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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M对我国新能源产业的影响

2010-12-27刘纪显

关键词:项目数新能源交易

刘纪显,郑 尚

(华南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广东 广州 510006)

近年来,因温室气体排放所引起的全球气候变暖的问题日益严重,世界各国为了扭转全球气候变暖的局面不断作出努力。1997年12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第三次会议在日本签署了《京都议定书》,这是一个在面临温室气体排放的增加所导致的全球变暖、气候变化的全球性环境问题下的国际气候合作计划。2005年《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

《京都议定书》中确定了“排放交易”、“联合履行”、“清洁发展机制(CDM)”这三大灵活的碳减排交易机制以及这些机制能够为不同类型国家所提供的个体性激励,确立了“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原则。其中,CDM也就是“清洁发展机制”使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碳减排上能够互相合作,共同面对和解决全球气候变暖问题。

本文从《京都议定书》出发,研究全球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在明晰我国能源产业的生产和消费的具体情况下,通过分析我国CDM项目的注册、核准及签发的相关数据和新能源产业发展的相关情况,运用统计学中的相关分析和图表分析探讨CDM和我国新能源产业之间的关系,为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完善和能源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一定的参考依据。

一、文献综述

碳排放问题随全球气候变化而日益受到重视。各国政治家和经济学家们都对这一问题十分关注,也针对性地做了一些研究。

T.杰克逊编著的《减缓气候变化:灵活机制》一书较为详细地论述了京都机制中的三大灵活机制可能给不同类型的国家带来的不同影响。书中《排放贸易如何使发展中国家受惠》一文指出,京都机制确定的排放贸易制度不仅将使发达国家受益,也将给有关的发展中国家带来可观的资金流入,从而刺激它们经济的增长和可持续发展。[1]

Mustafa Babiker,John Reilly和 Henry Jacoby认为,即使对于那些没有明确承担减排义务的发展中国家来说,也会受到发达国家国内减排措施(如限制化石燃料的使用)的扩散效果的影响。

中国学术界近年来对气候变化和《京都议定书》的关注也与日俱增。崔大鹏借助环境经济学的基本方法分析讨论了有关《京都议定书》的框架设计难题,并试图通过模型计算来分析确定经排放权交易市场配置大气容量资源的公平问题,认为任何试图控制全球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的努力都必须把发展中国家包括进来,可以通过让发展中国家参与排放权交易体系来换取它们承担具体的减排义务。[2]盛军分析了CDM的经济学理论和制度基础。[3]孙高洋则通过CDM机制下碳排放权交易模型的研究,提出了我国CDM机制的策略选择。[4]

国内外对气候变化和《京都议定书》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但是很多都是研究碳排放的制度和机制,很少学者和专家把碳排放和能源产业的发展和变化联系在一起。碳排放的主要来源就是能源产业中化石原料的使用所产生的温室气体,那么碳排放和能源产业之间有着什么样的联系,特别是对于我国新能源产业的影响是怎样的?目前我国CDM项目的进展情况如何?其与我国新能源产业的发展有什么联系?这些都是本文所重点研究的问题。

二、碳排放权市场体系

(一)碳排放权

碳排放权顾名思义就是碳排放的一种权利,按照《京都议定书》的规定,协议国家承诺在一定时期内实现一定的碳排放减排目标,各国再将自己的减排目标分配给国内不同的企业。当某国不能按期实现减排目标时,可以从拥有超额配额或排放许可证的国家主要是发展中国家购买一定数量的配额或排放许可证以完成自己的减排目标。同样的,在一国内部,不能按期实现减排目标的企业也可以从拥有超额配额或排放许可证的企业那里购买一定数量的配额或排放许可证以完成自己的减排目标,这就形成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二)碳排放权机制

《京都议定书》建立了三种基于市场机制的、旨在成功有效地实现减排目标的国际合作减排机制。

一是国际排放贸易(International Emission Trade,IET),允许部分国家(主要是发达国家)之间相互转让它们的部分“容许的排放量”(排放配额单位)。

二是联合履行机制(Jointly Implemented,JI),允许部分国家(主要是发达国家)从其他工业化国家的投资项目产生的减排量中获取减排信用,实际结果相当于工业化国家之间转让了同等量的“减排单位”。[5]

三是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是《京都议定书》中引入的三个灵活履约机制之一,指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在发展中国家实施温室效应气体削减项目,与此同时产生的削减份额中的一部分,作为发达国家信用所得,用其来充当本国削减份额的一种机制。[6]

(三)国外的碳排放权机制

欧洲排放交易体系(EU ETS),提供了一个欧洲为了完成《京都议定书》的要求的方法,EU ETS被认为是现有的最为规范与完善的交易体系。在EU ETS中,核心部分是对于“排放配额——EUA”的交易。在每个交易阶段,每个成员国家制作并上交“国家分配方案”来说明在本国内每个排放设备或设施的排放配额。而“配额”的客观数量短缺,就是排放权交易的原动力。

美国和澳大利亚没有加入《京都议定书》,但是其自身建立了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美国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Chicago Climate Exchange)成立于2003年,现拥有200多个跨国参与者,分别来自航空、汽车、电力、环境、交通等数十个不同行业,包括美国电力、福特、IBM等公司。

蒙特利尔气候交易所(MCeX)成立于2006年7月,是由蒙特利尔交易所(MX)和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联合成立的,是加拿大首个环境衍生品市场。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温室气体减排体系(GGAS)是和美国自愿减排体系相类似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英国交易体系,包括英国排放配额交易安排(ETS)和英国排放配置交易团体(ETG),是2002年成立的全球第一个CO2排放权交易市场。[5]

(四)我国碳排放权机制

我国碳排放权交易机制起步较晚,基本是在《京都议定书》生效后几年才逐步建立的。2008年,我国相继成立了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北京环境交易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迈出了构建碳交易市场的第一步。但这些交易所主要还是以清洁能源发展机制为代表的基于项目的交易,而非标准化的交易合约,与欧美真正意义上的碳交易市场还有相当大的距离。另外,国内各地方性碳排放权交易机构也都相继建立起来了。去年,湖北、广东、浙江、云南成立了环境权益交易机构。今年2月,河北环境能源交易所挂牌。目前,山东、四川、山西等省份也正在积极筹建中。各省市跟风成立的环境权益类交易机构,地域性明显,各自为政,标准也不统一,不利于国内统一市场的形成和碳排放权交易的进行。

截至2010年3月17日,中国“DNA”(CDM的主管机构,即国家发改委)已批准CDM项目2443个,截至2010年4月20日已成功注册786个,截至2010年4月7日已获得CER的CDM项目218个。已成功在联合国注册的CDM合作项目占全球总量的32.28%,相应的年减排量约占全球的57%。

我国是“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供应大国,但是不具备价格发言权,而处于国际碳市场及碳价值链的低端。而且,现在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还没有完全建立,碳排放市场还处于混乱局面中,尚未建立全国统一的、高效的、具有先进性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三、我国能源的生产和消费

(一)我国能源生产结构

我国的主要能源产品包括原煤、原油、天然气、水电、核电和风电。总体来看,我国能源主要还是传统能源,特别是煤炭和石油。根据国家统计局1990-2009年的统计数据,产量最多的是原煤,每年均占我国能源总产量的77%左右。占比第二大的是原油,但是所占比重有下降的趋势,1990-2000年,其占能源生产比例为20%左右,自2000-2008年间,其下降趋势较为明显,到2008年,其占能源生产的比重仅为10%左右。水电、核电、风电则有逐年上升的趋势,天然气这种清洁能源作为石油的伴生产品,在所有能源的生产中所占比例最小。可见,虽然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生产比重有上升的趋势,但是其上升幅度较小,不能满足我国经济发展的需求和环境的需求,我国需要进一步完善能源生产结构,加大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促进我国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二)我国能源消费结构

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煤炭是我国能源消费的主要部分。从1978-2008年的情况来看,煤炭消费占全部能源消费的比例为65% -78%之间,但是1996年以来,其所占比重有所下降,而石油的消费比重保持稳定,30年来保持在20%左右,而且石油的消费和煤炭的消费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天然气的消费比重大概为全部能源消费的1.8%-3.2%之间,基本保持在2.5%左右。而水电、核电、风电的消费比重则有逐年上升的趋势,其消费占全部能源的比重由1978年的3.4%上升到2008年的7.2%,升幅达到了2倍多。

总体来看,我国能源消费主要还是在传统能源领域,特别是煤炭和石油,煤炭占能源消费的绝大部分,而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消费量还是比较少,这种能源消费结构从改革开放到现在基本没有太大的变化,依然过分依赖于常规能源。能源产业的结构不合理,严重制约了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三)我国能源生产量与消费量[7]

图1 1990-2008年我国能源生产量和消费量对比

从图1中可知,1990年以来我国能源生产与消费均保持上升趋势和较快的增长速度,2008年的能源生产量是1990年的2.5倍,而消费量则是2.89倍,总的来说,能源生产与消费基本保持平衡,能源消费比能源生产相对多一些,而且能源消费和生产的缺口有逐步扩大的趋势,这说明了我国能源资源的生产满足不了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对能源的需求,我国能源需求越来越紧张。这就要求我们国家一方面要加大能源的开发,另一方面要提高能源的利用效率。我们既要改善技术提高对传统能源的利用,又要想尽一切办法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完善和优化我国能源产业的结构,从而满足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对能源的需求。

四、CDM交易和新能源产业的相关分析

新能源又称非常规能源,是指传统能源之外的各种能源形式,包括了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核聚变能、水能和海洋能以及由可再生能源衍生出来的生物燃料和氢所产生的能量。相对于传统能源,新能源普遍具有污染少、储量大的特点,对于解决当今世界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和资源(特别是化石能源)枯竭问题具有重要意义。由于受统计数据的制约,本文只以水电、核电和风电代表新能源作为分析的依据。

(一)我国CDM项目数分布和减排量分布情况

截至2010年3月17日,中国“DNA”(CDM的主管机构,即国家发改委)已批准CDM项目2443个,截至2010年4月20日已成功注册786个,截至2010年4月7日已获得CER的CDM项目218个。已成功在联合国注册的CDM合作项目占全球总量的32.28%左右,相应的年减排量约占全球的57%,项目数和减排量均居世界第一位。

从这些数据中我们可以看到,我国CDM项目发展十分迅速,但是获得CER的项目才218个,还没有达到批准数量的10%,所以我国CDM项目的发展还应该更加与国际接轨,充分利用我国庞大的CDM项目资源通过国际市场来为我国能源产业和经济的发展获得资金和技术的支持。

1.已批准CDM项目情况

(1)已批准CDM项目估计年减排量按减排类型分布情况。截至2010年3月17日,在这些已获批准的2443个CDM项目中,按年减排量的减排类型主要分布在节能和提高能效、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HFC-23分解这三个类型中,其中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领域的年减排量占了全部减排量的45.97%,节能和提高能效方面占了16.24%。这两个类型加在一起一共占了年减排量的62.21%。这些数据说明,我国已获批准的CDM项目的减排量中,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以及节能和提高能效方面占了很大的份额,这也说明了,CDM项目的开展对于我国节能减排和新能源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促进作用。同时我们可以看到,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减排类型中,估计年减排量为2.1亿tCO2e。如果这些减排量能够拿到市场去交易,按照每吨20欧元计算,单单是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这个减排类型都可以获得40多亿欧元。这些资金如果再运用于CDM项目或者其他新能源的开发和利用,将会对我国新能源产业发展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也为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能源保证和支持。

(2)已批准CDM项目按减排类型分布情况。在已批准的2443个CDM项目中,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项目数为1708个,占全部已批准项目数的69.93%,将近70%。同时节能和提高能效项目数为453个,占全部已获批准的 CDM项目数的18.54%。这两者加在一起一共占了全部已获批准的CDM项目数的88.47%。可见,目前我国已获批准的CDM项目中,绝大多数的项目是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以及节能和提高能效方面,特别是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领域。

2.已注册CDM项目情况

(1)注册项目估计年减排量按减排类型分布情况。截至2010年3月17日,我国已获注册的CDM项目数为786个,全部已注册CDM项目估计年减排量219921997.2tCO2e。减排量最多的是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项目,其年减排量为68950930.2tCO2e,占全部注册减排量的31.35%,在所有注册项目中排名第一。节能和提高能效项目估计年减排量为2000万吨左右,占全部注册CDM项目年减排量的8.83%。但是比较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注册项目减排量占比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注册项目数占比,我们发现虽然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已注册的项目很多,但是其平均减排量相对较小。

(2)注册项目按减排类型分布情况。截至2010年3月17日,我国CDM项目已获注册数为786个。其中,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类获注册项目数最多,其项目数为593个,占了全部已注册项目数的75.45%;节能和提高能效类获注册项目73个,排名第二,占全部注册CDM项目数的9.29%。从这些数据来看,我国注册的CDM项目绝大多数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领域,这也和前面对已批准的CDM项目数的分布情况吻合。

3.已签发CDM项目数情况

(1)已签发项目估计年减排量按减排类型分布情况。截至2010年3月17日,我国已签发的218个CDM项目数,估计年减排量为127514855.4tCO2e。其中,HFC-23F分解项目中的减排量最多,估计年减排量为66798446tCO2e,占全部已签发CDM项目减排量的52.38%。而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减排量只有 18916038.4tCO2e,占全部排放量的14.83%。节能和提高能效方面为12796912tCO2e,占全部排放量的10.04%。新能源在已签发的CDM项目中最多,比重高达72.2%,但是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减排量占比只有已签发CDM项目减排量的14.83%,这说明了我国已签发的CDM项目中,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项目数最多,但是其排放规模较小,平均到每个项目上的排放规模就更小了。因此,应多开发一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大项目,把减排量提上去,因为国际市场上以减排量为单位进行交易,只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减排量上去了,我国才能更好地利用CDM项目的资金和技术来开发和利用更多的新能源,促进我国新能源的发展,更好地调整和优化我国的能源结构,为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证。

(2)签发项目按减排类型分布情况。截至2010年3月17日,我国已获签发的218个CDM项目中,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类的项目数为157个,占全部已签发CDM项目的72.2%;节能和提高能效方面项目数为25个,占全部已签发 CDM项目的11.47%,两者加在一起共占已签发CDM项目的83.6%。可以说,在已签发的CDM项目中,绝大多数已经分布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节能与提高能效方面,特别是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方面。这说明我国CDM项目在国际市场上的主要交易项目是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领域。

表1 已批准项目估计年减排量按减排类型分布表

表2 已批准CDM项目按减排类型分布表

(二)CDM项目减排量与新能源产量之间的相关分析

将2005-2009年已批准、已注册、已签发的CDM项目碳减排量与新能源产量作趋势分析(见图2),并利用EXCEL软件分别进行相关性分析,得出三点结论。

1.我国已批准的CDM项目的碳减排量在2005-2007年间逐年上升,2008年开始下降,而新能源产量却逐年上升,两者的 Pearson相关系数为0.301506287,为低度相关。

2.已注册的CDM项目的年度减排量逐年上升,与新能源产量的 Pearson相关系数为0.76309826517,为中等程度相关,偏向于高度相关。因为CDM项目是2005年后才初步启动的,所以忽略2005年,从2006年开始统计,在2006-2009年期间,已注册CDM项目碳减排量和新能源产量的Pearson相关系数为0.80048724105,相关程度为高度相关。我国已注册的CDM项目碳减排量与新能源发展具有密切的正相关关系。

3.我国CDM项目签发的情况不容乐观,2005-2009年间,CDM项目的签发数基本上是逐年下降的,而且2009年我国CDM项目没有一个被签发。因为CDM项目只有得到联合国的签发才能拿到国际市场上交易,所以,我国CDM项目的交易很多只限于国内市场,已注册CDM项目碳减排量与新能源产量的Pearson相关系数为 -0.9100481914,说明二者高度负相关。

图2 已批准项目、注册项目、签发项目碳减排量与新能源产量

从以上分析可知,我国是一个常规能源生产和消费大国,常规能源占据了全部能源生产和消费的绝大多数,而新能源的生产和消费占比非常小。但是新能源的生产和消费有着逐年上升趋势,这是一个好的方面,同时也是与国际国内政策密不可分的。《京都议定书》的生效就对国际和我国新能源的生产和消费发挥着重大作用。因为我国CDM项目基本上分布在节能环保和新能源领域,这就是说,我国每增加一个CDM项目和每交易一个CDM项目都会对新能源的开发和利用有着促进作用。这既是CDM和新能源之间的关系,又是CDM对新能源发展的影响机制:两者相互促进相互影响,新能源的开发和利用可以创造很多CDM项目,而CDM项目的交易又可以获得资金和节能环保技术。通过清洁发展机制,积极参与国际碳排放权贸易,有助于我国获得发达国家提供的资金和先进技术,特别是能源技术的转让,开发由于存在技术或资金障碍而仅凭借自身的能力难以实施的项目,促进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需要说明的是,从我国批准、注册和签发的CDM项目碳减排量和新能源产量的相关分析来看,我们得出的初步结论是在已批准的CDM项目和新能源产业之间具有低度相关性,已注册CDM项目和新能源产业之间具有高度相关性,而已签发的CDM项目和新能源产业之间则具有高度负相关性。由于样本数据只有短短几年,加上2008年发生了全球性金融危机这一经济发展中的特殊事件,对相关分析会造成很大的影响,所以我们还对2005年以来的所有CDM项目数分布和碳排放量分布的类型进行了分析,以保证我们的研究得出较为准确和客观的数据和结果。

我国CDM项目主要分布在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节能和提高能效方面,而且我国批准和注册的CDM项目近几年的发展和我国新能源产业的发展具有正的相关性,已注册的CDM项目最为明显,这说明了CDM机制对于我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当然,从我国签发的CDM项目和新能源产业的发展来看,两者具有高度负相关性。这说明了我国CDM项目绝大多数只限于国内的交易,还没有充分利用国际市场带给我们的高额回报,即开展CDM项目本身也对我国节能和提高能源的使用效率具有很大的帮助。我国是一个能源生产大国和消费大国,从2008年的能源生产和消费数据来看,我国能源消费比能源生产多出2.5亿吨,2009年的缺口更大,这说明我国面临着严重的能源压力,能源已经是制约我国经济向前快速发展的重要方面。在这样的情况下,我国能源产业的出路一方面是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另一方面是节能和提高能效,只有把这两方面结合起来,不断调整和优化能源结构,加大对新能源的利用,提高对传统能源的使用效率,减少对传统能源的依赖,才能保证和满足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对能源的需求,为缓解我国和世界气候变暖作出一个大国应有的贡献。

五、政策建议

经济的运行需要市场和政府两者的有效结合,市场是实现资源配置的基础,而政府是对市场经济的补充和完善,所以针对我国目前碳排放权交易和CDM项目的现状,结合我国新能源产业的发展现状,通过上面的分析,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抓紧完善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和交易制度

1.建立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有效的制度是保证交易成本降低,交易能够顺利进行的关键。在碳排放权交易过程中,要解决气体排放权初始分配问题,促进碳排放配额的出让方以更低的处理成本和更成熟的污染处理技术满足市场的需求,就必须建立一套统一的、可持续的市场激励机制,来加速减排技术的开发和转让。

2.进一步完善CDM机制和相关配套政策。我国还没有充分利用国际碳排放权交易为我国能源产业和经济的发展服务。我们要抓紧时间,加快步伐,完善CDM项目配套机制和相关政策,争取更多的CDM项目能够被联合国签发,进入国际市场,发挥我国强大的碳排放权容量的资源优势,充分利用CDM项目的国际交易换取超额资金和先进的技术,为我国新能源的发展提供资金和技术的支持,同时利用国际先进减排技术和对能源的利用技术提高对传统能源的使用效率,达到节能减排的目的。

(二)要完善现代化金融工具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运用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创新对于经济的发展意义重大,在碳排放权交易中,我们也要充分利用现代化金融工具为之服务。从上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出,我国目前的碳排放交易市场基本上是基于项目的交易,很少基于碳排放权的期货、权证等现代金融创新产品。从国际市场发展趋势来看,碳排放权交易已经是全球化了,而且由碳排放权所衍生出的金融产品越来越多,交易量也越来越大,而我国目前众多的CDM项目中获得签发的只有不到10%,更不要说碳排放权金融创新产品了。所以我们要把碳排放权纳入现代金融衍生产品市场中,方便碳排放权的交易,降低碳排放权的交易成本。

(三)国家财政要加大对能源产业的支出

1.加大对新能源的政策扶持力度。新能源是我国能源产业发展的方向,但是由于目前开发和使用的成本较大,单靠市场的调节还无法实现新能源产业的快速发展,政府应该对从事新能源生产开发和利用的企业给予资金及技术支持,降低新能源的开发和使用成本,促进我国新能源产业的发展。

新能源的利用和开发需要政策的扶持,所以在资金、税收、工商和进入门槛等方面,国家都应制定相关的宽松有利政策,最大限度地支持新能源产业的发展,优化我国的能源结构。

2.要在提高传统能源的利用效率上给予资金、技术等方面支持。从我国1978-2008年的能源生产和消费数据来看,传统能源在我国能源产业结构中占了绝对的份额。我国能源产业结构的不合理性已经严重影响了我国经济的发展,而且我们不得不承认,传统能源在我国能源产业中的超大比重的现象还要持续很长一段时间。但是煤炭和石油等传统能源是不可再生能源,其储量在短期内是有限的,而且传统能源的使用过程中会排放很多温室气体和有毒气体,污染环境,加剧全球气候变暖进程,增加环境的治理成本和社会成本,所以在新能源还无法完全取代传统能源的情况下,我们要努力提高对传统能源的利用效率。技术的改进既可以降低CO2的排放,又可以降低能源的使用成本,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促进了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所以,国家财政要对传统能源企业减排和技术改进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让传统能源企业更好更快地改进生产技术和利用技术,优化我国能源产业的发展,为我国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奠定良好的能源基础。

[1]PHILIBERT C.How Could Emissions Trading Benefit Developing Countries//JACKSON T ed.Mitigating Climate Chang:Flexibility Mechanisms. Oxford:Elesevier,2001:41.

[2]崔大鹏.关于气候变化问题国际谈判的政治经济学分析[D].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2:76.

[3]盛军,胡筱曼.清洁发展机制(CDM)的经济学分析.沿海企业与科技,2007(11).

[4]孙高洋.中国针对CDM机制的策略选择研究.节能减排,2008(2).

[5]于天飞.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构想.林业经济.2007(5).

[6]曲如晓,吴洁.碳排放交易的环境效应及对策研究.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6).

[7]中国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DB/OL].2010-04-10[2010 -04 -20].http://www.stats.gov.cn/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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