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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资产证券化税收制度的思考

2010-12-11叶宝华

产权导刊 2010年9期
关键词:印花税证券化信托

□/叶宝华

关于我国资产证券化税收制度的思考

□/叶宝华

资产证券化的金融创新浪潮,其真正的意义并不在于发行证券本身,而在于这种金融工具彻底改变了传统的金融中介方式,在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架起了更为有效的融资渠道。

——美国资产证券化专家弗兰克·法博齐、弗兰克·莫迪利亚尼

资产证券化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领域中最重要的金融创新之一,发展之快、应用之广,受到了各国的广泛关注和积极推广。2005年,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经历了近10年的理论探索和立法准备之后,开始进入试点阶段。其实,在早前我国已经有通过离岸操作实现资产证券化的先例。与传统的融资方式不同,资产证券化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进行严谨有效的结构性重组,发行证券,实现资产的流动性和可转让性。

一、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税收制度

资产证券化涉及多个法律主体,也必然涉及多个交易过程,所以对交易即资产转移环节的征税就成了资产证券化的主要成本之一。历来国家都本着税收为经济发展服务的理念,在资产证券化税收政策优惠方面也做了很多尝试。

(一)我国资产证券化涉及的主要税种

我国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于2006年2月20日下发了《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也是目前针对我国资产证券化税收制度的主要文件。根据这一文件,我国资产证券化主要面临三种税负:

印花税,是以经济活动中签订的各种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等应税凭证文件为对象所征的税。印花税由纳税人按规定应税的比例和定额自行购买并粘贴印花税票,即完成纳税义务。根据《通知》,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起机构将实施资产证券化的信贷资产信托予受托机构时,双方签订的信托合同、受托机构委托贷款服务机构管理信贷资产时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在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与资金保管机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以及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签订的其他应税合同,暂免征收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应缴纳的印花税;受托机构发售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投资者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暂免征收印花税;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因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而专门设立的资金账簿,暂免征收印花税。

所得税,是国家对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在一定时期内的各种所得征收的一种税负。根据《通知》,对信托项目收益在取得当年向资产支持证券的机构投资者分配的部分,在信托环节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发起人转让信贷资产、在取得当年未向机构投资者分配的部分,在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贷款服务机构取得的服务收入、受托机构取得的信托报酬、资金保管机构取得的报酬、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取得的托管费、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取得的服务费收入、机构投资者从信托项目分配获得的收益等均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营业税,是对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负。根据《通知》,对受托机构从其受托管理的信贷资产信托项目中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应全额征收营业税;在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贷款服务机构取得的服务费收入、受托机构取得的信托报酬、资金保管机构取得的报酬、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取得的托管费、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取得的服务费收入等,均应按现行营业税的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对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投资者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取得的差价收入,征收营业税。对非金融机构投资者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取得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税收理念

税收在经济发展中具有引导资源配置的杠杆作用,这就要求税收兼具公平和效率的特点,应尽量使税收保持中立性。税的征收不应扭曲资源配置格局,不应给纳税人造成额外负担,不能扭曲和破坏平等竞争的外部条件,以促使社会经济效益水平和福利水平提高。然而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活动中竞争机制尚不健全,资源配置效率不高,这就对通过税收的杠杆作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资产证券化作为一项重要的金融创新,对盘活银行不良资产、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增强资本市场活力具有重要意义。在资产证券化的交易链条中,税收直接决定了各参与主体的投融资成本,因此税收成为影响资产证券化效率的关键因素。过重的税负不仅会缩小资产证券化发起人的盈利空间,还会降低资产证券化对投资者的吸引力,发起人和投资者正是资产证券化市场中最重要的供给者和需求者。所以适当地给予资产证券化参与者一定的税收优惠,降低资产证券化的税收成本,以刺激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应是国家在制定相关税收政策时的基本理念。

二、对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税收政策建议

(一)界定资产转移的性质,减轻资产转移过程中的税收负担

用于资产证券化的资产向特殊目的机构(SPV)转移过程的性质是真实销售、信托财产,还是抵押融资,对于发起人和SPV合理避税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目前对于SPV资产转移尚未有明确的界定,而这是资产证券化的主要成本之一。对其不同的界定,关系着当事双方的纳税义务认定。国家应尽快出台规定,对资产转移的性质给予明确界定,为发起人合法避税、降低资产证券化的初始成本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

(二)给予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一定的税收优惠

为了鼓励和促进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可以考虑适当减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的所得税。对证券投资所得按照一定比例进行税前扣除,享受与投资于国债相同的税收待遇,对证券交易行为免征印花税。对于资产证券化投资者的资本利得,继续免征资本利得税。

(三)提高税收政策的效率性,避免重复征税

在整个资产证券化的税务处理过程中,重复征税是个主要问题。从资产证券化的业务流程来看,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发起人向SPV转移资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纳税义务与证券化设计完毕后SPV向受益人或委托人转移剩余资产所产生的纳税义务相重复,如缴纳的诸如印花税之类的流转税;二是在SPV持有这些资产的过程中产生的收益需要承担的所得税纳税义务可能重复。完善的资产证券化税收政策应兼具税收的公平性和效率性,而重复征税则有失偏颇。国家应对《信托法》进行修改,只对信托受益人的所得进行征税,而不对受托者征税,并出台相关的规定,尽力消除资产证券化中的重复征税现象。

总之,税收对于资产证券化的发展而言,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它决定了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成本,涉及发起人、特殊目的机构和投资者等众多资产证券化参与主体的经济利益,从而将影响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我们应合理利用税收的公平性和效率性,以引导这一金融创新的健康发展。

南开大学资本市场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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