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民营性质的装备供应商关系管理研究
2010-12-31高铁路方东兴军械工程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03
高铁路,高 崎,方东兴(军械工程学院,河北 石家庄050003)
1 装备供应商概念的界定
1.1 相关概念
当前在装备科研生产领域,经常使用到的概念有装备承制单位、供方、承包商、合同商等。
装备承制单位是最近几年提的比较多的,尤其是在实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制度以后,在总装备发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管理规定》及相应的GJB 5713-2006《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要求》中都对装备承制单位进行了相关界定,一般指承担装备及配套产品研制、生产、修理及技术服务等任务的单位。
供应商一词在地方企业管理中应用较多,英文单词为supplier,它是企业供应链中的重要一环,当前也有很多相关文献,比如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的《供应商管理业务精要》、电子工业出版社出版的《采购与供应链管理(第七版)》等等。一般指可以为企业生产提供原材料、设备、工具及其他资源的企业。供应商可以是生产企业,也可以是流通企业。
供方是国际标准化组织给出的概念,英文单词同样为supplier,指提供产品的组织或个人,并且注明供方可以是组织内部的也可以是外部的,在合同情况下供方有时称为承包商。在军方文件中很少出现这一词。通过供应商和供方的单词拼写一样可以看出供应商与供方实属同一事物的不同表达。
承包商是美军国防采办中的常用语,属于外来词,英文单词为contractor,是指与政府签订提供商品或劳务合同的国营或私营经济实体。它是在装备科研、生产阶段使用较多的词汇。
合同商在美陆军野战手册FM100-21中定义为:在利润的基础上以一定的价格为军方提供供应品及服务的个人或商业单位。目前在我军研究项目中有所涉及,该词单独使用的较少,通常与保障一词联用,称为合同商保障,是指商业公司或非军事部门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为军方提供保障。显然,该词是在装备使用阶段所用词汇。
1.2 装备供应商的概念提出及界定
新概念提出是非常严肃的事情。关于装备供应商的概念,笔者也是在近几年研究了众多文献之后提出的。立足点是将军方装备采购部门视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化”部门,降低采购风险、提高采购效益作为其重要目标。装备供应商是指为军队提供产品的单位。这里需要说明的有两点:
(1)产品包括服务(如运输)、软件(如计算机程序)、硬件(武器、武器系统和军事技术器材)、流程性材料(如润滑油)。
(2)单位包括科研院所、传统国有军工企业以及民营企业。
“装备承制单位”一词仅能表达该单位的性质,对于承担科研、服务等方面任务的单位不能容纳进去,同时它还略带有计划经济色彩,计划经济时代是有需必供,装备生产单位不讲求经济利益。供方虽与供应商为同一含义,但应用较少,也不便于用。承包商在我国有特定含义,更多的用在工程领域。合同商属于使用阶段词汇,放在采购阶段并不是很合适。
军方使用“装备供应商”一词后,效果则不一样:一方面,该词有应用基础。其在地方企业中应用较多,相互之间存在利益关系,在军地之间能产生共识,说明军方与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之间存在利益关系,此外,该词再加上“关系管理”后,在地方企业管理的相关文献中也有专门阐述,通常称之为供应商关系管理;另一方面,该词能体现出军方的主导地位。供应商本身就具有主从属性,比如A企业的供应商是B企业,那么这层简单关系中,B企业就处于从属地位,A企业处于主导地位。同样道理,装备供应商一词,显然是站在军方主导的角度来说的,能够说明市场经济条件下采购方与供应方之间存在经济利益关系。
2 面向民营性质的装备供应商关系管理问题的提出
2.1 军民结合型的国防科技工业体系使越来越多的传统军工企业生产民品
通过30多年的努力,国防科技工业基本实现了由单一装备型向军民结合型、由主要为国防现代化建设服务向为国家四个现代化建设服务的转变,军工各行业都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支柱民品,初步建立了军民结合型的国防科技工业体系。实践表明,我国军转民的战略决策是成功的。十七大报告也提出,调整改革国防科技工业体制和武器装备采购体制,提高武器装备研制的自主创新能力和质量效益。建立和完善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军方人才培养体系和军方保障体系,坚持勤俭建军,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军民融合式发展路子。深入研究新的历史条件下建军治军特点规律和人民战争战略战术,繁荣和发展军事科学。
2.2 在装备生产领域民营企业实际上已占近“半壁江山”
据2006年统计,在装备生产领域,民营企业实际上已占近“半壁江山”,以河南、湖北、江苏为例,这三省中生产装备的企业分别有79家、70家和200余家,其中民营企业就分别达36家、23家和约100家。国外情况也是如此,比如美国、日本、俄罗斯等私营企业在军工领域都占据着重要的位置。民营企业普遍参与装备生产,对于我国国防科技工业最大程度地吸纳全社会高科技产品和技术资源,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国防科技工业和高新技术武器装备的发展无疑有着重要意义。
2.3 国防工业政策调整鼓励非公有制企业进入军工市场
随着我国国防工业政策的调整,我国陆续出台了一些放开军工和鼓励进入的政策。2005年2月国务院出台的《非公有经济36条》在政策上打开了民营性质的装备供应商进入的大门,随后国防科工委颁发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对民营性质的装备供应商参与装备的科研生产做了进一步的明确与规定,在程序上打开了民营性质的装备供应商进入一扇窗。2007年8月6日,国防科工委公布了《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指南》,明确非公有制经济可参与军工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军工采购方的改组改制等5项具体领域。与此同时,在国家政策的导向下,2005年7月15日,总装备部下发《关于开展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决定启动装备承制(包括研制、生产、修理)单位资格审查工作。此次资格审查的对象,除了公有制经济的采购方以外,民营性质的装备供应商也可以申请。截至到2008年,全国将有1 000多家的单位获得资格证书,其中包含大量民营性质的装备供应商。由于军工经济存在巨大发展空间,势必越来越多的民营性质的装备供应商将会加入装备市场。
上述三种情况下,先前只承担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军工企业会进行民品生产,而没有承担过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非公有制经济也会越来越多。传统的对军工企业的管理模式已不能完全适应,究竟应该如何管理与其之间的关系,使之能够密切、持久,减少民营性质的装备供应商承担装备科研生产任务过程中的风险,是当前一个棘手的难题。
3 装备科研生产和民营企业的特点分析
3.1 装备科研生产特点
装备建设是军队现代化建设的基本组成部分,是形成和提高部队战斗力、履行军队职能的重要保障。其中,装备科研生产是装备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装备科研生产经过多年努力已初具规模。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装备科研生产的特点未发生太大变化:一是计划指导。在装备的发展中,研制什么、生产什么、生产多少,必须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进行,不能无计划地进行。二是坚持质量第一。“军工产品质量第一”是必须坚决贯彻的一项长远的根本方针,军工产品即广义的装备,这是由装备的性质和作用决定的。其质量状况直接影响部队的战斗力,关系到战争的胜负和国家民族的安危,也关系到战士的生命安全。所以在装备的科研生产过程中必须坚持“三不”规定,出现质量问题时坚持“三不放过”的要求。三是装备科研生产垄断性较强。受到计划经济的影响,我国的装备科研生产多年来一直由国有企业占据,很多都是独家研制生产,近年来才逐步放开。四是进入、退出都有较高门槛。原国防科工委(1998-2008)实行许可证制度,军方实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制度,虽然2008年4月1号开始实行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颁布的《装备科研生产许可条例》,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实际中并没有推行下去。
3.2 民营企业特点
民营企业进入装备科研生产领域具有一定的优势:在技术研发能力方面,尤其是IT、光电、新材料等方面,在一些关键技术的研发领域,个别民营企业不仅能填补我军的技术空白,还达到了世界先进水平。在企业运营方面,一是民营企业既没有向国企那样的冗员及社会包袱等问题,也没有滋生新包袱的环境,间接成本相对较低;二是机制活,尤其是在用人机制上,采取市场化的运作,既能降低用人成本,也能更好地吸纳和凝聚各方面人才;三是整合资源的方法灵活,对于人、财、物,均可以采用市场化的运作方式,充分利用机制的驱动作用,全方位地运用社会资源。
民营企业具有的优势是明显的,但是在装备科研生产这个特殊的领域,又存在一些不足:一是急功近利的思想比较严重。它们大多没有承担过装备科研生产任务或者仅仅给装备配过套对,装备科研生产的基本要求了解不深,以为与生产民品一样是在“干产品”,造成急功近利的思想比较严重。二是信用难得保证。由于装备质量的特殊性,决定了装备质量问题处理必须严格执行“三不放过”原则,有时查找原因的花费可能远远超过产品自身的价值,如果算经济账是不合算的,但为了保证武器装备的作战使用性能,就必须这么做。但是对于刚刚涉足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人就很是不理解,个别素质差的还可能会做出一些匪夷所思的行为。三是保密意识较差。民营企业由于受到人员流动、信息管理、工作制度等非固定因素的影响,使得其在介入装备科研生产时存在着秘密泄露、技术扩散、安全保障等隐患。管理中稍一松懈就有可能发生泄密、失密等重大事故。
4 装备供应商类型划分
按照不同的标准对装备供应商可以进行不同类型划分,本文依据装备供应商对军方的重要性和军方对装备供应商的重要性进行类型划分,主要分为四类:
(1)商业型。那些对于装备供应商和军方来说均不是很重要的科研生产业务,相应的装备供应商可以很方便地选择更换,那么这些科研生产业务对应的装备供应商就是普通的“商业型的装备供应商”,这种关系称为商业型关系,也可以称为市场交易型关系。
(2)重点商业型。如果本科研生产业务对于装备供应商无关紧要,但对于军方却是十分重要,这样的装备供应商就是需要注意改进提高的“重点商业型的装备供应商”。
(3)优先型。本科研生产业务对于装备供应商非常重要,但对于军方却并不十分重要,这样的装备供应商无疑有利于军方,是军方的“优先型的装备供应商”。
(4)伙伴型。如果该科研生产业务对于装备供应商非常重要,装备供应商自身又有很强的产品开发能力,同时该科研生产业务对军方也很重要,那么这样的装备供应商就是“伙伴型的装备供应商”,这种关系称为伙伴型关系。伙伴关系的持久程度、范围、强度和紧密程度,随着具体情况的变化而变化。
四种装备供应商的类型决定着军方与其之间存在四种的关系,这四种关系是一种普遍现象,但是就当前日趋竞争激烈的装备市场来看,伙伴型关系是一种长期的、双赢的关系,它也是在国内外企业之间流行的关系。无疑,装备市场追求的是一种长期效益,故本文重点谈伙伴关系的打造与维持。
5 面向民营性质的装备供应商伙伴型关系的建立
与供应商建立长期合作伙伴关系,首先要得到军方高层领导的重视与支持。军方高层管理者要意识到装备供应商管理是整个科研生产业务管理中最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要决心支持装备采购等部门发展供应商的长期合作的伙伴关系,然后才能开展具体的工作。
建立长期的伙伴型装备供应商关系要经过以下几个步骤:
(1)军方采购部门要在对供应市场调研的基础上,对有关部门的采购产品进行分析、分类,根据装备供应商分类确定伙伴型供应商对象。
(2)根据对伙伴型装备供应商关系的要求,明确具体的目标及考核指标,制定出达成目的的行动计划。这些行动计划必须在军方采购的相关部门进行充分交流并达成一致,同时要完全取得供应商的参与认可。
(3)通过军事代表的工作对装备供应商进行监督,内容包括对质量、交货、降低成本、新产品、新技术开发等方面的改进进行跟踪考核,定期检查进度,及时调整行动。这一点在目前装备科研生产中已经存在,需要做的是建立考核机制。
(4)在一定的时间间隔内军方采购部门要对装备供应商进行综合评价,及时反馈并提出改进要求。
6 面向民营性质的装备供应商伙伴型关系的维持
6.1 加强与供应商的信息沟通
为加强与供应商的信息交流与沟通,应与供应商建立完善的信息交流与共享机制。在装备的研制、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军事代表发挥着桥梁的作用,要将研制、生产、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传递给承制单位,使信息传递形成闭环。另外,双方高层特别是有关部门进行经常性的互访,及时发现和解决各自在合作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建立良好的合作气氛。
6.2 对供应商实施有效的激励机制
要保持长期的供需双赢的合作伙伴关系,对供应商的激励是非常重要的,没有有效的激励机制,就不可能维持良好的供应关系。在激励机制的设计上,要体现公平、一致的原则。一般有利润激励、年度排序、授奖、淘汰激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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