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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留守妇女问题的调查与分析

2011-01-01许红缨董宇

老区建设 2011年6期

  [提要] 江西省作为一个农业大省,农村留守妇女群体庞大,她们担负江西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任。文章依托实地调研得数据,分析了农村留守妇女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探讨了解决留守妇女问题的对策。
  [关键词] 留守妇女;问题;对策
  [作者简介]许红缨(1965—),女,江西师范大学,教授,研究方向为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董宇(1983—),男,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研究生。(江西南昌330027)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上世纪90年代后,农村劳动力大规模外移,在我国农村社会出现了一个独特的留守妇女群体。农村留守妇女,是指丈夫长期进城务工、经商或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自己则留守农村的己婚妇女。因受到“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性别角色观念的影响,并受制于现阶段城市建设对劳动力的需求类型限制,农村大部分家庭只能选择让丈夫外出,妻子则留守家庭,于是便产生了“留守妇女”这一特殊社会群体。据统计,2007年江西农村外出务工劳动力达681.84万人,省外务工人数占总人数的81.9%,则江西留守妇女人口总数已超过230万人。面对如此巨大的留守妇女数量,解决好她们的问题,对江西省新农村建设,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通过实地访谈及发放调查问卷方式,选取九江地区、景德镇地区、赣州地区等乡村共500名留守妇女为调查对象,回收有效问卷450份,从留守妇女生产生活方面及参政议政等方面得到第一手材料,了解到一些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为此笔者提出了一些思考。
  
  一、江西留守妇女主要问题调查
  
  1.生产生活质量不高
  经调查,留守妇女年龄主要集中在30岁至50岁。个人年收入集中在2000元以下。50%的留守妇女(指接受访问和填写问卷的对象)学历在小学以下,而仅有0.2%人表示曾受过高等教育,这表明大多数留守妇女文化素质较低。在生产方面,有66.7%的留守妇女认为劳动强度很大,无法承受,主要表现在压力太大,劳动强度过高,劳动时间过长。也有少部分妇女承认自己不会使用农业机械设备。有76%的留守妇女表示从来没有参加过任何形式的农业培训,而参加过农业培训的留守妇女中,有87.3%的人表示农业培训对收入的提高有帮助或有一定的帮助。在非农忙时期,留守妇女娱乐项目很少,通过调查发现许多妇女除了打麻将看电视基本没有其他可能休闲的渠道与途径;有些曾经打工回来的妇女表示农村缺乏休闲娱乐设施,想提高娱乐的生活档次也是妄想;加上留守妇女日常家务多,养儿育女赡老任务繁重,休闲娱乐少有时间。留守妇女劳动强度过大,农业技术不高,参加培训,学习时间不多,闲暇时间不够,所以生活质量难以提高。
  2.婚姻家庭不堪重负
  丈夫走后,留守妇女用自己柔弱的肩膀独自挑起了家庭生活中照顾老人孩子的重担。根据我们的调查,3口人至7口人的家庭占绝大多数,其中,4口人至7口人的家庭接近整个调查人群的70%。这说明留守妇女不仅要承担繁重的农业生产劳动,还要负担繁多的家务劳动。有81.6%的妇女认为丈夫外出后对家庭及婚姻有一定的影响,其中三分之一多的妇女认为有较大的影响,这种情况主要出现在年龄较大的妇女身上,她们担心长期分居两地的夫妻感情会慢慢变淡,有33.1%的受调人群担心丈夫会变心。因为丈夫不在身边,她们对婚姻缺乏安全感,婚姻生活质量不高。有超过一半的妇女表示,如果可以在家乡创业或者就业,就不让丈夫外出打工。对于子女的教育问题,妇女普遍认为农村教育资源不如城市,表示有钱就送孩子去城市念书,但同时有69.7%的妇女表示只管孩子吃饭穿衣,从来不辅导孩子的功课。也就是说留守妇女虽然重视子女教育,但由于时间和自身文化素质限制,往往是重养轻教。
  3.参政议政及法律意识差
  江西留守妇女的参政议政问题严峻。根据调查,每次去村委会选举投票的妇女只占受调查妇女的21%,而从来没去过的妇女占34.9%。问及原因,回答集中在“有家中老人代替投票”,“村委会选举和我没什么关系”,“没有人通知”等是主要原因。此外,还有31.6%的留守妇女认为选举不够公平,都是“走走过场”。对于村里的公共事务,留守妇女对村民选举、村庄规划、财政收支状况和集体福利等偏向集体利益的事务关心明显不够,关心的妇女在15%以下;她们更为关心的是治安状况、科技教育、医疗卫生和扶贫济困等偏向个人利益的公共事务。通过调查我们还发现,留守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极少有妇女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选择村干部调解的仅占21.3%,而选择吵架解决的占到了35.3%,值得注意的是,只有6.7%的留守妇女选择通过妇联解决。有58.4%的受调查妇女选择对妇联或妇女干部的工作感受无所谓。这说明我们基层组织的妇女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江西留守妇女问题的形成的主要原因
  
  1.制度层面的缺陷
  从宏观层面上来说,我国城乡二元化结构阻隔了农村劳动力进城安家,由此滋生了留守妇女问题的产生。改革开放初期,政府选择了优先发展工业,牺牲农业发展,农村劳动力候鸟式的流动虽然对中国经济增长和经济体制转型作出了巨大贡献,但是城乡二元化制度并没有废除。一方面,城乡差距不断扩大,2004年江西城乡收入差距为2.6:1,同年,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平均上涨10.6%,使种粮农民人均减收50多元,国家惠农政策的好处有相当一部分被抵消了,为了增加收入,促使农民不断向城市转移;另一方面,附加在城市户籍制度的资源和利益,如就业、就学、就医、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等大大提高了农民工进城落户的成本。在难以承受高成本的情况下,大部分家庭只能选择一个人出来打工。总之,城乡二元化结构是改善农村留守妇女生存境况的体制性阻碍。
  2.传统观念的影响
  江西传统家庭观念氛围浓厚,“男主外,女主内”的社会性别观念根深蒂固,是左右农村家庭成员行为的重要因素。受访者多认为,丈夫是“管理者”、“指挥者”,而留守妇女只是“生产者”、“配合者”,平等地位并没有得到实现。受这种传统观念的影响,留守妇女大多扮演家务承担者角色,普遍不太关心家庭以外的事情,参与社会事务的积极性较低。她们害怕竞争和挑战,思想保守,不易或不愿接受新的思想,自我实现自身价值意识差。因而在社会地位、婚姻关系、财产关系、民主权利、家庭生活中相对于男性处于弱势地位。“留守”便成为她们顺理成章的选择,这显然削弱了留守妇女改变自身现状的诉求意识,使其生活、生产的困境难以得到改变和改善。
  3.个人文化素质水平偏低及性别歧视因素
  留守妇女大多文化水平偏低、法律意识淡薄、缺乏实用技术,缺乏市场与科技信息,这与市场经济,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不相适应,因此就业机会和发展能力远低于男性劳动力,个人文化素质较低成为制约她们改善自身生存状况的阻碍。社会上就业的歧视也是造成部分留守妇女问题的重要原因。根据我们的调查,有80%以上的留守妇女认为社会招工对女性有歧视,对已婚且年龄较大的妇女更是区别对待,她们大都表示无可奈何。很多外出打工过的留守妇女从事的工作以家政服务、清洁工等低报酬的工作为主,这也迫使农村妇女选择留守,照顾家庭。而农村家庭仍然是一个生育和生产相对独立的单位,农村妇女更多要顾虑整个家庭的经济活动,争取家庭利益的最大化。有效提高留守妇女个人文化素质,积极改变社会就业歧视观念,才能进一步提高留守妇女生活、生产质量。
  
  
  三、解决留守妇女问题的思考
  
  1.发展经济,打破城乡二元化结构体制是根本
  打破城乡二元化结构,使留守妇女从根本上不再留守,是提高她们的婚姻家庭生活质量、减轻养老育幼的重负的根本措施。一方面,加快江西城镇化进程,是解决江西省留守妇女问题的首要途径。2009年,江西城镇化率为43.2%,已转移农村劳动力500万人。在转移农村劳动力的同时,要积极稳妥地推动户籍改革制度,要一视同仁,给予最大的热情接纳城市的新成员。特别是离乡村比较近的小型城镇,要成为接纳农村转移人口的主力军,吸引农村人口就近就业。另一方面,加快江西农村经济发展,是解决我省留守妇女问题的根本途径。农村男性劳动力外出务工,大部分是因为经济原因而奔走他乡。加快农村经济发展,走江西特色农业发展道路,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长效机制,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增加支农惠农政策,加大农业直补力度,大力发展农副产品加工业,增加农产品的附加值,壮大农村经济,提高农民在家劳动的经济收入。
  2.提升文化技术素质,增强留守妇女自身能力是重点
  针对农村留守妇女求知、求富的心理,加强对农村留守妇女的科学技术培训工作。对于有志于发展农业生产的留守妇女,要开展长期、固定的农业技术培训;对将随丈夫转移至城市的留守妇女,当地政府要开展多元化培训工作,使其能掌握一到两门实用技术;对于自主创业的留守妇女,当地政府可以联合金融行业,对留守妇女给予资金上技术上的支持。针对农村留守妇女业余生活贫乏的现状,我们要加快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发展各类群众文化,不断满足农民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要加快村级文化站的建设,加强村级文化市场的管理,扶持农村文化人才的培养,鼓励先进文化的传播,达到丰富和活跃农村留守妇女文化生活的目的。能否有效地提高农村留守妇女的素质,调动农村妇女的积极性、参与性和创造性,将直接关系到江西新农村建设的进程。
  3.让她们安心留守,增强参政议政的意识和能力,做好妇女工作是关键
  在大量农村男性劳动力外出工作的情况下,留守妇女客观上已成为新农村建设的主力军。然而从现实来看,妇女特别是留守妇女在村级组织中的比例过低,参政议政意识差,实际上严重影响着村民自治的进程。在法律、制度层面上应该强化留守妇女参政议政的条款。加强政府的引导和鼓励作用,辅以法律保障,联合妇联等社会力量,利用各种舆论工具,宣传男女平等的理念,村民自治的意义,提高她们的政治参与意识,有效保障留守妇女的合法权益。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城镇干部职工每年享有休假时间,两地分居的夫妻享有探亲假,探亲时单位要提供临时住房,并报销往返车费。然而,农村留守妇女则享受不到这种待遇,留守妇女因和丈夫长期两地分居而产生了许多社会问题,应尽快出台关于农民工的探亲的具体的政策措施,保障农民工的探亲权休假权。妇联组织要积极参与涉及留守妇女自身权益保护有关法律政策的制定与修改,积极协调其他部门,为维护留守妇女合法权益提供各种援助。加大《妇女权益保护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教育和引导她们担负和履行好养老育幼责任和义务,安心留守尤其是重视子女的教育,关系到每个家庭幸福、关系着新农村发展建设的未来。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决议》明确指出:坚持“多予少取放活”,加大各级政府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力度,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围,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这为各级政府加大对“三农”的支出力度,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指明了方向。江西省各级政府政府如能大力推进城阵化建设,推进农业的现代化发展,着力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农村留守妇女问题也一定能有效缓解。
  [责任编辑:赵财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