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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家宝:国之命在人心让人民监督政府

2011-01-01曹许明

澳门月刊 2011年4期


  3月1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全国两会会场与中外记者见面时表示:“当前最大的危险在於腐败。而消除腐败的土壤还在於改革制度和体制。我深知国之命在人心,解決人民的怨气,实现人民的愿望就必须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和监督政府。”
  温总理一席话,让民众心里的确舒服许多。从今年反腐案件来看,中纪委高调处理“刘志军案”就可看出中央的确下了反腐的決心。多年来,腐败就像一颗毒瘤,打而不死,反而不败,严重侵蚀着党的肌体,影响着党的形象,侵害了民众的根本利益。一边是中央大张旗鼓进行反腐;一边卻是腐败案件一件接连一件在官场上演。腐败分子可谓前腐后继,一批批腐败分子特别是省部级腐败高官在“反腐风暴”中纷纷落马。反腐为什么越反越腐呢?是反腐力度不够还是反腐法律不完善?
  究其原因,由於监督的缺位和不到位,让制度和措施都成了摆设,法律制裁力度不够,造成官员私欲锋芒毕露,百贪不厌。众所周知,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能有效地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早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曾指出,“中国深化政治体制改革,但绝不搞西方的多党轮流执政,‘三权分立’、两院制。”既然因为国情的特殊性而不看好西方资本主义民主国家的民主政治思想,但作为“一国两制”成功范例的香港那一套丰富的反腐经验,仍然值得内地反贪部门研究和借鉴。
  香港反腐经验的启示
  20世纪60年代,香港贪污腐败泛滥横行:考驾照要花钱找关係;茶餐厅申办牌照要给钱串通关系;消防员救火先索取辛苦费……面对疯狂的腐败,香港於1974年2月14日成立廉政公署。经过三十多年的不懈努力,香港成为亚洲乃至世界上最廉洁的地区之一。由此说来,香港廉政公署给我们哪些启示呢?
  其一,廉政公署有独立的地位,直接向特区行政长官负责,不受政府其他任何人的指挥和管辖。有权独立处理一切反腐败的工作,可以逮捕涉嫌贪污犯罪的任何人,搜查其住所,查看其银行帐号,扣压其财产。
  然而,内地监督的主体——县纪委卻要受监督的客体——县委的领导(以县为例)管辖。有人形容,作为领导干部体系中的一个特殊群体,县委书记除了“外交”“军事”“国防”没有,他们拥有的权力跟中央没有区别。所以,内地的县,俨然是国中之国,而县委书记成为“国中之国”的“国王”。因此,由县委书记领导县纪委,怎能实施纪律监督呢?目前,各级纪委是下查两级才比较顺手。问题是,这样的监督不但机会少,而且成本高,不可能实施及时有效的监督,往往是出了重大问题才会介入,可谓“亡羊补牢,为时已晚也”。这不仅加大了办案成本,而且使最需要监督的对象失去了应有的监督。正如泰安市原市委书记胡建学所感叹的:“官做到我们这一级,也就没有人管了。”失去权力的监督必然导致腐败像脱缰之马,导致县委书记岗位沦为腐败的重災区。原中纪委副书记刘锡荣曾说过:“上级监督下级太远;同级监督同级太软;下级监督上级太难;组织监督时间太短;纪委监督为时已晚。”为什么纪委监督为时已晚?难道纪委是在国外吗?这是人民对纪委的失望。可想而知,县纪委书记前面有县委书记、县长、县人大主任、县政协主席(有的地方纪委书记甚至排在第七、八位),在官大一级压死人的现实里,要监督县委书记、县长何其之难!
  假如香港廉政公署也受政府官员的干预,其监督的效果同样会大打折扣。其实,香港在成立廉政公署之前,也有过反腐败机构,但这个机构隶属警察系统,自然难有作为。在经历了震惊全港的总警司葛柏贪污潛逃事情后,香港当局下決心大刀阔斧地改革原有的反腐败体系。其在领导体制方面所进行的最大调整就是使新成立的廉政公署直接向香港的最高行政长官负责,以维护廉政公署的权威性和工作的独立性。
  其二,对廉政公署本身进行的监督。香港对廉政公署的监督,有来自行政长官的监督,有来自行政和立法两局属下的廉署事宜投诉委员会的监督,它负责受理、审查对廉署人员的有关投诉,然后向廉政专员建议採取行动,必要时可以向行政长官提出建议。同时还负责考察廉署的工作是否有缺陷,並提出修改意见。此外,还设立四个独立的諮询委员会来监督廉署的工作,即贪污问题諮询委员会、审查贪污举报諮询委员会、防止贪污諮询委员会和社会关係市民諮询委员会。
  近年来,内地纪委书记时有落马的现象。湖南省郴州市原市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曾锦春纪委办案从不开会,说立案就立案,说双规就双规,说放人就放人。将“双规”运用到了极致,对一些既不是党员干部,又没有公职的人也实行“双规”,利用‘双规’的手段“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