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激励的宏观机制探析
2011-01-01曾祥炎林木西
求是学刊 2011年1期
摘要:由于政府偏好与利益集团的存在,产权制度的非中性在社会历史变迁初期往往是一种常态。与新自由主义宣扬“私有产权神话”的永恒作用,认为任何违背私有产权制度必定会损害社会效率、降低经济增长的观点不同,实际上产权制度的非中性在资本不充裕的社会阶段,对国民经济会起到积极的作用;而当社会资本达到相当的规模,从而存在资本过剩的情况下,就会产生产权中性的内在要求。根据这一基本思路,文章提出宏观产权制度理论假说,用以分析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政府介入产权的方式及其对国民经济增长的影响。
关键词:产权激励;宏观产权;利益关系;经济增长
作者简介:曾祥炎,男,经济学博士,湖南科技大学商学院副教授,从事宏观经济理论与政策研究;林木西,男,经济学博士,辽宁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从事宏观经济理论与政策研究。
中图分类号:F04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7504(2011)01-0064-06收稿日期:2010-12-01
一、问题的提出
西方现代产权理论存在着两个基本缺陷:一是自由主义传统;二是倾向于微观与效率的分析方法。在这种理论方法下,产权和政府被处理为两个独立的要素,产权的形式一旦被给定,似乎成为一种不变的东西,政府只被视为一种环境因素而外在于产权。
在新制度经济学家看来,政府的作用在于为排他性产权提供保护。因为一个社会如果不建立对资源利用的排他性权利体系,就不会有任何经济秩序,社会通行的将是霍布斯的“丛林规则”即“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对产权利益的保护需要通过一定的机制,虽然学者们发现即使在一个无政府社会中也存在“武力复仇”、“补偿”、“横向忠诚”等一些产权的自我保护机制,但是在现代国家,如果没有政府及其制度和对产权的支撑性组织,那么高交易成本将使复杂的生产系统瘫痪,也不会有涉及长期交换关系的投资。
同时学者们也观察到,当政府介入产权后,除了保护功能外,还有可能侵犯产权,这就是政府作用于产权的两面性。“当统治者、王权或政府强大到有效运用暴力保护私有产权时,它也同时可以通过任意惩罚和税收对私有产权进行侵犯,这被温加斯特称之为经济制度的一个根本性的政治悖论。”[1](P86)一旦政府接管了产权保护职能并成为唯一合法使用暴力的组织,它就有可能凭借其独一无二的地位索取高于其提供服务所需的租金,甚至有可能剥夺个人产权。对政府潜在的侵权行为,经济学家几乎一致地予以批评:“因为是国家界定产权结构,因而国家理论是根本性的。最终是国家要对造成经济增长、停滞和衰退的产权结构的效率负责。”[2](P17) “国家的存在是经济增长的必要条件,但国家也是人为经济衰退的根源。”[2](P120)后者就是著名的“诺思悖论”。
由于缺乏更进一步的研究,关于“诺思悖论”存在的边界并没有被确定,因为将政府侵权等同于经济衰退显然是不合适的,这一思路很难合理地解释苏联计划经济初期的高速经济增长以及东亚国家经济增长的“奇迹”:计划经济体制中只有国有产权,没有非国有产权,根本不存在诺思意义上的产权竞争效率,但苏联却维持了近半个世纪的高速增长;东亚国家的“强政府”模式虽然处于“市场经济”(或不完全的市场经济)环境中,然则既然是“强政府”,就意味着政府在产权决定方面超出了诺思认为的国家的干预只应该限定在产权的初始界定上,存在相当数量的侵权性产权配置,但这种“强政府”模式却创造了人类历史上最高的经济增长速度。
中国的实践更是对“私有产权神话”的挑战。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年均接近10%的高速增长,堪称“中国奇迹”,但若遵循西方现代产权理论的任何制度假说都无法解释一个基本的事实:中国经济为什么能够表现得比那些市场经济制度更加完善、产权制度更加明晰的许多国家还要好。事实上,在改革开放初期,中国并未形成强有力的法制部门对私人产权进行充分的保护,市场经济体制也不够完善。
因此,有必要进一步研究政府介入产权的内在机理,探讨政府在多大程度上影响产权并形成宏观激励,进而影响国民经济运行。
二、宏观产权制度的内涵
(一)经济学基本假定的扩展
经济学理论的发展建立在两个基本假设之上:理性“经济人”与资源稀缺性。但这两个基本假定认为制度是外生变量,因而有必要对此进行扩展,以便分析制度对国民经济的影响。
1. 经济人。所谓理性“经济人”,是指所有的经济参与者都是理性的,能够获得完全充分信息,并且以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但“经济人”假设也存在明显缺陷,特别是其忽视了人的自身特征和精神需要,只注重人的生理需要和安全需要的满足。而作为社会生活中的人,不仅仅是追求自身利益的“经济人”,而且还是必须遵守某些制度规则的“制度人”,人们必须而且只能生活在特定的制度之中作出“理性”抉择。在不同的制度环境下,“经济人”面对同样经济问题时的经济行为是不一样的,其社会经济效果也完全不同。因此,人们想要改变现状,只能首先去改变制度本身,这也是国家在经济社会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原因。
2. 稀缺性。稀缺性强调资源相对于人类的欲望无限性是有限的。但这一假定显然是针对社会“生产”而言,由于资源的稀缺导致社会生产只能在“社会生产可能性边界”之内进行,从而始终无法生产出完全满足人类欲望的足够产品。然而在经济现实中人们还是发现了与此逆反的过程:就某些产品而言,社会生产似乎是“足够”了,却由于“生产过剩”卖不出去,此时相对于某一生产来说,是人们的欲望“太低”了,或者说出现了“消费”能力的稀缺性。因此,稀缺性假定不应仅仅针对社会供给,也应该适用于某些情况下的社会需求,特别是社会的消费需求。这在一定情况下说明,国家既可以通过影响社会供给也可以通过影响社会需求来发挥作用。
(二)政府与产权制度
由于从历史的角度来看,产权关系构成了人们之间最为核心的利益关系,因此,可以从广义的角度来定义产权,即“产权就是受制度保护的利益”[3](P8)。当某人对某物拥有产权,就意味着某人因该物而形成了与他人的利益关系,要想充分获得这一利益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这种利益能够度量,二是这种利益不会因受到他人的侵犯导致受损。
从一般的意义上讲,产权利益的度量主要是由市场来完成,而产权利益的保护则主要由政府承担。政府介入私人产权主要遵循专业化分工的原则,在没有“第三方”介入的情况下,产权的保护和执行职能由产权当事人共同承担,其间并不存在明确的专业化分工。但随着环境不确定性的增强和交易对象的复杂化,产权契约内的各项职能会发生分化,其中执行规则的职能由外在于契约的第三方来承担可能更有效率。[4](P27)
就主要内容而言,政府介入产权的过程就是暴力的转移和集中的过程。当政府介入产权并且成为暴力的合法垄断者以后,强制执行的职能便从产权当事人那里剥离出去,产权的当事人不再拥有合法的强制执行的权力,产权的界定和维护职能最后由政府来承担,产权所有者向政府纳税来购买保护性服务,政府通过向产权所有者征税组建强制力量并对其提供保护。在这个过程中,政府有可能对所有权进行侵害,从而造成德姆塞茨所说的“所有权残缺”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讲,政府界定和维护产权的过程其实是一种利益分配的过程,产权改革过程其实就是政府在各生产要素的利益保护上作出新的取舍,其主要手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产权的界定。对产权理论的重要批评之一是科斯“忽略”了产权安排对收入分配的影响。因为依据经济学传统,最优资源配置方案和最优收入分配方案是一致的。而科斯却在《社会成本问题》中断言,在交易费用为零的情况下,无论产权如何界定,经济个体之间的自由交易最终会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换言之,科斯认为就经济效率而言,只要产权得到清楚的界定,资源的最优配置与谁是资源的初始所有者无关。然而显而易见的是,产权的不同界定会带来不同的财富分配结果。如果科斯的论点是正确的,就意味着与资源最优配置方案相对应的收入最优收入分配方案不唯一,这一结论不仅与经济学的传统观念相悖,而且在逻辑上是自相矛盾的。
其次是“公共领域”的配置。总体来说产权的完备性只是一种理想状态,实际生活中的任何产权都不可能是完备的,这种不完备性恰好正是产生“公共领域”的基本来源。但西方学者大都坚信私人产权具有高效率,因而大都相信公共领域的存在往往意味着“悲剧”或“灾难”,而且是无效或低效率的产权存在的原因。然而,一些后发国家的经验证明:政府通过将某些生产要素的产权部分地置于“公共领域”并对其进行政策性配置,反而能将产出更快地推向经济的技术性生产边界,达到促进经济更快增长的目的。
再次是政府强制。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政府也有可能通过直接强制剥夺私人产权,从而改变人们的利益关系进而影响社会产出。
(三)宏观产权制度
相对于现代产权理论的微观分析,宏观经济学更多关注的是一个国家既有的各种生产要素实际上会有多少被投入于各生产部门,也就是会不会出现生产资源被“闲置”未用的情况及其原因。就政府与产权的关系而言,从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政府可以通过产权的界定、“公共领域”的配置、政府强制等手段来改变人们的利益关系,从而改变社会资源“闲置”状况,最终达到改变社会生产水平的目的。
本文关于产权激励的宏观机制的分析正是要研究国家介入产权对经济增长可能产生的影响和价值。因此,宏观产权制度这一概念至少可以通过三个重要维度来进行描述:一是政府与产权的关系;二是各生产要素在政府目标下形成的利益关系;三是各生产要素在不同利益关系下如何组合(或说采取何种技术)进行社会生产。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宏观产权制度是受国家的产权法规、产权政策等规范的相互影响和作用的各生产要素之间产权制度关系的总和,从根本上说是政府确定的并受到保护的各生产要素之间的利益关系以及该利益关系对社会产出水平的影响。
进言之,偏重于微观与效率分析的西方现代产权理论更多研究的是“产权是否明晰”,而宏观产权制度则主要分析“政府到底保护了何种生产要素的产权”。
三、宏观产权制度的度量
(一)产权制度的“中性”与“非中性”
对宏观产权制度,可以通过产权制度的“中性”与“非中性”来进行分析。
关于“中性”与“非中性”的理解,首先来自于有关货币供应量变化会产生何种影响的讨论:当货币发行量增减时,有人认为其影响的仅仅是价格总水平而与实物经济无关,所有个别商品的价格都将同比例地上升或下降;而在另一些人看来,货币量的变化其实对价格及实物经济的影响要复杂得多,它不但影响不同商品的相对价格,还会波及实物经济。前一种说法被称之为“货币中性”,后一种观点则被冠以“货币非中性”。
受此启发,本文提出的产权制度“中性”的含义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指产权制度的正义性,即国家介入产权只代表着公共意志和利益,不对任何正当的私利产生侵害,同时也不容许任何个人或利益集团侵害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