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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效用理论的公职人员最低洗钱金额研究*

2010-12-19刘晓娜

关键词:公职人员犯罪

刘晓娜

(太原科技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山西太原030024)

基于效用理论的公职人员最低洗钱金额研究*

刘晓娜

(太原科技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山西太原030024)

通过对公职人员洗钱罪上游犯罪的研究,首先提出我国公职人员的范围界定,进而对“上游犯罪”的典型案例进行汇总分析,通过其共有的特征总结出我国公职人员上游犯罪活动类型。最后对公职人员的心理进行进一步研究,得出最低洗钱金额。

公职人员;洗钱;上游犯罪

0 引 言

目前,全球洗钱犯罪活动日益猖獗。在中国也同样存在日益严重的洗钱犯罪活动,其中相当一部分由金融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的公职人员所为。如曾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的成克杰,将受贿所得4109万元通过香港商人张静海等人在香港注册空壳公司,通过做假账,将资金洗白,最终转入私人银行账户。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前行长许超凡与其前两位继任者余振东、许国俊等人在9年间贪污挪用公款4.83亿美元,通过洗钱手段将资金转入许犯等人在香港和加拿大的个人账户。河北省证券登记公司总经理王栓银,通过集资炒股分红利、发放“劳务费”的名义发钱给全体职工入保险再退保等洗钱手段,瓜分国有资产达740万元[1]。据不完全统计,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至少有超过4000名腐败官员逃往国外,并带走了约500多亿美元的资金[2]。目前,我国公职人员的洗钱犯罪已经达到非常触目惊心的地步。因此,在遏制洗钱犯罪的同时,加大对上游犯罪的打击力度,以切断资金来源,转移链条,有效地阻止资金外流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3]。

1 国内外立法体系概述

1.1 国外立法体系

按照《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第2条(h)款规定,洗钱罪上游犯罪是指“由其所产生的所得可能成为本公约第6条所定义的犯罪(指洗钱罪)的对象的任何犯罪”[3]。

根据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 TF)建议,各国应当最起码将洗钱犯罪适用于所有的严重犯罪,以包括最大范围的上游犯罪。

国际上现行的关于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的立法体例及代表国家如表1所示。

表1 “上游犯罪”范围立法体例

目前,国际上对洗钱罪上游犯罪的研究仍然局限在法律法规领域。如:国际上现行的关于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立法体例有三种,分别是单一的“上游犯罪”(又称狭义的上游犯罪),适中的“上游犯罪”(即范围限制为某些特定的犯罪),以及广义的“上游犯罪”。即使对其进行心理研究也是基于犯罪心理学而进行的。运用经济学思想分析公职人员犯罪心理及行为相对较少,甚至是空白的。

1.2 国内立法演进

第一阶段:1990年12月28日至1997年3月1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于1990年12月28日通过了《关于禁毒的决定》,规定了掩饰、隐瞒毒赃性质、来源罪。这是我国第一次在国内法中明确规定与洗钱有关的犯罪行为。但是,其适用范围狭窄,没有规定公职人员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因此,对我国公职人员的洗钱罪上游犯罪的研究相对较少。

第二阶段:1997年3月14日至2001年12月29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虽然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和走私犯罪纳入该范围,但是仍然没有关于公职人员的相关法规。

第三阶段:2001年12月29日至2006年6月29日。《刑法修正案》(三)将恐怖活动犯罪扩展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但是仍然存在不足。

第四阶段:2006年6月29日至今。《刑法修正案》(六)将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和金融诈骗犯罪增列为洗钱罪上游犯罪。至此,将公职人员洗钱罪上游犯罪行为也列入其中,但是也存在不足。主要表现在:目前,对公职人员上游犯罪的研究主要是基于法律和犯罪学角度,而从经济学角度对其进一步的深入研究相对较少。其次,我国还没有具体明确地对公职人员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行为细分。而且,对公职人员的上游犯罪、下游犯罪以及下一阶段的衍生性犯罪之间的关联性,以及公职人员心理分析研究相对较少。

目前,对洗钱罪上游犯罪的研究中,结合其下游犯罪进行分析的还相对较少。而对公职人员心理分析也是在犯罪心理学领域进行研究,从经济学角度研究的文献还不多。

2 典型案例分析

2.1 许超凡等人监守自盗案

2001年10月,中国银行在自查过程中发现,广东开平支行前行长许超凡与两位继任者余振东、许国俊等人利用职权,在9年内贪污挪用公款4.83亿美元,是建国以来我国最大的贪污挪用公款案件。被盗资金通过洗钱被转入许超凡等人在香港和加拿大的个人账户。

具体犯罪过程简述如下:从1993开始,许超凡利用职务之便,假借开平支行客户名义,以代客买卖的形式进行外汇交易,大肆贪污挪用银行资金,并导致亏损1亿多美元。之后,许超凡等人越权(按规定,其没有权利批准超过100万美元以上的贷款)先后从联行账户中拆借大量资金,以贷款转给广东省开平涤纶下属企业,而后将资金从这些公司账户转到香港谭江实业有限公司和友协贸易有限公司。最后通过许日成等人转至香港或海外的其他账户。许超凡等人犯罪流程分析如图1所示。

图1 许超凡犯罪流程图

2.2 成克杰受贿案

曾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成克杰因受贿罪被执行死刑,这是新中国历史上经济犯罪被处以极刑的职位最高的领导干部。

图2 成克杰等人犯罪流程图

其具体犯罪过程为:从1994年初至1997年底,成克杰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其情妇李平共同接受广西银兴实业发展公司等单位或个人的请托,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从中收受贿赂款物合计人民币4 109余万元。包括帮助银兴公司承建南宁市江南停车购物城工程及解决建设资金,得到“好处费”20 211 597元;帮助银兴公司承建广西民族宫工程及解决建设资金,得到“好处费”17 606 436元;帮助广西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下属的广西桂信实业开发公司联系贷款,获得“好处费”60万元;帮助铁道部隧道工程局承揽岩滩水电站库区排涝拉平隧洞工程,获得“好处费”人民币180万元;帮助甘维仁晋升职务,收受贿赂款共计27万元等。同时,将受贿所得交给香港商人张静海,通过洗钱银行,把资金转入李平名下的在香港注册的空壳公司,最后再把企业账户上的钱转到成克杰指定账户上。成克杰犯罪流程分析如图2所示。

2.3 蒋某利用保险公司洗钱未遂案

1998年11月23日和12月30日,南京某设计院(事业单位)用公款分两次向南京某寿险公司购买了团体商业保险——“新世纪增值养老保险”。被保险人是该设计院包括蒋某在内的15位职工,其中10人保费共计20万元(2万元/人),5人保费共计40万元(8万元/人)。保险期限是3年。3年期满,该设计院向寿险公司出具团体人身险期满给付申请书。同日,寿险公司向设计院分别支付418267.08元和209014.18元保险金。然而,蒋某等人认为保险公司应该将这些钱直接支付给被保险人。保险公司辩称,根据保险合同及相关规定,该保单项下的保金应支付给投保单位。法院认为,该设计院是以购买养老保险为名,通过保险将单位财产转移归部分被保险人所有,其实质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因此,判决保险公司胜诉。其过程如图3所示。

图3 蒋某等人犯罪流程图

2.4 江中银等人洗钱案

原金陵制药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江中银于1996年5月任“金保康”药业有限公司(该公司是由金陵制药集团所属华东医药公司与北京某药业公司合资成立的)董事长。在任职期间,利用职权,占有国有资产。具体过程为:首先,江中银策划、指使其亲信池某等人,对“金保康”公司进行虚假审计,故意隐瞒截留利润469万余元,制造公司亏损假象,欺骗华东医药公司董事会。同时,授意池洌洌的哥哥注册成立了昆明紫龙商贸有限公司。后又以清盘为由,将其他参股公司剔出,由紫龙公司和江之子所开河南武陟道极药材公司等对“金保康”公司再次实施资产重组。这样虽然“金保康”名称未变,但该公司截留的469万余元的利润通过红利形式变成了江某等人的“合法收入”了。蒋某等人犯罪过程见图4。

图4 江中银洗钱流程图

2.5 洗钱罪上游犯罪特征

公职人员洗钱罪上游犯罪特征除了具有一般犯罪主体洗钱罪上游犯罪特征之外,还具有其自身的特点。

1)以谋取私利为目的

公职人员在犯罪过程中,始终以获得“收入”为目的,或者侵吞国有资产,或者收受所谓的“好处费”,以实现最初的“原始积累”,为下游犯罪——洗钱做准备。如案例2.1许超凡洗钱犯罪过程中,用贪污挪用及拆借的手段获得非法收入。案例2.2成克杰则是通过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从中收受“好处费”获得非法收入。

2)与公职人员所在职位有关

我国公职人员职位繁多,等级划分复杂。但是,并不是所有职位都具有洗钱罪上游犯罪的必备条件。只有其中一些职位是符合要求的。极少数犯罪分子便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谋取私利,有些公职人员还给国家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如案例2.1,许超凡为广东开平支行行长,掌握大额资金调配权力,由于职务上的便利使得其贪污挪用银行资金成为可能。案例2.2中,成克杰作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掌握承建工程项目和晋升等的权力,为他受贿提供便利。案例2.5中,江中银任“金保康”药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拥有该公司大部分决策权,这个职位成为他后来的犯罪行为“助推器”。

3)犯罪所得丰厚

目前,我国公职人员薪金相对较低,但是部分公职人员却掌握着大量的公共权力和资源,由于权力的过度集中以及大多数人都存在的“个人私利性”,使他们对法律有恃无恐。涉案金额越来越大。例如,许超凡案涉案金额高达4.83亿美元。成克杰案涉案金额高达4109万元。

4)手段隐蔽

公职人员在获取非法利益时,通常是违法国家法律犯规的,不过由于他们了解国家的有关规定,所以采取秘密进行的方式,很难被察觉。

5)与经济犯罪有关

我们研究的公职人员洗钱罪上游犯罪行为都属于公职人员经济犯罪范围之内,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公职人员经济类犯罪都是其上游犯罪。由下游犯罪的特性决定了上游犯罪类型必然是经济类犯罪。本文所有典型案例都与经济犯罪有关。

6)为下游犯罪提供优良“土壤”

犯罪分子通过上游犯罪所得获得资金,为进一步洗钱行为做铺垫。当犯罪分子得到一定数额赃款后,便会想办法处理这些“烫手山芋”。最好的方法是洗钱。通过洗钱,可以把“黑钱”洗“白”,使非法收入合法化。然而洗钱也使要付出代价的,这样更加剧犯罪主体的违法行为。因此,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与洗钱罪是相互依赖,不可分割的。

3 公职人员最低洗钱金额界定

3.1 公职人员风险偏好分析

公职人员在获得“原始积累”后,面临的下一个问题是如何处理这些资金。通常情况有两种选择,其一是将这些非法收入“藏”在家中。但是,这种处置方式极易被发现。因此,第二种方法为通过洗钱将“黑钱”洗“白”,变为“合法收入”。这种处理方式也存在自身的弊端,即洗钱要付出一定的代价——洗钱成本。

1)期望效用

在不确定条件下,公职人员行为追求的目标是为了得到最大的效用。但是,由于消费者事先并不知道哪种结果事实上会发生,所以,犯罪主体只是在事先做出最优的决策,以使他的期望效用最大化。假设公职人员的上游犯罪所得非法收入V。那么,存在两种可能,即,没被查出,概率为q;被查出,概率为1-q,如表2所示。

表2 非法所得不同情况的概率财富对应表

初始财富期望值W=qV+(1-q)×0。若洗钱,则用表3表示行为发生后其结果和相对概率。

表3 洗钱后不同结果财富概率对应表

注:p为洗钱成功对应的概率;1-p为洗钱行为被查出所对应的概率;W1为洗钱成功对应的货币财富量,W1=V-C(洗钱成本);0为洗钱行为被查出,非法收入没收。

洗钱行为对应的期望效用函数为

2)期望值的效用

3.2 公职人员最低洗钱金额确定

图5 洗钱行为人的效用函数

公职人员聚敛财富是一个过程,在这一过程中财富由少到多。在此,假设犯罪主体的初始财富期望值与洗钱的期望值相等,即:qV=pW1。起初,赃款较少,很难被监管部门查出,故而,大多数人认为无需洗钱。在这一阶段,犯罪主体多是风险规避者,他们认为,不洗钱的财富期望值的效用大于洗钱的期望效用,即U(pW1)>pU(W1)。随着收益的不断增多,根据风险收益均等理论,风险也在不断增加。直到二者相等,即U(pW1)=pU(W1)。这样,犯罪分子认为不洗钱和洗钱带来的效用是无差别的。之后的一个阶段,随着非法收入的进一步增加,风险随之也加大。他们认为,若不洗钱,极易被执法部门查出,于是偏向于风险爱好者,即:U(pW1)

从图5看到,当财富货币=pW1时,即到达A点,公职人员开始洗钱。在此之前他们会以非洗钱手段将赃款藏匿起来。由于每个犯罪分子对洗钱成功与否的主观概率不同,使得他们对应的效用曲线也不尽相同。最终导致最初洗钱金额也大不相同。

4 政策建议

4.1 加大政府监管力度

洗钱并不是原发性犯罪,而是基于其上游犯罪产生的。上游犯罪为洗钱罪提供了一定的“土壤”,进一步助长了洗钱行为。要遏制洗钱活动的发生,就要加大对公职人员的监管力度,从而降低公职人员逃避惩罚的侥幸心理,即降低主观概率p和q。使A点向左移动。

4.2 适时进行教育培训,提高公职人员自身素质

马克思的内外因辩证关系原理指出,事物变化发展是内因和外因共同起作用的结果;内因是事物变化发展的根据;外因是事物变化发展的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因此,在加强监管的同时,更要注重对公职人员素质的培养,从根本上防止犯罪的发生。

4.3 建立高效的舆论监督机制

随着各种媒体、网络的迅速发展,舆论界对犯罪案件的揭发检举也逐渐增多,尤其是对一些典型案件(主要是关于使自己身败名裂的下场而懊悔的案件)的跟踪调查。这正是发挥了传媒信息公布方面的特有优势,给那些想要犯罪但还没犯罪的公职人员以警示作用。

4.4 增强国际合作

目前,我国公职人员洗钱犯罪活动及其上游犯罪活动日益猖獗。国际上对洗钱罪及其上游犯罪的研究已经较为完善,而我国在这方面却相对较为落后。因此,加强与国际合作,完善我国的立法监督机制,迫在眉睫[5]。

5 结束语

本文通过对我国公职人员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活动的典型案例汇总,总结出犯罪行为具有的共同特征。继而根据《刑法修正案》(六),提出公职人员洗钱罪上游犯罪类型。然而,只研究这些还不够深入,于是根据主观期望效用理论对公职人员自身心理进行研究,得出公职人员的最低洗钱金额。最后提出政策建议。

本文只针对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进行了研究,今后会在此基础上扩展到洗钱犯罪,将二者结合,在社会人的情况下继续研究,提出在不同阶段的不同心理及行为,以及用实证分析法验证理论的正确性。

[1]欧阳卫民.中外洗钱案例评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2]杨涛.反洗钱,贪官们的退路终结[N].羊城晚报,2006.

[3]张伟.洗钱罪的上游犯罪问题研究[D].郑州:郑州大学,2007.

[4]高鸿业.西方经济学[M].第三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105-110.

[5]冯德文,陈斌.论公职人员职务犯罪及其预防[J].辽宁警专学报,2004(7).

O n P redica te O ffences ofMoney Launde ring O ffences C lassifying about Public O ffice rs

L IU Xiaona
(Dept.of Econom ic A ndM anagement,Taiyuan U 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Taiyuan 030024,China)

Based on studying the predicate offence of money laundering of public officers, this paper first defines the scope of Chinese officials, then summarizes and analyzes the typical “predicate offence cases” characteristics, after that summarizes the activity types of Chinese officials'predicate offence according to common characteristics.A t the end,this paper works out the m inimum amount of money laundering by further research the psychology of public officers.

public officers;money laundering;upriver crimes

DF623

A

10.3969/j.issn.1673-1646.2010.02.009

1673-1646(2010)02-0037-05

2009-11-12

刘晓娜(1979-),女,中级经济师,硕士生,从事专业:电子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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