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危机背景下政府投资法价值取向初探
2010-11-22□孙放
□ 孙 放
(上海政法学院,上海 201701)
金融危机背景下政府投资法价值取向初探
□ 孙 放
(上海政法学院,上海 201701)
面对我国政府投资的社会现实,透析复杂自适应性社会系统基础可以发现,政府投资在我国所扮演的角色已远远超出公共物品提供及国民经济发展 “引动水”的角色。本文探讨了政府投资角色多元与社会多层次效用期待背景下的法律应然价值取向,提出了在公共利益价值取向指引下的可量化价值标准。
政府投资;复杂自适应系统;法律规制;价值取向
一、政府投资法的需求与目标
全球范围的金融危机给人类提供了更新知识、革新制度的良好机遇,为社会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思考切入点。回顾金融危机历程,中国之所以能够在此次危机中“赢得敬意”,[1]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金融危机爆发后中国政府及时调整宏观经济政策,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推出4万亿元人民币的经济刺激计划及相关一揽子措施 (具体计划为从2008年四季度到2010年底,中央政府拟新增投资1.18万亿元,加上地方和社会投资总规模共约4万亿元),有力地推动了中国经济的稳步增长。从经济学角度看,中国政府的投资效果如何,可能需要经过很长一段时间检验才能知道。但本文的关注点是法学,金融危机类似一个“放大镜”,它放大了政府投资的法治化需求。我国政府投资面对金融危机的考验是在传统的“谁来投”、“用什么投”、“投向哪儿”和“怎么投怎么管”等理论及实践方面的困扰,金融危机背景下的政府投资又恐怕会因投资的“短期非常态大量额外”供给而被盲目利用,造成“为投资而投资”。其中,重复建设、环境压力、滥权、寻租等不良社会后果都有可能出现,从而付出 “无法可依”的政府投资行为的社会成本代价。所以,在特定背景下,笔者就政府投资的老问题与新需求在法制层面予以探讨。
我国政府投资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建国初,对于政府投资我们需要进行理论上的梳理、考察、定位、反思与前瞻。政府投资是历史的必然选择,它要求我们不能再重复在没有理论支持下进行的政府盲动投资。因为从横向看,政府投资影响到多种社会目标的实现;从纵向看,政府投资又有代际间深远的历史意义。对政府投资的社会期待是既能够增加公众受益的公共服务数量,也能够提高公众受益的公共服务质量,但社会现实是流向自利性项目的资金从总体上降低了公共支出的使用效益。政府是有限理性且信息不充分的,政府所提供的投资与所达成的公共服务效益往往是有限的。在没有一个社会最优方案的前提下,政府投资可以说是一个选项方案。不可否认,政府投资体制在某种程度上铸就了“中国的奇迹”。因此,我们现在面对的不是应不应该由政府投资的问题,而是如何规范从而引导其可持续发展的问题。
当政府投资时,它应作为一个经济实体,与社会上存在的经济实体一样参与同一个市场,与其他实体遵循相同的游戏规则。所不同的是,政府投资摔倒了可以“重来”;而其他实体在投资失败后可能会倾家荡产,残酷的市场不会再给其第二次机会。当然,政府投资失利后可以“重来”的机会并不是市场恩赐的,而是因为政府有着一批忠诚的投资人,即纳税人仍会矢志不渝地无偿提供资本金,对政府来讲无论这些钱称为税收还是财政收入都不重要,重要的是政府可以借此“翻盘”。单从经济上讲,政府是“不倒翁”,这是其他投资实体所望尘莫及的。所以,面对政府投资行为,首先它不应是经济行为、社会行为、政治行为,而应是法制行为。因其对市场经济运行的引领、调控等社会效应,我们首先需要将政府投资视作有待法律规范的问题;并且政府投资法律规范的价值定位应超然于政治体制、社会意识形态、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因为在法价值引导下的政府投资行为应是“稳定可预期的”、“担当社会责任”的,即无论所处的是何种国家性质、社会意识形态、社会发展阶段,也无论政府投资一元钱还是10个亿,只要是政府作为主体的投资行为都应在共同价值取向指引下遵循相同的法律原则与法律程序,从而达到可预期的社会价值目标。
通常认为,只要是投资都有风险,都会有失败的概率发生,何况政府也是有限理性。这正如股票市场投资,股市投资失利,亏损一定会发生,除非是巴菲特。①(美)沃伦·巴菲特(Warren Buffett)被誉为“当代最伟大的投资者”,他自1954年开始从事投资基金业务,至今近60年。当初从筹资10.5万美元起家至今,他所担任董事局主席的公司Berkshire Hathaway Inc已成为美国第一高价股上市公司,2008年3月30日收盘价108990美元/股,总市值近1059亿美元。其实巴菲特的投资秘诀仅是因为奉行了 “价值投资理论”,②价值投资理论是指通过对上市公司内在价值的研究分析,然后比较证券市场价格,以此来决定股票买卖策略的一种投资理论。并在60年中按照铁的投资纪律操作。首先,巴菲特的不败纪录告诉我们,在投资领域理论指导实践的重要性并且可以彰显出效益。我们的政府投资可能也存在类似的可以彰显出效益的理论,只是我们还没有认知。否则,我国不会在建国60年来主要的40份政府工作报告中,认定“盲目投资”为14次;认定出现“投资过快”8次;认定“重复建设”现象存在3次。③笔者研究了我国1954、1955、1956、1957、1959、1960、1964、1975、1978、1979、1980、1981、1982、1983、1984、1985、1986、1987、1988、1989、1990、1991、1992、1993、1994、1995、1996、1997、1998、1999、2000、2001、2002、2003、2004、2005、2006、2007、2008、2009年共40份《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统计得出数据。其次,在证券投资市场中,投资者掌握了投资理论或原则是远远不够的,至关重要的是还要有铁的纪律。对政府投资而言,法律的作用恰恰就是投资纪律。法律应规范甚至强制政府执行投资理论或原则。任何一次违反都要有人来承担责任。
二、从“复杂系统”视角认知政府投资的法价值取向
首先,我们需要对政府投资的宏观对象 “社会系统”④社会系统是指处于特定区域和时期、享有共同文化并以物质生产活动为基础,按照一定的行为规范相互联系而结成的有机总体。有一个深入的理解,即它具有什么样的特性?政府投资在这个社会系统中充当什么样的角色?其次,基于该社会特性,社会系统是否会对政府投资产生反应,产生什么样的反应?第三,法律在其中扮演什么角色?法律扮演角色的价值取向应该是什么?
其实,任何一个经济主体、企业主体和个人主体在社会生活中几乎从来不可能是封闭的、自我发展的,至少是不可能完全任其发展的。在社会经济系统中,这些主体都是通过相互适应和相互竞争而经常性地自组织和再组织,使自己形成更大结构。在每一个阶段,新形成的结构会产生新的突然涌现(Emerge)的行为表现。社会系统,实质上就是一门关于涌现社会效应的科学。美国桑塔费学派将社会系统称为 “复杂适应性系统”(Complex Adaptive System ,CAS)。⑤1984年,一批美国的物理学家、经济学家和计算机专家成立了桑塔费研究所(the Santa Fe Institute,SFI),提倡跨学科综合研究方法,通过交叉研究,提出了复杂适应性系统的概念。复杂适应性系统(Complex Adaptive System,CAS)中的复杂性是指系统的多层次、多因素性、多变性、各因素或子系统之间以及系统与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随之而来的整体行为和演化;适应性是指系统的成员(Adaptive Agent)能够与环境和其他主体交互作用,主体在持续不断的交互作用中不断学习,积累经验,并据此改变自身的结构和行为方式,CAS理论的核心思想是适应性造就复杂性。复杂适应性系统理论的提出本质上是对作为研究对象的人类社会系统作了一次技术性处理,从而使我们所抽象出来的本质特征在各个层面上有系统地充分展现出来。正如自然科学需要在试验前对待测样品作适当的技术处理才能在试验中最有效地获得试验结果一样,复杂适应性系统的提出使得社会系统的本质特征以一种能被更加充分接触和理解的方式被深入研究。对于社会生活来说,从一定的视角上看,一个社会的形成其实就是在一个确定的社会环境中人们的诸多解说相互冲突、磨合、融合的过程,并进而获得一种关于生活世界的相对确定解说,因此,影响了人们的习惯性行为方式,构成“制度”,形成文化的共同体。[2](p2)在人类社会,这样的系统包括很多子系统,例如:文化、经济、法律制度。我们面临的挑战,就是如何发现涌现出效果的基本规律从而控制涌现的路径和社会效应。
在这样复杂适应性的社会系统中,是一个由许多平行发生作用的“主体”组成的网络。每一个主体都会发现自己处于一个由自己和其他主体相互作用而形成的一个系统环境中;每一个主体都不断地根据其他主体的动向采取行动和改变行动。在内部,主体间的非线性互相作用被称之为自组织力;在外部,该系统不断地与外界进行物质能量的交换,被称之为他组织力。社会系统也就是自组织力与他组织力相结合的涌现结果。但这个复杂适应性社会系统的控制力又是相当分散的。社会系统所产生的连续一致的行为结果,是产生于作用体之间的相互竞争与合作,如经济领域正是这种情形。这也是处于金融危机中的社会经济系统,无论怎样调整银行利率、税收政策和资金供给,经济的总体效果仍然是千百万个人的无数日常经济决策的涌现结果。但因该社会系统绝不是封闭的,而是开放的系统,且不断与外界进行能量、物质交换,所以,每个“主体”在环境中会随着环境的变化不断强化某些行为。“主体”将自己组织为前后连贯的结构或秩序,从而产生预期的行为表现。这意味着现实世界是社会体系,经济制度中每个主体都会随着外部提供的强化力量而存在相同的关联性。
在这个社会系统里,市场结构就是主体通过对资源、劳动力、货物和服务等外界的条件需求与交换来自发组织和运转的。但作为以国家为单位的社会系统又都面临一个问题,即如果让主体都做自己想做的事,那么如何获得整体的利益?在德国,解决这个问题靠的是人人都关注自家窗外的他人。[3](p124)而在中国的传统价值观影响下,这恐怕是不能被接受的。我们需要在社会各领域,经济领域也不例外,存在更有感召力的力量作为不断提供物质、能量的源头。正如美国著名学者理查·A·穆斯格雷夫认为的那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一个国家社会经济增长的初级阶段,政府投资在整个国家经济总投资中占有很高的比重,以便为社会经济发展进入“起飞”的中级阶段奠定基础。而到了社会经济发展的中级阶段之后,政府继续进行公共部门投资,而此时的公共部门投资将逐步成为日益增长的私人部门投资的补充。但在经济发展的所有阶段,随时都可能出现市场失效问题,并影响社会经济的有效运行,因此,政府始终要通过公共部门投资的活动,来进行与保持必要的宏观调节。[4](p228)
政府投资作用的对象是一个开放的、动力的、能够自适应的并涌现出反应效果的社会系统。它的社会系统定位决定了它的社会系统预期。但因为社会系统又是在外力组织下的各主体相互作用下的涌现结果,所以,把系统解构的理念恐怕不能实现政府投资外力的组织效果。因为就社会经济领域来看,个体的投资行为代表不同的社会利益团体,实现不同的社会团体利益偏好;但整体利益绝不是个体利益简单累加之和。甚至在社会系统中,个体利益之和有时小于整体利益。因此,在复杂适应性社会系统的背景要求下,政府投资一定要站在公共整体的角度,绝不能再用“还原论”来指导政府投资的价值定位。整体在社会学中与之相对应的是个体,而在法律主体理论中,整体与公共、个体与私人相对应,从权利论上讲是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所以,当我们用社会复杂系统的视角来定位政府的宏观投资价值时,只有当政府投资作为体现公共利益的驱动器,才能实现社会系统的整体效益涌现。
三、我国政府投资的逻辑前提——“诺斯悖论”的证伪
对于政府“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认识,社会科学领域一直存在着激烈的争论。著名经济学家道格拉斯·诺斯(Douglass C.North)曾这样描述国家的两难处境:“国家的存在是经济增长的关键,然而国家又是人为经济衰退的根源;这一悖论使国家成为经济史研究的核心,在任何关于长期变迁的分析中,国家模型都将占据重要的一席。”在《新制度经济学前沿》一书中,诺斯也提到:“事实上,人们对国家无能为力,但与此同时,没有国家,人们将一事无成。”[5]这就是著名的“诺斯悖论”。“诺斯悖论”提出国家是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但国家又会导致很多麻烦。然而,我国却通过独特的政策,以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身份参与到国民经济中,通过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把两种矛盾对立的体制有机地揉合在一起,更为重要的是,这种 “不协调”有力地推动了中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
其实,诺斯悖论显然包含了经济发展需要国家的基本命题,但它同时反映了政治与经济的对立,诺斯悖论的预设前提是国家理论,诺斯的国家模型所考察的国家具有三个基本特征:第一,国家为获取收入,以一组服务——诺斯称之为保护和公正——与 “选民”作“交换”;第二,国家像一个带有歧视性的垄断者那样活动,为使国家收入最大化,它将选民分为各个集团,并为每个集团设计产权;第三,由于同时存在着能提供同样服务的潜在竞争对手,国家受制于其选民的机会成本。可以看出诺斯所考察的国家是一个统治者,税收好像是统治者的私有财产,国家没有什么制度措施来制约政府对收入的过度追求。另外,如何看待国家与政府,经济学家诺斯的思路是联系产权来分析国家的。产权的本质是一种排他性的权利,界定和行使产权最终需要在强制力方面具有比较优势。在经济学家诺斯的眼中,国家就是“在强制力方面具有比较优势的组织”,它因此处于界定和行使产权的地位。既然国家可视为一种组织,而经济学家假定人是理性的、追求效用最大化的“经济人”,所以,越来越多的经济学家不相信国家。
我们看到,诺斯悖论在理论前提中存在缺陷。它的理论基础是对于国家、政府角色定位和国家所有权的理解,但对上述理解的偏差导致了该理论的不完备。其实,政府投资等一系列政府经济行为都只是政权的实践,是国家所有权的行使。其中,政权的性质决定了具体投资行为的实施主旨。国家所有权、全民所有权与各主体所有权的权属差异,决定了其使用效益的公共化要求与社会价值目标的抉择,而且上述理念完全可以在立法技术上有所体现。我国政府的角色定位和政府的相对独立经济行为并不是西方政治学、经济学理论在中国的制度体现,而是新中国成立60年尤其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逻辑的结果。针对诺斯悖论,我们的答案是政府投资或以其他方式参与经济生活并不是本质上是有限理性的,对它的认知可以因“国”制宜。其中最重要的是,政府投资不能因为资金的所有权不同而令投入到同一市场中的资金附带不同的权力色彩,即无论各投资主体担负何种责任或社会期待:引导、救济、纯获利等,政府投资应作为一个经济实体,与其他主体一样参与同一个市场,与其他实体遵循相同的游戏规则。所有权色彩的优势地位应该被抹杀。所以,在政府投资法的价值取向视角我们要对政府投资进行矫正。即使本着公共利益的宏观价值取向所从事的政府投资行为,也必须在市场面前褪去所有权色彩的外衣,即褪去所有权背后的权力附带(包括垄断地位、信息优势等),真正做到“权力隔断”。根据福利经济学第一定理,满足完全竞争的条件以及一些其他条件的市场能够导致社会稀缺资源的帕累托最优配置。针对有政府参与的投资行为,政府资金的多与少、进与退并不直接构成竞争市场的阻碍,而权力配置的平等才是竞争市场的核心。总之,面对不完全竞争、非均衡市场、市场缺位、不希望的市场结果等,政府也不能被期待成为救世主,政府只能是一种选择,不仅是主体选择更应是一种制度选择。
其中,法律制度在对政府投资的社会认知中如何构建,价值取向起着核心作用。法可以有不同的价值目标,这些价值目标不是平行的,需要对这些目标做出选择,即谁为最高价值,谁为次价值,应当首先选择谁,当它们相互冲突的时候应使谁服从谁。法律应当实现确定侧重于保护和增加哪些价值。[6]前文通过社会系统的视角得出公共整体利益的价值视角,但公共利益作为不确定法律概念本身是非常抽象的、富于弹性和变动的。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唯有在具体化了的时空中探究具体化了的公共利益的内容才是符合事物发展规律的。[7]
四、政府投资法价值标准的可量化构建
霍布斯(Hobbes)在《利维坦》(Leviathan,[1651])中表示:“将货币输送给公众使用的渠道和道路有两种,一种是送交国库,另一种是从国库中重新发放出来作公共支付之用”;“自然人的脉管从身体的各部分接受血液送到心脏,在这里充实生机以后再由心脏经动脉管送出,使各部分充满活力并能动”;“货币在国内人民之间周流传用,并在传渡过程中营养各部分。其情况很像国家的血液流通:因为天然的血液也同样是由土地的产物构成的, 而且在流通过程中一路营养人体的各部分。”[8](p105)至此霍布斯引用威廉·哈维血液循环之原理,将国家比喻为一个“虚构之人”(Artificial Man)。说明国家收入解缴于国库,已由国库外放,经过大动脉,使全身各部分活跃, 其功效与血液之循环于人体相似。[9](p225)借用霍布斯的“虚构之人”概念,我们也可得出现代政府投资行为恰恰起着国家心脏的作用,在整个社会系统中犹如“经济泵”;基于资源有限的社会背景,政府投资是本着一定价值标准的“资源重新分配泵”。法律首先要明确的是开启这个“泵”时价值目标选择的倾向性。
从宏观视角来看,政府投资的法价值取向决定了对社会中存在政府投资与非政府投资的冲突和矛盾如何进行价值判断。但过于模糊且概括性很强的公共利益的价值取向能否成为可操作性的价值判断标准呢?其中,公共是全社会的公共利益还是区域性、地方性公共利益?公共利益如何客观体现,具体投资实践中对什么领域应投入、对什么领域应禁止?面对政府投资,它的实务需求对传统的价值取向范式提出了新的要求。我们不能再囿于务虚的价值取向,可计量、可操作、可借鉴的价值评判标准是政府投资法律制度所急需的。公共利益价值取向此时急需“可操作性概念”,以此来决定政府投资结构的构成。因此,该评判标准不仅指导着政府投资立法而且可以约束政府投资的具体行为决策。在政府投资的启动环节至退出环节,都应一以贯之并彰显出其社会现实效益和社会前瞻性。
首先,我们对政府投资行为做一个抽象描述:
其中,A为政府投资;B为市场内的非政府投资人,在不同的市场里它的组成各不相同;C为整个市场的收益,作为宏观经济的研究对象,这个收益的含义不同于简单投资回报,它是表征该市场的发展规模和健康的一个综合指标;D为社会效益。由公式①可以看出,投资是这样一个过程:各种投资主体(A和B)参与其中,通过经营活动产生市场效益和社会效益。一般来说,社会效益是一个很难量化的东西。过去的政策制定往往对这种难以量化的指标做了忽略。因此,该方程表现为:
现在看来,这种处理是不合理的。针对各种市场情况,公式应变形为:
⒈只有政府投资参与的市场:
⒉政府投资和非政府投资共同参与的市场:
⒊只有非政府投资人参与的市场:
政府投资所要研究的市场为1类和2类市场。所涉及到的市场形态可以用公式③④来表述。目前,在大部分市场内,这是投资人和市场参与者所看到的或者所理解的二元结构。在二元市场结构中,每一元的经营行为必然与另一元的经营行为有相关性。我们要讨论的是如何保证③④的市场形态是健康、良性的。这其中有A参与的市场形态中,A的公共利益价值取向起决定性作用,而且要在社会实现过程中保障公平与效率。其实,所谓公平和效益的矛盾是一种人为的划分。在这里,笔者首先强调公平,因为如果真正是不公平的立法肯定不会是效用最大化的立法。[10](p103)那么,就政府投资而言,公平既表现为过程的公平 (或者说市场内公平)也表现为结果的公平。过程的公平表现为公式④中A与B之间的公平问题;结果的公平则更多地以社会效益D来评估。也就是说,在公共利益价值目标指引下的政府投资行为,应该既能保障市场内的A与B的市场权力配置公平,又应保障实现社会产出中的社会公平效益。而在“具体化了的时空”中,社会效益的内容包括就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生态环境、国家安全等诸多等待考量的因素。所以,每一项政府投资行为都应该在实现市场效益C的同时,用衡量社会效益产出D来具体体现政府投资的价值目标。这其中社会效益D的目标选择是关键问题。
例如:面对金融危机的大背景,我国政府提出的“4万亿”经济刺激方案。但因经济增长并不必然带来就业的同步扩大,甚至可能产生增长与就业目标的矛盾,所以,导致目前中国经济存在 “无就业复苏”的危险。针对此问题,2009年《人口与劳动绿皮书》提出三个模拟方案,用投入产出的方法来模拟投资与就业的关系。第一种方案,按照过去的投资方法,重视对固定资产的投资从而进行产业投资分配。“4万亿”投资完成以后,可拉动非农产业就业4482万人,相当于2008年全部非农就业的9.6%。第二种方案,计划分配的方案。按照现在我国发展改革委员会公布的对不同行业的投资结构安排,可拉动非农产业就业5135万人,相当于2008年全部非农就业的11.0%。第三种方案,本着就业优先原则。充分考虑到不同的行业、不同的产业拉动就业的效果之间的差别,再进行投资分配。其中,给予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等服务业最高的就业拉动系数,其他产业按照就业拉动系数从大到小排列。可以创造就业7236万人,相当于2008年全部非农就业的15.5%。[11]由模拟分析可知,这三种分配方案拉动GDP的增长没有太大的差别。所以,目标的选择在投资的社会效益中起重要作用。政府投资可以在价值取向的指引下直接宣示某个目标的实现作为具体的社会效益产出期待状态;或者某个目标优先作为具体社会效益产出状态。
由此看来,政府投资的行业范围与政府投资的公共利益价值目标矛盾的问题可以迎刃而解,因为公共利益的价值取向与目前政府涉足竞争性或垄断性行业并不天然矛盾,⑥按照陈敬武教授的总结:从国有经济的分布领域和所处的地位来看,大体上可分为三种类型:⑴基础设施、社会公用事业分布型:国有经济主要集中在土地、资源、基础设施、社会公用事业等领域。属于这种类型的国家主要有日本、美国、德国和韩国等;⑵广泛分布型:国有经济除分布在基础设施、社会公用事业等领域外,还广泛分布于竞争性领域。这类国家有西欧、新加坡、泰国、印度等;⑶主导支配分布型:国有经济不仅在基础设施、社会公用事业领域居垄断地位,而且在竞争性领域的所有部门(行业)也居于支配地位。如社会主义各国,特别是我国,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占据主导地位。陈敬武.国有经济的功能定位[J].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01,(5):54.竞争性行业中的政府投资也可以是在本着公共利益价值取向,且在具体社会效益目标追求下的拉动、引领、救济等投资行为。所以,政府作为“经济泵”没有天然缺陷,关键是如何解决A与B之间过程的公正(或者说市场内公正)及社会产出中的市场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结果公正问题。这其中,价值取向指导下的社会效益目标选择是关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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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高 静)
The Value Orientation of Government Investment Expenditure Law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Financial Crisis
Sun Fang
Government investment is based on the China's social reality.The article analysis,and dialysis combing historical origins of complex adaptive social system,deducing that the o public investment expenditure in China is not only the provision of public goods,but "induced water"role of national economic development,thinking on the value-orientation of law in the context of the pluralism government role and social investment in the effectiveness of multi-level expectations and to propose the public interest under the guidance of quantifiable values.
government investment expenditure;complex adaptive system (CAS);legal supervision;value orientation
F810.424
A
1007-8207(2010)03-0036-05
2009-12-04
孙放 (1980—),女,黑龙江佳木斯人,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博士生,上海政法学院经济法系讲师,研究方向为经济法、金融法。
本文系上海市法学会一般课题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 2009沪法课字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