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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的法律自治:韦伯论现代法律的自治性

2010-11-22韩宝庆

行政与法 2010年1期
关键词:韦伯合理化合理性

□ 韩宝庆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吉林 长春 130117)

现代社会的法律自治:韦伯论现代法律的自治性

□ 韩宝庆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吉林 长春 130117)

韦伯的社会学是作为包括法律科学在内的整个社会科学的基础而出现的,为我们理解法律现象提供了一个基于社会理论的 “外在视角”。以韦伯的法律社会学为基础考察法律自治性的社会理论依据,可以为我们理解包括法律自治在内的现代法律现象提供一把钥匙。

法律自治;韦伯;形式;合理

一、从“文化合理化”到“社会合理化”:从韦伯的合理化理论看法律自治的社会理论依据

韦伯的合理化理论不仅是韦伯社会理论的精髓所在,而且也为现代社会的法律自治提供了社会理论依据。

(一)从“文化合理化”到“社会合理化”:韦伯合理化理论的逻辑进路

在社会合理性层面,韦伯主要探讨了资本主义经济系统和政治系统的合理化问题。在文化层面,表现为现代科学技术、道德—实践领域和艺术领域(即文化的认知领域、规范领域和表现领域)等文化价值领域的分化,从而形成“现代意识结构”。“在个性系统中,文化合理化对应的内容是方法论生活方式,其基本动机是韦伯关注的主要内容,因为韦伯认为,这是资本主义发生的一个因素,虽然不是最主要的因素。”[1](p159)

首先,韦伯确立了宗教合理化的标准,并从宗教合理化的角度肯定了西方宗教改革的成就。韦伯认为,宗教合理化有两个标准:其一,这要看宗教在其合理化阶段摆脱巫术的程度。其二,要看宗教观念对人们世界观、价值观的影响。

其次,韦伯既将宗教合理化作为世界观合理化的基础,又将其作为文化合理化的前提。“在韦伯看来,宗教改革后的清教,不仅通过消除、过滤巫术和迷信的思维重构了世界观,而且肯定了现实生活的意义,更为重要的是接受了通过理性的思索来摆脱自然状态的现代性意识。”

最后,韦伯从文化合理化角度解释了资本主义的社会合理化。韦伯把资本主义经济和现代国家相分离的历史进程,即目的合理性的经济系统和政治系统的形成和发展描述为社会的现代化。

(二)现代社会的法律自治:从韦伯的合理化理论看法律自治的社会理论依据

在西方传统的宗教政治统一体中,无论是经济系统,还是科学、艺术甚至国家都统一在传统的宗教和道德的合法性压力下。但是,从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到法国大革命以来,在目的合理性的支配下,西方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传统宗教和形而上学世界观已经解体,封建的等级政治结构已经动摇。

⒈法律自治的文化条件。作为文化层面的道德——实践领域的一种表征,法律意识在现代社会意识结构条件下遵循的是自主的逻辑。按照哈贝马斯的归纳,韦伯所谓的文化合理化是指科学、道德和艺术等文化的认知领域、规范领域和表现领域的合理化,其合理化的集中表现即是这三个不同的文化领域得以分化并遵循着自主的逻辑;就现代社会文化的规范领域而言,道德理性主义和法律理性主义则构成了其核心环节,也开始分化并遵循着各自自主的逻辑。“韦伯认为,所谓合理化,同样也意味着法律和道德的独立,亦即道德实践观点、道德文本和法律经典以及基本原理和决定规则等,摆脱了它们最初所依赖的世界观……法律和道德的独立,带来了形式法以及世俗的信念伦理和责任伦理。在现代实践哲学范围内,两者大致和现代科学同时获得系统化——即发展成为理性自然法和形式伦理。”[2](p157)

⒉法律自治的社会条件 (经济条件和政治条件)。韦伯认为,作为社会层面目的合理性经济系统和政治系统的一种组织手段,与经济系统和政治系统一样,现代法律遵循的也是同样的理性原则,即目的理性原则。在韦伯看来,作为道德—实践领域的一种表征,现代社会法律意识不仅是文化层面的意识结构,而且在社会层面得以制度化,并表现为资本主义经济系统和政治系统(官僚制)的一种组织手段。韦伯认为,作为社会层面经济系统和政治系统的一种组织手段,现代法律之所以具有自治性,在根本上是因为现代资本主义经济系统和政治系统本身是目的合理性行为的制度化成果,其呼唤着形式理性法的出现,即呼唤着法律的自治性。现代社会合理化的主要表现是:资本主义经济系统和政治系统都按照目的合理性原则而运行起来——“在经济和行政等亚系统层面上,能够发生结构性作用的只有目的理性行为,而不是价值理性行为。”[3](p243)尽管韦伯并没有像马克思那样强调经济关系对法律的决定作用,但是他仍强调了形式法与资本主义经济之间的互动关系。在他看来,形式法所强调的法律自治是维护经济活动的可计算性的前提条件:“法的理性化与体系化,一般而言,并且在保留后述诸限定的条件下,意味着审判机能的计算可能性的扩大,而此种可计算性对于经济的永续经营、尤其是资本主义的永续经营而言, 是最重要的前提条件之一。”[4](p321)韦伯主要通过“可计算性”和“可预期性”这样两个概念将法律的自治性同资本主义经济关联起来。[5](p179)在他看来,只有法律具有形式品格和自治性,才能使得满足经济人的可计算性要求,也才能确保人们经济行为的可预期性:“现代资本主义企业主要依靠计算,其前提是要有一套以理性上可以预测的方式运作的法律和行政管理系统,人们至少在原则上可以根据其确定的一般规范来进行预测。”[6](p1394)

二、官僚制:法律自治的政治条件

作为“组织理论之父”,韦伯对现代政治管理模式即官僚制进行了深入分析;他不仅分析了官僚制产生的必然性,而且研究了这种组织模式的合法化类型,他将统治的“合法性”(legitimacy)建立在“合理性”(rationality)基础之上,形成了“法理型统治”(legal domination,又译“法制型统治”)模式。韦伯关于官僚制和法理型统治模式的论述事实上为现代社会的法律自治奠定了政治社会学基础。

(一)现代社会的法理型统治:韦伯论合法统治的理想类型

韦伯将“统治”(Herrschaft,英语为domination,又译“支配”)看作是一种“权力—服从”关系:“统治是指一群人会服从某些特定的(所有的)命令的可能性”。[7](p297)同时,他又采用他一贯使用的 “理想类型”(ideatype)方法,根据合法性的基础的不同,将“合法统治”划分为三种“理想类型”:法理型统治、传统型统治和卡理斯玛型统治。

值得注意的是,正如非西方宗教在韦伯那里是作为西方宗教的陪衬或对比而存在的一样,“卡理斯玛型统治”、“传统型统治”也是作为“法理型统治”的对立面而存在的。现代法律是一种具有自治性的形式法;与此相适应,“今天合法性最普遍的形式,便是对合法性的信仰,也就是服从形式正确的以一般方式通过的成文规定。”[8](p40)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哈贝马斯在1986年关于“法律与道德”的泰纳演讲中开篇即说:“马克斯·韦伯把现代西方社会的政治秩序理解为‘法律型统治’的各种表现。它们的合法性建立在对于行使统治之合法性的信念基础之上。”[9](p557)

(二)官僚制:法律自治的政治条件

从根本上看,官僚制之所以能为法律自治奠定政治基础,这来源于官僚制的形式属性,即遵循着形式理性原则。也就是说,“形式主义”成为理性官僚制的一种“精神”;之所以如此,来源于人们对确定性和可预期性的要求:形式主义“之所以盛行,是由于人对其自身处境的安全之考虑(姑不论其内容为何)。否则,武断裁量权之门将大开。形式主义因此至少也是一道防线。”[10](p321)与现代官僚制相适应的只能是一种“形式法”,因为只有这种具有形式合理的“自治型法”才可能远离非法律因素对法律运行的实质性影响,进而与官僚制的形式属性相一致,并共同满足人们在社会生活特别是经济交往中的目的合理性需求:“法律形式主义可以让法律机制像一种技术合理性的机器那样来运作,并且以此保证各个法利害关系者在行动自由上、尤其是对本身的目的行动和法律效果与机会加以理性计算这方面拥有最大限度的活动空间。诉讼成为以和平手段来进行利害斗争的一种特殊形式,使利害斗争受制于确定且不可侵犯的‘游戏规则’。”[11](p220-221)

三、形式合理的法律:法律自治的法律条件

韦伯法律社会学最重要的思想是通过 “形式(formal)—实质(material)”、“合理性(rational)—不合理性(irrational)”两对范畴建构了法律的理想类型,并将其运用于西方法律合理化和法律发展过程的解释中。

所谓的“形式”与“实质”的区别在于法律是否具有自主性或自治性,是否用法律之内的标准来处理案件;合理与不合理的不同在于法律是否具有普遍性。依据上述标准,韦伯将法律分为四种理想类型:⑴形式—不合理性;⑵实质—不合理性;⑶实质—合理性;⑷形式—合理性(见附表)。

附表:法律的理想类型表

在韦伯看来,西方法律发展的过程即是一种合理化的过程,即次第按照“形式—不合理性”→“实质—不合理性”→“实质—合理性”→“形式—合理性”四个阶段。韦伯认为,这四个阶段大致对应着:“‘法先知’的卡理斯玛法”→“预防法学与判例的法创制阶段”→“世俗的公权力与神权政治的权力下达法指令的阶段”→“形式法”等四个阶段。“在上述⑴和⑵阶段即“形式—不合理性”和“实质—不合理性”阶段,法律具有不合理的特质,因为在法律创造和法律适用中,并未使用抽象、普遍的规则。在⑶、⑷阶段即“实质—合理性”和“形式—合理性”阶段,则是具有合理性的法律,因为其使用抽象、普遍性的规则作为法律创制和使用的依据。

在韦伯看来,上述最后一种即“形式合理的法律”既是现代西方所特有的法律类型,也是现代社会法理统治模式得以实施的法律基础。

显而易见,只要满足了上述条件,法律就不仅可以脱离巫术、传统等的影响(如神启法和传统法),而且也可以摆脱道德、政治等非法律因素的影响而完全成为一个形式化的自主系统。韦伯以“自动机器”之隐喻描述了现代法律的这种形式主义:“在诸如官僚制的国家里有其理性的法律,那种地方法官或多或少是一台法律条文的自动机器,人们从上面投入文件加上费用和手续费,以让它从下面输出判决与多少能站住脚的理由。”[12](p739)

[1][2][3](德)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第一卷)·行为合理性与社会合理性[M].曹卫东译.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

[4][11](德)马克斯·韦伯.韦伯作品集IX:法律社会学[M].康乐等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

[5]郑戈.法律与现代人的命运:马克斯·韦伯法律思想研究导论[M].法律出版社,2006.

[6]Max Weber,Economy and Society,Vol II,Guenther Roth and Claus Wittich[M],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78.

[7][10](德)马克斯·韦伯.韦伯作品集II:经济与历史 支配的类型[M].康乐等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

[8](德)马克斯·韦伯.韦伯作品集VII:社会学的基本概念[M].顾忠华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

[9](德)尤尔根·哈贝马斯.法律与道德[M].童世骏译.载(德)尤尔根·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M].童世骏译.三联书店,2003.

[12](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下卷)[M].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7.

(责任编辑:黄小育)

Modern society,the legal autonomy——Weber's theory of the autonomy of modern law

Han Baoqing

Weber's sociology of law in order to examine the basis of the legal autonomy of the social theory.Weber's sociology of science as including the legal community as a whole,including the emergence of a scientific basis for us to understand the legal phenomenon provides a social theory based on the “external perspective”.In particular,Weber's sociology of law,including laws for our understanding of modern law, including the phenomenon of self-government provides a key.

legal self-government;Weber;forms;reasonable

D920.0

A

1007-8207(2010)01-0127-03

2009-11-20

韩宝庆 (1962—),男,吉林长春人,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侦查系主任,教授,研究方向为侦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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