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与其高堤宽坝,不如浚河导流

2010-12-26王长乐

民主与科学 2010年6期
关键词:大学国家教育

■王长乐

与其高堤宽坝,不如浚河导流

■王长乐

日前,北大11名教授建议的“高考成绩+专家面试”高考模式,在媒体上引起了广泛讨论。支持者认为,该建议“理透、情切”,抓住了高考问题的要害,为高考回复本位、大学回复本性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反对者则认为该模式缺乏现实性,既对教育落后地区学生不公平,又无法抵御权势力量的干预,根本无法达到保证教育公平的目的。纵观双方的观点,作者以为都有道理,但亦有缺陷。

其中反对者的立足点使人对高考问题难免悲观:因为一是该观点所依据的高考及教育问题,既是教育领域中实实在在存在的问题,也是我国教育长期积重难返、根深蒂固的问题,其根源既涉及教育体制和思想,又涉及政治体制和文化传统,是教育自身根本没有力量解决的。二是该观点的主张者们并没有提出一个新的高考问题解决方案,他们的基本思想并不是要“立新”,而是反对缺乏理论依据的乱改。当然,这在目前的理论研究中,也是难能可贵的。只是这样一来,中国的高考怎么办?其弊端还要延续多长时间?让人难免惆怅。

与反对者的立场相反,主张者的立足点则使人感觉过于乐观:因为我国的高考,正如已故的思想者余虹所言:“由高考所指的受教育的自然权利是由某个绝对权力来定生死的,这乃是‘77’级这一历史事件最为隐秘的意义。”当然也是现实高考制度最为纠结的问题。不然,为什么在我们目力所及,那么多比我国高考合理的方式和方法,我们不像引进外国经济制度那样,“拿来”就用,而是固执地坚持连自己都承认有问题的高考方式呢?这样的高考方式,既让普通教育不得安宁,也让高等教育非常别扭,还被社会各界不断批评。而这样的现象其所以能够延续,显然是因为在我国现实的教育环境中,教育界内部的任何卓有成效的改革,都很难挡得住教育界外部的一个会议决议、领导讲话的否决或冲击,以至于功亏一篑。比如:起始于1985年的高校体制改革,曾耗费了教育家们的多少心血和努力,然而在上世纪80年代末中止了。所以,在我国教育体制没有根本改观的条件下,任何盲目乐观的期待都是应该谨慎的。

而审视争论双方的问题,作者以为其关键是没有跳出既有的高考思维逻辑,所思皆为在现体制下进行高考改革的问题。但由于高考的问题,实际上正是现行教育体制的问题,思考若不跳出现行体制的框架,其想法只能是治标之策,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高考问题。这种思维方法与“治河”中的“加高、加宽堤坝”思路一样,是一种不思根本消除问题、只是被动应对问题的思维方式。这样的思维方式,无助于高考弊端的根本解决,只能在一定范围内延缓高考的问题。因为这些方法即使能解决高考问题,但也只是解决了极少数有自主招生权高校的自主招生问题,他们的非自主招生部分、特别是其他绝大部分没有自主招生权高校的招生问题怎么办?这显然是一个涉及高校教育生态品质及高校权利平等的大问题,是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基础和根本问题。另外,我国的高考或大学问题,都不是单纯或独立的教育问题,而是与教育思想、教育观念、教育体制、教师素养相关的系统性问题,因而解决问题的思路和策略,都不能是那种解决具体问题的技术性、工具性思路,而应该是一种基础性、根本性、价值性思路。所以,作者以为,与其高堤宽坝,不如浚河导流。我们是否应该考虑换一种解决问题的思路,亦即不是从如何改革高考的角度,而是从改变大学制度的角度来考虑解决教育问题,也就是从教育体制改革的角度来思考解决高考问题。显而易见,相对于直接的高考改革而言,这是一种“釜底抽薪”的办法,是一种超越了高考技术性改革、从基础性的角度改革高等教育体制的思路。为实现这样的改革和发展,作者谨建议如下:

在国家高层的理论学习活动中,进行关于教育体制改革问题的学习和讨论,以形成国家决策层对教育和大学制度改革的共识。由于受传统的意识形态的影响,我国长期视大学为实现社会某些要素目的的工具,并相应地将其组织性质定性为隶属于政府的准行政机构。为充分发挥大学对社会和国家进步的引领意义,我们有必要重新认识大学的性质和宗旨。而在理性认识大学与政府关系的问题上,德国教育家洪堡当年劝解德国皇帝威廉三世下放大学自主权的话,对我国理智地确定政府与大学的关系有比较合理的借鉴意义。他说:“国家在整体上不应该就其利益直接所关系者要求于大学,而应抱定这样的信念,大学尚若实现其目标,同时也实现了、而且是在更高的层次上实现了国家的目标,由此而带来的收效之大和影响之广,远非国家之力所及。”洪堡之语的意思为:大学是一个自洽性的学术和教育机构,其活动的目的和动力,完全来自于该机构内部要素对自己社会责任和教育使命的自觉体认,而不依赖于大学外部任何社会要素的赋予,大学内部具有自治的能力和传统。大学在国家“不管”时,发挥的意义和作用会更大。因而世界上许多国家对大学的基本政策是:“支持而不控制”。对此,我国现代大学一百多年的历史,也给予了有力的支持。政府对大学采取了相对宽松的态度,使大学有了比较充裕的自主活动空间,从而才有了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西南联大、浙江大学等高校的辉煌历史。所以,基于我国大学的历史经验和世界大学的普遍原则,国家应该相信我国的大学教师、能够与国外大学的教师一样,有能力管好大学,实现“大学自治”和“教授治校”。而在实行“大学自治”和“教授治校”的高校中,大学可以为国家提供更多的高级人才和科学、文化成果,可以做出比国家严格管理时期更大的文化和教育贡献。为此,按世界大学的普通规则为大学放权,让大学在自主管理中自然地发展壮大,应该是国家领导层的共识。

在尽量早的时期召开全国教育大会,形成全社会的教育共识。我国以往的全国性教育工作会议,基本上都是以传达、贯彻执行“国家级领导会议精神”、“国家领导人关于教育问题讲话”等“上情下达”为形式的会议。这些会议所表达的教育思想和要求,可以说多是“国家”的教育意愿和需要,而相对缺乏体现教育本性和教育规律的意蕴。在国家明确要重视教育的相当长时期内,却没有召开过以教育家、教育理论研究工作者、教育实践工作者为对象的、以收集社会或民间教育意见的、类似于“全国科学大会”、“全国文联或作协大会”那样的反映“本行业人员”意愿的“全国教育大会”,造成在教育问题上的“人治”现象。为推动我国教育的实质性进步,作者建议在尽量早的时期内召开类似于“全国科学大会”、“全国文联或作协大会”那样的、由从事和研究教育的教师和学者代表参加的“全国教育大会”,集聚全社会的聪明和智慧,研究教育及大学发展的良策,以形成在教育、大学、高考等问题上的社会共识,为教育体制的全面和深入改革创造条件。为保证大会的效果,参会者可由四部分人员组成:各类学校的教师和学生代表,比例为30%;教育学者和教育家代表,比例为30%;政府教育机构代表,比例为20%;社会贤达和知名人士,比例为20%。其中,教师和学生代表应该由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和学生选举产生;教育家和教育学者代表可由全国媒体的记者投票产生;社会贤达和知名人士可由公众投票产生。“全国教育大会”可以充分反映教育及社会各方面的教育意愿和要求,凝聚社会各方面的意志和力量,形成教育体制改革和发展的社会基础。而我国过去的“恢复高考制度”、“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等举措其所以能够深入人心,就是因为体现了人民意愿。国家关于大学的决策也是一样,只要体现了人民意愿,所有问题都比较容易解决。

按照我国的宪法精神修改既有的教育法律,使《教育法》在体现教育规律和教育本性方面具有令人信服的合理性,具有“一揽子”解决教育问题的功能和效应,为教育体制改革提供法律基础。我国现行的教育法律(主要有《义务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基本上都是在特定时期制定的,由于其制定主体为教育行政机构,因而其内容具有比较明显的时期性、权宜性、社会性特征。其精神意蕴中过强的政治性倾向,使教育的自然性、自主性权利被弱化,造成教育法与教育要素、主要是教师和学生的精神隔膜。这种法律的社会效应是,教育工作者对教育法的信任、依赖、应用程度,远低于消费者对消费法的依赖和运用程度。另外,教育现实中的“以政策治教”、“以会议精神治教”、“以领导讲话治教”等现象,也削弱了教育法的权威和意义。因此,通过修订教育法而树立教育法的权威,应该是我国教育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而仔细审视我国大学发展中的问题,可见其解决方法在理论上、甚至法律上都没有难度,关键是人们的态度问题。因为人们要求的按照世界大学普遍规则实行“学术自由、教授治校、大学自治”制度等问题的法律依据,在我国的宪法中都有规定。我国大学制度改革中的所有难题,都可以在宪法的框架中得到解决。所以,按照宪法精神和教育本性制定教育法,而不是按照政治需要或社会的时期性任务制定教育法,是我们在教育立法中应该解决的一个基本的认识问题。事实上,我们在许多时候承认的我国与世界发达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差距,实际上就是我们在对自然和社会规律尊重、遵循时,所难以割舍的功利性或工具性诉求。为此,我们需要做两方面的工作:一是改变将教育及大学看成是实现政治、经济、文化需要工具的观念,相信教育能够自主决定自己的活动,并且坚持为社会和国家文明、进步服务的方向。同时相信教育只有在遵循自己本性“自由”活动的时候,才能为国家和社会提供更高层次、更多价值的服务。因此,尊重教育的自主性和自主权,让教育完全独立地决定自己的事务,应该是我们在建设现代化国家时应有的境界和认识。二是有些学者的研究表明,我国教育领域中的一些改革活动其所以难以推动或者在过程中变形,是由于一些有权力影响教育改革的人对自身利益的维护和算计所致。因而在国家的决策层次上,应该坚决地与社会上的既得利益集团切割,不要让他们的经济利益绑架了国家的教育事业。

调整国家管理教育的基本思想和思路,坚持“依法治教”的原则,促进能够充分焕发教育活力的多样化教育制度和教育生态的形成。在国家管理大学方面,有三个原则必须明确:一是应该冷静地理解蔡元培先生关于“大学者,研究高深学问者也”的话,清晰地认识大学是一个专门的学术和教育机构,而不能是一个政治机构,也不能是混合行政机构、政治机构、经济机构等各种目标和规则的“事业单位”。我们多年的误会就是将大学当成可以随意指拨的工具,许多对大学拥有话语权的机构都可以向大学发号施令。比如:有些城市的“文明办”居然要求本市的大学,停课打扫卫生,以迎接“上级”的“文明城市”检查。而我国在大学问题上的许多不合时宜的举措,皆源自于这样的逻辑和机制。二是在大学与政府的关系方面,应该摒弃谁所有、谁主管的经济逻辑,借鉴世界各国的做法,“为大学提供经费,但不干预大学的具体事务,由大学人自行管理”,不失为一种理性的选择。而国家只须依据法律对大学的行为进行引导和监督,保证其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就可以了。因为国内外大学发展的经验都证明,大学在国家“不管”或“少管”情况下,完全可以产生出更大的社会效益和教育意义,关键是国家管理大学的境界要具备这样的水平。三是现代国家的“有限责任政府”原则,启示政府应该从许多具体的社会事务中退出,这无疑也包括教育。所以,政府应该摒弃以往的直接建设大学和支持大学“垄断”的“重点支持”政策,中止各种“重点支持”的举措,包括目前仍在强化的“985”、“211”等政策,因为一方面,这些政策于法无据:如果所有高校按照《高等教育法》均为“独立法人”的话,国家的这种做法就涉嫌“高校歧视”。同样,目前的“部分高校自主招生”政策,也涉嫌对其他高校的“权利歧视”。另一方面,国家中止对“重点大学”的“重点资助”,未必会影响这些大学的实质性进步。因为这些大学的实质性进步,并非是由充足的经费决定的。西南联大在经费严重短缺的情况下却对国家做出重大贡献的历史表明,经费与大学发展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关键是看大学在什么样的思想支配下活动,以及大学由谁来办?怎么办?退一步说,即使有影响,以极少数大学的停滞来换取大部分大学的发展,所产生的教育和文化效应,对国家而言也是利大于弊的。何况在自由竞争的环境中,“重点大学”还是占有先天优势的,是会出现更多的“北大”、“清华”、“浙大”、“南大”的。而大学在竞争中所形成的内在活力,是能够引导大学持续发展的。其所形成的“行业规则”,是任何大学管制都无法产生的,对于我国的大学发展具有奠基性意义。而政府在支持和保护大学按照教育、学术机构的逻辑活动方面,帮助大学形成多样化教育生态方面,亦有许多国内外的现成经验可以学习。比如:在国内,就有对我国社会做出巨大文化和科学贡献的西南联大的治校经验、浙江大学治校经验等传统可以继承和发扬。在国外,美国最高法院否决的“包括华盛顿总统在内的五位国会议员所提出的建设美国国家级大学提案”的举措,就保证了美国大学自由的竞争环境,奠定了美国大学繁荣的基础。这样的国际经验,也完全可以成为我们学习的思路。而为了使大学不致成为一种保守性机构,永远充满活力和保持进取的精神,国家可以在大学管理中引入“破产”和“淘汰”制度,以激发大学人关注大学的活动和发展。而在大学制度改革的突破口方面,可以先从已有相当民意基础的大学校长民主选举开始,由教授会或教代会直接选举大学校长,以活跃大学中的气氛。而在“以法治教”方面,作者认为通过立法保证教师的经济待遇,促进大学如前复旦大学校长杨福家所言,将90%的经费用于教师和学生(此为大学经费使用的方向,具体比例可以因地制宜),真正实现大学的以人为本,形成大学的良性制度和文化生态。大学活动和发展中的问题解决了,大学的品质提高了,大学多样化的生态形成了,作为大学招生的应试教育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长期困扰教育的应试教育问题也会自然地解决,国家的教育希望也自然令人期待,值得期待。

(作者单位:江苏大学)

猜你喜欢

大学国家教育
国外教育奇趣
“留白”是个大学问
题解教育『三问』
《大学》
48岁的她,跨越千里再读大学
大学求学的遗憾
教育有道——关于闽派教育的一点思考
能过两次新年的国家
办好人民满意的首都教育
把国家“租”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