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危机后美国对华反倾销的新特点及我国之法律应对
2010-12-26□黄昕,李磊
□黄 昕,李 磊
(南京财经大学,南京210046)
金融危机后美国对华反倾销的新特点及我国之法律应对
□黄 昕,李 磊
(南京财经大学,南京210046)
反倾销一直是各国普遍使用的贸易救济制度。金融危机以后,美国基于恢复国内产业和自身利益的考虑,对华采取的反倾销措施越发频繁,给我国产业带来了巨大危害。针对这一现状,我国必须积极采取应对措施,重视相关法制建设,以维护国家利益。
金融危机;反倾销;贸易保护;法律应对
近年来,随着中美贸易的迅速发展,中美贸易摩擦也频繁发生,美国已成为对华反倾销最多的国家之一,特别是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之后,美国对华反倾销现象越发严重。在这种情况之下,美国对华反倾销的行为对中国产生影响之多,造成危害之大,是不容忽视的。所以,对美国的这种行为进行分析并采取应对措施是十分必要的。
一、金融危机后美国对华反倾销实例分析
自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美国对华反倾销急剧增加。仅2009年前三个季度,美国对中国产品就发起多达10起的反倾销和反补贴合并调查,2起反倾销调查,涉及金额同比大涨639%。[1]到2009年第四季度,情况并未因奥巴马访华而有所好转,仍然增加了5起反倾销调查。这些调查产品包括石油管材、油井管、钢丝层板、钢格板、预应力混凝土结构钢绞线、带织边窄幅织带、镁碳砖、无缝钢管、标准钢紧固件、铜版纸、钾磷酸盐和钠磷酸盐、无缝精炼铜管材等等。进入2010年后,美国又相继裁定对中国产金属丝网托盘产品和电热毯征收高额反倾销税,并对中国产钻管发起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立案频率之高在世界贸易救济历史上都是极为罕见的。美国对华的这一行为,对我国国内的各个产业无疑造成了巨大的损害。可是,通过研究我们发现美国作出的这些反倾销调查往往并不符合WTO反倾销协定的规定,是一种滥用贸易救济制度的行为。本文就以油井管反倾销调查一案为例进行分析。
(一)案件概况
近几年中国产品份额激增,这种激增触动了美国油井管市场的神经。[2]因此,在2009年4月8日,美国钢铁工人联合会(USW)和七家钢管生产商向美国商务部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出申请,要求对中国油井管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合并调查。涉案的钢铁企业包括天津钢管、宝钢、鞍钢等90多家中国钢企。据美方统计,2006年至2008年中国涉案产品对美出口数量增长203%,2008年,中国涉案产品对美出口金额约为27.4亿美元。5月22日,美国际贸易委员会公布对华输美油井管反倾销反补贴合并调查肯定性初裁结果,初步裁定,美国国内产业遭受被指控获得补贴并以低于公平价值的价格在美国销售的中国输美油井管产品的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11月5日,美商务部做出对中国油井管双反案的反倾销初裁,认定中国对美油井管产品存在倾销。中国企业出口美国的油井管将被征收36.53%-99.14%不等的初步反倾销关税。但是,在同年12月4日,美国商务部以原裁定计算错误为由,修改油井管双反案的反倾销初裁,大幅度调高一家强制应诉企业倾销税率,直接导致37家分别税率企业倾销初裁税率随之增高,将初裁税率修改为96.51%,全国其他企业税率仍为99.14%。[3]根据程序,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于2010年3月作出反倾销终裁。该案加之美商务部对反补贴调查作出的终裁,已成为美对华贸易制裁的最大一起案例。
(二)案件合法性分析
根据WTO反倾销协定的规定,反倾销是指进口国当局为了保护本国产业,对来自外国的倾销产品采取强制性措施,以提高倾销商品在进口国国内市场的销售价格,或限制进口数量。[4](p2)一国在采取反倾销措施时,必须对倾销、损害事实以及因果关系等进行调查。本案中,根据美方的调查数据显示,美国公司2008年从中国进口了27.4亿美元的油井管,较2007年的进口额增长超过两倍,2006年至2008年,美国从中国进口的油井管增加了203%。这种产品份额的激增,使得美国商务部认为中国油井管涉嫌倾销。而对于损害事实的认定,当时起诉的包括匹兹堡美国钢铁公司、Maverick管材公司在内的7家石油管材生产商,美国钢铁工人联合会给出的意见是:中国钢铁制造商获得大量政府补贴,出口美国的倾销率在40%至90%之间,威胁美国约6000名OCTG工人的就业岗位。由此认为从中国进口的油井管构成了对自身产业的损害。但是,通过研究我们不难发现这里面存在很多问题。
首先,对于倾销及损害的认定方面,根据WTO反倾销协定的规定:“关于倾销产品进口对价格的影响,调查主管机关应考虑与进口成员同类产品的价格相比,倾销进口产品是否大幅削低价格,或此类进口产品的影响是否是大幅压低价格,或是否是在很大程度上抑制在其他情况下本应发生的价格增加。”也就是说,一般认定倾销及损害事实,除了数量上的要求,另外就是对于价格的考虑,倾销的产品应当有削价行为,然而,在油井管这一案件中根据数据显示,自2006年至2008年,中国输美油井管数量增加两倍,但总金额增加了3倍,单价则提高了1/3,每吨单价由900多美元提高到1300美元。从这些数据中可以看出,从中国进口的油井管并没有出现WTO反倾销协定中的大幅压低价格或是在很大程度上抑制在其他情况下本应发生的价格增加,所以单从这一层面上来看,中国出口的油井管数量的增加只是美国市场供求的需要,并不是倾销行为。所以美国此举有违WTO的规定。
其次,在通过正常价格的确定倾销幅度方面。我国被欧美国家认定为是“非市场经济国家”,美国在确定非市场经济生产受诉产品的正常价值时,使用的是“生产要素价值法”,即以非市场经济生产受诉倾销产品所投入的各生产要素数量分别乘以被选择作为“替代国”的一个或几个市场经济国家各该生产要素的价格,然后相加,所得之和再加上一般费用、利润以及集装箱、包装及其他费用。[5](p101)这种做法比一般的采用“合理替代国”的方法要显得公平,但是,仍然存在着大量任意性,也会不正当地夸大倾销幅度。本案中,美国在确定倾销幅度时,将一些生产过程中的辅助材料强行列入了直接材料,从而人为地夸大了正常价值,这种做法显然违背了程序的公正性。
再次,在倾销与损害的因果关系方面,美国的相关行业将自身产业的不景气与失业率的上升归咎于中国向美国出口的油井管上,这种理由显然是站不住脚的。这种说法忽略了金融危机的影响:自身产业的不景气,其根本原因是美国金融危机对于油井管的需求量减少,同时也使得整个美国的失业率提高。当然也是忽略了美欧相关产业对迅速增长的中国企业的排挤。然而,在调查和初裁中,美国商务部仍然肯定了那个因果关系,而无视其主要原因,这显然存在歧视。对于倾销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WTO及普遍国家采用的是“主要原因”关系标准,而美国的反倾销法坚持采用“一般原因”关系标准,这一标准可以最大程度的保护其国内产业。美国的“一般原则”关系标准,实质上是给出口商强加了一个根本不可能完成的举证证明责任,即美国产业的损害完全是由非倾销因素造成的,委员会也可能认为倾销的进口产品在美国国内产业所遭受的损害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从而很轻易地裁定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成立。[6](p230)在本案中就存在这种情况,这显然是没有法律依据,是得不到WTO认可的。
通过对油井管一案的分析可以看到,美国对华频频进行反倾销,既有现实的目的,也有长远的考量。反倾销作为一种WTO允许的贸易救济手段,作为对关税和非关税手段的替代,可以达到制约中国经济的目的。可以相信,为了维护美国的世界霸主地位,尽快使本国经济复苏并削弱和打击潜在的竞争者,美国仍将继续对中国进行种种挤压。
二、金融危机后美国对华反倾销的新特点
纵观近期美国对华频繁的发起反倾销调查,不难发现,金融危机之后,美国进行的这些反倾销调查,相较于以往的反倾销行为有很大的不同,其新特点十分明显。
⒈贸易保护主义色彩浓厚。美国的国内经济由于金融危机遭受重创,而此时的政府,为了稳定本国的经济状况,安抚民心,维护自己国家的利益,采取一些措施以帮助恢复国内经济。世界大型企业联合会总裁Gail D.Fosler也曾分析道,世界经济一旦出现大危机,各国政府就会采用非常规的政策措施遏制经济进一步下滑。[7]所以,美国为了保证就业,推动经济增长,就必须要增加出口,减少进口。而采取反倾销的救济措施就是最主要的政策措施。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各行各业为了恢复自身经济,都尽量追求利益最大化,始终把利润摆在第一位,同时也要求政府给予他们帮助,为他们的利益得以实现创造有利条件。以油井管一案为例,在金融危机刚刚发生的时候,石油价格从每桶140美元开始一路狂跌,没有人考虑到油井管的问题,因为大量的油田都不愿意再加大生产的比例。可是,在如今恢复经济的过程中,原油价格开始反弹。反弹之后,很多石油企业就要开始大规模恢复生产了,需要这个油井管,这时,美国的钢铁企业就发现,原来油井管是一个巨大的利润市场,就需要组团来游说美国的政府取消以往的规定。而对于美国民主党政府来说,钢铁企业是他们的一个重要的“票仓”,钢铁企业的工会对于民主党很重要。民主党政府很可能为了他们的利润进行妥协。[8]所以,当企业联合会向美国商务部和ITC申请对华油井管进行调查的时候就非常顺利,很快便得到了商务部的调查决定,并得到肯定的结论。这也是导致对华反倾销案件急剧增加的一个主要原因。
在这两方面的因素共同作用下,美国的反倾销措施已经不单单是国内企业行业维护自身利益不受他国企业倾销行为损害的救济措施,而成为了加入政府干预的政治性措施,具有浓厚的贸易保护主义色彩,也成为了美国恢复国内经济的重要手段。
⒉多采用反倾销反补贴的“双反”调查。1984年,美国商务部通过了反补贴法律不适用“非市场经济国家”这一政策,并在1986年由联邦上诉法庭在乔治敦钢铁案中得到确认,该案也作为判例延用至今。然而,美国商务部在2006年对我国铜版纸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合并调查时,却违背了这一政策。当时我国商务部就发表谈话明确指出美国的这一做法“既不符合世贸组织的相关规则,也违背了美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已经构成了对中国产品的双重歧视”。因为美国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在他们设定的“非市场经济”地位的情况下,对我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与他们自己制订的反补贴法律不适用“非市场经济国家”是自相矛盾的。但美方不顾自身政策的规定以及中国政府和有关方面的交涉,仍于2007年3月30日宣布对中国实施反补贴法,由此拉开了对华出口产品“双反”的序幕。自此以后,美国开始加大了对华反倾销和反补贴合并调查的力度,自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双反”调查有20多起,仅2009年一年就有10余起。采取反倾销和反补贴双管齐下的调查已成为近两年来特别是在金融危机之后美国对付中国出口产品的重要手段,也让中国企业面临更大的挑战。
相较于单一的反倾销调查,“双反”调查为中国出口美国的产品设置了更高的门槛,并且在之后的应诉工作中也加大了应诉企业的工作量。因为单一的反倾销调查留给企业应诉和提交问卷的时间本来就不多,而反补贴和反倾销调查同时进行,时间就更紧了。这就要求应诉企业和代理律师在很短的有限时间内完成多项调查问卷。特别是反补贴调查问卷,根据规定,它的提交期限要比反倾销短,并且问卷会涉及到政府部门,程序也较为复杂。同时,由于政府的介入,使得企业和政府、企业的代理律师和政府的代理律师进行沟通,将提交的问卷协调一致,否则一旦出现差异,将会对企业应诉的结果不利,使得企业胜诉难度加大。另外,在单一的反倾销调查中,如果企业在终裁中被要求征收反倾销税,或者企业做出了价格承诺之后,虽然盈利会比以前减少,但产品还能进入美国市场。而反补贴和反倾销合并调查时,由于两者同时进行,中国产品就有承受两方面的税率的可能,若都得到肯定终裁,中国产品在美国市场无利可图,极易造成中国产品完全退出美国市场的局面,这对于中国企业来说无疑是重创。
⒊容易产生示范效应并引起连锁反应。美国在全球经济发展和国际贸易中有其特殊地位,而中国作为一个出口大国,且出口的产品多为劳动密集型、价格低廉的产品,导致中国在全球贸易中一直处于弱势地位,从而被冠上了“世界工厂”的名号。同时,美国对华反倾销的力度和手段的变化,也直接影响着其他国家对华反倾销的深度与广度,进而会造成中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全面被动局面。因此,美国对华采取的反倾销措施会对别国产生示范效应。换句话说,如果美国对某一产品实施反倾销,易导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回应反倾销。这种实例在近期也出现过多次,如对床用内置弹簧组的反倾销调查,美国在作出终裁之后,加拿大便也对华床用内置弹簧组提出反倾销调查。除了加拿大,澳大利亚、巴西、阿根廷、欧盟等都有过类似的举措。此次的油井管一案如果终裁作出肯定决定,对华企业征收反倾销税,再加之已决定的反补贴税,中国对美国出口的油井管就毫无利润可言,如果他国相继采取同样的措施,对于我国企业来说就会是雪上加霜。
三、应对美国当前反倾销措施的法律思考
美国当前的反倾销措施对中国的打击是巨大的。中国虽然不是金融危机的主要受害国,但是,中国的经济也受到了不小的冲击。然而,美国频繁采取的反倾销措施,对中国的企业,特别是以出口为主的企业,造成了巨大的损害。企业在尽可能维护自身利益的同时,还要警惕他国的反倾销。从短期来看,这会阻碍中国产品出口,减少外汇收入,让企业失去贸易伙伴;从长期来看,持续频繁的反倾销措施会影响我国的产业结构,使本以出口为主的企业转向国内市场,使国内市场受到冲击,甚至影响整个国民经济。更可能因为对某产品成功实施了反倾销而使其他国家积极效仿,以期获得同样的利益,而导致恶性循环,会给国内被实施反倾销的行业以及相关产业带来毁灭性打击。所以,我国必须立即予以应对,不仅在经济层面,更应当在法律层面上寻找解决办法。
⒈充分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虽然我国加入了WTO,但是我国企业一般在遇到贸易摩擦时很少上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更多的都是寻求国家外交方面的帮助。可是,从此次美对华的反倾销措施来看,即使中国商务部一次次的强烈表示“美国应客观考虑,造成当前美相关产业问题的根本原因是金融危机导致的消费需求下降,从而作出公平、公正、合理的裁决”;一次次的强调“在G20峰会中已达成共识,不搞贸易保护主义”,但是都没有能够阻止美国对华接二连三的采取反倾销措施,甚至是在奥巴马访华之后都没有得到好转。可见,一般的外交途径已经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了。所以说,要解决贸易磨擦就必须采取非政治手段,而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就是一个选择。实际上,WTO争端解决机制,虽然在职能上、程序上都有别于国内一般的司法部门,但它本质上就是一个WTO国际贸易法院。而许多企业并不知道这一点,这就反映出我国对于WTO的宣传力度不够,特别是WTO争端解决机制。例如,当中国企业或行业在国际上受到不公正或不合法的歧视性对待时,应该如何向政府申请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这一问题至今仍没有一个直接的法律程序。
另外,许多企业认为将案件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即使能成功,也需要花费很长时间,这大大影响了效率,从而放弃了权利。而他国往往正是因为这一原因而滥用反倾销措施,以达到自己的目的。其实,从金融危机后美国的反倾销措施来看,贸易保护主义色彩浓厚,许多措施都违反了WTO的相关规定,就如上述油井管一案中反映出的问题一样,中国可以针对损害与倾销的因果关系进行抗辩,也可以就“替代国”、“类比国”问题进行分析,都有希望取得胜利。所以说,中国企业只有将这些歧视性的反倾销行为诉至WTO才可以真正抑制他国反倾销措施的滥用,也可以防止其他国家效仿采取同样的反倾销措施,也许在短期之内无法取得成效,但是从长期考虑是百利而无一害的。
⒉加大政府监管力度。美国频繁采取反倾销措施一方面反映出其对国内市场的保护,但从另一方面考虑,中国会成为众多国家特别是美国、欧盟的主要针对国,中国企业自身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中国的一些出口企业为了能够获得竞争力,故意压低价格,或者是在国外市场需求高的时候,一哄而上,导致产品出口量激增,这些行为不仅给他国带来了使用贸易救济措施的机会,而且成为其贸易保护主义的借口,也给国内整个行业带来了出口危机。所以说,中国政府应当加强对美出口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企业的低价竞争行为。并且通过制定监管法规,明确处罚低价倾销行为;规定出口前企业自行把关,对于为了自身利益而倾销出口的企业予以坚决打击和严厉处罚。同时,加强对出口数量的宏观管理,防止短期的一哄而上,保持出口价格和数量均衡发展,维护正常的出口秩序。
⒊形成对抗反倾销措施的完整体系。单靠企业自身的力量是很难对抗美国的行业联合会的,这就需要企业、行业协会、政府三方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共同对抗反倾销措施。政府在监管的同时应当建立一个完备的预警机制,收集各方资源,并组织人员进行分析,争取能够在贸易救济措施实施之前作出预判,这就有可能针对可能的制裁行动向国内企业和行业协会发出警示。[9]同时,也可以通过数据的公示,给予企业参考,防止反倾销的发生。例如,就美国而言,在确定正常价格时选择的“替代国”是与中国水平相似的国家,而多次案件表明,美国往往选择印度做为替代国,那么我国政府就应当帮助企业关注印度市场的价格,给企业提供参考。
行业协会作为一个行业的联盟,应当团结各个企业,对于企业的动态进行了解并给予建议,引导企业调整产业结构并协助他们掌握本国和出口国的相关法律法规,防止出现倾销行为。对于已经出现的反倾销,行业协会应将受诉企业联合起来,共同应诉,并提供专业人士、律师等协助应诉。特别是在美国商务部调查阶段,美方的调查时间很短,行业协会可以利用获得的大量信息,以及专业人才集中的优势帮助企业对美方的各种问卷和调查取证工作进行应对。
对于企业来说,首先,应当积极配合政府和行业协会的工作。及时向政府和行业协会提供其出口状况,以便政府的管理以及行业协会给出意见。其次,应当充分了解美国反倾销的相关法规,利用法规对中方有利的条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美国的反倾销法规,在平常的生产出口过程中,聘请相关专业人员,指导企业的财务人员做好账目等工作,未雨绸缪,以备可能出现的反倾销调查。特别是对于最近频繁出现的“双反”的调查,就需要根据“双反”调查的相关规定,做好财务和数据等方面的接轨,一旦“双反”调查发生,就可以从容应对,为企业的胜诉赢得时间和空间。最后,在遇到反倾销调查的时候,企业应当积极应诉,在以往的反倾销案件中,我国企业很少应诉,虽然近几年有所好转,但仍有不少企业放弃这个机会,人为地导致败诉的结果。在对美国“倾销”和“损害”的审理过程中,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听证会对于应诉企业获得免税的结果具有重要意义。国际贸易委员会如果做出否定的初裁或终裁时,反倾销调查程序随即结束。[10]所以,我国企业就应当积极提供各种证据和资料,以争取得到国际贸易委员会的承认。
只有企业、行业协会、政府联合起来,共同构建预警机制与应诉机制,使企业有充分的准备应对美国的反倾销,才能够让中国企业从整体上大大提高对美反倾销的应诉能力。
[1]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中美贸易[EB/OL].http://www.cacs.gov.cn/zhongmeimaoyi/default.aspx,2010-02-02.
[2]熊敏.美国式商战:谁“陷害”了中国油井管?[N].21世纪经济报道.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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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杨仕辉.反倾销的国际比较、博弈与我国对策研究[M].科学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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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周庆安.央视评论:美对华油井管征收反倾销税[EB/OL].http://news.hexun.com/2009-11-25/121817665.html,2010-02-04.
[9]仲成春.中美贸易摩擦的探析与应对[J].天津财经,2009,(12):8.
[10]宫桓刚.透视美国对华反倾销案中“实质性损害威胁”标准的使用[J].国际贸易,2009,(06):64.
(责任编辑:张雅光)
The New Features of American Anti-dumping to China and Its Legal Countermeasures after the Financial Crisis
Huang Xin,Li Lei
Anti-dumping is a trade remedial system which is being universally used in differend country.To recover the domestic industries and self-interests after the financial crisis,America gradually takes anti-dumping which brings huge harm to China’s industry.According to this fact,China must actively take countermeasures and pay attention to the construction of relevant laws in order to protect national interests.
financial crisis;anti-dumping;trade protection;legal countermeasures
D996.1
A
1007-8207(2010)09-0111-04
2010-03-20
黄昕(1987—),女,江苏南京人,南京财经大学国际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国际经济法学;李磊(1969—),男,山东枣庄人,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博士,副教授,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