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绿色包装发展的包装产品
2010-12-24施用海
施用海
一、包装材料的技术规定和标准
(一)禁止或限制使用的包装材料
1.禁止使用聚氯乙烯(PVC)制作的包装材料
据世界包装组织理事会宣布,欧洲各国在1992年完全禁止使用聚氯乙烯(PVC)包装材料,而使用可循环利用的包装材料。德国政府采取措施推动工业界将盛装饮料的PVC瓶改为PET瓶,并要求将80%的PET瓶回收利用。意大利从1990年起,即通知出口商不能使用PVC片泡罩做包装,这种包装的商品不能进入意大利。奥地利从1991年起,禁止或售卖使用PVC包装材料的非耐用消费品和儿童用具。日本严格控制使用不能再循环的塑料包装材料的使用。
2.禁止使用含氯氟烃的泡沫塑料
美国纽约州已禁止使用氯氟烃发泡聚苯乙烯制作快餐盒和咖啡杯。康涅狄格州规定禁止销售和使用聚苯乙烯制作的包装材料,从1995年初开始,在消费品包装方面禁止使用不能回收物质。美国联邦食品和药物管理局在1981年9月发布法规,对丙烯晴加以限制,并禁止使用含多氯联苯材料。
欧共体环境部长理事会决议,为保护地球上空的臭氧层,决定提前停止生产氯氟烃,要求在1997年全面实行。在此之前,德国、丹麦和英国早已先后停止生产氯氟烃。
3.限制使用不能再生或不能分解的原料
1993年美国加州规定,所有的硬塑料容器必须可以再利用,或按1991年的10%减少原料用量,或包含25%的可回收物质。明尼苏达州议会通过一项禁令,禁止食品店和餐厅使用不能再生的塑料容器。
欧共体规定,包装用品的设计、生产必须符合能再利用和再生的要求。对不可回收及不可分解的原料将制定管制新协议。
意大利从1991年起规定,制作购物袋等包装物所用的塑料必须是生物分解性塑料。此外,意大利与日本都规定对工业先进国家的出口包装所用塑料必须是生物分解性塑料。
(二)实行木质包装材料管理规定
2002年3月5日国际植物检疫措施临时委员会根据《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通过了《国际贸易中的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并以第15号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ISPM#15)由联合国粮农组织发布。因为它是根据IPPC制定的,故也称为IPPC标准。
ISPM#15(IPPC标准)颁布后,美欧国家都先后将该标准转为本地区/国家标准而采用。从2004年1月2日起,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已采用ISPM#15标准;从2004年7月1日起,欧盟成员国也采用IPPC标准。
根据新标准规定,所有入境木质包装必须按照ISPM#15(IPPC)的要求,进行热处理或溴甲烷(methy bromide)熏蒸处理,并且加贴证明经处理的、IPPC批准的国家标识。
美国新标准规定,无论是否实际用于包装货物还是作为货物进口,入境木质包装要进入美国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木质包装必须经过热处理和溴甲烷熏蒸处理
热处理标准:热处理必须达到木材中心温度不低于56℃,时间不少于30分钟。
溴甲烷熏蒸处理标准:溴甲烷熏蒸密闭时间16小时以上,在熏蒸过程中需按规定对溴甲烷的浓度进行监测。当温度高于或等于21℃时,溴甲烷的初始需达48g/m3,熏蒸16小时时的浓度应为14g/m3;当温度高于或等于16℃时,溴甲烷的初始需达56g/m3,熏蒸16小时时浓度应为17g/m3;当温度高于或等于11℃时,溴甲烷的初始浓度需达64g/m3,熏蒸16小时时的浓度应为19g/m3。
熏蒸后要求:熏蒸之后货物必须散毒,残留毒气浓度必须降低到美国环境保护局(EPA)和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OSHA)规定的有害水平之下,确保货物装卸前毒气浓度低于规定水平,确保货物安全使用、储存和运输。
2.处理标识
经过热处理或溴甲烷熏蒸处理的每件木质包装必须在明显的地方加上标识,最好在木质包装的两个相对面有清晰、永久的标识,证明该木质包装已经按要求进行了处理。标识必须包含4项内容:唯一的图形符号;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规定的两个字母国家代码(木质包装生产国);该国植物保护机构规定的木质包装生产商唯一编码;除害处理类型的缩写(例如HT表示热处理,MB表示溴甲烷熏蒸)。
根据修订后的规定,美国将特别授权动植物健康检疫局(APHIS)的检查人员,在第一口岸发现木质包装没有加贴符合要求的证明已进行除害处理的标识时,将立即被要求退货;当货物和木质包装分离时可能会造成有害物扩散时,必须要求货物连同木质包装一同退运。
欧盟对入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新规定(2004/102/EG)于2005年3月1日生效。
从2005年3月1日起新制或修理的木质包装必须加上IPPC标识。2005年2月28日前制造和修理的木质包装在2007年12月31日前的过渡期内不必加上IPPC标识,但需加上生产国代码(ISO-Code)、标识加上企业登记号、除害处理方法标识(HT或MB)及去皮缩写(DB)。对于不符合欧盟规定的木质包装,欧盟将在入境口岸采取除害处理、销毁或拒绝入境等措施。
2007年4月1日起,日本将对进口货物的木质包装实施新规定。新规定要求4月1日之后到达日本口岸的货物木质包装,必须按ISPM#15(IPPC)的要求进行有效除害处理,并加上IPPC专用标识。对符合新规定的输日货物木质包装,入境时日方给予正常通关;对未经除害处理、未加上IPPC专用标识、标识不合规范或携带有害生物的违规木质包装,日方将采取除害处理、销毁或退运等严厉措施。
二、包装容器的技术规定和标准
(一)包装容器的结构和容量方面的要求
1.美国等有关规定
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规定,所有医疗、健身及美容药品都要具备能防止掺假、掺毒等防污能力的包装。美国环境保护局规定,为了防止儿童误服药品、化工品,凡属于防毒包装条例和消费者安全委员会管辖产品,必须使用保护儿童安全盖。欧盟规定,接触食物的氯乙烯容器及材料,其氯乙烯单位的最大量规定为每公斤1毫克(成品含量),转移到食品的最大值每公斤0.01毫克。香港卫生条例规定,固体食品的最高含铅量不得超过6ppm。美国进口瓶装烈性酒,瓶装重量要符合以下标准,即1.75升、1升、0.75升、0.5升、0.2升、0.05升,否则不能进口。澳大利亚规定,各种包装的空容积不得超过包装容器的25%。日本规定,容器内的 空容积不得超过容器容积的20%。
2.欧盟有关规定
自2001年6月30日起,欧盟各国必须实施新的限制,任何包装物不得含有超过0.1‰的重金属,否则不得销售。以后,欧盟鉴于循环再造的玻璃容器含铅量甚高,宣布容许玻璃容器在若干情况下可免受重金属含量规定的限制,以鼓励厂商进行玻璃循环再造。
(二)集装箱检验检疫方面的要求
世界卫生组织(WHO)制定并经各国政府批准的《国际卫生条例》规定:集装箱在离境时,各出口国检验检疫机构应采取一切切实可行的措施,对集装箱实施检验检疫;集装箱到达时,各进口国亦可对到达的集装箱实施检验检疫;各国检验检疫机构应尽可能确保国际运输中的集装箱在装运货物时无传染性物质、媒介昆虫和啮齿动物。
世界各国对出入境集装箱的检验检疫做出了明确规定。如澳大利亚检验检疫局(AQIS)制定的《货物集装箱检验概况和检疫程序》(1999年9月版)规定,只有具备检验检疫机构条件的港口方可进口集装箱,申报集装箱的检疫处理必须是在集装箱到达入境口岸之前;申报人向口岸动植物检验检疫机构提供的单证包括集装箱载货明细单、港务公司或调箱员填写的入境集装箱申报单、有货主或其代理填写的装载应检集装箱的检疫申报单,其中集装箱载货明细单必须在船到港前5天提供;对集装箱的检验检疫处理包括:(1)对集装箱内外木质结构必须按AQIS认可的方法进行永久性的免疫处理,检验检疫机构比对经永久性免疫处理的集装箱实行注册登记,对未经永久性免疫处理的集装箱,则要求出口国提供有效期为21天的熏蒸证明;(2)对集装箱内外必须进行严格的检疫处理,以防止蜗牛特别是非洲大蜗牛、土壤、植物性材料、动物性残留物,甚至鸟粪等可能携带传染疾病的媒介的传入;(3)对集装箱内应检货物的法定检疫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