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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的委托代理关系及其治理

2011-01-01崔宝玉

财经问题研究 2011年2期

  摘要:从“大农-小农”资本合作概念模型出发,笔者分析了大农与小农之间的资本合作特征,阐明了大农与小农在合作社治理过程中的角色定位,探讨了合作社可能出现的“资本锁定”现象,指出了在合作社中极易产生大农小农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通过合作社民主治理制度规范化、设置外部理事制度以及保障小农退出权等正式规则和成员信任、成员承诺与社会资本等非正式规则的“双规则”治理,能够减少大农的机会主义行为,削弱大农小农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从而使合作社不至于过度偏离其本质规定性。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委托代理关系;资本锁定;概念模型
  中图分类号:F321.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11)02-0102-06
  
  一、引言
  
  自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获得了长足进步。根据农业部农业经营管理总站统计数据,2008年6月底,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已经超过15万家,农户成员3486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13.8%。全国依法登记并领取法人营业执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58072家,入社成员771850人(户),经营业务范围主要集中在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销售等行业。从合作社的运行实践来看,合作社的快速发展是与合作社类型的不断分化同步并进的。近年来,大户或龙头企业领办的合作社已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的重要组织形式,尤其在浙江、江苏和广东等经济发达地区,这一组织形式甚至成为农村地区农民专业合作发展的主导形式。
  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初级阶段,大农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必然性、应然性和现实性。没有大农就不可能有合作社企业家和成功的合作社,大农可以凭借其优于小农的信息优势和能力优势,对稀缺资源进行有效协调和判断,并且,大农作为生产的指挥协调者,能够将稀缺资源从效率低、产量小的领域转到效率高、产量大的领域,大农的人力资本能保障合作社的非人力资本的保值、增值和扩张,通过大农还可以增强小农的联合议价能力,并且使小农获得生产、销售等产业链条上的价格改进。然而,与小农单纯的合作社惠顾者、利用者和服务者角色不同,大农还是合作社的主要投资者、经营者以及规则制定者,实际掌控着合作社剩余分配权和剩余索取权的规则厘定、投融资方式选择以及合作社日常经营决策。大农作为理性的经济人,又天然地具有机会主义倾向,其一旦拥有了对合作社的控制权,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代理问题,并且随着合作社内部成员异质性的增强、合作社组织规模扩大以及合作社经理人员(主要是大农)对合作社价值的偏离,成员缺少明确的角色分工以及成员监督经理人员的能力有限导致了合作社的代理问题比其他组织更加广泛、更加尖锐。并且,合作社的剩余分配权和索取权的厘定又进一步推动了合作社委托代理问题产生,这是因为,在合作社中,剩余索取权和剩余分配权被限定在惠顾群体之中并且是选择性权利,只有在成员保持对合作社惠顾时才发生,既不可以转让,也不可以分离,更不能够市场化,这样就会在合作社内部产生更多的代理或控制问题。然而,对于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来说,由于自身规模较小,实力有限,合作社大多只能集中在生产以及简单加工阶段,没有进入深加工和流通领域,许多合作社并不直接面对终端消费者,而是和一些所谓的龙头企业或批发市场相联系。在与企业进行的“组织一组织”式交易过程中,如何保护小农的利益而不产生剧烈的代理问题又是合作社必须特别关注的问题。那么,通过何种机制减少大农小农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并使其形成紧密的利益联合体而实现共赢呢?大农领办的合作社能否成为“小农的靠山”而找到一条与小农之间实现利益平衡的路径?本文拟在资本合作概念模型的基础上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对合作社的治理逻辑有比较深入的理解,并探析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有效治理规则和治理机制。
  
  二、“大农一小农”资本合作概念模型
  
  张晓山认为大农领办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蓬勃发展,是由于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政策出台,龙头企业、大户首先抢占政策制高点,充分利用政策优惠的结果。从理论上说,大农领办的合作社中的两类主体(小农与大户、龙头企业)之间的交易是典型的谈判型交易,他们之间既存在制衡,又包含认同,两种社员都有自己的机会集和权利集。但从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实践看,大农领办的合作社实质上兼具谈判型交易和管理型交易的双重特性,且是以管理型交易为主,这是由合作社中两类成员之间的资本构成比例差异所决定的。合作社两类成员之间的资本构成比例差异以及交易类型是合作社出现委托代理问题的根源所在。
  由于合作社社员类型分化以及合作社组建初期就有“资本带动”特征,造成了合作社内部资本集中和资本分散并行不悖的现象(如图1所示),合作社呈现出了典型的“核心一外围”式资本结构。从合作社资本构成看,合作社资本主要由两部分组成,即外围资本和核心资本。一般来说,小农只倾向于提供获得合作社社员资格的外围资本,且份额大致相等,小农的分散性和外围资本的小额特征决定了合作社中的整个小农的资本占有额度是极其有限的,在这部分资本中,奉行的是资本报酬有限原则并体现了交易者之间的劳动联合和互助。大农提供的核心资本占据了整个合作社资本构成的极大份额,在这部分资本中,表现出了资本和劳动的双重联合,且以资本联合为主。合作社资本占有程度的区别决定了大农与小农对合作社控制程度、管理参与、决策影响以及规则制定都有较大差异。借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所赋予的政策优惠,一旦大农采用更加倾向于LLC的合作社治理方式取得了令其满意的绩效,大农会利用其对核心资本的占有权强化其与小农之间的谈判力,并使其对合作社剩余索取权和剩余分配权的规则制定和对合作社的管理参与、决策上享有更大的“话语权”,攫取比本应该得到的更多合作收益。并且,一旦凭借核心资本治理合作社的绩效得以持续,大农就不会放弃乃至稀释对合作社的所有权,甚至可能会继续增资,提高合作社资本构成中的核心资本比例,从而使合作社出现大农“资本锁定”现象。一方面,资本锁定极可能导致合作社产权结构固化、合作社对大农产生严重的人格关系依附、合作社的资本报酬原则对合作原则的过度背离以及大农对小农利益侵占而导致“大农吃小农”等问题的出现;另一方面,资本锁定还会增强大农对合作社资本积累和投资的积极性同时却打击了小农增资积极性,使得合作社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分配权更加牢固地掌控在大农手中,并使合作社“资本锁定”现象一直持续下去。
  然而,虽然在合作社中,大农与小农之间据以合作的结构与形式不同,但小农却有自己的权利集,比如,投票权、决策权、监督权和收益权等,这些权利实施归根结底是要靠合作社所赋予小农的退出权所保证的。黄祖辉和徐旭初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民自己选择的合作组织,小农对退出权的选择是有充分条件的。更进一步,林毅夫认为关系到合作组织命运的激励问题,归根结底要靠合作社成员的退出权来保障。小农加入合作社是为了谋取一定的利益,比如,获得稳定的农产品销售渠道、降低农业生产成本、获取更高价格和利润分红等,但小农进入合作社还要付出一定的成本,如缴纳的会费、入股资金的机会成本、加入合作社花费的时间和精力等。当小农根据成本一收益的权衡标准感知自己利益不多或受损以及在经济上存在更合理的替代组织时,小农就可以用退出的方式对合作社进行扬弃。
  从图1可以看出:第一,合作社由大农提供的核心资本和小农提供的外围资本构成。根据与大农的资本合作程度不同,小农可以分为非社员、外围社员、股份资格社员和更高股份社员,资本合作程度可以用小农所获取的合作社股权份额多少来衡量。低度合作指小农仅取得社员资格成为外围社员,其所认购的股权份额仅是入社门槛所要求的最低份额。中度合作指小农认购成为股份社员资格的股份。而高度合作指小农认购超过成为股份社员资格的股份,获取了更高的股份。由于合作社具有核心资本带动性,小农又比较分散,因此,小农无论成为哪种类型社员,都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合作社的资本构成比例,都不能动摇大农核心资本的“主导”地位。第二,农户的退出可以分为完全退出和部分退出。完全退出是小农完全退出合作社成为非社员。部分退出是指小农减持合作社股份成为外围社员或股份资格社员。当占据核心资本的同时,大农会让渡一部分外围资本让小农来认购,小农依据利益最优化原则来选择资本合作程度,小农对合作程度选择的不同表现会强烈影响到合作社的股权结构和存在规模,从而影响到合作社发展持续性进而影响大农收益。实际上,在合作社中,小农退出权是作为合作社委托代理问题的润滑剂而存在的。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两种规则
  
  合作社作为一个决策管理分离于剩余风险承担的复杂组织,小农由于资本合作程度较低、出资额度较小且比较平均并不经常在合作社中扮演管理角色,他们选择让理事会来雇佣、激励、监督和解聘实际运营合作社的经理人或者由理事会来直接运营。由于理事会是合作社的“代理人”,通常由大农组成或由大农控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代理问题就主要表现为了大农与小农之间的委托一代理关系。那么,在合作社资本锁定和农户具备退出权的情境下,如何尽可能降低大农代理问题呢?笔者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治理尤其是大农领办的合作社要靠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的“双规则”机制来进行治理。合作社作为一种组织制度形式,其必然处于一系列的制度环境之中,而制度作为一种博弈规则,必然约束大农与小农的行为及其互动。
  
  1 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正式规则
  正式规则是合作社行为主体——大农与小农经过重复博弈有意识建立起来的并以正式方式加以确定的各种制度安排,如决策制度、组织结构设置和剩余分配制度等,它是合作社成员集体选择的结果,具有强制性,并以奖惩的形式规定合作社成员的应为与不为。
  (1)合作社民主治理制度规范化。要降低合作社中大农小农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减少大农的机会主义行为,合作社的治理制度必须要依次控制和协调大农与小农之间的相互依赖,解决大小农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防止合作社小农被边缘化。无疑,合作社治理制度的民主化和规范化是使合作社合作功能持续积累并形成传统、防止小农被边缘化的基础条件。而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立法也不难看出,政府对大农控制合作社以及由此产生的“合作社变异”问题越来越重视,政府在降低合作社成立门槛以促进合作社产生和发展的同时,也有使合作社制度化和规范化发展的考量,如《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规定了合作社社员不超过20%的出资额,不超过15%的表决权,明确了监事会和理事会的具体职责以及确立了社员代表大会在合作社中最高“权力”地位等。而根据Hart的观点,当发生合约未明确规定的事件时,剩余分配权的配置就变得非常重要。Fulton认为要加强对大农的监督,就要赋予监督者剩余索取权,使监督者得到额外的激励。因此,合作社治理制度规范化,首先,就是要确保剩余索取权和剩余分配权能得到有效配置,确保小农在剩余索取权和分配权的配置和规则制定上有更大话语权。其次,应该确保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成员间的相对同质性,使理事会、监事会在社员大会领导下实现有效制衡,不产生“一会独大”现象,以避免合作社大农控制和保持其本质属性。最后,应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并结合具体实践,减少大农的决策权比例和入股投资比例,提高小农的融资比例,这将从根本上改变合作社的股权结构,改变合作社的决策权分配,提高小农的参与治理激励。
  (2)外部理事制度。保持一个规模适度的理事会有利于社员积极参与选举理事的投票,理事会更加负责任,理事会议效率会提高。一定比例的“积极的内部理事”,可以减少“搭便车”行为,提高理事会的能力。因此,理事会制度对于合作社治理具有积极意义。然而,应该看到的是,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实践中,合作社中不同的资本构成使得在组织结构上把一人一票的社员代表大会和通常是大农控制且多是实行一股一票的理事会结合起来,并根据不同的内容需要实施他们的权利,一人一票平等的表决权实际上只表现在关系到合作社社员直接利益和合作社命运的重大问题决策上,虽然在合作社注册中,合作社法人只有一个,但合作社的管理还是以理事会管理为主。由于市场竞争和市场环境对合作社理事会决策层的客观需要,决定了合作社即使在理事会制度和运行完备情境下,小农参与合作社的日常决策事实上仍然是极其有限的。事实上,这又加剧了合作社委托代理问题的产生和激化。对此,Condon建议可以引进外部理事制度加以解决,尤其对于一些大型合作社来说,更是如此。一方面,通过外部理事制度,可以让外部非合作社成员以类似于股份公司的独立董事的身份参与理事会,能够解决合作社中大农善于生产经营却不善于管理、不注重长期利益的问题,同时,还能够为合作社带来外部资源,增强合作社理事会的经营管理能力。另一方面,由于外部理事一般不入股合作社,年终不分红,其可以作为小农切身利益的代言人,对大农的生产经营、决策以及规则制定等进行持续监督、跟踪和评估,起到“监视器”功能,且当大农与小农利益出现冲突时,外部理事还能起到“稳压器”和“协调器”的作用。
  (3)小农退出权保障。中国以大农控制为特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表现出双重委托代理关系的特征,其中,大农与小农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成为矛盾的主要方面。在目前合作社的产生、成长和发展过程中,以保持退出权的方式使每一个合作社中的小农获益,可以保障激励相容从而导致集体行动,成功社员的退出权能够减弱合作社委托代理程度,较大程度上保证合作社内部大农与小农之间的利益一致性,否则,如果利益有冲突,小农可以选择“用脚投票”的方式退出合作社或降低合作程度,使大农利益受损。因此大农与小农同为合作社社员,可以通过内部退出机制大大减少大农与小农之间的违约情况,有利于双方增加专用性投资,使合作社稳定、健康和持续发展。同时,在保障小农退出权行使的同时,要想使合作社能够真正有效发挥作用,还需要改善合作社“核心-外围”型的资本结构,培育有效的委托人主体。另外,还应当禁止合作社对小农扩大投资额限制,否则合作社很难改变“核心一外围”的资本结构,也很难改变合作社的“资本锁定”现象,小农也很难成为合作社真正的所有者、经营者和合作社服务的惠顾者。
  
  2 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非正式规则
  即使在像当代西方国家这样法制比较健全的发达经济体中,正式规则也只是型塑人们社会选择约束的很小一部分,企业在一个稠密的社会非正式规则约束的网络中,人们彼此之间有着深入的了解,相互间的交易更多的是人际关系化交易,非正式规则发挥着更大的作用。非正式规则包括对正式规则的扩展、细化和限制,社会公认的行为规则和内部实施的规则。与正式规则相比,非正式规则由于内在的传统根植性和历史沉淀,不仅可以节约交易费用,有效地克服“搭便车”问题,还可以减少违规行为,而且作为文化的一部分,更接近于特定的文化内核,对人们行为影响更直接。
  (1)合作社成员信任。信任是合作社治理的有效机制。Bonus指出,合作社的成功得益于在合作社范围内成员相互间的了解和信任,成员除了对合作社正确处理他们的业务感到满意外,还必须感到他们可以依赖合作社组织。Hakelius也认为,对于一个合作组织来说,至少在其成员中存在一些信任一相互理解、共同体的感觉、对公共问题的界定等,这些因素有利于在成员间形成团结一致,降低成员之间的交易成本。在中国农村,农民之间相互了解。并且相互监督,道德约束力很强,这能够大大减少合作社内的机会主义行为,对于合作社来说是一个很强的外部治理机制。尤其当合作社规模较小、社员之间的关系较为紧密的发展初期和效益良好的时期,合作社一般都是采用基于“信任”的治理方式,这种方式能够减少交易成本与管理成本,道德风险、逆向选择与大农控制等问题也不突出,并能够产生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即使随着合作社规模扩张、成员异质性增强,大农与小农之间通过长期合作建立起来的信任仍然是一份具有很高价值的资产,能够使双方行为的不确定降低,两类主体都相信自己在进行专用性投资以后对方不会采取机会主义行为来攫取租金,并相信契约得到良好的履行。当大农与小农之间的信任机制能够建立且持续运行下去并成为规范时,就极大程度地降低合作社的管理与交易成本,而且,这种信任关系网络还能构成对大农控制合作社的有效约束。
  (2)合作社成员承诺。如果没有持续稳定的成员承诺,合作社不仅很难在与投资者所有企业的竞争中获胜,而且连生存都很困难。徐旭初认为,成员承诺是成员同质化的结果,因为成员承诺只能建立在共识的基础上,而共识更多地可能在同质性较高的群体中产生。事实上,成员承诺不仅对于保持合作社成员共识和主体一致性有重要作用,而且,成员承诺还有利于加强合作社成员(大农与小农)之间的联系,有利于合作社治理结构透明化和合作社产权明晰化。这是因为,只有当合作社产权明晰、治理结构透明并且不是处于大农的过度控制之下时,小农才愿意向合作社投资以及愿意与合作社做交易。否则,如果合作社处于大农的过度控制下,成员异质性会得到放大,小农利益会受到较大侵害,自然本身就形成不了成员承诺。而且,当合作社成员承诺形成持续的良性循环机制时,就会在更高程度上保持大农和小农两类主体的一致性,产生更高水平的合作社内部治理均衡,从而不断形成高水平的合作、互惠互利,这又提升了小农的参与治理激励,推动小农整体合作收益增长。
  
  3 社会资本
W+b1/ja67gqIp7sg+WMGRg==  Maeleod证明了在充分频繁的监督和社员充分低的流动性条件下,一个合作社的有效生产是可以维持的,在合作社坚持公平原则的条件下仍有可能达到效率原则。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较小、覆盖范围有限,合作社中的大农与小农可能大都来自同一个村、镇,而且由于农民对土地具有较强依附性,这不仅决定了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中,成员具有较低的流动性,而且这也意味着合作社还具有“熟人”社会组织特征,是一种社会资本和社会资源的集合体,这种社会资本和社会资源提供了农民合作社所必须的信任、规范和网络,而且它还具有生产性,可以把微观层次两类社员的个体行为与宏观层次的集体选择结合在一起,形成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公共事务的内源性基础。另外,由于社会资本通常具有自我增强性和可累积性,社会资本的良性循环会产生合作社内部治理均衡,不断形成高水平的合作、信任、互惠、社员参与和集体福利,进一步强化小农对合作社的参与监督和管理行为,进而还会提高小农的融资水平和融资比例,优化合作社的股权结构。由于监督和参与管理的激励在很大程度上是由股权结构决定的,小农融资比例提高,将从根本上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小农参与管理与监督激励不足,约束大农的机会主义行为,解决大农小农之间所存在的委托代理问题。
  
  四、主要结论
  
  大农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内涵和外延演化的一种重要形式,在沿海发达地区,这种类型的合作社更是取得了蓬勃发展,甚至成为农业资本占有者治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导组织形式。本文从“大农一小农”资本合作概念模型出发,分析了大农与小农之间的资本合作特征,阐明了大农与小农在合作社治理过程中的角色定位,探讨了合作社可能出现的“资本锁定”现象,指出了对于大农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极易产生大农小农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那么,对于大农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如何进行有效治理?是不是必然出现“大农吃小农”现象?通过分析,笔者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有效治理必须通过非正式与正式两种规则来完成,正式规则包括合作社民主治理制度规范化、设置外部理事制度以及保障小农退出权,非正式规则则涵盖成员信任、成员承诺和社区社会资本,无论是正式规则还是非正式规则,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弱大农的机会主义行为,减少农民专业合作社中所存在的大农小农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使合作社不至于过度偏离其本质规定性,并保障合作社持续稳定运行和健康发展。
  
  
  (责任编辑: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