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壮族乡约制度的起源与特色
——以广西龙脊壮族为个案
2010-12-26付广华
付广华
论壮族乡约制度的起源与特色
——以广西龙脊壮族为个案
付广华
本文以龙脊壮族聚居区为个案研讨壮族乡约制度的起源及其民族特色。壮族乡约制度既是壮汉民族法文化交流的结果,也是长期以来壮族民族习惯法发展的产物。与汉族地区相比,龙脊壮族乡约制度在本质、组织形式以及具体内容上都具有浓重的壮民族特色。
乡约制度;壮族;龙脊
乡约制度是中国封建制度发展到后期出现的一种民间法文化形式。一般来说,主要流行于汉族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则比较少见。不过,在广西东北部龙胜各族自治县境内的壮、瑶、侗等少数民族内部却也存在这种制度形式,其中尤以龙脊壮族聚居区为代表,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鉴于壮族乡约制度研究成果甚少,缺乏跨学科的视野,因此笔者当年曾经对之进行过考察,试图运用人类学功能分析的方法对壮族乡约制度的功能进行探讨①。然而,由于前文主要侧重于其制度功能的探讨,因而对其起源及民族特色未过多论述。兹以此文试补充之,还请方家不吝赐教。
一、何谓 “壮族乡约制度”?
乡约者,即乡土间的约束、规范也。古语有言:“国有法、乡有约”,一语可窥乡约在中国古代社会中的地位。追根溯源,最早出现的乡约是北宋神宗熙宁九年 (1076)陕西蓝田吕氏兄弟创立的《蓝田吕氏乡约》,含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四大项目,欲树共同礼俗、行社会互助,乃是一种教化的手段。故虽中亦有“罚式”一项,然其制裁办法亦不过书籍、罚钱、出约三种。南宋朱熹以制裁有失教化,删之。延至明清,朱元璋的“圣训六谕”、王阳明的 “南赣乡约”以及康熙帝玄烨的“十六条圣训”,皆为乡约条款的制定提供了可资参照的蓝本。雍正二年(1724),清世宗甚至颁布了长达一万字的 “圣训广训”。到雍正七年 (1729)还下令扩充乡约人员的编制,终使这一宋创的制度得到广泛推行。本文所言的壮族乡约制度,指的是受到上述乡约制度影响的调节壮族区域社会运行的民间成文法,系 20世纪 50年代社会历史调查时在龙胜龙脊壮族聚居区发现,并最终定名为 “乡约”②。龙脊,最初仅指山的名称,后来渐渐演化为龙脊山脉附近村寨的统称,故有“龙脊十三寨,寨寨十三家”的俗语流传。在社会历史调查时,龙脊壮族乡约制度虽然不再发挥很大的效力,但因其依赖的社会组织——寨老制仍然存在,因此记录、保存下了许多珍贵的资料,成为今日笔者进行研究的基本依据。
二、龙脊壮族乡约制度起源的初步推考
在清代中后期至 20世纪 30年代中期,乡约制度在龙脊壮族聚居区长期存在,并曾经一度成为该区域内唯一有效可行的社会规范。对其起源,朱杰军认为它是壮族历史上早就存在的,并且带有较多的原始民族色彩。由于它与土司统治所采用的陋规有别,故朱氏称之为 “传统乡约”③。笔者个人认为,在“乡约”前加“传统”二字没有必要。不过,我更为关心的问题是:这种形式真的是壮族历史上早就存在么?
窃以为不能如此妄下结论。若从世界历史发展的进程来看,自从人类进入阶级社会,私有制的出现使原有的调节手段部分地失去效用。为了在恶劣的自然社会环境中生存,就需要有一个凌驾于众生之上的公共权力出现,以便管理社会,使社会处于有组织的稳定状态。为了有效地组织社会,就必须有一套规则出现,正如英国著名人类学家弗思所说,“任何一个群体要能生存,必须具有一套能使它延续的规定”④。以此察之,龙脊壮族乡约制度就是这样一种能调节社会内部矛盾的一种规定,而且它本身也随着社会变迁而发生变化。即便如此,我们也不能把壮族历史上的传统习惯法与乡约制度混为一谈,毕竟乡约制度从制度本身来说深受汉族乡约制度的影响,因此它只是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但若要笔者具体回答龙脊壮族乡约制度起源于何时,因相关史料的匮乏,目前尚难确切回答,但却可依据已有史料做出一些初步推考。
根据龙脊廖家寨历代寨老相传的《廖姓宗支部》,笔者发现龙脊廖姓壮族的先祖廖公承是在明万历三十九年 (1611)购买龙脊山附近土地的。另据龙脊金竹寨的廖国和廖家寨的廖仕贵两位老人调查写成的《溶江蕉林、新寨及龙脊廖家宗族简史》、《龙脊廖姓祖先迁移定居及发展情况》,龙脊廖姓始祖廖登仁是中年时因为“发生特大火灾”才“被迫离开乡土”的,而廖登仁系廖公承的第九代孙。考虑到口传资料极有可能出现纰漏,因此我们即使保守的说,龙脊壮族聚居区至少在明代中期尚未形成,因此也就不可能有乡约制度的存在了。由明至清,在乾隆六年 (1740)吴金银起义被镇压后,清政府在原有桑江巡检司的基础上先是设立龙胜理苗分府,后来又成立了“龙胜厅”,委“理苗通判”治县建署。在此之前,管辖龙脊壮族聚居区的义宁县政府并没有采取很具体的统治措施,对完粮、纳税、征兵等事也一律放任,各种事务主要由寨老头人们处理。在这种情况下,支持这一地区正常运行的制度规范似应是壮族传统习惯法。当然,传统习惯法应该已经包含了诸多惩戒性的条款,只不过没有名之以 “乡约”罢了,因此这时似乎还没有形成较完备的乡约制度。
根据 20世纪 50年代社会历史调查收集到的资料,最早的具备乡约性质的文本是道光二年(1822)的《龙脊永禁盗贼碑》⑤。该碑碑文记载:龙脊壮族民众自发捕获了当地潘学光、潘金仁等5名贼头,并顺藤摸瓜抓住了侯仁飞、潘弟桂、潘老四等 16名惯偷,甚至还揪出了中陋 (即今中六)的梁细狗、潘屋保、潘天法等 18名外犯。本来准备 “送官究治”,后因其亲房求情,且情愿书立犯约,方才免于起诉。但为以示惩戒,于是录刊上述姓名,竖碑永记。分析该碑文本内容,笔者发现其带有纪事文本的性质,虽已包含有惩戒性的内容,但行文对乡约条款未能分条叙述,似应是乡约的早期雏形。由此,笔者只能推断,龙脊壮族乡约制度的起源一定不会晚于 1882年。另据光绪年间的《龙胜七团禁约简记》,其中提及 “奉上宪赵大人于道光二年正月内赏示安民,谕尔等无知愚民,穷极末做强盗事。”⑥亦可从侧面论证上述结论。
那么,接下来的问题是:乡约制度是龙脊壮族民众自我创造的么?其中是否涉及文化的传播与涵化呢?如前所述,乡约制度最早诞生在陕西省蓝田。到明清以后,才在全国大举推广,其中尤以雍正统治时力度最为强劲。因此,我们难以证明乡约制度是龙脊壮族的自我发明和创造,还是效仿于汉族的而更有说服的力度呢⑦?
乡约制度文本的载体是汉字,其中诸多话语也带有极强的汉文化色彩。我们知道,壮族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多是借用汉字作为其表述文本的载体,因此我们所收集的 15件带有乡约性质的文本没有一件不使用汉字书写的。分析这些文本,不难发现诸如“朝廷有律法,乡党立禁约,此民条之至要,乃王政之首务也”、“万乞仁天删明,俾小民刊碑,流芳百世”⑧等带有浓重汉文化色彩的词句,并且其中不少词语与桂东北汉族地区的汉族乡约用语一样,而汉族地区遗存的乡约文本能够追溯的年代则更早。从中似乎也可约略看出一种文化特质的传播过程。
虽然乡约制度来源于汉文化,但龙脊地方的乡约,多是惩罚违规者的内容,而失却了乡约原初的深层内涵。作为一种禁止性的规范,实际上乃是乡约制度的一个变种。这也说明在文化的传播过程中,各个民族总是按照自己的需要去重新阐释他们所吸纳的文化特质。
三、龙脊壮族乡约制度的民族特色
龙脊壮族乡约制度是一种学习汉文化的产物,因为它不仅借助了汉字来表述,而且从形神上俱产生了借用。但是,我们也不得不承认,龙脊壮族乡约制度又具有自身很浓重的壮民族特色。
首先,壮族民众的生产劳动和社会生活是乡约制度产生的源泉。龙脊壮族民众在万历年间进驻十三寨地区以前,就已经向那里的瑶人收买了很大一片土地,他们在那里开荒、生产,人口日益增多,社会组织关系也逾复杂。稍后,侯姓、潘姓、陈姓、蒙姓、韦姓壮族陆续迁往这一地区。后来,湖南民众和别的地方的瑶民也进入了龙脊地区,社会关系网愈加扩大,族群关系也更加复杂。因而,就很容易出现 “窃禾贼等”,或者 “始则需索酒食,继则吓让钱财”,甚至于 “藉指诬赖,邀伙吓诈服礼”⑨,这种种不正常的情形严重危及了龙脊壮族民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在这种社会存在的作用下,需要有一种适合于维护原社区内部均衡的社会裁认手段出现。于是,他们就自发地请求官府的帮助,制定了一些禁止性规定,完善乡约制度的执行机构。随着社会文化的变迁,他们的乡约文本所涉及的内容也在不断地修订。
其次,寨老制度是壮族乡约制度的组织基础。寨老制度,又称为 “都老制”或者 “头人制”,相当于汉族地区的“乡老制”或者“村老制”。寨老一般是当地比较熟悉本地风土人情和传统伦理道德,能处理民间各种纠纷的人。寨老们通过召集村寨民众制定、修改或执行乡约条款发挥其功能。寨老制度的存在,使得龙脊壮族地方的乡约避免了汉族地区麻烦的乡约领导机构。比如蓝田吕氏乡约就是在地方上推举年老德劭者一人为都约正,另外推举两位有学行者为约副。每月还需另选一人为直月,处理日常事务。后来的乡约组织更趋复杂化,有的乡约的管理人员达数十人之多。寨老制度是壮族社会中早就存在的传统组织制度,壮族民众八寨老制度和乡约制度结合成一种龙脊壮族的地方性知识是一个伟大的创举。
再次,壮族乡约制度的刑罚要严厉得多。自古以来,壮民族就形成了自身独特的处理社会矛盾的规则运行方式,并且一直沿袭下来。龙脊壮族民众在没有接触到乡约制度以前实行的就是这种调节方式。即便是借鉴乡约制度这种汉族法文化形式以后,龙脊壮族民众仍然保留了其中的某些习惯性的内容,并且完美地融入到乡约制度的运行中去。即就对盗窃案件的处理来说,就有罚款、写悔过书、肉刑、革逐、活埋与沉塘数种方式。罚款数额相当巨大,一般要把偷窃者罚得不敢再偷为止;写悔过书虽然比较简单,但同时也会被罚款和施以肉刑;肉刑一般适用于案情较大的案件,种类有“半边猪”、“打千”、“焚香烧肉”等;革逐是仅次于活埋的处分,一般多是适用于那些犯罪重大、屡教不改、民愤很大的人,犯罪者被“议团”革逐以后,不得再踏入龙脊十三寨境内,对生死安全并不予过问;活埋和沉塘是对违反乡约的最高惩罚,一般适用于那些犯有重大罪行,而且屡教不改的人,龙脊壮族聚居区被活埋和沉塘就有五、六个人之多。而在龙脊壮族聚居区相邻的灵川县,汉族乡约制度多仅有罚款的职能而已,最多也只是把犯事者扭送到官府去,而无法剥夺他们的生命权⑩。
四、简短的结语
乡约制度作为中国古代社会一种比较正规的民间法文化形式,能够推行于壮族地区是值得庆幸的,这正好说明壮、汉民族传统文化之间亲密的传播关系。这种法文化既是汉文化传播到岭南壮族地区的结果,也是长期以来壮民族习惯法发展的产物。与汉族地区的乡约相比,不论在本质上,还是在组织上,甚或在具体内容上,壮族乡约制度都具有十分浓重的民族特色。事实上,乡约制度在龙胜的瑶族、侗族中都曾经出现过,因此它可被视为龙胜各族人民共享的文化特质之一,同时亦可约略窥视出各民族文化相互交流之一斑。
注释:
①付广华 .壮族乡约制度功能研究:以龙脊十三寨为例[J].广西民族研究,2005(1).
②樊登,粟冠昌,等 .龙胜各族自治县龙脊乡壮族社会历史调查[A].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 .广西壮族社会历史调查 (第一册)[C].南宁:广西民族出版社,1984.
③朱杰军 .乡规民约与近代壮族社会[A].钟文典 .近代广西社会研究[C].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1990.263-284.
④〔英〕雷蒙德·弗斯著,费孝通译 .人文类型[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88.
⑤广西民族研究所 .广西少数民族地区石刻碑文集[M].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1982.156.
⑥佚名.龙胜七团禁约简记[A].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广西少数民族地区碑文、契约资料集[M].南宁:广西民族出版社,1987.177.
⑦笔者曾在《壮族乡约制度功能研究》一文的注 ⑱中对此有较详细的说明。
⑧佚名 .龙胜七团禁约简记[A].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 .广西少数民族地区碑文、契约资料集[C].南宁:广西民族出版社,1987.176.
⑨佚名.龙胜七团禁约简记[A].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广西少数民族地区碑文、契约资料集[M].南宁:广西民族出版社,1987.177.
⑩佚名 .清·灵川县公议乡约碑记[A].桂林市文物管理委员会 .桂林石刻(内部资料)[C].1973.254.
On the Origin and Tra its of the Zhuang’s Village Restrictions:a Case Study on Longji Zhuangs
Fu Guang hua
In thispaper,the author discussed the origin and traitsof the Zhuang’sVillage Regtrictions at the Longji Zhuang-inhabited area.He thought that theywere not only the result of exchange of law culture between the Zhuang and the Han,but also were the outcome of unwritten law of the Zhuang for a long time.Compared with those in the Han-inhabited areas,theVillage Restrictions at theLongji Zhuang-inhabited area had its own ethnic traits.
the Village Restrictions;the Zhuang;Longji
【作 者】付广华,中央民族大学 2009级博士生,广西民族问题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北京,100081
C952
A
1004-454X(2010)04-0140-004
〔责任编辑:刘建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