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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商会组织的社会人类学思考

2011-01-01谭宏

理论探索 2011年5期

  〔摘要〕 从社会人类学角度对民间商会进行研究,有助于加强对民间商会的理解,更好地发挥民间商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并抑制其消极作用。具体来说,其研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共同利益是民间商会的形成动因,地域文化是民间商会的组织基础,提供服务是民间商会的基本职能,自主协商是民间商会的运行机制,行业自律是民间商会的约束机制。
  〔关键词〕 社会人类学,民间商会,共同利益,地域文化,民主协商
  〔中图分类号〕C9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11)05-0094-04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不断深入,一种政府组织和企业组织之外的力量——民间商会组织越来越发挥着积极作用。民间商会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有着共同目标、共同要求的生产和经营单位结成的维护共同利益、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社团。民间商会的兴起,已经受到政府的高度重视,引起了学界的浓厚兴趣。作为带有“民间性”和“经济性”特征的社会组织,民间商会理应成为社会人类学研究的重要对象和内容。拉德克利夫·布朗在《社会人类学方法》中明确提出,“关于社会制度和社会反映的研究,是社会人类学的专门任务。” 〔1 〕 (P15 )从社会人类学角度对民间商会进行研究有较强的现实意义,它将有助于加强对民间商会的理解,以便更好地发挥民间商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抑制其消极作用。
   一、共同利益是民间商会的形成动因
   民间商会的产生,是某行业的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追求共同利益而做出的一种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在经济市场化的过程中,“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政府基本上退出经济管理活动。行政空间的缩小,使得市场空间和社会空间自然扩大,利用自治组织的力量,达到自律管理、沟通渠道、整合机制的要求应运而生。” 〔2 〕 在一般情况下,政府不会过多地干预市场经济运行中的微观经济活动,而更多的是靠企业自己。实际情况是个体或单个企业都有自己的利益,存在着可能统一的共同利益,而且这种共同利益会更有利于促进和提升个体利益的获取。一旦某些企业和个体认识到集体行动能够给自身的发展和获取更大的利益带来更大的机会,能够为降低成本和减少风险提供更多的保障,这些潜在的经济合理性就可能使各相关的利益个体形成共识,自愿组织起来,调整自己的行为、规则,就共同采取行动、共同遵守规则、共同投入资源等达成共识。这是民间商会形成的生命力和发展动力所在。
   民间商会组织方兴未艾,其基础是产业或者行业资源的整合,如“xx服装商会”、“xx蔬菜商会”、“xx大蒜商会”等都是以一个行业为基础,在共同的行业内关注和发展自身利益,尤其关注行业中的会员利益。这是任何一个民间商会组织存在的基本内核,不管其外在的形式如何,都离不开这个内核。所以,从内容上看,民间商会必然以“业缘”为基础和前提。正是由于“业缘”,才能把市场中各自游划的“小船”组织起来,形成一艘“巨轮”,才能使各企业和个人由占领一点水面到占领一片海洋。各企业和个体有意识的合作行动,将会获得积极的集体效益。
   “‘经济性’是民间商会区别于目前我国其他大多数民间社团组织的重要性质之一,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大环境下,这种‘经济性’使民间商会在与其他‘非经济性’民间社团组织的比较中具有了更加特殊的意义。” 〔3 〕 民间商会是企业组织的再组织,起着俱乐部和代理人的作用。这种组织化、制度化层面的优势,对于社会和企业都有明显的意义:一是可以减少企业间的过度竞争和不正当竞争,维护正常的竞争秩序;二是可以减少组织内每个会员企业的交易成本和交易风险,使企业获得成本优势;三是可以提高会员企业的谈判能力,并能通过统一的对外谈判,得到外部供应商的优惠供给、客户的更多订单以及政府的产业优惠和政策支持;四是可以扩大会员企业的市场份额和渠道,并能通过统一对外促销、规范品质标准、认同专项技术、推广共同商标等行为,获得市场优势。
  “社会人类学告诉我们,制度是方法与意识之间的中介,它既是经过实践证明适应于方法的固定格式,又是塑造意识的主导存在。” 〔4 〕 (P164 )民间商会组织通过制度化规范了组织内会员的行为,通过集体行动培养了会员的诚信意识、克服了会员的机会主义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淡化了会员企业的个别需要和差别,将分散的企业资源和力量整合起来,实现了更高层次和更大范围内的共同利益诉求,使“三个和尚无水喝”变成“三个和尚有水喝”,乃至“三个和尚有好水喝”。经济性目标的激励作用,会使各会员放弃一些个体利益和短期利益,为着共同利益和长远利益而采取协调一致的行动。这对维持市场秩序和经济环境是有利的。
   二、地域文化是民间商会的组织基础
   虽然现在大讲经济全球化,但是民间商会的民间性决定了其形成和发展与地方或区域的“血缘”、“地缘”、“文化”等要素是分不开的。形成于地方文化系统的民间商会,随时受到这个文化系统中制度、习俗、信仰等的影响,使其带有很强的地域文化特色。地域文化“指的是特定地方的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活和生产实践过程中所逐渐形成的不同类型的文化要素的组合,这些相互融汇、相互作用的文化要素既包括反映地方特色的显性的语言、宗教信仰、风俗习惯、建筑风格、文学艺术等,也包括在长期历史积淀中形成的隐含在人们的‘集体无意识’之中的地方性社会意识、价值观念、道德观念、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 〔4 〕 (P227 )在社会人类学看来,一切经济活动都是文化活动。民间商会的建立,虽然是一种经济活动,但它同样具有文化意义。在民间商会建立的过程中,不时受到文化的制约,表现出文化的特质。
   我国这个熟人社会中首先讲的是血缘,其次是地缘,再次是业缘。也就是说,在我国,宗族亲戚、邻里乡党、同学朋友等与自己有亲近关系的人更具有合作的基础。“从历史的角度看,中国传统社会建立在宗族观念和人伦意识基础之上,这种文化特质在现实经济中若隐若现,潜移默化地任用于人际交往与社会经济生活中,使中国社会经济结构呈现出亲缘、准亲缘关系与业缘关系复叠的网络特点。中国的这种社会结构决定了社会资源(除去国家掌握的部分)的配置更多地通过关系网络来实现。” 〔4 〕 (P202-203 )很明显,我国民间商会发展的过程就是地域性的民间企业或经营业主以熟人社会为关系纽带,因为利益诉求逐渐地与有利益瓜葛的部分本行业有志之士联络沟通,开始了民间商会走向地缘的步伐。在它的发展初期,往往是地域内关系非常熟悉、友情非同一般的,即从“一笔难写两个姓”到“老乡见老乡,两眼泪汪汪”再到“一日为师,终身为父”,最后公开地介入社会公共事物的治理之中,对社会治理和公共政策产生重要影响。正如郑沛新2011年1月18日在《中国商人》中所述:“民间商会从最初的‘血缘共同体观念’出发,开始了集体的政治共同体行动,并越过滞后的民间组织相关法规边界,在与地方政府良性互动的过程中积累了社会和谐治理的地方性经验。”诚然,郑沛新是从民间商会组织对地方发展作用的角度阐释了它的作用,事实上也变大了它的发展是从血缘关系起步的,后来发展为地缘关系。随着地缘关系的扩展和业务发展的需要,甚至是地方社会发展所需,逐渐地要求民间商会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于是它又会逐渐扩展自身业务至本行业,起到协调、发展、共赢、责任等导向,当民间商会与地方社会经济发展步调一致时,它就完成了从血缘到业缘的转变,这似乎成了民间商会组织发展的一条永恒路径。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民间商会组织永远局限于本地域,现代条件下有可能突破地域界限,比如全国工商联汽车摩托车配件用品业商会则是为数不多的突破地域限制的民间商会组织。现实中,多数民间商会组织立足于本地域、本行业运行,同样一个行业在不同的地域有不同的民间商会组织,且各自独立甚至不相往来,既不是同盟关系,也不是隶属关系,它们需要这样的地域范围作支撑。超出地域界限的民间商会组织虽然其原有的“地域性”也被打破,但仍可能以新的“地域性”出现。
   民间商会的内在本质就是,它是以文化作为基础和纽带而组建的。社会人类学“把任何文化都看成是一个整合的系统,并且研究作为这个系统各部分的所有制度、习俗和信仰功能。它将自然科学的通则方法应用于社会的人类生活,力图阐明在这个领域的深层作用的一般规律,同时,把任何文化中任何已知的现象都解释为一般或普遍的原则的特殊例子。” 〔1 〕 (P60 )文化是“一个特定社会中代代相传的一种共享生活方式,这种生活方式包括技术、价值观念、信仰以及规范。” 〔5 〕 一种信仰趋同的文化让民间商会组织首先在当地兴起,且成为与企业、市场,甚至政府管理一样职能的组织形式。就制度层面来讲,这种文化的共同性能够润滑不同经济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不仅具有弥补外在制度不足的功能,而且还具有外在制度所无法具有的功能。” 〔4 〕 (P223 )“尽管经济合理主义的发展,部分的依赖合理的技术和法律,但同时也取决于人类适应某些实际合理行为的能力和气质,如果这类合理行为受到精神上的阻碍,则合理经济行为的发展也会遇到严重的内部阻力。” 〔6 〕 (P26 )文化认同成为民间商会组织最核心的基础。 可以说,民间商会的组成和运行,主要就是通过熟人社会的共同的文化背景、风俗习惯而建立起的合作关系,更多地依靠的是人际信任而不是正式制度的约束。在民间商会中,人们在遵守统一的正式制度约束的同时,也会遵守非正式制度的约束,而且他们认为这种规范更加“真实”。
   三、提供服务是民间商会的基本职能
   社会人类学奠基人布朗认为“人类社会结构的内容就是组成社会的个体,其形式就是制度。” 〔1 〕 (P167 )民间商会是按经济目的和任务组织起来的企业团体,具有了制度化的形式特征。社会人类学在把握人类活动的制度特征和制度化的基础上,还用“功能”的概念来说明制度的价值,“它(社会人类学)把任何文化系统看成是一个整合的系统,并且研究作为这个系统各部分的所有制度、习俗和信仰的功能。” 〔1 〕 (P60 )民间商会的基本功能是什么?就是服务性。民间商会作为以共同经济利益组织起来的生产者、经营者团体,参会成员都希望在组织内获得自己的利益。但是民间商会作为非赢利性组织,不可能为其成员提供直接的经济收益,因此,它只能通过提供各种服务来满足成员的需要。如果民间商会离开了提供服务这一基本职能,是很难生存和发展下去的。在一个带有明显经济性的民间商会中,每个会员都是非常明白的“经济人”,因此,一个民间商会的凝聚力、号召力强不强,关键在于它能为会员办多少好事,提供多少服务,使会员获得比不是会员的企业1CGYSNrdAdP0Wd3ldlKTt5ZzSOosxYvz9U5+yuxEtN0=或个人更多的收益。民间商会凭借集体的力量来解决会员的共同问题以及个体问题,从而赢得会员的尊重和认同,这样才能扩大其合法性的基础。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于随时会出现的市场失灵、政府失控等情况,民间商会能起到重要作用。通过研究发现,任何一个民间商会组织的存在都必然伴随着“服务会员”为第一宗旨的原则,否则其存在的合理性就会丧失。正如温州的商会一般是自下而上,由同业业主自发、自愿组织而成的,其主要职能就是提供服务,很多商会和协会提出了“服务会员、服务社会、服务政府”的宗旨。从其实践过程来看,一般民间商会提供的服务主要是会员服务,除非其运行经费由财政提供或者与地方政府决策有瓜葛,否则“服务会员、服务社会、服务政府”中的服务是有层次的,即民间商会组织成立的初衷是为会员服务,其他的服务仅具有关联性或者被迫性。
   民间商会的服务一般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会内的帮助,二是对会外的协调。对内直接服务的主要内容是:向会员提供信息、技术、法律、培训等;对外协调服务的主要内容是:为会员协调与政府、市场、供应商、顾客等的关系。这两方面的服务使每个成员都能受益。随着商会影响力的扩大,这种服务能力必然会越来越强,逐渐得到体制内权力部分的认可,甚至在某些行业中获得垄断特权,其话语权也会越来越大,政府也会更多地倾听它们的建议和意见,有时还可能给予一定的“行政”权力。这是任何民间商会组织发展的一个必经过程。也就是说,民间商会组织在其存在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上要经历一个历史转变和社会发展的考验,这促使其为会员履行服务的同时,也能够为社会发展服务。这就要求其在社会发展中注意“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服务原则,只有把对会员服务和对社会服务很好地结合起来,才能保障它发展的合理性与合法性。
   四、自主协商是民间商会的运行机制
  民间商会实质是一个由协作方式组织起来的社会团体。在社会人类学看来,它表现了一种社会结构。“在社会结构中,被认为是社会生活行为者的单个的人即人的组合,社会结构就是由相互关系的个人配置组成。” 〔1 〕 (P159 )社会结构决定着组织的运行方式和机制。从起源上看,民间商会不具备科层或权威体制,绝大多数是自发成立的。作为行业内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需要的直接产物,它由自愿加入该组织的所有企业对涉及到自身利益的重要事情进行协商,以便不会损害任何会员利益,否则会员进出自由的权利会导致该组织的解散。一般来说,民间商会以“契约原则”建立,并且按照民主精神管理内部事务。基于群体自发形成的内在制度在治理实践中起着主导性的作用。所以,作为一个组织,民间商会的基本运行是通过自主协商来进行的。现实中,民间商会按“水平结构”模式把具有同等地位和权力的行为者联合起来而组成,克服了传统的等级制和依附关系。在商会中,每个会员都是平等的、有尊严的、政治上独立的个体,都有权力参加商会与行业的事务。这种平等地位促进了会员的参事议事积极性,使民间商会在决策和运作过程中形成了一个相互交流、相互尊重、相互协商的网络式结构的决策体系。
   民间商会组织的民间性特征,决定了其解决问题的方法,不一定非要用权威性、专制性、科层制的方法,而更多地通过自主协商,用习惯和风俗来解决问题。“嵌入”在网络结构上的各成员仍然会受到传统的约束。由于在网络结构中存在着相互合作和相互获利的关系,所以“传统规则在社区网络中仍然具有约束力。”〔7 〕民间商会组织是一个社会团体,不是一个类似企业的利益实体,这就决定了团体运行机制不同于经济实体,为了利益而强制(不是说它们没有强制,而是在不违背法律和集体利益的基础上基本不强制),为了共同利益自愿结合在一起的民间商会组织需要充分考虑每个会员的利益,就不能推行强制性的运行机制,否则就存在多数强制少数的问题。
   从实践中看,协商在民间社会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民间事务基本上以协商解决,诉诸于法律的为数不多。民间商会主要是通过协商、协调、公开等民主方式来处理组织的内外部事务,由此赢得了会员的拥护。民间商会的经济性决定了解决问题时会员也要求“经济”,他们会充分考虑讨论和解决问题时的成本。由于民主协商、自我协调解决问题会比外部强制效率更高,因此他们会拥护和选择民主协商作为组织的主要自主治理机制。现实中,只有在民主协商失败的情况下,他们才会进入司法程序来解决问题。
  
   五、行业自律是民间商会的约束机制
  社会人类学认为,“制度就是用来指:一个已建立的制度、社会公认的规范体系或关于社会生活某些方面的行为模式。” 〔1 〕 (P165 )民间商会是按经济目的和任务组织起来的企业集体,具有了制度化的形式特征。因此,民间商会在其运行过程中必然要受制度化的约束。柯武刚、史漫飞把制度分为外在制度和内在制度,内在制度被定义为群体随着经验而演化的规则,外在制度是指外在地设计出来的并靠政治行动由上面强加于社会的规则。内在制度可分为:习惯、内化规则、习俗和礼貌、正式化内在规则四部分。〔8 〕 (P122-125 )很显然,任何社会团体及其成员必须受外在制度的约束。但我们在此更重要的是讨论内在制度对团体及其成员的约束问题。
   民间商会在遵守外在制度规范的条件下靠什么进行自我约束呢?答案是行规。民间商会通过制订和维护行规业规,调整行业经济秩序,来增强行业组织本身的权威。一般来讲,每个相应的民间组织都在长期的市场活动过程中,以自己的行业和文化为基础,建立和制定了一套基于所有成员自愿的制度规范和行业规范,以此来约束和激励组织内成员的行动和化解成员之间的矛盾。这种内部的规则和要求,有时胜过成文法律的作用。“嵌入”在网络结构上的各成员,他们更畏惧行规的约束。例如,温州市美容美发协会对于乱挖对方人才的行为采取的措施是:以道德谴责的方式对其进行惩罚。由于是共同认同的行规,所以非常具有约束力。
   从行规行约本身的内容和要求来讲,它除了表现行业的一般生产性特征外,更表现了地域文化的特征,渗入了许多地方性知识的内容。地方性知识是一个庞大的体系,就社会方面,它包括“原始习惯法、村规民约、民间约定的不成文社会规则、社会交往习俗等。” 〔9 〕这些知识都是各地群众在长期的生产和生活实践中形成的,对维系各民族的生产生活秩序起着重要的作用。“社会生活中所发生的事实掩藏着不同于别处的特殊性的非正式规范,通过这些事实的描述和分析能够找到一种秩序维持和稳固所需要的内在隐秘,即一层以规范为主建构着的知识结构。不管是生产协作、风俗信仰,或是人际关系、家族禁忌等生活中的事实,都能形成一层特别的规范秩序。” 〔10 〕地方性知识体系是一个地方共享的一套价值系统和规则系统。“文化含有许多内在制度——习俗和习惯——它们来自实践,且很难以清晰阐述,也很难孤立地传递给不属于该文化的人们。因此,我们可以视文化为一套基本上不可言传的规则系统,它靠各种符号和其他有关制度性内容的有形提示物而得到充固。”〔8 〕 (P196 )民间商会产生于本土,地方性的生活方式、生存方式、文化传统、风俗习惯等条件都影响着其行规行约的形成。这种渗透了地方性知识的行规行约是能够很好地规范其商会的行为和秩序的。对于民间商会组织而言,如果说法律法规是政府的社会控制的话,那么行规行约则是文化的社会控制。社会控制系统通过法律,用统一的制度语言规定着人们的经济行为、政治行为、法律行为;文化控制系统通过文化,用不同的地方语言来规定人们的经济行为、政治行为、法律行为。虽然行规行约与法律法规的发生机制不同,但在功能的合理性上是可以相互对比,并在不同的规范范围内发挥自己的作用。作为带有地方性知识的行规行约在运行和发挥作用时“都要遵循地方性背景下的语言原则和言语规律,而这些原则与规律恰恰是与地方性知识背后的社会环境、自然条件、特殊的人群和他们的文化决定的。” 〔10 〕 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只要是在不违背带有普遍性的国家正式法律规范的前提下,应该充分理解和支持民间非正式法律规范。这是使正式或非正式规范真正发挥作用的必要条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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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易 军.地方性知识对非正式规范的文化解释研究——基于关系类型学的分析〔J〕.新东方,2007,(8).
  
  责任编辑 于晓媛
  
  〔收稿日期〕 2011-07-15
   〔作者简介〕 谭 宏(1963-),男,重庆人,重庆文理学院副校长,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学、社会人类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