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债务正解
2010-12-17许洪彪
许洪彪
合理性分析
一切存在的事物都有它存在的理由。从基本的常识来看,政府借钱最根本的原因是钱不够花。这里面有三种情况:一是政策因素导致的收支缺口,二是发展因素形成的收支缺口,三是代际因素产生的收支缺口。
从政策因素看,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致使地方政府长期面对财权有限、财力不足而形成资金缺口。从发展因素分析,近年来以经济增长主导的政绩考核体系,极大地刺激了地方政府举债建设的冲动。从代际公平角度看,基本建设项目等耐用型代际公共品的提供,其成本需要合理分担到后代人身上,通过中长期债务的形式来解决当期投入资金不足问题,客观上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因此,中央对地方政府债务问题一度采取“容忍”的态度。
非理性表现
公开信息显示,地方政府债务非理性集中体现为四个方面:一是扩张的非理性,增量过大,增速过快,与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不适应、不协调;二是认识的非理性,简单说就是从地方局部利益出发,从短期利益出发,将偿债寄望于土地变现。在一般预算收支体系之外,出现了相对独立和封闭运行的第二财政、第二预算(土地、城建),其规模有的可以与一般预算比肩,表面上与财政预算脱钩,但其最终偿还还是要落到财政身上。此外也不排除有意赖账,寄望于以坏账形式由中央统一核销等道德风险的存在;三是操作的非理性,信贷合同、担保承诺文件本应是借贷双方共同意愿的真实表达,但有的担保、承诺文本完全由银行主导拟定,借款单位无权修改,完全陷于被动局面,其中有无霸王条款甚至“陷阱”让人存疑;四是成本的非理性,地方政府债务大都通过各种融资平台如城投公司、土地收储机构、国资投资公司等主体承接,由于缺乏科学的绩效评价体系,这些机构可能更偏重于从部门利益出发,重借轻还,不注重债务成本的考量。
在政府债务激增的过程中,很难做到每一笔贷款都经过科学论证和成本测算,特别是缺乏统筹性和计划性,承债主体过多,使政府不能从全局角度科学安排放款时间,合理规划债务收支,造成资金沉淀,闲置成本过高,徒增政府财务成本费用。从贷款期限看,政府一般偏重于中长期贷款,以减轻当期偿债压力,但目前短期贷款也时有发生。比如2年期、3年期贷款,到期只能倒贷,这样的贷款只是为银行创造了一块无风险利润而已,对地方政府来讲,负担进一步加重。有些看似利率较低或利率折扣贷款,也被附着了手续费、管理费、财务费用等名目变相增加了融资成本,政府最终承受的真实负担并不见得减少。现在回过头来看,在地方政府债务激增的2009年,由于供求主导权转向,地方政府完全有可能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贷款银行、贷款期限、优惠条件,利用这一有利时机,通过贷款置换的方式,降低以前的高成本融资比例,把偿债期限后延,延缓债务高峰的到来。但事实上各级地方政府大都只把这一年做成了融资规模激增的一年,却没有把这一年做成压缩融资成本的一年。
后果正显现
在非理性状态下运行的地方政府债务,呈现出以下四个后果:一是扩张过快。中金公司研究报告预计,2009年末,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余额(不含票据)约为7.2万亿元,其中2009年净新增约3万亿元,主要是搭乘了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一揽子刺激政策的便车。二是风险加大。目前地方政府债务大多体现为各类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借款,这些平台名为独立法人,实为政府附属单位。多数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本身不具有自偿能力,注入资产不具有变现性、收益性(主要是公园、绿地、路桥等公益性资产),这类平台采取的融资方式或以政府所拥有的土地作质押,或用综合收费能力来保证项目的还款能力(而不是靠项目自身)。并且这些公园、绿地、路桥等资产,多次反复注入不同平台,掩盖了融资平台真实资产负债率。同时,银行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的风险评估,很大程度上不是按照企业法人贷款的标准分析,而是基于对地方政府财政收支状况和偿还能力的判断,但又由于并不真正掌握其总体负债规模和偿债能力,既无法做到对借款人客户评级,更不可能实现对具体贷款的债项评级。三是操作失范。在中国现行的《预算法》等有关法律的约束下,地方政府举债只能通过融资平台等变通的方式进行。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缺乏约束机制,融资金额多少,是否超过政府实际可承受能力,没有明确的限制。一些公司的设立、运作也不规范,包括资本金来源、资产的组成以及贷款的使用很不规范。四是信息失真。地方政府的融资平台不仅数量多,而且每个融资平台又是多头融资、多头授信,使得任何一家贷款银行很难获取全面的信息。而银行对地方政府的总体负债和担保承诺情况并不掌握,甚至地方政府对自己的融资平台的负债情况都不清楚。
规范之路
要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一个可行的办法是冻结存量,控制增量。采取具有中国特色的破解改革难题惯用的模式“老债老办法、新债新办法”,对现有政府债务由央行、审计部门牵头摸清底数,逐笔核对确认,从银行系统内部直接便捷准确全面地获取信息,防止地方政府弄虚作假,对各类平台注资情况进行全面梳理,核清真实情况,以一个固定的时点锁定,协调各级政府明确偿还计划和资金来源。财政部(最好由人大立法)应出台新增债务规范化管理办法,严控使用方向和额度,健全有效的考核、控制、风险评估等指标体系和可行监督方式,让地方政府债务在可持续、可监控的状态下稳定增长。
为此,需要加大“四个力度”:一是加大法制化力度。举债权是世界各国立法机构的基本权力。2006年起,我国开始参照国际通行做法,采取国债余额管理方式管理国债发行活动,每年由人大批复。地方政府年度举债额度、期限、偿还计划等也应逐步纳入同级人大审批范围,提高债务管理的权威性和约束力。二是加大科学化力度。改变目前粗放的债务管理模式,引入精算师对存量和增量债务进行合理配置,设计低成本债务产品,与预期财政收入相匹配后,确定年度适宜举债额度和期限结构,同时根据金融市场运行情况,选择合适的贷款方式(如:利率招标、银团贷款等),最大化降低政府财务成本。三是加大精细化力度。建立政府债务管理信息系统,健全债务发生全过程的文书档案,严密举债责任主体、各环节流程控制机制、人员签字手续等,做到责任落实到人,强化问责机制。四是加大规范化力度。建议由财政部门统一归口管理,政府债务最终的承担者依然是各级财政。当然,如果演化为政府破产,最终变为金融机构坏账,另当别论。此外,应编制政府债务收支预算,对政府债务支出严格监管,提高债务资金运转效率和使用效益。
“债”虽然是形声字,但做会意字理解似乎更恰当一些,即:人之责也。政府债务最终无论以何种方式偿还,甚至核销,实际上仍然要落到全体纳税人的身上。
(作者供职于长春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