该“通过政府、有代表性的工人组织和雇主组织共同参与的三方机制,加强社会对话”,这是保障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的基本手段。结合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领导核心的国情,我们强调在有关方面对话时,要注意发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作用,以便更好地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这是我们的特色和优势。
1.政府要发挥宏观调控和协调作用,采用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手段,成为女性劳动权益保护的主导者。国际劳工组织在2007年发表的《全球妇女就业趋势报告》中指出:为女性创造体面的工作,“决策者不仅应将女性就业放在社会与经济政策的中心位置,同时他们还应认识到,应该根据女性在就业市场所面临的挑战,为她们创造一些有利条件。”其一,努力实现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调整产业结构,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不断提高女性就业的数量、层次和质量,并采取措施增强女性自主创业的能力。其二,改革户籍制度,打破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管理制度,逐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城乡一元化户籍管理制度。其三,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为女农民工提供广泛而有效的社会保护。其四,制定具有社会性别意识的文化和传媒政策,加大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的社会性别意识,逐步消除对女性的偏见、歧视以及贬抑女性的社会观念,为保护女农民工劳动权益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其五,进行政策调整,将用人单位为女性进行特殊劳动保护而增加的负担转由社会和国家承担,运用经济手段鼓励用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雇佣更多的女农民工。其六,在国家立法中充分体现社会性别意识,推动农民工权益保护、反就业歧视、生育保险等方面的专门立法,并严格执法。其七,政府作为居间协调的第三方,要对各种劳资纠纷进行积极的调解处理,并引导用人单位保护女农民工的劳动权益。
2.用人单位要切实承担起保护女性劳动权益的职责。企业要转变观念,认识到保护女农民工劳动权益不只是一种社会责任,还对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培育企业的人力资源、保障企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要规范和引导私营企业者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等雇主组织建设,用更理性的雇主组织引导用人单位,还要加强它们与政府和工会的合作。
3.妇联和工会要增强保护女性劳动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妇联要切实承担起女性“娘家人”的职责,整合反映女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方面的利益要求,并通过各种渠道将之变为政府的政策主张。工会要成为包括女农民工在内的劳动者权益的真正代表,通过加强女工委员会建设、增强维权能力和创新维权方式等路径,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维护女农民工的合法劳动权益,推进体面劳动。
注释:
①据国家统计局农村司2010年3月发布的《2009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2009年全国农民工总量为22978万人,其中女农民工约占40%,有上亿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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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家统计局农村司,2009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ER/OL],国家统计局,2010-02-19.
[4]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协调组办公室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调查报告[ER/OL],中国网,2002-12-04.
[5]朱磊,调查显示女性农民工工作境遇不乐观[N]法制日报,2008-11-07.
[6]本刊记者体面劳动:当前国际劳工界关注的焦点(J]国外理论动态,20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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