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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方法论体系的构成
——兼论对法学教育模式的影响

2010-12-04周效宇

关键词:人文科学方法论社会科学

关 鑫,周效宇

法学方法论体系的构成
——兼论对法学教育模式的影响

关 鑫,周效宇

在法的领域,法律人阶层对法律方法的运用,其结果直接体现为对人的行为的调整和评价,因此,对方法的研究是极其必要的。时至今日,法学作为一门显学,其学科的独立性已不容置疑,而其所特有的实践理性的属性,也决定了它在研究方法上具有独特性。

一、研究现状与概念分析

从广义的法学方法问题研究来看,主要集中讨论了以下几个问题:第一,法学方法论的价值预设;第二,法学方法论具体的应用方法;第三,法学方法论作为理论的可检验性如何?第四,法学方法论的构成体系。学者们的分歧主要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概念使用上的不明晰,基本概念范畴模糊,内容不确定;第二,从功能上来看,由于概念不清导致方法使用的领域和方式不明确,是基于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上的适用仍有分歧;第三,基本立场不明确,是倾向于科学主义的还是人本主义的,是基于个人主义的立场还是整体主义的立场仍有争议;第四,具体方法使用上的分歧;第五,具体内容体系建构上的不同。这些分歧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概念的混乱使用导致理解上的不一致而产生的,因此仍有必要对相关的概念加以界定和澄清。

相对于法学方法论而言,方法和方法论是其上位概念。“方法”源于希腊语言,意味着在给定的前提条件下,人们为达到一个目的而采用的行动、手段或方式[1]88。“方法”自身的存在是毋庸置疑的,然而,“方法”并不能以自身说明自己,它无法确定在何种情形下应当使用哪种方法,也不能预示在某项具体研究中,这种方法的采用是否适当。“方法”本身不能保证认识主体获得预期的结果,这就产生了对方法进行科学说明、解释的必要,而这些正是方法论的内容[1]89。换而言之,方法是“人们为了解决某种问题所采取的特定活动方式,既包括精神活动(认识世界)的方式,也包括实践活动(改造世界)的方式”[2]43。方法论是对方法的哲学研究,是侧重揭示如何合理有效地使用各种具体认识的方法,是“方法的方法”。

法学方法等同于法学研究方法,其适用领域侧重于法学理论研究,是对法的现象的描述和理解,为法律提供价值预设。从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来看,如价值分析方法、逻辑方法与语义分析方法等并不具有方法上的独特性,作为独立的学科方法,其特殊性在于法学方法所应用的研究对象的特殊性。正如郑永流先生所言,“法学少有独立的方法,并不意味无法学方法,或法学方法之称谓不成立”,“我们言说法学方法,是指在法学中用到的方法”,“这同时也意味着主张法学方法有其特殊性,但不是说在方法品种上人无我有,而在于方法关注的对象——法律,法律是有约束力的文本。而其他学科的方法因对象无约束力,并不对人的行为产生约束力”[3]。

法律方法是指法律人员思考、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方式、技术、方法的统称,是基于法律而展开的,它的特殊性是基于法律的约束力,同时基于法律方法主体的特殊性。法律方法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法律思维方式,即从法律的角度思考、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原则或规律。第二层次是基本的法律方法,如法律解释、法律推理等。第三层次是具体的法律方法,如文义解释、类比推理、演绎推理等[2]81-86。法律方法是法学的实践方法,也是法学区别于其他学科所特有的方法。

法学方法论是指统一的、整体化的方法体系并给予的理论阐释,其任务在于,把法学学科领域中所适用的各种方法组织成一个方法体系,区分层次,协调关系,使之在结构上和谐,在功能上互补[2]46-49。

二、法学方法论体系的构成

法学方法论的内容体系可以分为三个部分:方法论原则,法学研究方法和法律方法。这是由法学的研究对象和学科属性决定的。

法学作为一门科学,从其研究对象来看,既具有人文科学的属性,也具有社会科学的特征。首先,法学作为以法这一特殊现象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注重社会整体性研究,以外在的现象和规律为研究对象,具有社会科学的属性。其次,法学研究人与人之间特定的法律关系,以发现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为己任,对实然法层面上探究法律是什么的问题加以阐述。第三,社会科学采取的是整体主义方法论的立场,要求以描述为具体方法,法学方法论也具有这样的立场和要求,至少是一部分具有这样的立场和要求。反观与之相区别的人文科学,首先,人文科学注重人的个体性研究,以“主体的人”的行为和内在的精神层面为研究对象。人的立场和逻辑为法学研究提供了很好的诠释。其次,从研究目标和方法论上看,人文科学重在寻找人生的意义,体现“应当是什么”的价值指向,采取个人主义方法论,这也恰恰体现了法学的属性。法学的基本问题之一是研究在应然法层面上回答法律应当是什么样子,关注法律的理想和价值。缺少了价值判断,忽视理解和个人的法律必然沦为工具意义上的手段①关于“社会科学”与“人文科学”的特征区别,参见胡玉鸿.法学方法论导论[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52-87.(“法学:社会科学抑或人文科学?”部分);关于法学基本问题的概括,参见张文显.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理论、方法和前沿[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47.(“法学方法论的结构”部分)。。尽管“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的区分是具有意义的,但这种划分并不具有绝对的界限,“社会科学”与“人文科学”的相对对立(独立)与密切联系尤其集中体现在法学这一矛盾的综合体上。法学研究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法学是一个将人文与社会科学的属性有机地统一在一起的综合体。

法学作为一门人文社会科学,在方法论上必须与自然科学相区别,警惕泛科学化的倾向,避免自然科学的“科学”标准在法学研究领域中过度使用。“科学”标准主要是在近代科学语境之下设立的,而近代科学是建立在自然科学的实验、精确的数学量化、理论假说及可预测的结果的基础上的。社会科学、人文科学的科学化固然“有利于各学科在内部规范的构建、理论的精确程度以及推理的逻辑标准等方面进一步规范化、科学化”[1]50,但泛科学化则会造成科学研究与人的断裂,甚至成为价值独断的工具[1]50-51。

三、以法学方法论作为法学教育模式设置的标准

如前文所述,法学方法论的体系构成可以分为三个部分,以法学方法论原则作为指导,以法学研究方法和法律方法作为两大主要支柱和核心内容。鉴于此,观察我国法学教育的模式,应该以法学方法论为标准,培养法学理论研究型人才和法律实践应用型人才。

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和功能是把学生培养成为高素质的优秀公民和高素质的法律职业工作者[4]。作为法学本科教育,把专业教育与通识教育相结合,尤其定位于加强通识教育,只有培养学生首先成为高素质的优秀公民才有可能成为优秀的法律人。在法学专业教育中,首要的是培养一种法律人的思维方式,而这种思维方式归结到底是法学研究方法和法律方法的基础性训练。法学研究方法的训练是培养对法学理论问题的把握和思考,法律方法的训练是培养作为法律人处理具体的法律问题和执行法律事务的能力。从法学本科教育的现状来看,后者更是急于解决的问题。

法学硕士研究生的教育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法学研究方法与法律方法的区分与侧重。法学硕士意在培养法学研究型人才,应在已有的法学本科通识教育和专业教育的基础上,加强法学方法论的系统训练,培养法学研究能力。法律硕士意在培养法学实践应用型人才,侧重于实践领域,培养执行法律事务的法律人阶层为实现特定法律目的而处理具体法律问题的能力。这种能力的培养体现在具有法律思维方式,善于运用基本的法律方法,在处理具体案件时以获得正当的、合法的、规范的法律结论。鉴于其教育背景和知识结构,可以开设基础理论课程和多专业方向的选修课程,取消专业划分。法学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培养可以统一为法哲学博士。由于对部门法的深入研究最后都不可避免地会上升到部门法哲学的高度,需要从法哲学中汲取支撑其理论的依据,而统一为法哲学博士有利于法学各专业间的交流。当然,这只是一种理论上的大胆设想,是否可行以及如何实行还需要对此进一步论证。可以肯定的是,我国目前法学教育仍有待于进一步的改革和完善,以法学方法论作为法学教育模式设置的标准,从法学方法与法律方法区分的角度切入不失为一种可能的尝试。

问题决定了方法,方法的优劣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进程和结果。法学方法的转换可能给理论问题的讨论带来新的视角,而法律方法的恰当使用可以更好地解决现实当中与我们息息相关的法律问题,这些问题都有待于今后进一步的讨论。

[1]胡玉鸿.法学方法论导论[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

[2]张文显.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理论、方法和前沿[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3]郑永流.义理大道,与人怎说[J].政法论坛,2006(5):176-182.

[4]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14-21.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法学院;吉林大学法学院)

2009-11-08

黑龙江省教育厅规划课题(XGGH08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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