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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金秀瑶族石牌习惯法之违法规制探析
——广西世居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之二

2010-12-26李远龙李照宇

广西民族研究 2010年4期
关键词:石牌瑶山习惯法

李远龙 李照宇

广西金秀瑶族石牌习惯法之违法规制探析
——广西世居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之二

李远龙 李照宇

本文从现有的金秀石牌文及石牌话①分析入手,归纳出石牌习惯法之违法规制的主要内容,分析其成因及局限性和进步性,解析其与当代国家法的冲突,并提出了相应的看法和建议。以期更好地辅助国家法构建和谐稳定社区。

石牌习惯法;违法行为;惩处方式;村规民约

石牌习惯法,是瑶山群众在长期生活中逐渐形成并世代沿袭的强制性行为规范,以石牌为外在主要表现形式。金秀石牌习惯法起初是通过石牌头人口耳相传沿袭下来,后来写在纸上或者刻在石头上以世代相传,金秀一带至今还流传着“石牌大过天”、“老班怎么说,我们就跟着怎么做”的说法。金秀石牌习惯法作为瑶山本土法治资源的一种,历史上抵御外来匪盗侵扰,整治内部违法行为,给瑶山民众打造了一个安全有序的生产生活空间。新中国成立后,石牌习惯法并没有消失,继续发挥规范作用影响着瑶山群众的日常生产生活。其先为政府制定的团结公约及其补充规定所吸纳,后以村规民约的新形式出现,在自己力所能及的领域内弥补了国家法的不足,配合国家法共同构建和谐稳定社区。

一、石牌习惯法之违法规制的主要内容

(一)石牌习惯法所规制的违法行为

1.侵害人身权益的违法行为

侵害人身权益的违法行为有:杀人、绑架、强奸、拐卖等。石牌不但规定杀人属违法行为,还区分了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形。故意情形如 “不准打锁杀人,不经报,无有银钱按 (接)过,要犯石排 (牌),法律究办。”(《金秀、白沙等五十一村石牌》)。过失情形有 “若系械斗,误会打伤打死人命,男名赔偿三百六十两,女命赔偿二百四十两”(赵本《罗乡七村石牌》);械斗中,一方经常会绑架对方成员为人质,并以此作为要挟来达到自己目的,而人质的扣留往往会进一步的激化矛盾。于是,就有石牌禁令:“女人不得捉;兄弟不得捉”(《罗运等九村石牌》);为了保护过往商户及本地瑶山群众的人身安全。关于抢劫,石牌规定:“如有客 (汉)、状 (壮)、瑶人,生意为(钱),担货出外,入瑶,在我石排 (牌)各处小路抢劫,见知即报,起团追捕。”(《金秀、白沙等五十一村石牌》),“拦路抢劫,他犯三十三天,他犯三十三地”(《金秀大瑶山全瑶石牌律法》);强奸侵害了妇女权益,石牌严厉禁止该类违法行为。如 “强奸妻女”(《滕构石牌》),“何人去奸人妻,打死众 (奸)夫,一会 (概)划平,不容情”(《桂田等十八村石牌》);拐卖针对的主要是妇女,石牌规定:“如有客匪拐带女人,过石排 (牌)瑶山地方,石排 (牌)何人见知,报石排(牌)同心协力追捕拦回,解石排 (牌)究办人匪。”(《金秀、白沙等五十一村石牌》)

2.侵犯财产权利的的违法行为

侵犯财产权利的违法行为有:偷盗、敲诈勒索、私吞公款等。偷盗属石牌习惯法重点打击对象之一,石牌所规定的禁偷财物可谓五花八门,田中作物、水中鱼类、家畜禽类、活人衣帽、死者坟墓等等,无所不及。如“入屋偷盗财物衣裳杂物,查出证据,即要填赃,按罪轻重惩处…各户所种十二生产。二十四 (气节)生理,在地在田,如有贪心偷盗者,查出证据,惩处白银十二两”(赵本《罗乡七村石牌》)。甚至,走小路或乱入田地也被视为贼盗之举。如 “大路任行,并大山;小路乱行,包米地乱入,为贼。子 (我)瑶开炮打死莫怪”(《两瑶大团石牌》);关于敲诈勒索,石牌也有规定,如“有外来飞天油火”②,平地风波,不准赐世 (私自)食用。若有情明,众捆拿送官究治”(《桂田等村石牌》)。也有转化而成敲诈勒索行为的,如“调处不下捉人,限定三朝七日,要请父老调处明白;过了三朝七日不请父老,作为勒索方法” (李本《罗乡七村石牌》);另外,凡属公共款项,石牌严禁私吞。如石牌罚款,用于开石牌会议或祭祀村社活动或吃石牌饭,故有“请老不许食银”(《门头、下灵、黄桑三村石牌》),涉及其他公共款项的,如“各□□户理长之人,为□□□□令之钱,各为各村社庙众用,不准瞒骗”(《桂田等村石牌》)。

3.危害社区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有:通匪、勾外打内、请外判事、同态复仇、播鬼放蛊,通匪为石牌习惯法另一重点打击对象。据现有资料考证,土匪自道光年间才开始猖獗,为了根除匪患,石牌严格治理内部,打击里通外匪行为。“凡我瑶知有窝藏匪类,一经查出,公同众议,将产冲 (充)公,无贻后悔”(《六段、仙家漕、老矮河三处石牌》)。若知道有匪情却隐匿不报者,日后要受石牌究治。若有土匪来犯却不到场者,也以匪论;谣民讲究团结,见不得“勾生吃熟”行径,如“招生食熟,一会 (概)划平,不容情”(《桂田等十八村石牌》);假如请外人判事,就给让外人插手本石牌事务的机会,所以该行为被石牌明令禁止。如“石牌有事,不得请别人”(《三十六瑶七十二村石牌》);旧时瑶山,械斗时有发生,但冤冤相报何时了。于是,石牌制止同态复仇:“不得扶 (复)仇妄拿,以昭公允”(《六拉村三姓石牌》),“前冤不得后报”(《坤林等六村石牌》);瑶山群众传统观念认为,世间存在“蛊毒”巫术,可以用来害人,若认定某人为 “播鬼”或 “放蛊”者,当即除掉,绝不手软。

4.破坏社区生产生活秩序的违法行为

破坏生产秩序的违法行为有:毁坏田产、牵打牲畜、乱挖水圳等,如 “何人有事莫打禾苗田亩百勿 (物)可也”(《坪免石牌》)、“牛不得乱牵” (《罗运等九村石牌》)、“堰坝不得乱播(翻)”(同上)等。破坏生活秩序的违法行为有:重婚、通奸、族外婚、乱代婚、未婚生子等违反传统婚姻习惯的行为,以及不尊不孝、赌博吸毒、挑事生端、乱讲禁忌语等。比如,清代《滴水、容洞等四村石牌》规定:“招第二老婆,犯一百二十两”;《互助等村石牌》规定:“犯奸情罚肉三十斤,并酒饭”;《桂田等十八村石牌》禁止一定范围内的亲族间通婚,规定共祖不过五代不得婚配、姐妹两代不得婚配等;《藤构石牌》规定未婚生子者处以七十三两至八十四两金重罚;“赌博、洋烟主……再有行为如何非事,准十二月法重本〈十〉大元洗罪” (民国《六巷石牌》);蛮横行事、滋生事端之举为石牌所不齿,如 “不得乱昨 (作)横事,莫怪石排 (牌)” (《坪免石牌》);金秀瑶山有很多禁忌,乱讲禁忌话语,轻则遭训斥,重则挨打遭罚。

5.危及社区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瑶山群众注意保护生态环境,放火烧山、滥伐林木、乱捕水产等有害自然生态的行为属石牌禁行之列。如“纵火在山,放火于沟,毁坏山场,破坏森林。他犯大法,他犯大罪”(《金秀大瑶山全瑶石牌律法》)“至山中生柴,石排 (牌)以下,不得乱砍。何人不听,众村罚银十二元”(《六拉村三姓石牌》)等。为避免水产资源遭到破坏,同时也为了限制 “山丁”③,长毛瑶石牌对捕捞的方法、地段、期间等都做了规定,违犯即罚。

6.损害石牌权威的违法行为

石牌头人判案要讲理不讲人情,即所谓 “入理不入情”,若顾私违理,必受石牌究治。若有人胆敢持强无视石牌,轻则遭到重罚,重则被革除出村。

(二)石牌习惯法所规制的惩处方式

1.石牌内部实施

有石牌内部实施的惩处方式有:死刑、革除、捆打、罚惩戒酒、罚款、没收部分财物、抄家、游村喊寨。关于死刑,具体的处死方式有枪毙、活埋、灌毒以及用炮火打死等。如 “窝藏匪类,私通盗贼,查处枪毙”(《六眼六椅等村石牌》)等。死刑的适用上还存有“株连”情形,主要适用于“勾生吃熟”,如“里通外诱,做针引线,接济外患入境。查出证据捉到,经过石牌大会斩草除根”(赵本《罗乡七村石牌》);革除,即将违法者驱出山寨、革去村籍。这种惩处也是相当严厉的,仅次于死刑。须知旧时的瑶山生存环境比较恶劣,在村落内生活本就缺衣少穿,假若一个人流落于村落之外,再有山间兽类出没其间,生存下来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捆打,主要用于惩罚偷盗者。如“见到何贼拿倒 (到)贼盗捆打”(《长滩、长二、昔地三村石牌》)等;摆惩戒酒,要求违法者斥资买酒买肉请全村人来吃,通常用于通奸或者偷盗等行为;罚款,是石牌采用最多的一种惩处方式,用于惩处偷盗、毁坏财物、赌博吸毒、强奸、重婚、未婚生子等一些常见违法行为,甚至用于可以偿付人命;没收部分财物或抄家主要用于惩处通匪,“如有人胆敢带匪过路事,日后查确,家资财物,一概充公入石牌”(《六十村石牌》);游村喊寨,要求犯法者在限定期间内的特定时段,敲锣串村,口喊大家不要学我之类的话语,即所谓 “丑一村”,常用于惩处偷盗、通奸等违法行为。

2.送交官方处理

送官究治,当山外统治者的势力渗透到瑶山并逐渐巩固起来,石牌要按照当朝者的律令把一些违法者绑缚送交其官方机构处理。“如有奸人问善人瑶煽诱吓□者,立即拎拿送官重治,断不得连累良瑶”(《岭祖石牌》)。

二、影响石牌习惯法之违法规制的主要因素

(一)社区生产力水平是其根本影响因素

解放前的大瑶山,社会生产力极其低下:水田都是在靠近山脚或在半山腰的斜坡地段开垦而成,只有在某些沿河地段,才有为数不多的一些平田,农业生产能力十分有限。手工业处于农业的从属地位,产品也只是为了自给自足,而且多数是在农闲期间进行的,狩猎也只是一种副业。

社区生产力水平低下,导致经济发展贫弱,也使得瑶山群众把财物看得很重,这也不就难理解为什么石牌规定的偷盗物件无所不及,牲畜类如牛马猪狗,钱物类有钱粮衣帽,连田中杂粮、瓜菜、豆麦等也在禁盗之列。惩处方面也是以罚款为主,动辄罚值原物的几倍到几十倍,甚至可以罚代惩,过失杀人的话可支付一定额度的赔偿费即可了结。

生产力要发展,要求法律为经济的良性运行提供一个适宜的社会环境,这也是法律的根本任务。以香草贸易销售为例,“咸丰年间,每斤香草价格为铜钱二百至三百文,而当时的白米价格每斤八文……直到光绪年间,平南方面才开始有商人入山收购”。大清顺治十一年 (1653年),有《上秀、歌赦二村石牌》规定:香草,何人取,丑一村。到了同治六年 (1867年),《坪免石牌》规定:不乱河 (何)人有事莫乱山场得香草、竹木可也。清光绪十七年 (1891),“市价每斤值白银二毫至四毫。如果以平均每斤以三毫计算,共值九千元。当时的米价,每百斤二元五角左右”。这时的石牌是如何规定的呢?如《长二、长滩、昔地三村石牌》(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规定:大路边山场香草、香信 (菇)等物件,何人心谋,不得乱偷贼 (盗)。众石牌位 (会),发有花红钱十二千文。见到盗贼,捆打、炮火打死。

(二)社区阶级对立状况是其重要影响因素

“除了必须以国家形式组织自己的力量外,他们还必须给予他们自己的由这些特定关系所决定的意志以国家意志即法律的一般表现形式。这种表现形式的内容总是决定于这个阶级的关系”。假如把一个村或几个村联合而成的石牌组织看做一个王国,石牌头则是民众推选出的国王,他代表的是众石牌人的利益。金秀三十二瑶七十二村总石牌则是一个个王国结成的联邦,总石牌头对外代表的是全瑶山民众的利益,对内维护“山主”们的利益。

在这样的社会体制构架下,存有三种阶级关系:一种是众石牌人和违法者之间的敌对阶级关系。匪患,是严重威胁瑶山民众公共安全的头等因素,石牌坚决予以铁手整治:对外,有匪来犯,要群起而击;重赏报情者或捉匪者。对内,如有人胆敢通匪,勾生吃熟,一概铲除;窝藏匪类,田地一概充公,人拉出去枪毙;知匪情而隐匿不报,从重惩处,打匪不到场,按通匪论处。

第二种是“山主”和“山丁”之间的剥削阶级关系。“山主”们占有瑶山全部的主要生产资料—水田、山林、河流等,“山丁”除了最简单的生产工具外,则一无所有,无论是砍山种地、挖基盖房,还是下河捕鱼、林中采菜,都得向“山主”纳租。山主们利用石牌维持这种剥削与被剥削阶级关系。《六拉村三姓石牌》就明确规定:板瑶④不得私行入山,如有私行,炮打。

第三种是瑶山民众与山外政治集团之间的统治与被统治阶级关系。石牌后来出现“送官究治”的惩处方式,正是山外政治集团势力渗透的结果所致。从现有资料来看,《桂田等村石牌》(立于宣统二年,1910年)是最早做出这样规制的。而当时的社会背景是这样的:到了清代末年,当时政府对大瑶山的统治,比较以前逐渐加强,例如宣统元年 (1909)右江道总镇李国治带兵镇压进入瑶山的三点会之后,就在罗云村召集全瑶山七十二村长毛瑶头人和出力的群众开会,把大瑶山分为金秀、滴水、六巷、罗香四团,委派团总分别管治。

(三)社区传统文化是其直接影响因素

由于“文化的基本功能正在于确立必要的价值体系和社会的组织与行为模式,阻止社会成员过度追求私利和满足欲望的非组织行为……并在必要时以法律制裁的形式强化社会成员的社会义务”。因此,对违法的评断首先是一种文化上的理解。可以说,社区传统文化构成了石牌习惯法之违法规制的来源因素,这些传统社区文化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古谚俗语

谚语中有提倡按理行事的,“云厚才能下大雨,理足才能说服人”;有提示与人为善的,“利刀割肉伤会好,恶语伤人恨难消”;有指导人们律己的,“人有我不贪,睡觉睡得安”;有禁止偷盗的,“岭上玉米莫乱抓,田边禾把莫乱拿”等。这些都已作为法之精髓融入石牌律令之中或者直接作为律条。此外,瑶山还流传着“鸡不拢鸭”的俗语,在瑶山群众观念中,自己是鸡嫁鸡,外面的人 (汉、壮族人)是鸭嫁鸭,而自古狼不与狗睡,鸡不拢鸭。所以,瑶山群众推崇族内婚。

2.传说和民歌

伏羲兄妹传说讲述的是雷王放水淹死众生,伏羲兄妹躲过一劫后,面对一些婚配劝告,两人坚决反对。直到经历了一系列看似不可能发生的事件,如断竹重生、断鸦复颈、石盘重合、头发相连,两人才不得不结合,生下的却是一个的无眼、无耳、无屁股的难看肉球。该传说折射出当时的瑶山群众已经意识到了血缘婚的不良后果,遂在石牌中加以限制。民歌中通常也包含有伦理道德的文化因素,如流传于大瑶山的《红堂歌》中有“一拜台上爷娘领,不忘爷娘养育恩……二拜房族叔伯领,下礼作揖表深情”,这同石牌中的尊老律令相辉映。

3.社老 “料话”

社老是石牌头人的前身,石牌律令发源于社老 “料话”。“在春秋两社祭祀完毕,社老都要当众‘料话’。春社时说:清明撒下谷种后各家不得乱放鸡鸭出笼、猪牛出栏,不准在耙过第三遍的田里行走寻鱼拾田螺,芒种过后关牛入朝 (即牧场)。秋社时说:吃社过后,谷穗下垂,各家关好鸡鸭猪等六畜头牲,立冬过后三天放牛出朝。”讲的都是保护生产的事项,这在石牌中都是有迹可寻的。

4.朴素的哲学思想

瑶山民众思想认识中的“维木有本不绝,水有源则不竭”与“不涸泽而渔,不焚林而猎”不谋而合。瑶山群众还意识到树木属蓄水之本,过度砍伐的话,水源不存,田禾干枯,大为民害。所以,滥伐林木、放火烧山等有违自然生态规律的破坏行为,要受石牌重办。这些都彰显出瑶山群众朴素的哲学思维智慧。

5.宗教、巫术与禁忌

瑶山群众宗教要求,男子到一定年龄要接受“度戒”,戒规中就有度戒者常行善事、不许偷盗等规定。盘瑶宗教典籍记载其祖先为槃瓠,是远古高辛氏的一只龙犬,所以,相比较而言,石牌习惯法对偷狗行为的惩处更重。南方少数民族多信有“蛊毒”巫术,该巫术会“播鬼”害人,一旦认定某人会此种巫术,立即合众将其杀死。瑶山民众的禁忌保留不少原始宗教的痕迹,如涉及生产的有:在老山劳作,不许直接讲煮饭,要用隐语 “烧黄蜂”或 “挖泥”,以避免野鬼来袭;插秧时,忌抛秧苗到别人身上,因为被打到的人会早死,涉及生活的有:别家生了小孩,不能直接问是男是女,而应问“找鱼”还是“找螺蛳”,鱼表示男,螺蛳表示为女。禁忌在瑶山群众世代相传过程中,不断得到提炼加工,形成禁制,进而体现在石牌中。

三、石牌习惯法之违法规制的局限性和进步性

(一)石牌习惯法之违法规制的局限性

1.民刑不分,义务多权利少

刑民不分,这是我国古代封建律法制度的通病,石牌律概莫能外。不过,“从历史的的纵向维度上考察,犯罪的确立与国家标定也是一种客观事实,是一个历史范畴。从发生学的角度上看,在最初的时候,犯罪行为与民事行为之间不存在严格的分界,只是随着国家权力的加强,犯罪才成为一个独立的范畴”。所以,石牌如此也是由于时代局限所致。在石牌所辖社区内,人们团结劳作,共同抵御外来入侵,共同起石牌处理重大内务,颇有原始社会的遗风。然而“个人也不是只投身于集体事业,同样他也关注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综观现有的金秀石牌文和石牌话,内容以 “不得”、“不许”之类的词汇规定了很多义务,绝少提及权利。

2.用语含糊,有 “罪”无 “刑”

有的石牌用语含糊其词。以《六十村石牌》为例,在现有的十三项违法规定中⑤,只有第十一项规定了具体的惩处,其余十二项只说要“究办”、“究治”或 “石牌商议究治”。如第十三项规定:“众石牌人不得中途抢劫,以强打单。日后查知,大众石牌究治。”甚至,《滕构石牌》的通篇内容都是在规定违法行为,几乎不涉及惩处方式。如“……一条迷魂禁井 (开)。一条挖屋开仓。一条女人幡 (翻)乡……”。这就使得具体案件处理的随意性很大,同样案件的处理结果就出现多样化。

3.迷信 “蛊毒”,株连惩处

瑶山民众迷信“蛊毒”巫术,若村中有人无端生病或死去,则认为是中 “蛊毒”所致,寻出播毒者,处死不容留。石牌律文有“一概划平”的规定,即铲灭全家,主要用于勾生吃熟、食财害命、招匪打人等违法行为,一人之责,连带亲族。这种惩处方式失之严酷。

4.罚款滥用,以罚代刑

罚款是石牌最为普遍适用的一个惩处方式,小到偷鸡偷鸭,大到打死人命。有的石牌不分轻重,概以罚钱,连做匪、窝匪、通匪、勾生吃熟这类通常应处死刑的违法行为也是一罚了之。如《屯坝石牌》规定:“一料不许乱拿别人东西,不是自己的东西不要。一料不做匪、窝匪、通匪。见匪要报,起团……以上犯了哪条,开石牌会议,罚钱。”罚款的滥用,不但损害了石牌的威严,也会造成违法行为的猖獗。

(二)石牌习惯法之违法规制的进步性

1.辨别主观犯意

石牌关注到了违法者的主观意识,并在惩处方式上加以区分。石牌规定了过失杀人者,要按规定的款额予以赔付。至于故意杀人,除了《桂田等十八村石牌》规定无事乱开炮打死人者,将其一概划平,多数石牌只是禁止杀人,也不许同态复仇,并无明确的惩处规定。实践中,通常是杀人者要赔付钱财,具体数额要以对方接受为准,如若不给或不合要求,便要发生械斗。

2.强调证据为先

石牌讲究证据为重,以求做到以理服人,无证乱捉拿他人者要受石牌处罚。所以,石牌极少冤枉无辜。联系当今现实中时有曝光的刑讯逼供而致冤假错案现象,这种司法精神是非常值得我们推崇的。

3.注重生态保护

瑶山群众认识到自然生态规律,并以此来指导实践。禁止滥伐林木,乱焚山林,以凝固水源,保护生态平衡,保护自己的家园。同时,规定了禁渔期、禁渔工具等,有效保证了水产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所以,即使金秀大瑶山水产资源有限,但仍能供给瑶山群众的日常之需。相反,解放以来,瑶山不再适用此法限制捕捞水产,滥捕现象频现,导致鱼类资源数量下降,引起了当地瑶山群众的不安。

4.禁止近亲结婚

新中国成立后,还有不少地区的人们推崇近亲结婚,一些汉族地区还流行着 “姨表亲,代代亲”的说法。后来,随着现代科学知识的普及,才使得人们对近亲结婚的后果有所了解并予以抵制。在此之前,瑶山群众已经认识到近亲结婚的危害,石牌明确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缘婚。比如《桂田等十八村石牌》规定“何人共祖不过五代者取婚,重罚六十元。何人姐妹二代取婚,重罚六十元”。

5.区分情节处断

自民国时期,石牌开始注意情节犯,并力求做到“罪”责行相适应,这是相当难能可贵的。如 (如赵本《罗香七村石牌》)这样规定:入室盗窃,从重惩处;偷盗田中作物,山中杂粮食物,如若乱取,按罪轻重惩处;贪污偷取物件,查出证据,轻重不等。另外,这一时期石牌还使用到“惯犯”这个词汇,并规定惯偷处死。

四、石牌习惯法之当代违法规制与国家法的冲突及对策

建国后,石牌习惯法并没有完全从瑶人的心目中消失,瑶人一直自觉以石牌条规约束自己的行为。“在新的时代形势下,石牌制度也以新的姿态和内容出现,并作为一种精神渗透到了瑶族人民的日常生活中。”起初,石牌习惯法是以《大瑶山团结公约》(1951年)、《大瑶山团结公约补充规定》(1952年)为新的形式出现。后来,随着土地改革的开展,团结公约及其补充规定逐渐失去意义。度过文革时期的孤寂落魄,石牌习惯法在改革开放中迎来了生机,在村规民约 (也有称石牌公约,以下同)中继续着瑶族习惯法文化的传承。当代违法规制内容主要就体现在改革开放以来出现的一系列村规民约中。

(一)石牌习惯法之当代违法规制与国家法的冲突

1.违法行为规制与国家法相冲突

以《长滩村村规民约》为例,其规定中提到的“破坏交通、道路和电力设备”行为、“盗窃、骗取、抢夺、侵占集体及个人财物”行为、“违反防火规定引起火灾”的行为等,都应专属于国家刑法调整范围,村一级的社会组织是无权规制的。其第十条规定 “凡盗窃价值上 100元的,每人出猪肉 60斤,大米 60斤,各种蔬菜 100斤,以此招待村上群众会餐,并责成违犯者在会上检讨认错。”实际上,超过 500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标准)的盗窃案就属于刑事案件范畴,应有国家刑法来调整。另外,有些行为应属国家治安处罚法规制之列,如《六巷村村规民约》规定,不许搞嫖、赌,不许打骂他人,违者罚米、酒、肉各四十斤给众人吃。有些违法行为规制是严重违背国家法治精神的,如《六巷屯屯规民约》规定:“发现偷盗和其他违法行为,就立即汇报或扭送到村委和上级机关,见者不报,以参与违法论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按国家法理念来看待,这种知情不报则以违法论处的做法是不能接受的。

2.惩处方式规制与国家法相冲突

作为村一级的基层组织并无处罚权力,但是,几乎所有的村规民约都将罚款作为普遍适用的惩处方式。如《六架村村石牌》规定:“外出重婚 (嫖娼),一旦发现追回后罚款 150元……谁的猪、牛、鸡、鸭损害庄稼,赔偿经济损失,如重犯加重处罚。”有的村规民约如《冲口村村规民约》甚至规定:“通奸者,男罚款 50元,女写悔过书 30份,并照一寸照片 30张,张贴全大队所有生产队。”显然,这种做法严重侵犯了他人名誉权,违法国家法律规定。《六巷屯屯规民约》还搞株连,“一人犯法,全家负责”,犯法的经济赔偿,罚款罚物和处理人员的误工费,犯者全家要共同负责赔给,过期村委有权将犯者家里的任何东西折款拍卖或用谷子等物顶替,不但株连为国家法律所不允,村委把犯者家里东西拿出拍卖或用谷子顶替的行为也是侵犯他人财产权之举。

(二)石牌习惯法之当代违法规制与国家法冲突的解决对策

1.国家立法部门应该有所为,有所不为

有所为,一个是指国家立法部门应该注重对民间习惯法的审查与吸收。瑶族习惯法作为民间习惯法的一种,其中有关维护社区治安、保护生产、维持生态平衡的违法规制,不仅代表了民族利益,也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在实践中,通过“风俗统治”,它们同样起着干预生活、调节社会关系的作用。所以,国家立法部门应该关注那些为瑶族人民所长期沿用的、历经实践检验的、具有广泛适用性的违法规制,将其提炼、吸收而后上升到国家法层面。梅因就曾经说过:“罗马法典只是把罗马人的现存习惯表述于文字之中”。另一个是指国家民族自治立法机构依据地区实际进行变通立法。既然国家宪法和法律赋予民族自治区域以法律变通权,民族自治立法机构可在不违背国家宪法和法律原则的前提下,依据民族地区实际,对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立法变通。在笔者看来,比如瑶族习惯法中的罚摆惩戒酒,既惩罚了违法者,又教育了群众,一直以来为瑶族违法规制所沿用,也为村规民约所广泛采用,效果可谓甚好。但是,村组组织实际上是没有处罚权的,是否民族地区立法部门可以在变通立法中赋予一定限度的处罚权。

有所不为,即国家立法部门应该为民间习惯法留有一定发展的空间。“法律是一个带有许多大厅、房间、凹角、拐角的大厦,在同一时间里想用一盏探照灯照亮每一间房间、凹角和拐角是极为困难的”,而且“自清末以来,中国法律制度的变迁,大多数都是变法,一种强制性的制度变迁。这样的法律制定颁布后,由于与中国人的习惯背离较大或没有系统的习惯惯例的辅助,不易甚至根本不为人们所接受,不能成为他们的许多规范。”这都表明瑶族习惯法很有存在的必要,国家法要为其腾出一定发展空间,充分发挥其辅助补充作用。具体说来,涉及到最基本、最主要的社会关系(如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时,国家法必须不折不扣地站稳立场,涉及到具有强烈的 “地方性知识”和民族色彩的社会关系,国家法应该有所隐退。因为,这部分社会关系更多的是与瑶族群众基本生活相关,可以依靠人们在长期生产生活中沿袭的风俗习惯或人情伦理来解决。

2.当地政府应加强指导监督

有些村子尤其是偏远的村寨,在村规民约制定时,通常是由村干部临时邀集几个村老在火塘边谈边议,而后诉诸文字而成。较为正式一点的,先请村老背诵以前的石牌文,记录下来后加以整理,再经过村干部或村民代表讨论来增减内容而成。在整个制定过程中,国家法几乎被搁置一边,加上村民法制意识本就淡薄,村规民约与国家法相冲突是不可避免的。这就需要金秀地方政府适时地派出工作组,指导村规民约的制定,提供相关法律咨询。以前就有过典型范例:八十年代中期,长垌乡六架屯通过订立新石牌令村里治安局面大为好转。金秀县委得知后,派出工作组指导修订新石牌,后于 1990年 6月,将修订过的石牌内容刷在村头一面墙上,作为模板推广宣传。相比同期其他村规民约或新石牌,修订过六架屯石牌公约内容上要更为科学一点。如“男女青年必须在婚姻法规定的年龄登记结婚,违者由政府按计划生育政策处理。”同时,还应建立村规民约备案存档制度,以对辖区内的村规民约有一个动态了解。

3.村干部要加强自身素质建设

作为村规民约制定的参与者与执行者,村干部平时应该注意吸取法律知识,增强自身法律意识,对国家法制有一个大致宏观的了解。以求在实践中对国家法律和本地习惯法之间的平衡能有一个较好地把握。

五、结语

历史上,石牌习惯法在金秀瑶族社区中发挥着不可磨灭的作用,其违法规制对推动社区经济发展、维护社区生产生活秩序、保障社区公共安全、维持自然生态平衡等方面都起过积极的作用。现在,石牌习惯法又以村规民约为新的表现形式,进行习惯法文化传承,给予违法规制以新的生命力,促其充分发挥辅助作用,与国家法一起共同维护金秀瑶区生产生活新秩序,打造和谐稳定新社区。

注释:

①石牌文和石牌话均来自莫金山教授《瑶族石牌制》一书。

②当地瑶民将勒索称为“飞天油火”。

③“山主”为茶山瑶、坳瑶和花蓝瑶,也叫长毛瑶.“山丁”为盘瑶和山子瑶,也叫过山瑶。

④指的是“山丁”盘瑶。

⑤原共十五项,第八项是有关奖赏鼓励的行为,第九项缺失。

[1]莫金山.瑶族石牌制[M].南宁:广西民族出版社,2000.359,344,323,358,372,339,362,358,343,345,341,307,345,353,350,354,347,354,324,332,308,356,324,370,347,360,343,334,348,364,301,304,334,377-388,347,350,339,359,362.

[2]广西瑶族社会历史调查 (第一册).[M]南宁:广西民族出版社,1984.209,15.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3卷.377-388.

[4]张远煌.现代犯罪学的基本问题[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101.

[5]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志[M].北京:中央民族学院出版社,1992.570.

[6]蒲朝军,过竹.中国瑶族风土志[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491-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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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文子 ·上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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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英]马林诺夫斯基.原始社会的犯罪与习俗[M].原江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51.

[11]李远龙.传统与变迁—大瑶山瑶族历史人类学考察[M].南宁:广西民族出版社,2001.32.

[12][英 ]梅因.沈景一译古代法[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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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21.

Research into the Illegal Regulation of Shipa iCustomary Law in Jinxiu County,guangxi,China

L iYuanlong,L i Zhaoyu

This article bases on the data shipain writings and language of Jin Xiu county,concludes the main illegal regulations,analyses decisive factorswhich cause that and appraises the limitations and progressiveness.At last,after exploring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the illegal regulations and the contemporary state law,proposes some opinions and advices,in order to assist well the state law to build a har monious community.

stone customary;illegal behavior;mode of punishment;villagers’new rules

【作 者】李远龙,法学博士,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李照宇,广西民族大学民社学院硕士研究生。南宁,530006

C952

A

1004-454X(2010)04-0132-008

〔责任编辑:罗柳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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