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的经济分析及其防范
2010-11-22张会永孟海艳
□ 张会永,孟海艳
(⒈湛江市委党校,广东 湛江 524032;⒉雷州市附城镇政府,广东 雷州 524200)
职务犯罪的经济分析及其防范
□ 张会永,孟海艳
(⒈湛江市委党校,广东 湛江 524032;⒉雷州市附城镇政府,广东 雷州 524200)
职务犯罪行为人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具有经济学理性特征,因此,其行为必然遵从经济学的基本法则。用经济分析的方法研究其产生机理,探讨预防措施具有现实意义。基于犯罪经济成本收益理论,通过对职务犯罪的研究,得出如下结论:应增大犯罪成本,控制犯罪收益,从而最终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
职务犯罪;经济分析;成本收益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的经济发展得到了大幅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也有了显著改善。但任何事情都有两个方面,在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同时,有些人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贪污腐败的现象也呈现出上升趋势,这严重影响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同时也极大地损害了党的形象。
目前,在我国利用经济分析方法研究此类犯罪的理论还比较少,所以在这个方面进行研究有着极强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也希望由此能够有效降低此类犯罪的高发趋势。
一、职务犯罪的成本分析
从经济学角度上来说,在以赢利为目的的职务犯罪中,投入与产出的核算是犯罪行为决策的关键环节,而且完全可以通过相关经济指标进行度量和研究。
在收益方面,职务犯罪主体所具有的权力和资源的稀缺程度是决定因素。当公共权力偏离了法律规范的轨道,蜕变为个别人或者小集体实现私欲的手段时,职务犯罪主体就可以在不规范的市场上得到超额收益。由于职务犯罪的收益高不可估,所以本文将分析的重点放到了犯罪成本上,试图通过对成本的分析,揭示犯罪行为发生的原因。
为便于分析犯罪主体的行为选择机制,本文中所说的成本是指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行为的成本,不考虑职务犯罪行为给整个社会造成的损失即社会成本,也忽略掉了对社会压力成本和偏好满足收益等心理因素的核算。与所有经济行为一样,职务犯罪行为主要有两种成本:一是显性成本,指因实施犯罪行为直接发生的费用;二是隐性成本,主要包括因职务犯罪而牺牲的可能从事其他正当职业获得的收入,即机会成本。作为一种特殊行为,职务犯罪的隐性成本中还包括一种特殊的成本,即被逮捕后的处罚成本。
(一)显性成本
犯罪的显性成本是相对固定的,一般都远远小于其非法所得。职务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行为时一般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条件,其行为与正常工作职责难以区分,甚至犯罪行为实施期间也被视为正常工作时间,这就使得职务犯罪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其显性成本几乎是可以忽略不计的。
(二)机会成本
所谓机会成本,是指作出一种选择后所放弃的获利机会,它的价格是以放弃的可能收益来度量的。职务犯罪的机会成本就是不进行犯罪活动而可以获得的正常收入。与职务犯罪的高收益相比,其机会成本也可以忽略不计。
(三)处罚成本
处罚成本是违法犯罪行为所独有的一种成本,也是“职务犯罪”这种商品的负效应。它由刑法规定标准,是犯罪人所支付的成本中最为高昂的一种。处罚带有实质性惩罚的有两种:财产处罚和自由处罚。前者是以犯罪人的财产总额为上限,后者是以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为内容。
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还有第三种处罚:行政处罚。即一旦罪行被揭露,在刑事处罚的同时,犯罪主体还将面临免职降职等行政处罚。
此外,处罚成本也是不确定的,很难进行准确核算。这是因为,首先对已披露的犯罪成本很难用具体货币量计算出其价值。在特殊情况下,处罚成本是由其心理因素决定的,也就是说,由犯罪主体自身的偏好来决定。例如无期徒刑与死刑相比,也许某些人害怕死刑甚于无期徒刑,也许某些人宁肯一死也不愿终身监禁。但在通常情况下,这一成本是可以用序数法来计量的,如刑法中的无期徒刑或死刑剥夺了犯罪人终身自由甚至生命,这与拘役或有期徒刑相比就严重得多,其成本也会远高于后者。其次,许多犯罪行为不能得到有效披露,这使处罚成本变得更加不确定。由于立法、司法和刑侦等工作的不完善,目前犯罪不被发现的可能性很大。处罚成本仍是一种特有成本,对处罚成本起决定作用的不是量刑而是被逮捕的可能性。如果被捕的风险很大,那么处罚成本实现的可能性就很大,如果被捕的风险很小或者根本不存在,那么处罚成本的大小也就没什么实际意义。
(四)综合分析
按照利润最大化原则,只有当犯罪成本小于收益时,即预期收入一定要大于或等于显性成本、机会成本与处罚成本之和时,犯罪决策才会形成。职务犯罪成本,可以通过一个公式进行分析。假设犯罪所得到的总收益为U,净收益为u,付出的成本主要包括显性成本x,机会成本y和处罚成本z。现假设犯罪行为被发现并得到处罚的可能性为a(0<a<1),则公式为:
从上面公式可以看出,当a=0时,即不可能受到处罚时,犯罪实现的效用最大;当x和y很小,即没有其他合法获益机会时,犯罪的效用就会增大;当z很小,即定罪量刑很轻时,犯罪的效用也会增大。由于U的不可确定,决定净收益的几个关键因素就是a、x、y和z。也就是说,决定犯罪发生的关键是实现犯罪处罚的可能性、显性成本、机会成本和处罚成本这四个因素。具体表现为立法的完备程度、执法监督力度、行政管理监控力度、收入分配制度等,甚至涉及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等一系列深层次问题。目前,我国仍处于新旧体制转轨时期,权力监督出现了许多真空地带,从而降低了职务犯罪成本,当现行收入与犯罪所得差异很大,职权所在又提供了极大的便利性和隐蔽性,特别是当被发现的概率很小、被处罚的程度很轻时,在超额收益的引诱下,“职务犯罪”这一物美价廉的商品就可能被购买,职务犯罪也就随之发生。
二、我国当前职务犯罪的成本与收益现状
纵观古今中外,任何国家皆难摆脱职务犯罪这一“全球性瘟疫”的侵袭。处于转型期的中国之所以职务犯罪势头较盛,是因为目前我国职务犯罪成本与犯罪收益的现状,正好给职务犯罪行为的滋生和繁衍提供了适宜“土壤”。
(一)职务犯罪的成本现状
⒈职务犯罪的直接成本较少,尤其是心理成本不高。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在新旧体制的缝隙和边缘里孕育和成长的。新旧体制的并行,在社会生活中发生各种摩擦和碰撞、错位和空档,这给职务犯罪创造了有利的客观环境和外部条件。改革放权后相应的配套措施如规范体系、监督机制等都没有相应跟上,结果造成权力运行过程中自上而下的约束软弱,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不到位,且权力的横向制约十分松散,加之不健全的法律制度为权力腐败留下了大量空隙和漏洞,以及职务犯罪主体本身又有可利用的强大后盾——国家作依靠,所以在直接实施违法行为时无需花费很多精力,最终导致权钱、权色、权官等交易很容易得逞。
职务犯罪的心理成本不大的原因就是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出现了社会学家所说的“社会失范状态”。信仰弱化,价值观蜕变,道德沦丧使一些拥有公权力的职务犯罪主体在心理上轻而易举地“离经叛道”。而在社会腐败风气盛行之下,一些人对腐败行为失去了公正评价,加之“法不责众”的心理作怪,更加纵容了腐败行为的发生,最终使腐败者堕入职务犯罪的泥沼。
⒉职务犯罪的法定受惩成本不高,而实际成本更低。我国目前的刑法与日益发展的社会现实需要相比,尚有许多不完备之处。一是对职务犯罪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过于分散的现象,不利于大力打击职务犯罪;二是法网粗疏的问题未得到根本解决,表现在:⑴对职务犯罪缺乏罚金刑、资格刑这样针对性强的惩罚措施。现行刑法总则中将罚金和没收财产作为附加刑加以规定,分则中对职务犯罪处以罚金未作规定;对处以没收财产虽有规定,但只限于退赔或实际追缴的赃款、赃物,这不并足以在经济上给予众多的以贪利为目的的职务犯罪分子以最有效的制裁,往往会导致“牺牲我一个,幸福几代人”的现象出现。在资格刑中现行刑法有“剥夺政治权力”的附加刑规定,但在时限和空间范围上存在着短和窄的问题。⑵某些职务犯罪的构成条件仍较为宽松,如贿赂罪范围仅限于财物,无法解决现实中屡见不鲜的色情贿赂和旅游贿赂等现象。由于关于职务犯罪的法律规定的某些欠缺直接影响到法定受惩成本,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削弱了刑事惩罚对职务犯罪的震慑作用。
需要指出的是,职务犯罪的实际受惩成本更低。如上所述,实际受惩成本取决于侦破率和受罚率,由于多方面的限制,犯罪数额高、受罚率偏低长期以来一直是我国刑事惩罚和刑事司法实践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据估计,我国公务员腐败被发现的概率比较低,大约在10%-20%之间,[1]被发现之后受法律惩处的概率更低,大约在6%-10%之间,即一方面,在现行执法过程中,由于职务犯罪是掌握一定职权的人,往往有自己的势力范围和社会关系网络,实施犯罪后,不但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和隐蔽性,而且多方面的关系也常会主动充当“保护伞”,对职务犯罪的查证核实施以各种干扰和阻力,从而影响到案件的侦破率和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另一方面,一旦东窗事发,执法者在被说情者包围、甚至在一些上级领导的“干预”下,不严格执法背后的降格处理现象普遍存在。对职务犯罪惩治不力,大大降低了实际法定成本和职务犯罪主体的风险意识,使得一些职务犯罪主体在实施犯罪时减少了后顾之忧,反而变得更加胆大妄为。
⒊职务犯罪的机会成本过小。社会分配不公是我国当前存在的一个较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其表现之一是:那些在文化、智力、能力各方面大都不逊色于其他社会阶层的国家公职人员尤其是国家公务员,由于其劳动力资本形成的高投入性和所从事劳动的复杂性以及付出劳动的艰苦性,与他们所取得的经济收入和所处的社会地位长期不相吻合,面对社会上一部分先富起来的人的优裕生活,强烈的反差使之容易心理失衡。而国家的经济条件却又不能允许在短期内对他们的物质待遇进行很大的改善,官本位的思想又使其不可能放弃现有的身份、地位去进行个人奋斗,当多种诱惑迎面袭来之时,这种不平衡感将大大超越法律、道德及社会的控制力,就会把手中的权力作为寻求社会财富再分配的最直接、最便利手段,以满足个人膨胀的私欲,从而导致其公职行为偏离正常的轨道,即使是一些曾经历过严格挑选或逐级提拔、被视为道德品质和业务素质较高的公职人员,有时也很难确保洁身自好。
(二)职务犯罪的收益现状
与职务犯罪的低成本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职务犯罪的收益相当可观,这从当今贪利型职务犯罪的非法所得的案值上可窥一斑。我们知道,公共权力是维护人类社会有序运转的基础,从权力的可利用性和人性的局限性来看,职务主体利用“公权力”换取各种利益不可避免。西方学者在20世纪70年代提出的“寻租理论”就从经济学的角度对此进行解释:政府运用行政权力对企业和个人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和管制,如规定进口配额、发放生产许可证、管制物价等,造成不平等竟争环境而产生一种凭籍权力取得差价收入——“租金”,(依靠这种权力大发横财的行为就是“寻租活动”)随之而来,为保持这种权力的直接利益,从而更不愿放弃对企业的管制,于是贪污腐化便进入一个因果联系的恶性循环,即“行政机构对市场干预,产生租金;企业为寻求租金,向官员行贿;租金得到的官商既得利益者力求保持原有租金制度和设立新的租金制度,扩大租金规模,贪污腐败现象更为严重。”[2](p4)
三、职务犯罪的防控对策
通过以上对职务犯罪所进行的经济学分析,我们可以看出预期犯罪“收益”与犯罪成本的权衡始终贯穿于犯罪决策和犯罪类型选择之中,因此,为了有效预防和惩治职务犯罪,就必须着重在增加罪犯的犯罪成本和控制犯罪收益这两个方面进行努力。只有多管齐下,才能真正收到预防犯罪、惩治罪犯的效果。所以可考虑从以下几方面予以着手:
(一)深化体制改革,强化监督机制,从源头上切断或减少收益来源
职务犯罪是公共权力的衍生物,要想有效地遏止职务犯罪,根本出路就在于从体制上铲除“权力经济”赖以存在的基础。为此,我们必须尽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因为市场经济是建立在平等竟争基础上的法治经济,其实质是排斥行政权力干预和控制微观经济活动的,它要求政府对经济的管理仅仅局限于宏观领域,这将能在很大程度上堵塞权力参与资源分配、谋取“租金”的渠道。而市场经济的完善,更要借助于深化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的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换,即把政府执行计划经济的职能转给市场经济本身,进一步实行政企分开,使权力退出一切不应介入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即只限制在绝对必要、缺其不可的范围之内,继续搞好政府机构改革和进行冗员裁减,以减少各种层次、环节和关卡,只有切实做到“简政放权”,经济“租金”才会因公权的介入减少而总体上得到降低。
当然,仅此还远远不够,还必须对这种已经限制在最小范围的公共权力的运行过程进行制约和监督,彻底改变以往对权力的虚监、弱监和漏监的情形,这其中最主要是加快行政管理法治化的步伐,为行政活动提供基本的程序规则和实体规范,将权力的行使过程置于法律和公众的监督之下,提高其透明度,克服其随意性,从而最大限度地杜绝权力的滥用和谋私,这样“寻租”的可能性也就会被限制在最低程度,职务犯罪就会成为“少收益”、“难收益”,甚至“无收益”的行为。
(二)加强制度建设,健全监督机制,增大犯罪直接成本
法国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鸿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写道:“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界限的地方才停止”。如前文所述,职务犯罪滋生的原因之一就是委托人对代理人行为的监控不力。因此,必须健全对代理人的监督和约束体制,制定系统、完整、严密、操作性强的管理制度,并予以严格执行。这样,一方面,可以事先对一些易出现问题的环节加以防范,堵住机构外部人员的投机漏洞,也不给内部人员留下可乘之机,消除作案的条件;另一方面,增加了犯罪成本,犯罪分子如果作案就必须花费更多的时间寻求机会、花费更多的力量和金钱打通相关环节,同时也增加了被发现的机会,有利于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另外,职务犯罪的直接心理成本要远远高于直接物质成本,而且职务犯罪的直接物质成本一般来说是一个常量,且微不足道,由犯罪人自己控制,所以提高职务犯罪的直接成本重在提高心理成本。因此,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对职务犯罪予以及时曝光,给那些将要实施或正在实施职务犯罪的人制造巨大的心理压力;健全监督机制,使职务犯罪分子在策划、预谋犯罪时要考虑更多的因素,以掩盖其罪行;营造出一种打击职务犯罪的社会氛围,鼓励群众积极举报,形成全民监督的高压态势,在客观上增加罪犯的心理成本。
(三)严密立法,严格执法,提高职务犯罪的实际受惩成本
在我国的现有刑法体系内,刑罚主要有三种:死刑、徒刑、罚金(管制、拘役对职务犯罪实际上适用较少)。从传统的经验来看,似乎死刑的威慑力度最大,但在现代社会中过分强调死刑的威慑作用,已经不符合现代社会的刑罚理念。而且必须注意的是,一些职务犯罪分子的“生命成本”确实是一个值得交换的成本。在很大一种程度上,死刑实际上削弱了犯罪的边际威慑力,也就是说犯罪分子一旦达到死刑的犯罪标准,便会孤注一掷,更加疯狂地满足自己的欲望,事实证明,死刑对于严重职务犯罪的适用效果并不明显。徒刑以剥夺人的自由为惩罚手段,在各国都被广泛适用,如果惩罚几率足够大,那么犯罪的预期成本将会大大提高,应当说是一种比较理想的方式。但这种方式却是以社会成本的增加为前提的,这种成本主要体现在监狱以及警察经费的支出上。我国在对职务犯罪行为进行惩处的时候,很少利用罚金手段。但罚金却是最为积极的惩罚形式,它既能惩罚罪犯,又能补偿社会和受害者,并且执行惩罚的支出最小。对一些职务犯罪分子来说,金钱的刺激远远大于对自由或生命的渴望,非法获取金钱实际上成为职务犯罪者的主要目的,在这种情况下其犯罪收益主要就是金钱,在加大一定程度的监控措施后,其犯罪的预期收益将会大打折扣,从而达到预防职务犯罪的目的。可见,罚金的威慑作用对于这些特殊的犯罪主体来讲更有意义。在许多案件中,由于职务犯罪者涉入程度不深,涉案金额较小,在追回职务犯罪所得之后给予一定纪律处分就算结案了,职务犯罪者并没有受到太多实质性的惩罚,这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鼓励其他公务员进行类似的职务犯罪行为。因此,我们认为,必须加大对职务犯罪分子的经济惩罚力度,不但要追回非法所得,还要对其进行罚金。既然职务犯罪者的家庭其他成员从他的腐败行为中获益,他们就必须与职务犯罪者一起承担对职务犯罪行为的经济处罚成本。
经验证明,单纯的严刑峻法很多时候都不能有效的控制违法行为,反而会导致严重违法行为发生率的上升,因为重刑的边际威慑力是非常小的。适度扩大职务犯罪认定范围,这比单纯加重刑罚更能取得遏制犯罪的功效,是加大犯罪惩罚成本的最直接方法,也是一定时期内防范职务犯罪的最有效方式。这就要求必须健全专业的预防和打击犯罪的司法队伍,提高司法效率,加大对职务犯罪的查处力度,形成强大威慑力,从而让犯罪分子不敢以身试法。
(四)搞好廉政建设,改善物质待遇,增大犯罪机会成本
犯罪机会成本实际上是犯罪行为及效用对于犯罪人合法行为的收益和效用的一种替代,犯罪人之所以选择犯罪行为,是因为犯罪行为所产生的效用或者收益比合法行为要大,能够替代合法行为;反之,则不选择犯罪行为。因此,搞好廉政建设,增大职务犯罪的机会成本,是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的有效手段。与犯罪的机会成本相关联的因素主要有受教育程度、平均工资率、就业机会和年龄、职业资格,而其中容易控制的因素主要是受教育程度、平均工资率和职业资格。要提高职务犯罪的机会成本,一是要高薪养廉,提高公务人员的工资水平。社会管理工作是复杂劳动,其价值要远远高于简单劳动,国家为了避免权力介入市场,禁止公务人员从事营利活动,理应对此给予补偿,使每个握有公权力的人都可以从合法渠道取得其应有的经济收入。二是严把用人关,对于公务人员的选拔,一定要经过严格的考核,选出高素质、高水平的人进入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同时,给予长期教育和训练成本的投入,促进他们潜在价值的实现。三是在刑罚上对资格刑加以规定,对犯罪人的国家公务人员的身份和职务、管理人员职业资格等给予刑法上的否定性评价,在一定期限内甚至终身不得任用或不得担任相关职务,可以起到间接增大机会成本的作用。
职务犯罪的机会成本是职务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行为要考虑的一个必然因素,它取决于公职人员的工资收入和所能享受到的各种“制度特权”。若职务犯罪的机会成本很低,那些私心严重、意志薄弱的“公仆”就容易走向堕落。因此,“高薪养廉”的思想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当然,高薪制并不一定能满足人类多样、递进和无穷的欲望,但它终究能够增加职务犯罪决策的机会成本,从而增加预期总成本,相当程度上起到抑制职务犯罪的作用。因此,应调整利益分配格局,有效解决社会分配不公的问题,逐步建立起合理的收入增长机制,让国家公职人员享有较高工资收入,以适应其从事需要较高智力、负有重要社会责任的管理工作。
(五)创新教育机制,发挥舆论作用,增大犯罪的精神成本
日本著名学者池田大作在与英国历史学家汤因比的一次对话中曾说道:“权力弊病的根源,它的实质存在于人的生命中的恶性,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从根本上说,只有靠个人的觉悟和自我克制,但作为整个社会, 也必须把基本思想引向这个方向。”[3](p264)由此可见,要阻止职务犯罪,除了要靠外部的监督和约束,更要靠内在人性的完善,这样就不能忽视思想道德教育。教育关系到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取向问题,关系到权力运用的出发点问题,尽管是“软约束”,但道德规范如内化为人的信念,将会大大提高公职人员的免疫力。改革开放以来,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的巨大变化,要求我们在思想教育的方式及内容上实行相应的转变,应把过去那些“大公无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口号细化为可操作、可把握的公职人员的从政道德准则,把思想教育工作落到实处,从而提高各级公职人员的素质,使其自觉筑起廉政思想防线。
另外,还要大力推进社会舆论的监督,这是增加职务犯罪决策的精神成本的又一个必要措施。英国著名哲学家罗素认为:法律如果没有舆论的支持几乎毫无力量,作为有效力量的法律,它依赖舆论甚至要比依赖警察的权力还多。在当代发达国家,新闻媒体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显得十分活跃,被称之为继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之后的“第四种权力”,成为监督政府及政界要员,从而抑制腐败等职务犯罪的一支重要力量。政府要员的腐败丑闻一旦被新闻舆论曝光,当事人就会身败名裂。当前我国一些职务犯罪分子不怕检举,就怕新闻曝光,道理正是如此。因此,应加大社会舆论的监督力度,以舆论监督来弥补我国现阶段法治建设、道德规范方面的缺失,这无疑会使那些企图滥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公职人员不敢肆无忌惮地实施职务犯罪活动。
[1]胡鞍钢,过勇.公务员腐败成本——收益的经济学分析[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2,(4):33-41.
[2]《经济社会体制比较》编辑部.腐败:货币与权力的交换[M].中国展望出版社,1989.
[3](英)汤因比,(日)池田大作.展望二十一世纪——汤因比与池田大作对话录[M].荀春生,朱继征,陈国梁译.国际文化出版社,1985.
(责任编辑:张雅光)
An Economic Analysis of Duty-Related Crime and Its Prevention
Zhang Huiyong,Meng Haiyan
A duty-related crime suspect,by taking advantage of his duties at his disposal,is characterized by his logic of economic rationality.In consequence,his behavior inevitably conforms to the fundamental rules of economics.With economic analysis method to study the generation mechanism to explore preventive measures that have very real significance.Economic costs and benefits of crime based on the theory of job-related crimes through the study reached the following conclusions:the cost of crime should be increased to control the proceeds of crime, and ultimately prevent and reduce job-related crimes.
duty-related crime;economics analysis;cost-benefit
D924.11
A
1007-8207(2010)03-0126-04
2009-09-08
张会永 (1977—),男,河南漯河人,湛江市委党校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行政法学;孟海艳 (1978—),女,吉林蛟河人,雷州市附城镇政府科员,硕士,研究方向为科学技术与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