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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 中国式环境信息公开的困局 环境保护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国际环境政策研究所高级工程师李霞:

2010-12-27

中国新时代 2010年1期
关键词:环境标准跨国企业跨国公司

改革开放30年来,国外跨国企业对推动中国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并分享着中国经济发展带来的红利。他们中的很多企业也对中国的环境与发展事业做出了贡献,把国际上部分先进的环境管理理念和经验输入到中国,并在一定程度上带动了中国本土企业在环境意识上的提高。

环境信息公开作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预防或防治企业环境污染具有核心作用。跨国企业在遵照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由于企业的环境信息公开大部分内容遵照“自愿公开”的原则,他们一般均有自己的环境信息公开标准或规定,通常会用环境报告书或可持续发展报告书等形式来加以体现。但遗憾的是,在华跨国企业进行环境信息公开,通常采取的是将母公司报告翻译成中文,仅在报告每个部分加上对中国业务和环保工作的简要介绍;或以介绍全球可持续业务为主,顺带提及中国。完全针对中国业务建立环境保护绩效评估体系,促进中国式环境信息公开的方式很少。

在翻阅跨国企业的环境报告书或有关材料的时候,可以发现有趣的一点,以“全球化技术与市场的环境与发展标准统一”为目标的“企业宣誓”较为常见。我们可以认为跨国企业已经将“全球环保标准统一融合自己的企业文化或既定方针”,“他们愿意扮演全球环境保护的主要引领者角色,这也将是企业的重要责任和义务”,当然如果这些加以彻底执行,将对中国的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以及环境质量改善是一件“善莫大焉”的好事。

遗憾的是,在中国政府于2008年开始实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以来,我们并未看到跨国企业在环境信息公开方面有多大的进步或改变。未来,不仅推动在华的跨国企业执行全球环境信息公开统一标准,更应执行全球环境标准将是我们重点关注的方向。

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建设

对企业环境行为实行信息公开化制度,是对采集到的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环境行为信息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并向社会公开,引入舆论和社区监督,推动企业自律控制污染。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能使市场和社区对企业环境保护行为起到激励作用,能够使环境行为表现好的企业在公众和社区获得良好的企业形象,迫使环境行为表现差的企业加强污染控制,改善环境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3年,原国家环保总局 颁布了《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将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明确为自愿公开和强制性公开两部分。

①自愿公开。国家鼓励企业自愿公开下列企业环境信息:

●企业环境保护方针、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及成效;

●企业年度资源消耗总量;

●企业环保投资和环境技术开发情况;

●企业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和去向;

●企业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的处理、处置情况,废弃产品的回收、综合利用情况;

●与环保部门签订的改善环境行为的自愿协议;

●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

●企业自愿公开的其他环境信息。

●自愿公开环境信息的企业,可以将其环境信息通过媒体、互联网等方式,或者通过公布企业年度环境报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开。

②强制公开。对于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超总量情况;

●企业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双重标准”问题

不可否认,在华跨国公司在环境信息公开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并且相较于大多数本土企业更加注重环境责任的表达。但客观而言,在华跨国公司承担社会环境责任、推动中国环境信息公开完善等工作,相较于其在母国或其他发达国家乃至部分发展中国家存在严重的“双重标准”,责任弱化倾向明显。

(一)整体环境标准实行双重化。这主要表现为部分跨国公司在“遵守东道国环保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受自身经济利益驱动,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华实行双重环境标准,并未遵守“全球一致”的环境承诺。

(二)环境信息公开内容实行双重化。部分在华跨国公司未能实现其环境信息公开的全球统一化,在中国与在发达国家的环境信息公开内容基本不符,在资源使用与保护、污染排放强度、废弃物回收率、社区环境影响、主要环境投入与治理措施等应公开方面裹足不前。

(三)环境信息公开形式实行双重化。跨国公司针对中国本土业务的环境责任实践的报告并不多。总体上在华跨国公司现已发布的中文环境责任报告或包含环境内容的社会责任报告很少,专门针对中国本土业务进行环境保护内容信息发布的企业更是屈指可数。

就在华跨国公司的环境表现而言,特别是投资于中国高污染行业中的跨国公司,在环境业绩目标、环境标准、环境报告、环境审计和环境评估等多方面均在实施“双重标准”,多数企业采用分散化管理策略,环境控制力比在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宽松;其环境业绩虽优于国内同行业平均水平,但与母国或发达国家平均标准相比,存在巨大差距;促进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保护公众宣传投入与发达国家相比更是相距甚远。

鉴于上述问题,部分跨国公司更是在环境信息公开方面打起了主意,存在“偷梁换柱”、“宣传正面、掩盖负面”的普遍现象。而决定这些问题解决与否的核心主要在于企业的环境责任感和中国相关环境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环境执法的几点建议

首先,从中国引入外资的公共政策角度看,如果单纯的以中国环境标准来吸引外资,由于环境成本较低,在很多行业中得到的多是高污染性的投资。随着国际绿色壁垒的不断衍生,诸如“碳关税”等方案甚嚣尘上,利用相对低的环境标准进行经济发展的途径已逐步走到了尽头。因此,中国应设定更高要求的环境目标、提高环境标准,与全球领先的跨国公司合作,鼓励其在环境意识和技术上带动中国本土企业,共同实现中国环境的“持续共赢”。

其次,环境执法是推动跨国公司的在华环境策略主要抓手。在华跨国公司较为普遍地采取双重标准与分散化环境策略来管理旗下子公司的环境事务,“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策略难以对下属企业的环境行为形成有效约束,这也导致在环境信息披露过程中广泛存在“子公司污染、母公司缄默”的状况。尽管大多数在华跨国公司承认其造成的环境问题,但并不愿意公开全部情况,更没有改正的压力和动力,其原因在于各级政府出于各种原因,如地方保护主义、执行不力和标准缺位等,较少对这些违规做法采取措施或降低其环境违法成本。针对这一问题,强化我国在促进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与质量标准的环境法规执行,对于改善在华跨国公司的环境管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再次,促进企业环境意识与标准提高的核心动因来自于社会公众。迄今为止,我国的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都没有直接规定公民享有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由此导致环境知情权法律地位模糊。根据国际惯例,结合我国具体的国情,应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公民环境知情权,这也在根源上极大的推动社会公众参与引导企业环境责任树立的良性局面的出现。

最后,随着《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一年多以来的问题显现,仅仅推行企业自愿公开原则,在中国恐难以发挥真正的执法作用,应对现有试行办法中的自愿公开原则进行必要的修改,对污染源、环境投入、应急事故处理透明化等诸多问题进行强制性信息公开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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