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嬗变看我国生态文明建设
2010-12-27黄晓云
黄晓云
(长江大学政法学院,湖北荆州434023)
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嬗变看我国生态文明建设
黄晓云
(长江大学政法学院,湖北荆州434023)
生态文明是建立在人与人关系和谐基础上的人与自然的和谐。调整理顺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关键。在我国特殊的体制环境下形成的强国家—弱社会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模式对生态文明建设必然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应当是强国家—强社会模式下的正和博弈关系。因此,要加强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应在增强国家能力的同时,努力加强社会建设。
国家;社会;生态文明
生态文明是人类社会继原始文明、农业文明、工业文明后的新型文明形态,它的核心是人与自然协调发展,而人与自然的关系,是由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决定的,一定程度上受到国家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影响。国家与社会是一对相伴而生、相互作用的概念,历来是政治学研究的核心问题。因此,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角度分析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国家与社会及其关系嬗变
1.国家与社会的原初同一。国家与社会的概念可追溯到古希腊的亚利斯多德,他在其名著《政治学》中首先提出了“Politik Koinonia”的概念,即政治共同体或城邦国家,具体指自由和平等的公民在一个合法界定的法律体系下结成伦理政治共同体。该概念后来由西塞罗转译为拉丁文“Civilis Societas”。[1]亚利斯多德这里的国家与社会是同一个概念,即相对于野蛮社会的文明社会。启蒙思想家洛克论证了由自然状态到政治社会的国家的生成,“政治社会都起源于自愿结合的人们自由地选择他们的统治者和政府形式的相互协议”。[2]洛克也没有区分国家与社会,而是把国家混同与社会,统称政治社会。与亚利斯多德不同的是,洛克的政治社会是相对于自然状态而言的。
2.国家与社会的分离。苏格兰思想家亚当·福格森把市民社会界定为在封建社会政治经济关系之外萌发的资本主义经济生活,它以一种经济的、私人的社会生产领域而与政治的、公共的社会领域相对,从而将市民社会与国家置于对立两极,并表达对国家向市民社会领域扩张而侵蚀“市民美德”的担忧。黑格尔从政治与经济领域进一步区分了国家与社会,市民社会指社会经济关系领域,即“私人需要的体系”或“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国家则指社会政治关系领域。“从经济的角度看待市民社会,把它规定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进行经济交往的领域;同时指出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界限,这无疑抓住了市民社会的本质。”[3]不过,黑格尔心目中的“市民社会”完全从属于政治国家,即国家高于社会。受黑格尔的启发,马克思把市民社会归结为“物质交往关系”,指出社会就是“在过去一切历史阶段上受生产力制约同时又制约生产力的交往形式”,[4]是私人的物质交往关系的总和,这一认识深刻地揭示了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社会的客观经济结构。马克思和黑格尔对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论述,奠定了现代政治国家—经济社会分离的基础,从而使现代意义的国家与社会的概念得以确立。
3.国家与社会的现代发展。现代社会从国家分离出来后,学界对国家与社会的概念作了进一步探讨。20世纪社会科学家大师韦伯将国家定义为:“国家是一种持续运转的强制性政治组织,其行政机构成功地垄断了合法使用暴力的权力,并以此维持秩序。”[5]三农问题专家徐勇则指出,现代国家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民族国家—现代国家的组织形式,以主权为核心;二是民主国家—现代国家的制度体系,以主权在民为合法性基础。并提出了现代国家建构中民族—国家和民主—国家的非均衡性,及由此引起的政治整合和文化整合的矛盾。[6]在社会概念的发展中,由葛兰西开创、帕森斯等人特别是由哈贝马斯所发展的理论则代表市民社会研究的当代转型,它将文化引入社会领域,强调市民社会的文化体系。晚期的哈贝马斯认为资本主义的危机主要是文化危机,其表现为政治和经济体系的工具理性对生活世界交往理性的侵蚀和吞噬及造成的“生活世界殖民化”。抵御政治和经济的工具理性、重建生活世界的交往理性成为必要,故而将经济领域从社会中剥离出去,仅突出市民社会的文化体系。剥离了经济领域的市民社会更具现代性,更注重公民参与政治的自治权力,学界更倾向称之为“公民社会”。
二、我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嬗变及其对生态文明的影响
大多数学者认同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二分法也可以应用于分析我国的情况。生态文明建设是一个包含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内容的综合性问题,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嬗变必然影响生态文明的建设。
1.国家统领社会及其对生态文明的影响。新中国成立后,面临的是千疮百孔的社会经济和国内外反动势力的敌意和破坏,在这种严峻的现实下,当务之急是站稳脚跟、恢复经济。在这样的环境下逐步建立起了全能主义国家,即国家统领社会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模式,以此来谋求最大限度地度过难关、调配资源,满足人们起码的温饱需要。这种全能主义国家“实际上是党通过自身的领导体系和组织体系对国家、对社会实行集中统一领导,从而把国家和社会全面整合进党的领导体系和组织体系之中”[7]。在这种体制下,作为与国家构成一种平衡机制的社会,被强大有力和无所不包的行政力量吞噬了。据统计,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的绝大部分资金集中在中央手中,中央财政收入占总收入的80%,中央财政支出占总支出的75%。[8]尽管有学者认为,中国当时的社会内部并非铁板一块,基层政府和社会还是具有一定的利益空间和自主权,并且中国的“参与式动员”也不同于苏联的命令式动员。但总体来说,用执政党控制下的“蜂窝状结构”来形容当时的中国社会结构应该是较为贴切的。在国家与社会高度聚合的大前提下,国家行政权力一直下沉至乡村,“政治万能”成为支配社会生活各领域的主导原则,社会自主性被极大地忽视。在国家统领社会的模式下,强权的国家确有能力调动各方面的资源搞建设,以完成国家的目标任务,但往往会造成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2.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及其对生态文明的影响。改革开放以来,市场取向的改革使政企分开、党政分开成为必要,国家在政治体制、经济体制、农村模式等方面的作出了诸多的调整,使原有的国家与社会的高度聚合状态开始出现松动。一方面,国家机构获得了制度和法律上相对独立的地位;另一方面,国家体制外的社会领域的重要性也得到很大彰显。此外,国家和社会的发展还表现出一些互动的特征。如中国村民自治及其中生成的某些规则,主要是在政府与社会的良性互动过程中实现的。这些都表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重要转型。通过国家的放权、体制的转轨、社会的逐步觉醒,相对于传统的强国家—弱社会的模式,社会的经济自主性正在逐步获得并得以进一步加强。但总的来说,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仍然处于一种失衡状态。这种失衡主要表现在:首先,社会经济自主性未能完全发挥。市场取向的改革是自上而下由国家主导推动的,社会自治的发展很多方面都带有国家的痕迹,改革开放后的乡村社会仍显示出国家权力的下沉,甚至一些有影响力的民间组织都是半官方性质的。其次,国家在某种意义上说缺乏权威性。在我国加速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转轨的过程中,一方面是中央高层政治权威的日益制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另一方面是基层民主欠缺,使国家的法理性权威基础不足。再次,在以往的历史进程中,我国的国家整合表现为国家与社会的二元整合特点,结果是城乡的分化或对立。显然,在强国家—弱社会的模式下,国家对社会的主导,导致法理上的“由民作主”成为“替民作主”,社会的自主性受到了压抑,[9]不可能自发形成在环境保护中起重要作用的民间环保团体。而且,贫困是一种更为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城乡的分化和对立加剧了生态环境的恶化。
三、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对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要求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发展生产仍然是当前的第一要务。生产发展和消费的增长都会给生态环境带来压力,而我国人均资源贫乏,生态环境问题已成为严峻的社会问题。十七大报告根据我国的国情和政治经济发展状况,首次提出了“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因此,我国的生态文明实际是: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一种文明形态。
文明形态的转换要求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作相应的变革: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应是强国家与强社会良性互动的模式。这里的强国家,并不是国家权力的增强,而是国家能力的强大,即国家具有高度的社会动员和组织能力,国家的合法性得到广泛认同的状态。这里的强社会,既是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社会,也是政治民主的社会。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是强国家与强社会正和博弈的良性互动模式。在我国当前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状况下,加强生态文明建设,需要加强国家能力和市民社会建设。
1.加强国家能力建设。迈可·曼(Michael Mamn)区分了两个层面的国家权力,即专制权力和基础性权力。前者是指国家精英可以在不必与市民社会集团进行例行化、制度化讨价还价的前提下自行行动的能力;后者是指国家事实上渗透市民社会,在其统治区域内有效贯彻其政治决策的能力。套用迈可·曼对国家权力的区分,“强国家”是说国家拥有强大的基础性权力,而非专制权力。[10]对“强国家”进行这样的界定,不仅可以避免国家为其滥用权力侵害公民而寻找借口,而且有助于国家提高相应的基础性能力(如汲取能力、调控能力和合法化能力),并免除“自由派”对强大国家能力的无端责难。斯蒂格利茨甚至指出:有关政府作用的争论的核心不是政府在“所有领域中都已管得太多,而是在某些领域里管得太少”。[11]而对有长期封建专制传统的中国而言,国家权力过大与国家能力下降并存。
我国属于后发型现代化国家,又处于社会急剧转型期,矛盾错综复杂,社会自治能力较低,需要一个强大的国家。我国加强国家能力建设,更主要的任务是加强民主—国家建设,构建一个民族—国家与民主—国家相对均衡的现代国家,提高国家的基础性能力。今后政府应该把主要精力转移到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以及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方面,而不是对社会的具体事务进行干预。要加强对国家权力运作的规范,建立健全法规和制度,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法治意识,使国家权力的运作走向法律化和制度化,努力做到“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要本着国家权力源于社会、国家为社会服务的精神加强制度建设,如建立社情民意反映制度、社会公示制度、社会听证制度,加强新闻舆论监督等制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努力防范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而这些正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
2.加强市民社会建设。市民社会既是国家与社会分离的产物,又是建构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基础。要建立国家与社会正和博弈的国家与社会关系,应加强市民社会建设。“马克思主义的基本思想认为,社会公共权力原本产生于社会,但因私有制和阶级的出现,它逐步脱离于母体,成为社会的‘异己力量’,成为统治社会的强制工具。未来政治发展的根本目的是要在政治上消除这种疏离性和异己性,使社会公共权力回归社会。未来政治形式的选择和完善应当符合这一政治发展的基本走向。”[12]马克思要消灭的是不平等的市民社会,并没有否定市民社会本身。过去我们对马克思关于市民社会的理解出现偏差,以为市民社会是资本主义特有的、与国家相抗衡的力量,因而实行了高度集权的政治和经济体制,形成了国家包揽和控制社会、权力遏制和侵吞权利的非均衡、不正常状态,阻碍了社会的健康发展。
具有公民精神的公民和自发形成的社团是市民社会的外在表现形式,而社会资本则体现了市民社会的内在本质,也是市民社团产生的社会文化基础。加强公民社会建设应注重公民教育和发展民间社会组织,培育社会资本。在生态运动中,生态团体及生态非政府组织以及绿党起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正是它们扩大了生态政治的社会影响,将生态环境议题带入现代政治的殿堂。市民社会建设也需要加强国家能力建设,市民社会增长绝不能视为国家机构衰落的自然、必然后果,培育市民社会,效能国家必不可少。只有强有力的国家和健全的市民社会的正和博弈,才能实现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搭建生态文明所需的国家与社会关系平台。
在强国家—强社会正和博弈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模式下,社会可以畅通有效地表达民众的利益需求,国家可以充分汲取社会的意见和建议,并利用其合法拥有的权力采取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平衡各方面的利益需求,从而使人—社会—自然达致平衡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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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0
A
1002-7408(2010)12-0050-03
2009年度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生态环境建设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2009q035)阶段研究成果。
黄晓云(1975-),女,湖北安陆人,讲师、博士,主要从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
[责任编辑:闫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