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加坡通关模式比较及启示
2010-12-31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江苏苏州215000
韩 露 (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江苏 苏州 215000)
0 引 言
随着市场全球化的不断加快和深入,贸易便利化问题已经引起了世界各国的关注。贸易便利化,也称作商业便利化,通常是指对妨碍贸易的行政管理措施和手续进行简化。贸易便利化不仅仅对生产企业有利,而且可以给国家的整体经济带来显著的社会福利收益。
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特别是关税水平的进一步降低,传统的非关税化措施 (如配额、许可证和数量限制等)进一步受到约束,繁杂的进出口通关手续已被全球企业及相关的国际组织视为一种非关税措施,因为它阻碍了贸易的顺畅发展,提高了贸易成本。为此,进出口企业及相关的国际组织对贸易便利化的呼声愈来愈高。因此,进出口过程中货物跨境手续复杂和要求申报单证繁多引起贸易界的极大关注。
在当代世界,新加坡经济外贸依存度是世界上最高的,也是世界最开放的经济之一,同样,新加坡进出口贸易的通关模式也是全世界最便利的之一。本文将就新加坡和我国通关模式的情况进行比较,对新加坡的对外贸易相关政策法规进行分析,并从中得出苏州工业园区通关模式改革的启示。
1 新加坡外贸政策介绍
新加坡自1819年建埠以来就一直是一个自由港。四面环海、地处两大洋的交通要塞、自然资源贫乏、小国寡民等因素也都促使新加坡以自由贸易政策作为生存和发展的最佳选择。新加坡对外贸易政策的基本特点是实行自由贸易,不征收出口税,进口税也很低,也几乎没有什么进出口限制,大部分商品均能自由进口和出口[1]。这些自由贸易政策具体总结如下:
1.1 进出口制度
1.1.1 出口政策与法规
新加坡原只对香烟出口需要有经过背书的许可证。出于战略、公众健康、公共安全以及环境等方面的考虑,新加坡于1974年颁布了 《进出口管理法》,其中规定了需要出口背书的产品有服装、武器和爆炸物、头盔、钢材、玩具枪支、手铐、各种咖啡等。该法还要求花岗石和沙子的出口商具有出口许可证,以加强对这些建筑材料的出口管理。新加坡对某些关系到与进口国合作的农产品也严格进行出口管理,以共同防治病虫害。由贸易发展局组织的出口鼓励活动大多与私营部门协商后进行。
1.1.2 进口政策与法规
自1984年7月以来,新加坡成为关贸总协定 《进口许可程序协议》的签约方。它声明其政策是将进口许可证保持在最低限度,并且不把数量限制作为进口许可证的一部分。新加坡有关当局为履行国际协定——义务或出于卫生和安全的理由,对少数商品实行进口许可,这些商品进口许可证分别由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其它大多数商品均可自由输入。具体而言,被禁止进入新加坡商品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l)娱乐机器,包括弹子机、点唱机、电影放映机,等等。 (2)犀牛角制品、半成品,犀牛角粉和残渣。 (3)鞭炮。 (4)警报器,多音喇叭,汽车用汽笛。 (5)油料作物 (马来西亚除外)。 (6)消音器。 (7)玩具硬币和玩具货币,等等。
1.2 通关制度
现将货物进出新加坡海关时必须办理的有关手续简述如下:
1.2.1 通关货物的申报
新加坡通关手续和程序都较为简单便捷,除对酒类、烟草 (含卷烟)、糖制品和冰箱实行特别关税率政策,关税率一般较低货物的从价税关税率为5% (汽车为例外,税率为45%)。新加坡没有海关附加费用,但要征收3%的货物与服务的进口税,该税是按纳税价值而征收的。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申请进口货物时,必须按照规定,填写和交验进口申报书、原产地证明书、商业收据以及提货单或空运提单等有关单证。以电子报关和电子审单为基础,新加坡建立起被称为无缝的 “一站式”电子通关系统。新加坡98%的企业只要在办公室里,通过由新加坡贸易发展局持55%股份的 “贸易网”进行一次性无纸报关。 “贸易网”每天24小时不间断工作,80%的报关在20分钟内处理完毕。客户只需一次报关,就可以完成包括海关、检验检疫、口岸、运输公司、银行和税务等部门在内的整个进出口通关程序。在受理电子报关后,货物放行只需15分钟。
1.2.2 通关货物的其它要求
进口申报书按规定填好后,报贸易发展局批准,贴上价值两新加坡元的印花税票或盖上邮戳后方为有效。按规定必须得到某些部门批准方可进口的商品必须持有有关部门的批准通知或颁发的许可证。新加坡海关有权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处理,且不对产品进口商或所有人予以补偿。货物可以在保税仓库保留12个月。根据申请,每次可延长期限1个月。如超过期限,经催账仍不支付费用时,海关管理局可以对货物进行拍卖。拍卖所得将用于支付关税,缴纳仓储费,支付与保管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动植物产品和食品进出口由农业食品和动物管理局进行统一管理,商品在进口时如果需要检验检疫则通过 “一站式”电子通关系统自动划分到农业食品和动物管理局所在系统,由该局实施检验检疫后放行或直接放行。
2 我国现行传统口岸通关作业模式及特点
通关是一个涉及海关、检验检疫、进出口货物申报人、承运人以及所有人在内的多角色的运作过程。在现行的管理体制下,我国口岸通关涉及到众多部门,有海关、检验检疫机关、外经贸主管部门、外汇、税务、运输、海事、银行、保险等,既有国家执法机关,也有商业机构。其中的任一环节出现问题,都将影响通关的速度和效率。现行口岸通关模式的特点是只有在货物到达后才能办理,经常造成报检、报关通道的堵塞现象。而且,所有的通关手续办理是 “串联式”的,即只有在前道手续办好后,才能办理后一道手续。同时,现有的报关方式是企业的报关员持全套单证去报关厅排队,跑银行支付税费。由于口岸相关部门的工作呈 “串联式”,为了提一票货物,企业要去海关办理进口提货单审核,取得检验检疫、外轮理货、船公司、陆上管理处、汽车代理、码头的放行章,在上述不同的部门来回奔跑。且企业需分别通过检验检疫局CIQ2000和海关H2000现场电子申报系统录入报检、报关信息,造成信息重复录入,增加工作量,差错率高,通关成本高,通关效率低,造成一种 “橄榄型”的通关模式[2]。
3 新加坡便利性通关模式对我国通关模式改革的启示
3.1 改革传统通关作业流程,实施 “大通关”
世界银行在2002全球经济预测报告中指出:发展中国家将其出口产品运送到外国市场所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相对贸易而言是比关税更大的壁垒。在海运特定航线上,通关手续迫使运输费用增加了25%。在空运中、繁杂的通关单据要求至少增加了5%~15%的进口成本。因此、进行制度创新,改变传统的管理理念,改革传统的通关模式,在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全面提高通关速度,实行包括海关、检验检疫、空港、海港、货代、运输等许多部门在内的 “大通关”制度,才能进一步促进我国的对外贸易和利用外资工作,使我国在全球经济合作与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大通关”是 “提高口岸工作效率工程”的简称。狭义的 “大通关”是指进出口货物的进出关过程。广义的 “大通关”即在货物的进出口通关过程中,通过运用现代管理、信息化和高科技手段,对单证流、货物流和信息流进行整合,使之合理、规范、畅通,以最短的时间、最低的成本为企业提供最好的服务,体现政府行政监管的能力和效率,提高我国的综合竞争能力。 “大通关”涉及相关的口岸监管查验单位,港口、机场管理部门,金融机构,生产企业,海、陆、空运输企业,货主,代理等各自的作业流程。主要涉及以下两个方面:
(1)对进口货物实施 “提前报检,提前报关,实货放行”的通关新模式。即把那些可以前推、后移或者外置的海关、检验检疫手续,统统提前或推后到通关过程之前或之后。实行货物到港前的预申报、预审核,对货物预归类、预审价;实行有关单据的事后集中递交、复核。这样,不仅大大压缩了货物在口岸的通关时间,而且也减少了企业办理手续的往返次数,企业通关成本也因此大幅下降。
(2)实行 “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实行海关、检验检疫报检报关 “一单两报”。即利用现代化的电子技术,试行报关报检 “一单两报”,使企业的通关数据通过电子平台一次录入,由 “电子平台”将报关、报检数据分别发送到检验检疫和海关等部门,通过改变通关程序,将货物的实际流动与海关、检验检疫等口岸监管部门的文件审核加以分割。在货物到港前,企业提前预录入货物的电子数据信息,海关、检验检疫部门对预录入的电子数据和客户提前报关、报检的空运运单的副本或复印件进行对照、审核,待货物到港后只需确认即可快速放行,从而变通常的通关 “橄榄型”模式为 “哑铃型”模式。减少企业重复录入手续。通过口岸进出口货物的企业无需在各政府部门之间往返奔波。各口岸单位将对货物和交通工具进出口实行联合检验,使信息的交流更加快速、准确和及时,从而压缩贸易、物流运作所花费的时间和成本,进而扩大进出口贸易量。
3.2 推行以诚信为基础的分类风险管理通关机制
加大进出口货物的分类管理力度,降低抽查比率,提高通关效率。
(1)根据企业质量管理水平和出口产品的类型,对工业产品实施分等管理,减少抽查率,使企业能有效降低出口产品的生产成本,缩短产品出口所需的通关时间。
(2)根据出口产品特点,分别实施型式试验、抽批检验、过程检验、质量管理体系监督相结合的检验监管模式。目前,对出口的机电、轻纺等产品实施过程检验监管模式,将检验检疫监管工作前推至产品生产过程的关键环节,经审核符合要求即予放行。新模式不仅对产品质量实现了有效监管,而且为出口产品的快速通关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3)在风险分析评估的基础上,对具有风险的出口产品 (如食品)积极开展检验检疫风险分类管理工作。根据出口产品生产企业的管理类别和出口产品的风险等级,将出口产品分为1、2、3类动态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根据出口产品不同的监管类别确定不同的抽查比例,改变传统的批批检验检疫监管模式。
3.3 自由通关模式的试点
苏州工业园区作为国内通关制度改革的前沿,可以设想未来建立自由贸易区即在通关制度上可以实施如下管理制度:第一,因为对自由贸易区已经实施了优惠的关税制度,所以关于自由贸易区货物进出口的监管方面,要做到 “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区内不干预”。第二,区内实施全方位的高度自由开放政策,一般情况下,对进入区内的物品一律免予检验,除非是基于国家或公共利益的原则,或者是遵守国际规则惯例的需要。第三,因为区内企业将享受全面充分的财政和税收等优惠政策,所以实行入区备案,在区内贸易自主以及离区对该货物进行核销的管理体制,以防止不公正现象的出现。第四,加强对区内人员的有序监管,严格控制货物、服务等非法进入区域外的国内市场。总之,加强自由贸易区内货物、人员海关进出口的监管,最大限度地避免给自由贸易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1] 张小玲.新加坡自由贸易策略对海南省自由贸易区建立的启示[J].法制与社会,2008(12):123-124.
[2] 孙慧.中外口岸通关模式的比较研究[J].商业研究,2006(17):188-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