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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党对民主集中制的新贡献

2011-01-01李东明

理论探索 2011年5期

  〔摘要〕 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集体对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发展作出的新贡献主要是: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通过发展党内民主强化民主集中制的基础;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以增进党内团结实现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以集体领导保障民主集中制的实现。
  〔关键词〕 民主集中制,党员主体地位,集中统一,集体领导制度
  〔中图分类号〕D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11)05-0048-04
  
  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实践发展永无止境,认识真理永无止境,理论创新永无止境。” 〔1 〕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集体承前启后、继往开来,对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发展作出了新的贡献。
  一、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通过发展党内民主强化民主集中制的基础
  民主集中制是民主与集中的辩证统一,民主是集中的基础,因此,发展党内民主是坚持民主集中制题中应有之义。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集体高度重视保障党员的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积极推进发展党内民主的理论创新。
  (一)明确党员民主权利的地位。十六大政治报告提出要建立健全“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基础” 〔2 〕 (P39 )的党内民主制度。十七大首次将“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写入党章,并且明确提出要“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十七届四中全会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根本”“切实推进党内民主” 〔3 〕 (P15 )。
  虽然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早已在全党范围达成了共识,但是,对于党员民主权利的地位,十七大以来的认识更为深刻,这表现在不仅以党章的形式确认对党员民主权利的保障,而且指出了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是发展党内民主的根本,明确了党员民主权利的根本性地位。十七大以来对党员民主权利认识的深化有利于更加有效地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更加充分地发展党内民主,更加坚定地贯彻民主集中制。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十七大政治报告创造性地提出了党员主体地位的概念。尊重党员的主体地位也就是承认党员在党组织中的主人翁地位,只有这样,才能使党员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自觉履行自己的义务,营造良好的党内民主氛围,更好地坚持民主集中制。
  (二)明确党员民主权利的核心内容。十六大党章以历次党代表大会通过的党章关于党员民主权利具体内容的规定为基础,较为明确和完整地规定了党员享有的各项民主权利,十七届四中全会的决定将各项党员民主权利进行了归纳,概括为党员的四大民主权利:“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以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为重点,进一步提高党员对党内事务的参与度,充分发挥党员在党内生活中的主体作用。” 〔4 〕 (P16-17 )。
  根据十七届四中全会的决定,党员最主要的民主权利有四项:知情权,即党员有权知悉和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定以及与党员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各种信息和重大决策;参与权,即党员有权参与党组织日常管理工作、重要事项决策过程、重要人事任免等与党员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组织活动;选举权,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即党员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选举党员领导干部或者被选举为党员领导干部;监督权,即党员有权监督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以及其他党员的行为,有权批评、揭发、检举、控告其违法违纪行为,有权要求罢免和撤换违法违纪的党员领导干部。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是发展党内民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必然要求,十七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规定党员民主权利保障的内容则有利于更有针对性地保障党员的各项民主权利。
  (三)建构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的制度框架。党的十六大报告总结经验教训,对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情况反映制度、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等党内民主制度给予了重视。2003年12月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构建了包括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信访处理制度、舆论监督制度等十一项制度在内的党内监督制度体系,从监督检查的角度保障党员的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2004年10月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是党员民主权利保障方面的第一部正式法规,从党员权利、保障措施、责任追究等方面对党员民主权利保障做了规定。十七届四中全会的决定主要针对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和监督权等四项权利作出了相应的制度安排,有针对性地、系统地保障党员的各项民主权利。通过建立、健全和完善党务公开制度、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情况反映制度和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等,保障党员的知情权;通过建立、健全和完善党内事务听证咨询制度和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等,保障党员的参与权;通过建立、健全和完善民主推荐制度、民主测评制度、差额考察制度、任前公示制度、公开选拔制度、竞争上岗制度以及投票表决制度等,保障党员的选举权;通过建立、健全和完善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诫勉谈话制度、函询质询制度、罢免或撤换制度、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廉政承诺制、行政执法责任制以及巡视制度等,保障党员的监督权。
  由党员知情权保障制度、参与权保障制度、选举权保障制度和监督权保障制度合力构建的党员民主权利保障制度体系在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从量的角度来看,体系化的党员民主权利保障制度能够最大范围地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从质的角度来说,制度化的党员民主权利保障体系能够强制性地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党员民主权利保障制度体系是民主集中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健全党员民主权利保障制度体系是发展党内民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关键内容。
  二、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以增进党内团结实现民主基础上的集中
  如果将民主集中制比作一辆推车,那么民主和集中就是车的两个轮子,缺少了其中任何一个,民主集中制都将寸步难行。“党和国家的集中统一,是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在指导思想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原则问题上,全党全国必须保持高度一致” 〔2 〕 (P40 )。维护党的集中统一,是坚决维护中央权威、切实保证政令畅通的必然要求,是全党“行动一致”、“党的决定得到迅速有效的贯彻执行” 〔5 〕 (P219 )的必要手段,是增进党内团结的重要途径,是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的内在要求。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集体旗帜鲜明地将“保证全党的团结统一” 〔5 〕 (P219 )写入党章,从各个方面创新了党的集中统一理论。
  (一)以“全党服从中央”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这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