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党员参与权
2011-01-01马慧吉胡清惠
理论探索 2011年1期
[摘要]参与权是党员民主权利中较难实现的一项权利。目前,在党员参与权的实现方面,还存在着参与热情不高、参与程度不深、参与机会不多等问题。切实保障党员的参与权,必须建立健全党内重大决策充分论证和征求意见制度、党内民主议事规则和工作制度、党委会议决策制度等。
[关键词]党员,参与权,决策制度
[中图分类号]D26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11)01-0058-03
党员行使参与权是党员在党内主体地位的具体表现,也是实现党内民主的重要环节。只有让全体党员积极参与党内事务的讨论,共同参与党内决策,努力将党员个人意志融入到组织的集体意志之中,一个政党才会拥有强大的战斗力和生命力。
一、党员参与权的主要内容
党员的参与权是指党员依据党章及其它党内法规的规定所享有的参与党内有关讨论和决定党内事务的权利。《中国共产党党章》第4条第2项的政策讨论权、第3项的建议权和倡议权以及第5项的表决权都属于党员的参与权。
首先,党员享有“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的权利。党员参加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是中国共产党发扬党内民主的一种重要形式。这项权利,是党员参与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保证,也是防止党内出现“一言堂”问题的重要措施。只有党员在党的会议上畅所欲言,各抒己见,积极参加到关于党的政策的讨论中来,才能把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真正发挥出来,党的领导机关才有可能集思广益,制定出更加符合客观实际,更加符合人民群众要求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党员还可以在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唯有如此,才能充分体现党员的主体地位和主人翁精神,才能真正表达党员的个人意志,党的理论才能日益完善,党的政策才能深入民心。党员在讨论党的政策的过程中,应当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得公开发表与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相违背的观点和意思。对于党中央已经做出决定的重大政策,绝对不允许在报刊、广播等公开宣传媒介中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结论。每个党员和党的干部都必须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
其次,党员享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的权利。这项权利是指党员对党的工作,包括本级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的工作,可以通过适当方式提出建议和倡议。保障党员的这项权利,对于增强党员的工作责任感有着重要作用。这项权利是党集思广益的一种重要形式,也是党员实践党的宗旨的具体行动。党员享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的权利,是因为党的事业不是少数人的事业,而是全体党员的共同事业。中国共产党已经解决了许多革命、建设和改革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但是仍有很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探索和解决。所以,党始终注意发挥党员对党的事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倡每名党员都应以主人翁的姿态,站在时代的前列,关心党的事业,实事求是、勇于创新,对党各方面的工作提出自己的建议和倡议。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是党员对党的事业关心和尽责的表现,是党的事业发展的内在的、必然的要求。只有主动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才能促使党员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努力探索和思考党的工作的成败得失,最大限度地发挥主观能动性,为党的事业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党组织要支持和鼓励党员对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倡议。党组织对党员提出的建议和倡议应认真研究,合理的应予以采纳并告知提出建议和倡议的党员。对于改进党的工作有重要价值的,党组织应适时给予表扬或奖励。
最后,党员享有表决权。表决权是指党员在党的会议上,对那些需要表决作出决定的问题表明自己态度的权利。参加表决的党员有表示赞ibXmjkFPh0XKN3gNd5t+iA==成、反对的权利,也可以弃权。这是发展党内民主和党的组织原则的必然要求。党员的表决权必须充分体现党员的意志。
二、党员实现参与权存在的主要问题
全体党员享有参与党内事务的权利,但目前在具体实践中这项权利行使的情况并不理想。调查数据反映了党员参与权落实不到位的现象。对“您参与党组织内部事务的程度如何”这个问题,回答“有时参与”的占44.4%,回答“没有参与过”的占31%。2510名被调查的党员在回答“您在党的会议上参加过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吗”时,回答“没有参加过”的1048人,占总数的41.8%。在回答“您在各级党报党刊上发表过讨论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文章吗”时,回答“没有发表过”的1829人,占总数的72.9%。由此可以明显发现,目前仍有相当一部分党员不能很好地参与到党内事务中。党员参与权落实不到位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参与热情不高。目前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就是普通党员对党内生活漠不关心,往往以旁观者的姿态看待党内生活。一部分党员对于那些不涉及自身利益的问题毫不在意,大有“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味道;也有一部分党员觉得自己并非领导干部,人微言轻,“说了也是白说”,认为“说话无用不如不说”,他们对党内事务一律采取不关心、不参与的态度;还有一部分党员即使对党组织的工作有合理建议,或有不同的意见和观点,也不主动表现出来,生怕成为党组织中的“异类”。党员在党内享有政策讨论权,但在现实党内生活中,还存在种种禁忌,党员的言论在无形中受到了限制。同时,实践过程中也确实有一些党组织和党组织的负责同志不愿意党员参与党内事务。在众多因素的综合作用下,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热情明显不高。
其次,参与程度不深。党员在参与党内各项事务的过程中,仍属于浅层次的参与。例如,在民主推荐、民主评议等党内活动中,大部分党员往往只是进行“打勾划叉”之类的简单参与。在党内重大决策和干部任命过程中,大部分党员也只是处于“只听不说”或“无权参与”的状态。虽然党章规定了党员对党内重大事务的参与决定权,但在现实中,党员对党内各项事务的参与程度普遍比较低,党内决策过程重外在形式轻实质内容的现象比较常见。在党内决策的过程中,普通党员更多的时候被要求无条件地接受和贯彻执行党的决策和指示。调查发现,党组织内部关于重大问题的决策存在着缺乏民主的情况,一些单位在决策中虽然也搞了民主的形式,但却是有名无实。目前来看,党组织中领导干部的态度对于党员参与权实现的程度影响非常大。有些领导干部缺乏民主精神,对于党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采取全盘否定或置之不理的态度。决策时往往不征求党员或党员代表的意见,甚至有时擅自决策。在有的地方或部门“一把手”大权独揽,小权不放,出现“决策一言堂、用人一句话、花钱一支笔”的现象。据调查显示,约57.3%的人认为党内出现这些情况主要是因为“一把手”不民主和左右民主;有些班子成员唯“一把手”是从,凡事看“一把手”的态度,凡言观“一把手”眼色,不愿意发表不同意见和看法。党内不正常的组织生活和民主氛围,直接影响了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程度。
最后,参与机会不多。客观地讲,普通党员直接参与党内事务的机会并不多,很多事务都是由少数领导者或领导集体直接作出的,普通党员的参与受到很大的限制。多数时候,党员通过媒体所知道的党内公告,均已成为定局,根本没有可能参与其中。党内的重大事务和重大决策在实践中也很难保证每名党员都有机会参与讨论。一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干部还为党员参与权的行使设置许多人为限制,该征求意见的也不征求意见,该在较大范围内表决的也不进行表决,党员的参与机会时常遭到剥夺。例如,党员参加党的有关会议是其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的主要渠道。但是在党内民主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党组织不能定期召开党的各种会议。有些单位的党组织虽然也召开很多会议,但只是提前通知应到党员开会的时间和地点,要求务必参加会议,提前告知开会议题的则是少之又少,这就很难保证党员参与权的有效行使。
三、保障党员参与权的具体举措
切实保障普通党员的参与权,各级党组织在决策时应做到:
首先就要广开言路,把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作为制定决策的重要依据。决策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单凭少数人的决策,难免会导致决策的主观随意性和片面性。只有充分调动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热情和积极性,最大程度地集中广大党员的聪明才智,才能有效避免少数人决策和“拍脑门”决策的现象发生,实现由经验决策向科学决策的转变。在党内实践中,要进一步拓宽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范围和内容,不断加深参与党内事务的程度,努力创新党员参与的载体和形式。为此,必须着力建立党员参与机制和意志表达机制。为保证基层党组织和党员最大范围和程度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必须建立党员领导干部与普通党员协商对话制度、维护党员权益制度、领导干部与党员保持密切联系制度,等等。在党内民主实践中,可以通过建立党员信箱、开通热线电话、召开民主恳谈会等形式,并在党报党刊上开辟党员议事专栏,从而建立有效的党内反馈渠道。
其次,要建立健全党内重大决策充分论证制度和征求意见制度。党组织中那些常规性的事务,可以由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按照规章办理,而对于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涉及党员切身利益的问题,不但必须由领导班子依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决定,而且在决策之前必须组织全体党员进行充分讨论。重大问题的决定要经过充分酝酿和协商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必须提及的是,各级党组织要明确界定重大问题的范围和内容,并形成规章。凡是那些涉及到党组织重大问题决策的,均必须实行充分讨论和论证,使民主讨论的合理意见成为决策时予以考虑和吸纳的重要因素。征求党员意见时,要确保征求对象的广泛性和代表性,要将相关的决策背景和内容等信息提前告知党员,并积极采取调查研究、座谈讨论、交流协商和个别谈话等方式,广泛收集、认真听取党员对重大决策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决策的民主化来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最大程度地减少决策的失误。
再次,要建立健全党内民主议事规则和工作制度。在工作中始终贯彻落实“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工作方针。“集体领导”是党的领导的基本要求,“民主集中”是集体领导的具体实践过程和根本保证,“个别酝酿”是科学决策的必要环节和基本方法,“会议决定”是集体领导的实现形式和必经程序。在讨论问题和作出决策的党内会议上,可以考虑选派党员代表列席党委会议旁听的形式,鼓励党员代表发言,以便能将党员代表收集的群众意见直接反映给决策层。由于主要领导干部的地位比较特殊,因此在党内议事过程中,可以明确规定主要领导干部最后发言,这样可以一定程度地避免“一言堂”和其他领导干部随声附和的情况发生。同时,要改进讨论问题的表决办法,全面推行票决制。党代会、全委会和常委会上都要进行投票表决。在出台重要政策、任免重要干部、实施重大项目和使用重大资金的时候,都要实行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坚决杜绝表决之前的各种非组织活动。要严格规定投票表决事项的范围、规范投票表决的程序、制定保障措施,以切实保障普通党员和党委委员的民主权利。
最后,还必须健全党委会议决策制度。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因此重大问题的决策应召开全委会讨论,不能简单地用书记碰头会或办公会来取代全委会,要努力实现决策权归位,即把原本属于权力机关和党员的权力归还给权力机关和党员。因此,必须适当增加全委会的次数,落实全委会的职责,凡属贯彻上级重大决策和部署本地区全局和战略性的重大问题,都应由全委会讨论决定,理顺全委会、常委会和书记办公会的关系。在党内民主的具体实践中,要始终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同时尊重少数的原则。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即依据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议,那些持不同意见的少数必须坚决服从和执行多数的决议。坚持尊重少数,就是在执行多数人决议的前提下,倾听和尊重少数人的意见,允许少数人进行陈述和保留自己的意见,对这些不同意见要认真考虑和慎重对待。
参考文献:
[1]赵金鹏,房晓军,党员民主权利保障情况的调查与思考[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4,(1).
[2]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课题组在发展党内民主中加强和改进党的组织建设[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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