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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与市场经济的关系

2010-12-26周倩如

今日海南 2010年10期
关键词:失灵宏观调控经济法

□周倩如

论经济法与市场经济的关系

□周倩如

国家应不应该干预一国的经济以及怎样干预、干预的程度如何,一直是各国经济学家、政治学家、法学家讨论的永恒话题。纵观各国干预经济的理论与实践,人们总是在政府干预和自由放任中徘徊不定,以至于给各国带来了不同的经济结局。随着我国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个问题也成为我国理论学者及政界人物苦苦探寻的主题。

首先回顾一下国家运用经济法干预经济的历史。

经济法的兴起

国家对经济的干预由来已久,现实的干预是历史干预的发展,认识现实干预就要从认识历史的干预开始。它伴随着国家的存在就已经存在,所不同的是在社会发展的不同时期,以及各国的不同发展阶段,国家干预的范围、方式、目标和取向有所不同而已。

在古代奴隶和封建社会,国家为了维持其生存,就必然要存在着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强烈干预。但这是一种原始干预,其不同于现代社会意义上的干预,它只是统治者压迫、奴役被统治者的工具。

当社会进入资本主义形成和巩固时期,提出“重商主义”观点的国家,开始推行垄断和扩张,建立市场秩序,逐步形成和巩固资本主义关系,这些国家都极力强化国家干预,以促进封建主义生产关系向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变。

进入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过多的国家干预已经不适用于这个自由经济和发展的阶段,人们开始推崇自由经济,亚当斯密“看不见的手”思想和“重农学派”应运而生。这个时期的国家干预削弱成一种消极干预。

到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为了适应发展垄断经济的需要,解决由垄断而加剧的资本主义基本矛盾,全面干预阶段出现,国家干预再次变得积极起来。凯恩斯理论正是这个时期出现并盛行的。

二战以后,人们开始追求自由与统制之间的某种调和。许多资本主义国家奉行国家“看得见的手”与市场“看不见的手”不同程度上同时发挥作用的混合经济模式。

通过以上简单的回顾,我们可以看出,不论是哪个国家哪个历史时期,都没有也不可能完全放弃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只是在干预与自由的关系上或多或少的有所偏重而已。现代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的阶段,依靠政府单纯的“自由裁量权”很可能导致政府干预失灵。此时,需要一种法律来平衡高速发展的经济带来的市场失灵以及政府单纯干预带来的政府失灵,于是肩负双重职能的经济法应运而生。

经济法不仅是干预经济的有效手段,也是政府干预的约束和规范,是政府干预法治化和市场秩序优化的必然需求。法治政府、依法行政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内在需求,而经济法即产生于现代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现代经济法的权益保护也是既侧重于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又兼顾市场经济个体私利的保护,实现社会公益和个体私益的最大协调和平衡。

下面从经济法在具体应对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两方面来论述其作用。

市场失灵和克服其法律途径选择

(一)几类不同的市场失灵表现形式

市场失灵意味着市场自身存在着某些缺陷,这也是市场经济带来的必然,市场经济本身的特征就是财产的私有或产业独立,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经济行为契约化,所以,市场有其弱点和局限性。一般学者们所认识的市场失灵的形式主要有:

1、市场自身不能抵制垄断。经济因为市场竞争而得以繁荣,市场效率的获得有赖于竞争的充分性和有效性程度。但竞争具有否定自身的倾向,自由竞争必然导致垄断,垄断反过来会抑制竞争,给市场以低效率,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2、市场的不普遍。市场通过价格机制发挥其资源配置的功能,凡是价格机制不存在之处,都是市场不普遍之处,市场的配置功能和分配功能的发挥也就无从谈起。它表面上是价格机制的缺位,但其实是所有权界定的困难,所以,经济人自利的非理性行为就会凸现出来,资源的滥用和破坏就不可避免。

3、信息不充分和不均匀。对于每个市场主体而言,信息总是不充分,分布也是不均匀的,信息获得多的人总是不希望别人比自己获得的多,从而使自己的优势地位改变。所以总是想方设法地隐瞒信息,或制造信息不对称。不仅如此,还常常有搭便车的行为出现,而这一切靠市场本身很难克服。

4、公共物品行业无人投入。因为公共物品有非排他性,非竞争性的特征,收益不明显,理性的投资人不愿意将自己的资本投入到公共物品行业。

5、市场自身无法解决经济波动的问题。市场主要通过市场价格来调节经济活动,而市场价格只能反映一段时期的供求状况,其多变且不够稳定,仅靠市场自身无法解决经济性周期波动带来的影响。

从以上列举我们不难看出市场失灵的危害,它足以使市场呈现出低效率、无序运行的状态,所以,我们必须运用最佳的法律对市场失灵进行克服以使市场获得最优效率。

(二)经济法——克服市场失灵的优势和法律途径

市场失灵本来就是市场所特有的,显然要让市场自己来克服市场失灵也是根本不可能的,而此时经济法却能够运用公权进行调节,这一点无论是市场本身还是民法、行政法都无法比及的。经济法是介于民法与行政法之间的第三法域的法,是社会法,它的基本属性就决定了经济法完全可以克服民法行政法的困境,有着很明显的优势。因为经济法是运用公权对市场失灵进行干预的法律,它可以合法地运用强制力干预私权,同时又支持正当竞争、限制垄断来保护私权。

经济法强调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在依赖于市场的基础上可以站在一个很高的角度,这种特性是其他的主体都不具有的,而且国家还可以直接改变市场主体的利益结构,使企业理性地作出良性行为。所以说以国家干预为特征的经济法,对于克服市场失灵具有以下优势:(1)有助于保障经济总量平衡;(2)有利于保障社会公共利益;(3)有利于引导投资和促进经济结构的合理化;(4)有助于市场主体预测经济发展趋势,减缓经济波动。

如果有可能,应该建立完善统一的《经济法》,从总体上适度地约束市场。而在现阶段条件还不成熟的时候,已经制定了或逐步制定运用一些单行法,比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税法、金融法、环境保护法等等,来共同建立和谐的市场环境。

政府干预与政府失灵

资本主义进入垄断资本主义时期以来,主张国家干预的凯恩斯主义应运而生,这时真正进入了现代意义上的国家干预,一些国家甚至出现了国家干预的极端现象。不仅市场有其局限性,市场经济人的有限理性会导致市场失灵,同样由人类组成的政府也不可能具有完全理性,现代经济法是以政府具有有限理性假设为前提的。首先政府是由有限理性的人组成,这就决定了政府不可能是无所不能的,因而不可能全面干预经济,其次政府即使是个好政府也会出现某种失灵。政府失灵是指政府在实施国家调节经济职能的过程中所呈现出的一种无效或负效的运行状态。政府对经济实行过多的干预,从而导致政府机构过于膨胀,低效能,通常表现为决策失误,运行效率低下,提供信息不完全,该干预的时候不干预,不该干预的时候干预等等。

从西方经济学者的“政府干预失灵论”到各国具体实践,都可以看出政府干预具有“双刃剑”的性质。它既可能是促进经济发展的巨大动力,也可能是阻碍经济发展的重大因素。鉴于市场经济的先天固有的缺陷,我们不能由于政府干预会带来成本而完全否定政府的作用,同样,也不能对政府干预抱有幻想,夸大其作用。而是应该在充分认识政府作用的基础上,承认政府对经济必要的干预,而且这种干预必须是理性和有限的。为此,必须深入研究市场机制和政府干预的关系,科学地界定政府干预的边界,而这正是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法律所必须面对的重大挑战。

现代经济社会经济法及其中的宏观调控法应当首先是授予政府权法,其次才是限制政府权法。因为经济法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保障宏观调控措施顺利有效地实施,而宏观调控又是政府针对市场失灵现象而采取的干预措施。但是,在我国目前却可以强调“宏观调控法是限权法”。正如上述归纳及当前我国的经济现状表明,我国现状不是市场高度发达,而是市场发育不充分;阻碍经济发展的不是市场的内在缺陷,而是政府的过度存在;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之一,是政府的淡出和市场的渐入,所以必须限制和减少政府的经济权力。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从立法的角度上看,是对政府的授权过多、过滥。

经济法的本质——经济法是市场经济与宏观调控结合的产物

上述论述说明政府失灵如同市场失灵一样也是一种普遍现象,如何减少两种失灵呢,当然有多种办法,但是最有效的办法是运用经济法律的形式去规范政府的干预行为。这就意味着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形式,不仅要规范政府是否干预经济,同时还要规范政府怎样干预经济。经济法是社会法,它的本质就是社会监督。只有运用“看得见的手”与“看不见的手”共同作用,不偏向任何一个方面,才能使市场在有序的环境中良性发展,才是经济法的根本目的。

市场是对包括计划在内的国家干预手段的“第一次限制”,而经济法则是“第二次限制”。只有在市场得以自我调节时,经济法的作用才主要表现为对国家调节措施的限制;否则,经济法就是国家调节措施有效运作的法律保障。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现代市场经济,它也是一种国家宏观调控下的市场经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就是必须要实现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相结合。二者缺一不可,决不能忽视任何一方,偏向于另一方。只有这样才能促进我国的经济的迅速有效的发展。我国的经济法正是在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耦合的作用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同时又积极为促进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耦合方面发挥着的特殊功能和作用。◎

(作者单位: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王群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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