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制度边界理论描述村官职务犯罪
2011-01-01贾春仙
理论观察 2011年5期
[摘要]村官职务犯罪是小吏大贪之恶中的一个样本。村官职务犯罪及其衍生的腐败绝非偶然,而是结构性的。现实中,包括法律制度在内的制度所产生的制度边界效应会加大村官职务犯罪的定性难度。本文从村官职务犯罪的制度边界分析切入,从法律制度内外提出两种进路,以求为村官职务犯罪的防治提供一种角度。
[关键词]村官;村官职务犯罪;进路
[中图分类号]D91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1)05 — 0092 — 02
村官不是国家公务员,但在村民眼中,村官是解释和落实国家涉农政策并开展治村工作的一村之官。村官职务犯罪,是指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为谋取非法利益而实施的贪污、受贿等犯罪行为。
一、村官职务犯罪的小吏大贪之恶
古代有品为官,无品者皆为吏。本文将小官小吏的概念做扩大解释,将非公务员的村官涵盖在内。民间普遍认为,小官小吏位小权轻,主要是执行上级决定,几乎不存在决策、处分等重要权能。但是,近年来,一些地方小吏,比如小科员、小出纳员、村主任等不上品的小吏大贪案件引起舆论广泛关注。级别最低的小吏当属覆盖面广泛的基层村官。
村官职务犯罪构成要件:⑴犯罪主体:主要集中于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会计三种身份。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只有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解释》(下称《解释》)规定的七种行为之一时才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活动,才属于刑法法理上的“准国家工作人员”。⑵主观方面:多为故意且为直接故意。⑶犯罪行为:在协助政府管理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等工作时,如果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钱财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所构成犯罪的行为。
村官腐败,指村官在农村、农业、农民公共事务管理中违背农村社会公认的法律、政治、道德行为规范,利用公共权力,不当地为家庭、家族、个人和相关人员谋取私利的行为。〔1〕构成村官职务犯罪的腐败是农村社会最大的恶,表现为:
1.聚敛钱财型:以贪污、截留、私分、虚报冒领等形式非法占有国家下拨款项。案例1:武汉新洲区阳逻街老屋村原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朱水平在申报政府征地农户附着物补偿款时,上报迁坟6500座,实际迁移坟墓1954座,虚报4546座,截留105万元。〔2〕
2.作风腐化型:将改造旧村中经手或管理的公款进行吃喝、旅游、赌博、嫖娼等活动。案例2:江西省南昌县富山乡滩上村村支书和村委会主任同几名村干部集体嫖娼。〔3〕
3.吃拿卡要型:在土地转让、处理纠纷、计划生育等工作中捞取好处。案例3:福建省莆田县灵川镇张边村党支部书记肖训清倒卖计划生育指标,每个指标标价2000元至3000元不等。〔4〕
二、制度边界理论视域下的村官职务犯罪
(一)制度边界描述
制度是社会成员的行为规范或共同认可的模式。制度边界,俗称为制度灰色地带,学者昝廷全认为:“在这个灰色地带上,制度并没有明确规定哪些行为是制度允许的,哪些行为是制度不允许的”。〔5〕制度边界分为两类:一类是制度设计本身不合理性造成的制度边界,第二类是因新现象出现然滞后的制度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而形成制度空白。〔6〕昝廷全根据制度边界表征提出制度设计的两个基本准则:(1)制度应在行为集中明确区分出制度内部和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