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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前期皇帝的即位诏

2011-01-01赵轶峰

求是学刊 2011年1期

  摘要:即位诏书是帝制时代政策阶段性继替、关联的重要资料。文章将洪武至正统六位皇帝的即位诏书加以排比分析后提出如下判断:所有这些即位诏书都以申明新君即位合法性为要旨,并皆宣布大赦、新政条款,可见皇帝政治仍须取得与民心、普遍文化价值的契合,并非造成既成事实即可;建文帝即位诏表露出从威猛严苛转向文治宽仁的政策意向;明初诸帝中朱棣即位合法性最成问题;洪熙即位诏与建文政令相通,以宽仁休息为核心,朱棣、朱高炽父子之间的确存在重大政见分歧;宣德以后基本维系洪熙政令大轨,可见建文时期社会政策基本精神在洪熙、宣德时期得到部分体现;赋役沉重、军民逃离、司法严苛是整个明前期突出的社会问题和政策难题;杨士奇在明前期政策基调转变中扮演了关键角色,洪熙到正统初年可能是士大夫群体在国家政治中发挥主导作用的一个重要时期。
  关键词:明代;即位诏;皇帝政治
  作者简介:赵轶峰,男,东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亚洲文明研究院院长,从事明清史研究。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十五至十九世纪世界变迁中的中国社会发展模式研究”,项目编号:09BZS004
  中图分类号:K248.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7504(2011)01-0141-07收稿日期:2010-10-05
  
  帝制时代皇位轮替,有大行皇帝遗诏和继任皇帝即位诏公布于天下。这两种诏书前后相接,公布最高统治者的变更,申明新帝即位的合法性,安抚臣民,并可能借机作出必要的政令更革。因而,遗诏和即位诏是考察帝制时代政治和政策阶段性继替、关联的重要资料。前曾为文讨论明代的遗诏①,今拟对明代的即位诏作进一步梳理分析,以求查见明代皇帝政治表现的轨迹、关节。明代由洪武至崇祯,共16位皇帝,其中英宗曾两度为帝,故共曾颁布16次即位诏书,加1次复位诏书。至于南明诸帝,已非统一国家政权主脑,其关注的问题,与前大有不同,此文不论。本文专门讨论明前期即洪武、建文、永乐、洪熙、宣德、正统朝皇帝即位诏书所反映的明代国家政治历史重要话题。这里需要注意,即位诏书中关于政策的内容是针对即位前的情况考虑的,所以第一个时期的即位诏书,反映洪武到宣德末的情况和正统皇帝即位伊始的政策倾向,并不能体现正统皇帝即位以后的实际情况。
  一、洪武、建文即位诏及明代诏书的基本规制
  明太祖为开国皇帝,其即位诏书实际兼有开国、即位诏书双重性质,这是其与后来所有承继父祖皇位者即位诏书的最明显差异。该诏书篇幅在明代所有即位诏中最为简短,文称:
  朕惟中国之君,自宋运既终,天命真人,起于沙漠,入中国为天下主。传及子孙,百有余年,今运亦终,海内土疆,豪杰分争。朕本淮右庶民,荷上天眷顾,祖宗之灵,遂乘逐鹿之秋,致英贤于左右,凡两淮、两浙、江东、江西、湖湘、汉沔、闽广、山东及西南诸部蛮夷,各处寇攘,屡命大将军与诸将校奋扬威武,已皆戡定,民安田里。今文武大臣百司众庶合辞劝进,尊朕为皇帝,以主黔黎。勉徇舆情,于吴二年正月四日,告祭天地于钟山之阳,即皇帝位于南郊,定有天下之号曰“大明”,以是年为洪武元年。追尊四代考妣为皇帝、皇后,建大社、大稷于京师,立妃马氏为皇后,长子标为皇太子。布告天下,咸使闻知。①
  此诏最核心的主旨,首先在于申明明朝建国的合法性,将新朝成立公告天下。在此基础上,公布国号、年号、京师,及皇后与太子人选。此时各种法规、制度、政策尚待展开,并无反省、改革之事,故无提及,所以文字既短,内容也最集中。诏中最值得注重之处,在于明朝承认元朝与宋朝一样,具有正统、合法性,不仅未从族群角度对元朝正统性提出异议,且自命为元朝既终之统的后继者。其次,宣称其本人即位为皇帝,不仅有王朝气运迁移的基础,符合天意,而且有戡定天下离乱的功绩和人心拥护为条件。这两点的核心,又集中到新政权的合法性问题上。由此可知,即位诏最根本功用在于向“天下”申明新政权、新皇帝的合法性,而这种合法性的基础,需着落在符合“天”意、统绪有自、功德在民、人心拥戴之上。
  洪武朝持续31年,皇太子朱标先逝,其子允炆继朱元璋为明朝第二位皇帝,年号建文。建文帝即位诏为明帝即位诏中仅长于太祖即位诏而短于其他所有即位诏者,且为明代继父祖兄而立的15位皇帝的第一份即位诏,所以此诏为后来的所有即位诏提供了基本规制,明代继立诸帝即位诏的文本框架已展现于此诏中。诏称:
  天佑下民,作之君。我高祖皇帝受天之命,统有万邦,宵衣旰食,弘济斯民,凡事有益于天下者,无所不用其心。政教休明,规模宏远。朕以眇躬,纂承大统,恭依遗诏,于洪武三十一年闰五月十六日即皇帝位。夙夜惶惧,思所克相上帝,宠绥四方,以无忝我皇祖之大命。永惟宽猛之宜,诞布维新之政。其以明年正月初一日为建文元年,大赦天下。自洪武三十一年闰五月十八日昧爽以前,大辟罪以下,已发觉、未发觉,已结正、未结正,当赦所不原者,咸赦除之。敢有以赦前事相告,以其罪罪之。所有事宜,条列于后。
  一、天下布政司、府、州、县自洪武三十一年以前拖欠钱粮,盐运司、盐课提举司自洪武三十一年以前拖欠盐课,尽行蠲免。
  一、天下军民所养孳牲马匹、羊只者,尽皆免。
  一、天下田土,或有人户为事全家发充军者,或有死绝者,或因饥窘逃移者,以致抛荒数多,粮税拖欠,诏书到日,将抛荒数目从实取勘,报官开除。其逃移人户复业耕种者,优免杂泛差役三年。
  一、水旱灾伤,何代无之。今天下人民其有因而失所者,当该有司将预备粮赈给。
  一、今后官民有犯五刑者,一依大明律科断,法司遵守,无深文。
  一、军民词讼,今后务要自下而上陈告,敢有越诉紊乱者罪。
  一、囚徒已行宥罪,发卫所充军守御者,及已编定卫所,有司官领;未曾到卫所者,不在赦例。
  一、天下卫所在逃者,诏书到日,限五个月以内赴所在官司首告,与免本罪,所在官司仍给口粮,递送京卫所着役。过违此月,仍罪如初。
  于戏!德惟善政,政在养民,当遵先圣之言,期政雍熙之盛。百辟卿士,体朕至怀。故兹诏示,想宜知悉。②
  此诏体现出明代洪武以外所有即位诏书的3项基本信息范围,即公布新君合法即位、改元、新朝初政方针。新君若如朱允炆在常规情况下即位,即位诏此款简单明了;如新君在非常规情况下即位就要特别陈明其合法性。改元文字,皆极简明,无讨论必要。各即位诏的重要差别,主要在于宣布新朝初政方针的第三项。此项一般以“大赦天下”名义开列多款,有时不用“大赦”名义,而以“所有合行庶政并宜兼举”之类语句引领开列。各朝面临问题不同,所以各朝即位诏书中的这一部分,恰好折射出各朝初年国家治理中的突出问题所在及应对方略。
  上列建文帝新政项下开列细目计为8条,这是洪武以后明代即位诏中相关部分条款最为简明者,其核心是“诞布维新之政”,内容以宽赦为要义。除赦免民人在洪武时期所犯已结、未结罪犯之外,并蠲免拖欠钱粮、盐课;免孽养牲畜税;免充军逃亡而致田地抛荒者欠税及复业后3年杂役;赈灾;规定依《大明律》断案,以防止法司“深文周内,入人重罪”。最后3条:不准越级起诉;囚徒宥罪而不至卫所者不赦;逃军5月内不返回者不免罪,为掌握前面宽赦政令时的限制条件。后来的即位诏规制基本遵循建文即位诏大旨,但新政项下所涉内容趋于复杂,篇幅趋于增加。建文帝在位仅4年,其政令基调虽然已经明显见于即位诏书中,但其后发生的对洪武时期机构设置以及一些具体政策的更革,在此诏书中尚无明显迹象,可知建文帝即位之初,调整洪武政风已经明确,但对于如何调整,尚未形成定见。
  
  二、永乐即位诏与永乐帝即位合法性问题
  建文皇帝受文臣影响,试图改变洪武时期“治乱世用重典”的严苛政风,追求宽仁、文治,同时又要巩固面临诸王坐大威胁到皇权,因而推行了诸多更革措施。结果其社会政策调整尚无结果,就陷于与燕王朱棣为首的诸王实力派之间的军事冲突中。建文四年六月,朱棣“靖难”军逼南京,皇宫火起,建文帝失踪,朱棣登上皇位。无论朱棣后来有何作为,当此之际,他是来自皇室家族内部的篡位者,其即位缺乏政治文化传统中的充分合法性,无可置疑。这种合法性欠缺体现在朱棣的即位诏书中,在申明即位、改元时间之前的文字量,接近建文即位诏相应部分的3倍,其文称:
  昔我皇考太祖高皇帝龙飞淮甸,汛扫区宇,东抵虞渊,西踰昆仑,南跨南交,北际瀚海,仁风义声,震荡六合,曶爽阍昧,咸际光明。三十年间,九有宁谧,晏驾之日,万方嗟悼。煌煌功业,恢于汤武;德泽广布,至仁弥流。
  少主以幼冲之姿,嗣守大业,秉心不顺,崇信奸回,改更成宪,戕害诸王,放黜师保,委政宦竖,淫佚无度。天变于上而不畏,地震于下而不惧,灾延承天而文其过,蝗飞蔽天而不修德,祸机四发,将及于朕。朕为高皇帝嫡子。祖有明训:朝无正臣,内有奸恶,王得兴兵讨之。朕遵奉条章,举兵以清君侧之恶,盖出于不得已也。使朕兵不举,天下亦将有声罪而攻之者。少主曾不反躬自责,肆行旅拒。朕荷天地、祖宗之灵,战胜攻克,捣之于坝上,歼之于白沟,破之于沧州,溃之于藁城,鏖之于夹河,躏之于灵壁。六战而已不国。朕于是驻师畿甸,索其奸回,庶几周公辅成王之谊。而乃不究朕怀,阖宫自焚,自绝于宗社,天地所不庇,鬼神所不容。
  事不可止,朕乃整师入京,秋毫无犯。诸王、大臣谓朕太祖之嫡,顺天应人,天位不可以久虚,神器不可以无主,上章劝进。朕拒之再三而不获,乃俯徇舆情,于六月十七日即皇帝位。所有合行庶政,并宜兼举。①
  第一段回顾明太祖功业,兼提及自己是明太祖子嗣,为以下文字铺垫。第二段解释起兵夺位缘起、过程、理由,其中包括以夸张语汇描述的建文帝过恶,自己起兵有祖训为依据,自己的兵威、实力,建文自焚之为自绝于宗社、天地、鬼神。第三段以先前两段为铺垫,申明自己“顺天、应人”,不得已而即皇帝位。三段文字的核心全在说明自己虽然非正常即位,但仍然具有合法性。其中特别值得注意之处是,朱棣声称其军逼南京之际,本意仍然是要仿照周公辅佐周成王之例,辅佐建文帝,并非意在夺位,奈何建文帝自绝,只好即皇帝位。这反映出的政治文化信息是,即便有祖训依据,朱棣的合法行为也只限于起兵“清君侧”,并无夺位的合法依据。因而朱棣在申明他没有“夺位”,而是拾取了因建文帝自绝而落地不收的皇位。朱棣显然自知,倘若建文帝不死,他即使兵入南京,也无合法登皇帝位的资格,若继续对建文帝北面称臣,何等尴尬!注意此点,对建文帝是否如朱棣所说“自焚”于宫中,当存严重质疑。明代后来有大量文献描述建文帝“出亡”,虽其真伪难以确考,但仍可以从中看出明人对朱棣即位诏关于建文帝自绝说法的不信服和对于朱棣即位合法性的怀疑。
  朱棣即位诏“新政”条款中分列25款,去除第一款为改元说明,实际24款,条款数及文字量皆为建文即位诏相关内容的3倍。其内容又可分3类:第一,与建文即位诏相同者,即免究此前犯罪②、蠲免欠税、逃军返回免罪、依《大明律》断案、赈灾。这些内容也是后来诸帝即位诏中大多包括的,表示新君一般施恩意旨。第二,革除建文时期政令及平复“靖难”战争创伤者,占此即位诏“新政”部分绝大多数文字,因部分内容与其他条款混杂,且不言条数。第三,其他内容,包括赦免“为事煎盐、买马,及囚充递运水夫、皂隶、膳夫”人等。新君即位时推恩天下是普遍做法,朱棣即位诏“新政”特殊内容主要在于革除建文政令和抚恤靖难军人以及战火波及地方民众灾伤。与建文即位诏都提及的勒令逃军归回卫所及申明遗诏《大明律》断罪两条,表明军人逃亡在洪武、建文时已普遍,官府判案违反《大明律》也甚为普遍,为一时主要弊政。
  三、洪熙即位诏与国家基本政策的转向
  洪熙皇帝以大行皇帝长子、太子身份即位,虽然有皇室内部的觊觎者,但对于社会公众而言,其合法性无可置疑,故即位诏书中相关部分文字量基本回复到建文即位诏相关内容文字量,较永乐即位诏减少约50%,并无特殊可关注处,其文不录。然而“新政”部分则达到35条,比建文即位诏之8条增27条,比永乐即位诏之24条增11条。前文已经言及,永乐即位诏中“新政”条款,大多是关于处理“靖难之役”遗留问题的,针对社会普遍问题而作出的调整或者改革条目其实不多,相比之下,已经可以看出洪熙即位诏包含更为深刻的政策调整甚至改革的用意。诏书“新政”35条中,前5条是新君即位照例实施的赦免条款,各帝即位诏中此部分内容大同小异。其后12条,占洪熙即位诏“新政”款数三分之一强,全为停止“下西洋”宝船以及与此相联系的政令并清理其遗留于社会下层问题的条款,显然可见改变永乐时期政策的意旨。
  一下西洋诸番国宝船悉皆停止。如已在福建、太仓等处安泊者,俱回南京,将带去货物,仍于内府该库交收。诸番国有进贡使臣当回去者,只量拨人船护送前去,原差去内外官员,速皆回京,民梢人等,各发宁家。
  一往迤西撒马儿罕、失剌思等处买马等项,及哈密取马者,悉皆停止。将去给赐段疋磁器等件,就于所在官司入库。马驼骡匹系官给者,仍交还官。系军民买办者,给还原买之人。原差去内外官员,俱限十日内起程赴京,不许托故稽留。
  一往云南、木邦、缅甸、麓川、车里等处采取宝石等项及收买马匹等件[者],悉皆停罢。其给赐之物,发与差来进贡使臣带去。但系朝廷差去内外官,限十日内即起程回京。官军各回原卫着役,不许稽留。
  一各处修造下番海船,悉皆停止。其采办铁黎木,只依洪武中例,余悉停罢。
  一但是买办下番一应物件,并铸造铜钱、买办麝香、生铜、荒丝等物,除见买在官者于所在官交收,其未免者,悉皆停止。
  一各处买办诸色纻丝、纱罗、段匹、宝石等项及一应物料、颜料等,并苏杭等处续造段匹、各处抄造纸札、磁器、采办黎木板、造诸品海味果子等项,悉皆停罢。其差去官员人等,即起程回京。不许指此为由,科敛害民。
  一各处闸办金银课,除去煎销见收在官外,自今停止。敢有不遵法度,私自煎销者罪之。所差去闸办官员人等,限十日内即起程赴京,不许托故稽留。其旧额岁办银课并差发金[银]不在此例。
  一交阯采办金珠、香货之类,悉皆停止。交阯一应买办、采取物料,诏书内开载未尽者,亦皆停止。所差去内外监督官员,限十日内即起程赴京,并不许托故稽留,虐害军民。
  一各处为营造采办木植,如已起运者,随到所在堆垛;其未采办者,悉皆停止。军民各发宁家。所差去采办官员人等,限十日内起程赴京,不许托故稽留,扰害军民。
  一各处造作,除军需外,其余不急之务,尽皆停罢。今后各衙门非奉朝廷明文,不许一毫擅自科扰军民。
  一浙江、福建、官台山、鸟峰峒等处人民,有被府县及闸办官吏逼迫,不得已逃命山林,出没为盗,诏书至日,悉宥其罪,令各回原籍,安生乐业,永为良民。
  一陕西、四川攒运茶课,有已起运者,即赴所指茶马司交收;未起运者,悉皆停止。①
  上列各款语气十分坚决,相关措施不容丝毫犹疑,刻不容缓,表明停止宝船下西洋以及相关举措是蓄积已久的诉求,而且在洪熙君臣中间达成了高度一致。《论语》中早有“父在,观其志;父没,观其行;三年无改于父之道,可谓孝矣”。然而洪熙皇帝在乃父刚刚去世之际,立即下达如此严厉的更革命令,折射出永乐后期政治上层政见不同已经达到深刻程度②。其次,以上各款前后相连,反映出宝船下西洋并非孤立政策,而与诸多在周边国家、边疆地区及内地搜取奢侈品的政策相互牵连,故同时取消。将这些政策结合起来看,可以增强皇帝追求奢侈品是永乐时期宝船下西洋举措的主要目的的判断,同时可以削弱宝船下西洋是为“踪迹建文”说的可信性①。进一步,应注意当时除了率领“宝船”出洋的郑和以外,还有相当数量的“内官”被派往各地搜取奢侈品,这与万历时期的“矿监税使”前后呼应。最后,当时民间已经深受永乐时期前述举措的骚扰,至少对于国内社会安定与民生而言,是一弊政。
  
  此后尚有18条,固然以永乐时期社会问题为基本关照面,但不似前列12款针对性革除特色明显,大致属于一般社会政策调整之类,包括:赈济灾伤、安置抛荒田土、恢复永乐二十年以前较低税额、赦免罪犯之补充规定、抚恤鳏寡孤独等。再后6条,当属社会政策方面的新规定,包括:招募民间“怀材抱德,堪任用者”入朝为官;旌表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允许各界人士(诸人)就“军民利病”“直言无隐”;御史、按察司拿解不肯改悔的贪污官吏;禁止官吏“以催办为由,辄自下乡科扰平民”;御史、按察司拿解地方官员容隐胥吏及其他官府下层执事人员把持衙门、操纵词讼、虐害良善者。最后一条,仍旧重申法司判案必须“依《大明律》科断,不许深文”。
  综合整个洪熙即位诏,可以看出明显的基本政策基调转变,试图停止皇帝和国家过度活跃的对内对外行为举措,使民间社会安养休息,并使官、君、民各个阶层中受到惩处者的比例大幅度缩小,并且更多地注意了基层施政的合理性和言论公开性。这用该诏书结尾语中的话来表示,追求的是“宽弘明信”的目标。《明史》评论说:“自仁宗立赦条三十五,皆杨士奇代草,尽除永乐元年间弊政,历代因之。”②这相当于判定洪熙即位诏开启了一次温和的改革,对后来影响深远。洪熙元年十一月,并靖难之役后受到严厉打击的忠于建文帝诸臣及其家属也与宽宥,洪熙帝明白地对廷臣说“方孝儒辈皆忠臣”③。永乐到洪熙,政策呈现多方面的转变。
  四、宣德即位诏与洪熙政治的延续
  洪熙皇帝在位不足一年而去世,抵宣宗即位,朝廷主要文武并无大的变更,故宣德初年,政策继承洪熙时期。前面讨论的洪熙即位诏由杨士奇起草,宣德即位诏也由杨士奇起草,故其基调,不涉更革,主要是重申和补充洪熙即位诏的基本精神与具体政策方针。这与洪熙即位诏形成很大的反差,更凸显出洪熙是明前期政策方针基调转变的一个关键时期。
  宣德以太子身份即位,虽然有其叔父不甘于心,但其即位合法性无可置疑,其诏首段,回顾太祖、太宗、仁宗功德之后,宣布新君即位顺天应人,冠冕堂皇,无须详论。其后的“新政”条款,按照杨士奇文集所载文本,分25款开列,比洪熙即位诏少10款;如按《明宣宗实录》所载文本,分23条开列,比洪熙即位诏少12款。这也显示洪熙、宣德两朝之间政策以连续性为基调。而且,两种版本俱载的最后一条是:“凡宽恤恩典及合行政务,其有开列未尽者,悉遵去年八月十五日以后诏旨施行,务惇明信,祗守不渝。”④ “去年”指永乐二十二年,永乐皇帝七月去世,八月为洪熙初政时期,宣德即位诏发布于洪熙元年六月,距离前面所言去年八月,中间是洪熙时期的大约10个月时间。故该条等于认定一切政令遵循洪熙初年基本方针。由于这种继承性,宣德即位诏所列“新政”条款名目既少,内容也以“率由旧章”为核心。略加梳理,可见第一部分4条,是各即位诏书都有的大赦条款。第二部分5条,属于申明国家基本政策类,包括:许各界人士(诸人)上言天下利弊;劝务农桑;荐举贤能为地方官;保举学校教职及遵洪武年间旧例免生员之家两丁差徭;严修边备。其中重申生员之家免两丁徭役款,表示洪武以后此款未得到很好实施,有更革永乐政令之含义在其中。此后各款,内容都是轻省徭役赋税,与民休息,安抚社会秩序。大致包括:为惜恤“天下军士累年劳役,衣食不足”,罢“一切不急之务”,令管军官员加意抚恤;赈济各地水旱灾伤缺食贫民;官民田地抛荒者召人耕种,官田准民田起科,果无人耕种之地税粮开除;各处闸办金银、抄造纸札、坐办靛青悉皆停罢;递年海运漂失及征进抛弃军器并永乐二十一年以前拖欠岁办物品免予追赔修理;各处民间养官府马骡牛羊倒死及额定孽生者悉免追赔,今后军卫有司牛羊自行提督牧养,毋致扰民;旌表忠臣、烈士、义夫、节妇、孝子、顺孙;存恤鳏寡孤独及笃废残疾者;军户人丁消耗勾补只限一人,其余开豁;在京匠户每户应役人数减少,残疾者开豁;失班及在逃人匠免罪赴工,依旧轮班;永乐年间为事发各处摆站及充递运所水夫,年满应替及应役三年以上者放免,未及三年者于囚人内拨替,在逃及未赴役者免本罪赴原发处所应役,照例拨替;逃亡军、囚、匠等许一月内赴官自首,与免本罪。
  此即位诏书杨士奇《东里别集》本和《皇明诏令》本中包含以下两条,不见于《明宣宗实录》“一军民官有贪虐害民者,许被害之人赴告于上司及按察司、廵按监察御史处陈告,不许军民人等擅自绑缚,违者罪之;一今后一应罪犯,悉依《大明律》内科断,法司不许深刻,妄引榜文及诸条例比拟”。这两条看去平常,细细揣摩,意味深长。因为,它们都一方面折射出反面的事实,另一方面触及到更革洪武时期的政令。前一条表明当时有军民人等自行将贪虐官员绑缚起来送交上级者,而这种做法是洪武时期为造成基层民间社会对官员侵扰的抵制机制而允许地方老人实施的。后一条前半句在建文即位诏、永乐即位诏、洪熙即位诏中都看到,但后半句唯见于杨士奇别集中所载宣德即位诏文本。这后半句的重要性是恰好对前半句的针对性作了注脚——这是针对当时法司断案引用“榜文及诸条例”现象的,而后者要比《大明律》严酷,是朱元璋时代“治乱世用重典”的遗风。洪武时期的重典方针,在建文时期就已经力求纠正,但永乐即位后曾宣布一切恢复洪武旧制,建文时期宽缓刑政的方针没有落实,洪熙历时短促,故到宣德之初,有再加强调的必要。看到这两条的用意,就可以推测《明宣宗实录》中没有包括这两条可能是为了规避在行文上构成对洪武政策的批评含义。然而其大旨却已体现在其他条款中。
  五、正统即位诏反映的宣德时期社会问题
  宣德帝在位10年后去世,继位的朱祁镇年方9岁,有仁宗皇后即当时的太皇太后主持宫内大局,当朝者多仁、宣老臣,其即位合法性也不是问题。所以正统即位诏中相关文字量及内容、文句,与建文、洪熙、宣德即位诏相应部分十分接近,毋庸讨论。然而其新政条款,却多达40条,为明代迄于当时诸帝即位诏中条款最多的①。这时去洪熙初年不过11年,朝中大臣人事稳定,并无明显争端,“新政”条款如此之多,反映宣德时期产生了诸多问题。对这些条款略加梳理,可以区分为如下四类。第一,大致最初5条,属于循例推恩赦免条款,与前代大同小异。第二,主要为停止宣德时期的一些举措的条款,大约8条,显示出宣德皇帝甚事铺张、聚敛、扰民,而正统初年试图加以扭转。第三,为宽缓军、民、匠户赋税徭役所列条款约15条,为洪武以来相关条款最多且最为详明者,可见宣德时期人民赋税徭役负担甚苦,因而获罪及逃亡现象比此前普遍。第四,其余条款,基本是重申鼓励农桑、旌表节烈、劝勉学校、养老恤贫、开放言路、司法循《大明律》等洪熙、宣德即位诏中已经申明的基本社会政策。此四类中,第一、第四类的信息是“宽仁”,第二、第三类的信息是“与民休息”,都出于儒家政治的基本精神,与建文、洪熙、宣德即位诏的基本意旨一致,不过,第二、第三类更直接地反映出宣德时期的一些特殊情况。将相关条款中的内容按社会问题指向分类,可以看到下列情况。
  1. 民间逋赋严重,涉及农桑诸色课程、户口盐粮钞、岁造段匹纱罗绢、倒死马驼驴骡牛羊及孳牲等畜、各项赃罚、中盐罚纳钞贯、屯种籽粒。
  2. 货币流通已经陷入混乱,商税因钞法而超过洪武年间旧额,有折收金银与收钞不同方式,但朝廷仍在试图维系钞法。
  3. 内府及各衙门征求、买办、制作、烧炼物料构成民间严重负担,包括军器、乐器、船只、生漆、银朱、皮张、竹木、柴炭、芦苇、荆条、茜草、暖桦皮、鱼油、翎毛、青碌、铜铁、颜料、桑穰、蓆麻、芦柴,野味、胖袄、裤、鞋底、弓箭及弦、诸色纻丝、纱罗、段匹、纸扎、梨木板、烧造器皿、金银、朱砂、金银、鸟兽、虫鱼、花草、果木、石山。
  
  4. 人民因赋役压力、各类工匠轮班超过原来规定时间,以及工程多兴,逃亡已多,诏书中提及的农业人口有“事故人户抛荒”、“逃移人户”、其他有“逃军、逃囚、逃匠”,甚至有“因饥窘及受官司逼迫,不得已逃窜山林,或啸聚为非者”。
  从这些情况看,虽然有杨士奇等人一贯主张轻徭薄赋、与民休息,在连续3位皇帝的即位诏书中申明此旨,但是宣德时期其实颇事兴作,内府也曾出动相当多的人员到地方,以工程、烧造、和买、课程等名义搜取财物和奢侈用品,社会矛盾有所激化,因此才有通过正统即位诏进行调整的必要,该诏书的冗长详细是社会问题渐渐累积的反映。这是否与宣德时期曾一度恢复“下西洋”举措有关,有待进一步研究。
  结 语
  将明朝洪武、建文、永乐、洪熙、宣德、正统六帝即位诏书排比,可以看到以下或显明或隐微的重要情况。
  第一,所有即位诏书都以申明新君即位的合法性为第一要旨,这与后来的其他皇帝即位诏书一致,可见皇帝政治仍必须取得与民心、普遍文化价值的某种契合,并非简单造成既成事实即可——即使提出的理由是虚伪的,也必须提出这类的理由。与此一致,明初诸帝中,朱棣即位合法性最成问题,相应地,其即位诏书中申说其合法性的问题最为冗长。所有即位诏书都要宣布大赦、新政条款,也是为了获得与民心的契合。
  第二,建文帝即位诏表露出改变政策基调——从威猛严苛转向文治宽仁的意向,虽不具体,旨意甚为明白,并且可以获得后来建文时期实际推行的政策举措的印证。洪熙即位诏书表达出更为鲜明的改变永乐时期政策基调的倾向,颇与建文政令有相通之处,以宽仁休息为核心。由此看来,明初政策近乎形成两个张、弛回环:洪武严猛,建文宽和,永乐扰攘,洪熙休息,宣德以后,基本维系洪熙政令大轨,基本趋势,是从严猛到宽和。由此可以看出,建文时期社会政策的基本精神,一定程度在洪熙、宣德时期的政策中得到体现。其实,建文帝削藩的举措,虽然因朱棣为首的诸王势力反对而失败,但至洪熙、宣德时期,诸王的政治军事实力还是被永久削夺。故洪熙、宣德在政策精神上,颇近于建文而远于永乐。不过,抵至宣德末年,社会问题已经积累很多。
  第三,基于永乐到洪熙间发生政策基调转变的判断,可以推论大量文献反映但又皆语焉不详的永乐时期庙堂政局矛盾并非空穴来风,朱棣、朱高炽父子之间,的确存在重大政见分歧。
  第四,今人对永乐时期政策的评价,多积极肯定,然而永乐后期、洪熙时期、宣德初期则颇苦于其严苛纷扰。即使郑和下西洋之事,在航海、外交史上可视为空前壮举,但从国内政治角度看,则为沉重负担。其不能长久持续下去而中断,主要当是由于其带来的社会负担过于沉重,而不仅仅由于主持者趋于保守。
  第五,赋役沉重、军民逃离、司法严苛是整个明前期突出的社会问题和政策难题。
  第六,杨士奇在明前期政策基调转变中扮演了关键角色。洪熙到正统初年可能是士大夫群体在明代国家政治中发挥主导作用的一个重要时期。
  第七,明代皇帝遇有重大事务,尤其是册封皇后、皇子诞生、天变修省、灾伤优恤等情况,都会颁布一些宽和政令,以收人心。所以,本文中讨论的明前期皇帝即位诏中的某些条款,曾被屡次公布,然而其相关问题,显然并未随即解决,所以每次再度颁布,仍然表示朝廷立意坚持该政策的意向。如欲把握实践情况演变,还需要扩展调查分析。
  [责任编辑王雪萍]
  
  Imperial Edict Declaring Emperor Ascending the
  Throne in Early Ming Dynasty
  ——From Emperor Hongwu to Zhengtong
  ZHAO Yi-feng
  (Institute of Asian Civilization St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