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贸易伙伴国对华实施贸易救济措施的比较分析与应对策略
2010-12-31王娇娇张晓涛
经济师 2010年11期
摘要:近年来,特别是全球金融危机以来,中国已成为各国发起贸易救济措施的众矢之的。在众多对华实行贸易救济措施的经济体中,欧盟、美国、日本作为我国的三大贸易伙伴。且作为在世界上有较强影响力的经济体,对我国出口的直接影响以及由于示范效应带来的间接影响都十分显著。因此,文章将基于相关数据对欧盟、美国、日本对华贸易救济措施的实施进行比较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措施。
关键词:贸易救济反倾销反补贴
中图分类号:F7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 (2010)11-037-02
此次金融危机使全球经济遭到重创,危害程度堪比20世纪30年代的“大萧条”。联合国《2010年世界经济形势与展望》显示,2009年世界经济经历了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的首次整体衰退,当年世界生产总值(WGP)约下降2,2%。联合国贸发会议2010年9月10日发布的《2010年贸易和发展报告》表示,全球经济复苏依然不稳定,如果找不到新的动力源,大多数国家的增长率很可能会在2011年再次下跌。经济萎靡助长贸易保护主义。危机以来,全球贸易救济措施立案数激增,我国作为世界第一出口大国,成为最大受害国。在众多对华实行贸易救济措施的经济体中,欧盟、美国、日本作为我国的三大贸易伙伴,且作为在世界上有较强影响力的经济体,对我国出口的直接影响以及由于示范效应带来的间接影响都十分显著。因此,就欧、美、日对华贸易救济措施进行比较研究对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和深远的意义。
一、近年来我国与欧盟、美国、日本双边贸易情况
1.近年来我国与欧盟、美国、日本的双边贸易总体情况。近年来,我国与欧盟、美国、日本的商品进出口总额持续快速增长。尽管在2009年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有所回落,但三大贸易伙伴所占我国商品进出口总值的份额却基本稳定,浮动幅度保持在1%1:2内,合计占比超过40%。由此可见,三大贸易伙伴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举足轻重。
2.近年来我国与欧盟、美国、日本的双边贸易平衡状况比较。与贸易总额的变化趋势相仿,我国贸易顺差在2006-2008年稳步提升,2009年遭到重挫。与贸易总额相比,贸易顺差受金融危机影响更为明显。2009年,我国的商品进出口总额降至2007年水平,而贸易顺差却降至2006年水平。这主要是由于进口额的下降幅度远远小于出口额的降幅。2009年我国商品出口额较2008年大幅缩减了近2269亿美元,而进口额仅仅减少了1275亿美元。这一方面是由于我国经济相对其他国家较为稳定,内需缩减较少;另一方面各贸易伙伴国此起彼伏的贸易救济措施使我国的出口形势雪上加霜。
从三大贸易伙伴顺差占比情况来看,近年来美国和欧盟是我国最大的贸易顺差来源国。对美贸易顺差占我国贸易顺差总额的比例在60%-80%间浮动。对欧盟贸易顺差占比基本保持在50%-55%。过于依赖欧美市场导致欧美经济状况及贸易政策的变化对我国出口影响很大。由于我国的外贸依存度较高,出口方面的风险会直接影响国民经济。因此,密切关注欧美经济状况以及其贸易的政策变化对稳定我国国民经济至关重要。
二、欧盟、美国、日本对华实施贸易救济措施情况分析
贸易救济措施包括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和特别保障措施,是世界贸易组织所允许的用以维护公平贸易的手段。然而,由于相关法律法规本身的瑕疵以及各种客观条件的限制,贸易救济措施现已成为贸易保护主义者的有力武器,用以保护本国产业,阻碍自由贸易的发展。本文致力于研究欧盟、美国和日本对我国实施贸易救济措施的情况。由于保障措施和特别保障措施的启动门槛较反倾销、反补贴更低,带有极为明显的贸易保护主义色彩,若实施则严重损害大国形象,因而相对反倾销和反补贴较少使用。未来也不大可能为大国所广泛使用。因此,本文对这两种贸易救济措施暂不详述,将主要分析欧盟、美国和日本对华在反倾销和反补贴两方面的应用。
(一)日本
1.日本对华实施贸易救济措施的主要特点。在我国的主要贸易伙伴国中,日本在实施贸易救济措施方面是很特殊的一个国家。一方面,它是许多国家贸易救济措施的对象国;另一方面,它却很少对其他国家发起贸易救济措施。世界银行相关统计显示,截至2010年第二季度,日本仅发起过1次反补贴调查,10次反倾销调查(仅针对4种商品),其中有两起与中国有关,迄今为止没有针对中国单独立案的情况出现。
2.日本实行较为消极的贸易救济制度的主要原因。日本之所以实行较为消极的贸易救济制度。主要原因在于多年以来,它都是一个贸易顺差国。作为出口大国,实行贸易救济措施若遭到贸易报复将得不偿失。因此,中国的对日贸易迄今为止受到日本贸易救济制度影响较小。有学者认为,日本近年来开始出现向积极的贸易救济制度转变的动向(何力,2008),本文对这一转变对中国的对日贸易产生的影响持谨慎乐观的态度。日本近年来对华保持大量贸易顺差,且中日韩三国建立自贸区的日程正在有条不紊地推进中。因此,于情于理,日本近期对华发起大规模贸易救济措施的可能性都不会很大。
(二)美国
1.美国对华实施贸易救济措施的主要特点。
(1)案件数量、占比均呈现明显上升趋势。尽管受全球经济周期和美国国内选举周期等因素的影响,美国对华发起的贸易救济案件数量在不同年度有所波动,但总体来看上升趋势明显。更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美国对华反倾销反补贴案件占美国发起的全部案件的比例显著提高。根据世界银行相关统计,1980-2010年第二季度,美国共对华发起了157起反倾销调查,28起反补贴调查,占美国发起的全部反倾销案件的13%。反补贴案件的5%。其中,2007-2009年对华发起反倾销案件35起,占美国同期发起全部案件的53%;反补贴案件22起,占比69%。而2010年1-6月,美国对外发起的3起反倾销和2起反补贴案件全部针对中国。
(2)相关立法贸易保护倾向明显。与发展中国家相比,发达国家的法律相对完善,处理问题一般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在国际贸易的实践中,这样的做法是较为受欢迎而应该被推崇的。然而,“依法”的优越性的体现依赖于一个基本的前提,那就是法律本身的合理性。
近年来,美国对国际贸易相关法律的修改大有助长贸易保护主义,甚至针对中国的倾向。其中,具有标志意义的是2005年《美国贸易权利执行法案》的出台。这一法案是反补贴法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授权性法律。这一法案对美国的贸易保护主义者来说可谓“一箭双雕”。在该法案颁布前,由于美国始终不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在反倾销调查确定公平价格时可以选取对自己最有利的“替代国”。但是,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中国对美贸易顺差的扩大,仅仅依靠反倾销已经不能满足美国贸易保护者的胃口,法案就此应运而生。自该法律颁布之后,美国所发起的绝大多数反补贴案件都是针对我国产品。
2.美国频繁针对我国发起贸易救济措施的主要原因。
(1)理性选择的必然结果。尽管国际经济学基本原理告诉我们贸易保护措施的实施会导致本国福利的净损失,但站在美国相关决策者的立场上,从国内国际双层博弈的角度来看,针对中国发起贸易救济措施不失为一个理性的选择。从美国国内各利益集团角度分析,只要贸易救济措施的国内受益者(生产者)较为集中而国内受损者(消费者)较为分散,那么受益集团将有极大的动力游说政府,而受损者由于反抗的成本比损失的更高将不会选择反抗;美国对我国发起贸易救济措施的相关商品基本符合这一规律,因此这些措施的实施在美国国内推动力很强且基本不存在实质上的阻力。从国际博弈上来看,一方面,我国对于美国市场较为依赖,反制措施有限,在中美贸易博弈中处于劣势;另一方面,由于美国的贸易救济措施对我国的针对性强,我国很难与世界其他国家结成利益同盟共同抵制美国。因此,在国际博弈中,对华实施贸易救济措施同样是美方的优势策略。
(2)情感宿求的外在表现。从心理层面来讲,美国频繁指责中国商品通过倾销、补贴等不公平贸易的手段进入美国市场的行为反映了其“衰落的大国”的心态。这种心态的典型表现是不愿承认他国在某些方面超越自己是基于实力,而更愿意理解为是通过不正当的手段。上世纪70至80年代,美国舆论对当时的日本也持有类似的态度,指责日本通过运用大量的贸易保护手段以保持对美巨额顺差。事实上,正如前文所介绍的,日本在贸易保护方面一贯较为消极。
(三)欧盟
1.欧盟对华实施贸易救济措施的主要特点。
(1)反倾销案件数量、占比成上升趋势。近年来。欧盟对华发起的反倾销案件成波动上升趋势。根据世界银行相关统计,1980-2010年第二季度,欧盟共对华发起1 33件反倾销调查,占欧盟发起反倾销调查案件总数的19%,其中,2007-2009年对华发起反倾销调查18起,占欧盟同期发起案件总数的44%。而2010年1-6月,欧盟对外发起的8起反倾销调查有5起针对中国。另根据商务部公平贸易局的统计,截至2010年3月31日,欧盟对华已裁决正在执行的反倾销产品多达56种。
(2)反补贴调查首开纪录。2010年4月17日,一贯不主张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发动反补贴调查的欧盟对华发起了第一起反补贴案件。据商务部网站透露,此次欧盟对我国铜版纸发起的反补贴调查,涉寨金额高达1.5亿美元。
2.欧盟对华实施贸易救济措施的前景展望。受主权债务危机、经济复苏乏力等因素的影响,未来欧盟可能会更加频繁地对华实施贸易救济措施。从形式上来说,一方面,欧盟至今未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反倾销措施由于操作简便仍会被广泛使用。另一方面,前不久,欧盟在反补贴方面对我国也开了先河。通过前文的数据可以发现,自2006年对华发起人世后第一起反补贴措施之后,美国对华发起的反补贴案件数量呈现井喷式增长。根据前车之鉴,我们有理由推断反补贴措施在未来也将成为欧盟对华的主要贸易救济手段。
三、应对措施
(一)国家层面
1.深化改ODvQjRRpFk40CfcTC5DuYA==革,加强外交努力,争取市场经济国家地位。一方面,我国必须正视自己与市场经济地位的差距,深化改革,建立起真正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另一方面,我国还应大力开展相关领域的外交活动,争取美国等国家早日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为企业创造公平参与国际竞争的平台和环境。
2.充分利用世贸组织相关协议及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维护我国利益。在美国和欧盟对华发起的贸易救济措施中,有许多违背世贸组织相关协议规则的地方。我国作为世贸组织成员,可依照有关规定将争端提请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予以解决。同时,在新一轮的贸易谈判中,我国应加强对世贸组织反倾销反补贴相关规则的研究,并充分利用参与国际反倾销规则的制定和完善的机遇,联合其他受害国,力争改进世贸组织有关规则,消除其中不公平和不明晰的条款,减少世界贸易体系中的不合理现象。
3.针对各国国情,运用联系战略,减少贸易摩擦。由于我国在对外贸易方面严重依赖欧美市场且短期内这一形势难以扭转,因此,基于贸易本身的反制措施十分有限。尽管如此,鉴于我国日益增强的综合国力和国际影响力,我国可以使用联系战略缓解国际贸易方面的压力。对于欧盟,我国可以在其主权债务危机的应对上伸出援手,同时推进高新技术和武器进口方面的谈判。这样既有利于我国技术的发展,又能缓解对方的燃眉之急,可谓双赢之选。若能借此机会促成长期合作,对促进中欧贸易的平衡发展也具有积极的影响。对于美国,我国可以与其国内相关利益集团建立友好的关系,以促成有利于我国的游说力量。
(二)行业组织层面
1.建立综合性贸易救济预警系统。一方面,对我国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趋势和出口增长前景进行系统、连续性的研究,建立一套科学的指标体系;另一方面,要研究把握相关进口国国内产业发展动态、利益集团的组织结构与作用以及相关政策的制定机制。
2.为企业提供维权平台,为政府提供政策建议。一方面,贸易摩擦高发行业的行业协会应打造专用通道,聘请当地专业律师,为企业提供贸易救济措施的应诉指导,提高企业应诉效率。最大限度避免我国出口企业遭受不白之冤;另一方面,各行业协会应组织专人研究相关案例,总结经验教训,使政府今后在对企业提供帮助时尽量避免与对方法律正面冲突。
(三)企业层面
1.加强自身建设。企业应实施“以质取胜”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来占领国际市场;开辟新市场,促进出口市场多元化发展,以减少对欧美市场的非对称性依赖;积极探索对外直接投资、技术贸易、服务贸易等其他贸易方式,在更大的领域和更深的层次上参与国际市场竞争;要建立一整套完善的符合规则的财务会计制度,形成良好的内部管理机制。
2.积极应诉。目前,尽管有些企业已经积极应诉,但从整体上看,很多涉案企业仍对遭受调查消极观望,总是抱有坐享其成的想法,以致应对国外调查整体效果不好。因此,面对国外救济措施,企业应积极参加商业协会组织的应诉协调会,向中外律师咨询,向行业协会、政府有关机构进行咨询,掌握对方国家的情况,做好充分准备,勇于应诉,遏止外国对华贸易救济案件急剧上升的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