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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帝与死囚:基督教视野中的美国死刑问题

2010-11-17李立丰

世界宗教研究 2010年5期
关键词:陪审员陪审团基督教

死刑与宗教的互动从未停歇。作为大多数美国人信仰的基督教虽然面临着包括价值日趋多元、教义与当代科技日趋脱节、信众流失等诸多挑战,但其仍然在美国社会的各个方面扮演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而作为西方所谓民主国家当中唯一没有废除死刑的国家,美国国内目前围绕死刑存废以及死刑的具体执行过程中产生相关问题的争论需要在宗教,特别是在基督教的视野中加以解读。而这种基督教语境中的死刑问题研究将会从文化层面剥离与解析美国死刑的发展脉络、主要问题与未来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基督教死刑美国解读文化

作者:李立丰,1977年生,法学博士,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半个世纪之前,美国最高法院在Zorach v.Clauson案中提出,“作为信众,我们尊崇上帝……而如果国家能够倡导教义或者积极为其提供方便,那么无疑这样作将会契合一直以来的历史传统。因为这尊重了人民的宗教认同,并且可为人民的精神诉求提供可能。”半个世纪之后,这种表述似乎仍未过时。根据权威民调机构“盖洛普”(Gallup)2008年进行的全美调查,“近几年来,多数美国人(约56%)一直认为宗教在其生活当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由此不难看出作为美国最为重要的宗教,基督教对于美国社会各个方面影响之深。与此同时,美国又是目前西方所谓“民主”国家当中唯一保有死刑的国家。而作为两个同样十分敏感的话题,死刑与宗教之间的关系就显得即十分重要,同时也十分微妙。事实上美国国内围绕死刑进行的种种论争几乎都不可避免地要引入相关的宗教神学或者朴素信仰来作为佐证,因此对于二者互动关系的研究就显得十分必要。正如美国前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布瑞南(Brennan)曾指出的那样“从最为本源的角度而言,围绕死刑的所有争辩都是从道德的角度出发的”。鉴于基督教与美国公众道德观的实质对应关系,有充分地理由认为从基督教的角度对于美国死刑问题加以研究具有正当性。

一、死刑在基督教中的历史映像

任何对于基督教与死刑关系的论证必须首先从对于圣经,特别是《旧约》的解读人手。“摩西五书”中规定了超过三十种该当死刑的罪,其中甚至还包括“咒骂父母”之类现在看起来不具犯罪性的行为。而在“创世纪”一篇当中,上帝宣告,“凡流入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这些观点一直以来都被基督教徒视为死刑的神学根据。

似乎矛盾的是,《新约》中并没有明确涉及死刑问题,相反,耶稣曾经挽救过一位因通奸而行将处死的妇女的生命,并且籍此宣导宽恕与慈悲。可另一方面,很多基督教徒强调在《新约》“罗马书”中耶稣使徒保罗的教诲,“他不是空空地佩剑,他是神的用人,是申冤的”,而这一观点不仅赋予死刑以正当性,更为重要的是赋予标榜“神的用人”的世俗政权行使求处死刑的权力。

造成上述纷争的原因固然可以归结为教义文本本身的含混,但从一种实然分析的层面来看,导致相对于同一文本所出现不同解读的根本原因绝对不应窠臼于文本,而应从一个更为宏观的动态文化历史演进的视角加以评析。

(一)死刑与基督教的历史纠葛

对早期基督教而言,死刑是一个无比真切的问题,因为其经常成为罗马统治者死刑执行的对象,特别是在罗马皇帝德西乌斯至戴克里先统治期间,这一问题变得颇为尖锐。早期基督教作为深受罗马帝国迫害的少数派宗教,其本身对于死刑问题的教义解读当然无从影响帝国的死刑执行。一直到14世纪罗马皇帝康斯坦丁最终皈依基督并将其树为国教,基督教义对于死刑的解读才开始正式发挥作用。

但是在康斯坦地皈依基督之后,基督教对于死刑的观点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即越来越多的神学家开始主张死刑的正当性。

从11世纪开始,使用死刑控制异端的做法开始泛滥。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中世纪所见证的是教会近乎狂热地将死刑捧上圣坛,而将其作为铲除异端邪说的主要武器。基督神学的杰出学者托马斯·阿奎那提出,“如果行为人由于某种原罪而具有不利于社会的人身危险性,那么将其处死就该当褒奖,因为这样作有助于确保社会的福祉”。

需要指出的是,在这期间,英格兰地区曾经根据其对于基督教义的理解在短时期内限制、甚至废止过死刑。如10世纪英格兰阿尔弗雷德大王就废止了很多其认为于基督教义不符的死罪,而11世纪征服者威廉干脆完全废止了死刑。然而,这种情况并没有持续太长时间。

16世纪很多新教改革派指控教会通过死刑来反对异教,但同时却并没有质疑世俗政权的死刑适用权。英国教会建立在新教革新之后,表达的也是对于世俗政权求处死刑的支持态度。而且,由于死刑往往为社会民众所瞩目,从而通过死刑的执行可以加速其对于基督教的皈依,17世纪到18世纪英国对于国教徒与清教徒信众的死刑执行所追求的就是此类效果。

不难看出,基督教经典文本中的相关表述存在一定可供灵活解释的空间。而不同解释的此消彼长更大程度上取决于特定的历史背景与文化背景。民众的道德观与基督教的成长模式与趋向之间存在着一种浑然的互动与影响关系,而随着社会世俗化进程的加剧,基督教对于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事项,如死刑等,的影响渐渐变得间接与宏观,而这种间接影响的重要媒介就是宗教影响与先决意义上的民众朴素道德。

(二)美国基督教发展过程中死刑观流变

殖民地时期的北美,英国殖民者主张适用死刑。而定居于马萨诸塞州与康涅狄格州的清教徒尤其如此。因为视自己为以色列人的后裔,清教徒在建构全新社会的时候大量参照摩西律法,其中自然也包括关于死刑的相关规定。这一时期,在以清教徒为主的地区,死刑执行即是世俗活动,更是宗教活动,法官与神父都会参与其中。死刑公开执行,而其所扮演的社会职能是阻却他人实施同类行为,而其所扮演的宗教功能是推动对于被认为有悖教义的罪的憎恶。死刑执行之前往往都会举行宗教仪式,在这个过程当中神职人员会对于被执行者进行谴责,并对于这一罪刑相关的神学知识进行宣讲。而这种“刑场上的布道”在传播死刑的社会意义与宗教意义方面扮演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有历史学家就指出直到美国独立战争之前,死刑执行日对于神职人员而言都显得十分重要。

在北美独立战争前后,美国人开始质疑对于犯罪原因理论以及既存死刑措施当中所暗含的刑罚目的。到18世纪末,美国的死刑犯罪数量已经大为减少。而且,因为贝卡利亚的影响,大量作为矫治机构的鉴于取代了原有的死刑适用。同时,18世纪神学的重要进展也推动了对于死刑的批判。大量民主派宗教团体,如奎格派等都强调神的善与人性的自我完善能力,而非之前所强调的人性堕落与神的裁判。一神论派强调犯罪的社会诱因以及对于罪犯的教化可能。而这样的一种理解直接与那些主张犯罪并非社会导致,而是因为罪犯内心自有的邪恶所导致的福音派观点产生冲突。宾夕法尼亚因为受到奎格教派的显著影响,大幅度减少了死刑的数量。而1786年宾州刑法典的序言当中规定,“任何优秀政府的愿景都应在于唤回良知,而非一味摧毁。”这种观点所反映的正是奎格派的主张。

然而,持传统观点的宗教人士捍卫作为死刑基础的报应理论。基于对民主教派观点的反对,

福音教派与国教派的神职人员都支持死刑。在一个日趋世俗的社会,很多宗教人士担心对于宗教喜信仰的缺失会导致目无法纪的人增加,而对此,应该保持死刑作为一种限制措施。在某种程度上,19世纪基督教内部各教派之间围绕死刑废止所展开争论的核心关键在于对于人性不同的宗教理解。废除主义者认为人性本质上是具有道德属性的,可教化的,可救赎的,而加尔文主义所影响下的教派则认为人本质上存在罪的属性,并且人性本质上趋于堕落与此类似,废除主义者强调上帝的悲悯,而捍卫死刑的教派则强调上帝的公正属性。另外一波全国范围内反对死刑的改革浪潮是作为20世纪最初20年。而在这个过程当中一个较为突出的特点就是神学在论辩双方所起到的作用显著降低。19世纪死刑的捍卫者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旧约。而到了20世纪早期,死刑的支持者却开始将论辩的根据建立在死刑的阻遏效果基础之上。

20世纪50年代到20世纪60年代出现的一个显著变化是大量的新教徒公开放弃对于死刑的支持。对此推波助澜的是1965年,罗马教廷第二次梵蒂冈会议之后,开始彻底反对死刑。在20世纪70年代,美国天主教对于死刑的反对日益增加。到20世纪90年代,主流新教学派,天主教学派以及大多数犹太教派都表态反对死刑。一个较为突出的例外是保守新教派与南方浸礼会对于死刑的支持。

美国围绕死刑宗教论争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基督教内部不同教派,甚至不同个体之间围绕死刑所出现的不同观点。导致这种分歧意见的出现虽然仍与各派对于教义的选择性解读有关,但在这一特定时空背景下,美国基督内部对于死刑问题的分歧更多产生于包括犯罪学在内的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发展对于人观念的重塑。这一时期基督教各派死刑挂念不同的实质原因其实是因为各派对于作为死刑存在的刑罚根据的不同解读。

二、基督教与美国死刑的存废

美国法学经典中的刑罚正当性取决于下列三项功能的实现程度:(1)报应,即恢复被破坏的秩序;(2)阻遏,即防止他人从事犯罪行为;以及(3)治疗,即帮助行为人对于自身加以教化。

然而,很多学者相信死刑无法承载上述功能。而丧失了刑罚合理功能预期的死刑是否还具有正当性就成为一个颇为棘手的问题。

具体而言,因为死刑的目的在于消灭犯罪行为人,故对于行为人道德品性的教化显然无从谈及。死刑因为消灭了行为人,因此无法承载所谓治疗功能。相比而言,死刑所承载的阻遏功能则显得较为复杂。一度美国国内对于死刑的阻遏功能具有较高的预期。事实上1976年当美国最高法院在Gregg v.Georgia案中承认相关死刑成文法的合宪性从而事实恢复死刑的时候,那些支持死刑的人所持有的主要根据是死刑的阻遏效用。同时,死刑的阻遏效能似乎可以从《圣经》文本中寻找到些许踪迹。但对此有学者坚持认为没有充分的证据可以证明死刑的阻遏功效。实际上,大多数研究的结果恰恰相反。而这样的一些改变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围绕死刑争议问题进行的种种科学研究项目。而对于死刑的阻遏效果产生怀疑的不仅仅是具有专业背景的学者。据统计,目前仅仅有大约8%支持死刑的美国人将自己的决策依据设定在阻遏的基础之上。在很大程度上,导致这种观点出现的根据并非美国民众的宗教信仰出现明显改变的结果,相反,社会科学的研究结果成为影响民众特定观念的决定性原因。20世纪80年代开始,美国社会科学界进行了大量针对死刑的阻遏效果的研究项目。而根据这些研究结果,从数据统计分析的角度来看,死刑的阻遏效果和长期监禁的阻遏效果相比并没有太大的效果。围绕死刑的阻遏效能所出现的争议从根本而言上属于刑罚功能设定本身所具有的问题。通过适用刑罚是否能够阻遏犯罪的发生,能够阻遏何种犯罪发生,能够在多大程度上阻遏犯罪的发生以及这样作的成本效益分析等都是存疑的,作为刑罚的一种具体表现形态,死刑自然不能例外。因此,围绕死刑的阻遏职能,在现有的社会科学研究与道德预期层面都无法得出一个确定的答案。

相对教化与犯罪预防职能而言,死刑的报应职能虽然看似有力,但却是晚近美国基督教内部聚讼纷纷的根源所在。一方面,旧约中曾经提出,“按着律法,凡物差不多都是用血洁净的,若不流血,罪就不得赦免了”。而这种类似于同态复仇观念的死刑报应理论至今仍然为美国南部的很多基督教信众所秉持。在以陪审员是否属于浸礼会(美国南部基督教的著名保守教派,多为白人信众)为变量所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接近百分之八十的南方浸礼会教众在第一次投票的时候选择时选择死刑,而非浸礼会的教众在第一次投票的时候只有大约一半选择死刑。

但基督教义的根据与部分教派的坚守似乎并没有导致对于死刑的支持成为当今美国基督教的主流观点。事实上在过去的25年当中,支持死刑的美国宗教领袖变得越来越少,我们可以这样认为,对于死刑的否定态度成为目前美国宗教组织当中一种十分有力、十分深入同时也十分宽泛的共识,而这个问题上达成的共识超过了其他的任何问题。

导致目前美国基督教主流观点与死刑渐行渐远局面的根本原因或许与死刑所具有的相关司法职能无关。事实上这个时候的死刑本身已经成为宗教作为一种社会力量在多方博弈中取得相对优势地位的一种工具或者手段。当公众还在思索什么是公平的该当性的时候,他们需要面对的是在个人正义感与群体正义感之间的区别。我们所看到的基督教内部不同教派,基督教与非基督教围绕死刑所进行的斗争与妥协似乎始终在围绕相关经典教义文本的不同解读展开,但这也许仅仅时一种表象而已。在一个多元价值社会当中,基督教无法孤立存在,而其实际上需要面对的是种种具有颠覆性的挑战。道德的世俗化是一种趋势。随着基督教影响力的减弱,其与公民一般道德之间的直接对应关系已经渐渐丧失。因此,如何在竞争的环境中争取道德市场的应有份额就成为美国基督教所不得不面对的一个迫切问题。而在获得信众支持与政治影响方面,堕胎与死刑是美国基督教几十年来都无法回避的两大致命挑战。相对于前者,对于死刑态度的松动或许是基督教所能采取的最佳应对措施。

这种挑战并不是美国基督教所独有的,而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天主教最高教廷所颁布的《天主教廷问答录》与《生命福音》都明确表示了对于死刑的反对态度。美国天主教全国大会也于1999年主正式号召废除死刑。这种死刑观的变化实际上是应对时局变化的一种自我保护措施。事实上通过这种死刑观的转变,教会努力使得自己不逆潮流而动,而这种转变也会起到公关的作用,即使其在扭转死板过时形象的同时稳住颓势。

判断死刑该当性从很大程度上并不是一个单纯的犯罪学问题或者刑法问题。随着社会公众的对于各种信息的获取,他们越来越多的习得了关于报应性正义的道德与宗教限制。但这并不意味着直接将宗教思维从对于美国死刑问题的研讨当中排除出去的做法是妥当的。相反,死刑存废问题问题上美国基督教影响力的减弱与态度的转变是死刑流变动态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其与其他影响要素直接的互动关系更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美国死刑今后的发展方向。

三、基督教与美国死刑的厘定

美国刑事案件的审理通常份为定罪与量刑两阶段。死刑的审理也不例外。但和普通犯罪相比,死刑案件的审理也存在一些不同之处,其中较为突出的区别在于一方面死刑案件的量刑阶段由陪审团进行,而非死刑案件的量刑由法官根据量刑指南自由裁量;同时,陪审团在酌定死刑判决的时候,享有较高的自主权。

在死刑案件的实际审理过程当中,由于美国司法采取抗辩式庭审模式,故理论上法官在整个过程当中扮演的是一种消极的“裁判”角色。因此,从某种程度而言,美国死刑案件的审理实际上检方、被告人与陪审团三方博弈的结果。

(一)美国死刑案件审理过程中基督教对于检方活动的影响

检方在死刑案件的审理过程当中较为常用的手法包括:1.援引圣经中的“报应”理念,强调血债血偿。如有很多案件的检方援引“出埃及记”中“打人以致打死的,必要把他治死”的表述;引用“创世纪”当中“凡流入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因为神造人是照自己的形像造的”;有公诉方援引“民数记”中“故杀人的必被治死”的规定,另外还有检方援引“申命记”,即“暗中杀人的,必受咒诅。百姓都要说,阿们”等;2.有些案件中,检方引用基督教义来解释对于被告求处死刑的做法没有篡夺上帝的相关权力;3.另外一些案件当中检方通过将具体案件当中的当事人与圣经当中的人物加以对比,来突出被告行为的可憎与死刑该当。如援引圣经当中的该隐与亚伯的故事;4.在一些受害人为未成年人的案件当中,有检方援引“马可福音”,“凡使这信我的一个小子跌倒的,倒不如把大磨石拴在这人的颈项上,扔在海里”,等等。

检方通常会在开场陈辞与结案陈辞时援引上述基督法谚,以求最大程度在道德上抹黑被告,博取陪审团的认同,从而换得最佳的起诉效果。而在司法实践当中,这种做法所取得的效果往往十分具有杀伤力。在一起上个世纪初纽约州知名医生毒杀自己妻子的案件当中,检方在总结陈辞的时候如是说,“最后,我想请您想想死者。我请求您和我一起去墓地凭吊下这个孤苦的亡灵,或许应该在那里为这个无辜的年青生命说点什么,她本来有权享受那花一般的年华,但却突然被从如锦的繁华飕地抽离而被投入那无尽的黑暗。让我们在她的墓碑上刻下这样一段墓志铭:无辜受害者。先生们,我们能够呼唤上帝把她带回人世么?上帝会将她重新带回她所深爱的人身边么?上帝会宽恕这个罪人而让他们俩再次享受这人世繁华么?一切都太迟了。她,已经走了。她可爱的魂灵早已飘散。覆水难收。被告必须面对他的宿命。我们现在所能作的,仅仅是聆听耶和华的教诲:‘凡流入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

美国国内不同司法区对于检方对于相关基督教义的运用态度不一,在部分司法区多有限制,甚至禁止使用。需要强调的是,这种做法在很多司法区目前仍在适用。据不完全统计,在过去的十五年当中,至少报告有超过一百起死刑案件涉及到关于公诉方以宗教为导向的相关言论问题,而这个数字还在继续攀升。

(二)美国死刑案件审理过程中基督教对于被告活动的影响

美国刑事审判中被告及辩护人的主要职责是证明检方没有排除合理怀疑地证明自己的罪责,但是在量刑阶段被告及辩护人也往往提出与案件本身虽无关系,但和行为人自身相关的证据,以求得法官或者陪审团到同情,以获得对己有利的量刑结果。具体到死刑案件,因为死刑案件审理本身历时甚久,而死刑判决与死刑执行之间往往也相隔时间很长,在这个过程中被告有时会提出自己皈依基督的证据,从而证明自身已真心悔过,并不再具有人身危险性,从而求得免于死刑判决或者最终的死刑执行。

1986年,美国最高法院在Skipper v.South Carolina一案当中第一次明确承认犯罪实施之后出现的减轻情节应具有法律意义。根据这一认定,有部分死刑被告或者候刑人将后来自己皈依基督,真心悔过的情节作为减轻情节加以提出。

作为死刑被告将皈依基督作为减轻情节加以提出的典型案例是发生在加利福尼亚的Peoplev.Payton案。1980年5月26日清晨,本案被告实施了三起惨绝人寰的攻击行为。被告后来提出自己不应该被处死,因为在监狱内等待审判的过程当中,他皈依了基督,甚至开始帮助其他罪犯重塑自己的宗教信仰。但是检方认为其在实施犯罪之后宗教信仰的改变与其之前所实施的犯罪无关,因此不应予以考虑。陪审团最终判处其死刑。虽然如此,但学界,甚至部分司法实务界人士都承认本案被告在候审期间对基督教的皈依对于其量刑是有法律意义的。而在之后的一系列案件当中,最高法院也一再明确承认被告有向陪审团提出包括犯罪行为实施完毕之后被告与此相关证据的宪法权利。

另外,美国死刑所有特有的程序之一就是人身保护令以及州行政首长的特赦机制。根据这一机制,死刑候刑者可以在行刑前要求有关机构考虑自身的特殊情况,而对于有待实施的死刑加以撤销。因此,在司法实践当中,有些死刑候刑者将自己对于基督的皈依作为赦免理由提出。

无论是死刑被告还是死刑候刑者的宗教皈依,其所具有的价值属性判断因为往往摆脱了通常话语中的法治背景,从而导致其在一个更为明显的层面受到世俗道德体系的固定,也在一个更为明显的层面受到政治体系运作的影响。

(三)美国死刑案件审理过程中基督教对于陪审团定罪量刑决定的影响

一旦陪审团发现死刑案件的被告是有罪的,那么量刑阶段就开始了,而在这个阶段起决定作用的是陪审团。可以认为,陪审团在死刑案件审理的过程当中扮演着核心的决定作用。一方面因为陪审团所具有的特殊地位,另外一方面也意味陪审团在死刑定罪量刑过程当中所具有的特殊自由裁量权,因此研讨这个美国基督教对于与这个动态过程的杂糅过程久显得十分必要。

美国基督教对于死刑案件中陪审团的运作影响是全过程的,也就是说,从陪审团的遴选,到陪审团的相关讨论等都会产生影响。

鉴于宗教对于陪审团成员的巨大影响,因此围绕是否可以仅凭陪审员的宗教信仰对其加以排除就成为一个十分敏感的问题。在Batson v.Kentucky案中,美国最高法院认为检方不能仅仅根据候选陪审员的种族而对其加以排除。但这一理念是否可以适用于候选陪审员的宗教信仰目前仍然是一个未有定论的问题。

虽然没有定论,但目前在美国死刑审理的陪审团遴选过程当中,陪审员通常都会被问及其所具有的宗教观点是否会影响其进行死刑的定罪与量刑。在这个过程当中,如果某人表明自己的天主教徒身份的话,其就可能被迫问是否认同《天主教廷问答录》当中的观点。目前美国司法实践的做法一般只要候选陪审员不坚持因为自己的宗教信仰而无条件反对死刑,即不得被剔除。

但大多数情况下法院对于基于宗教信仰而对于候选陪审员的自由排除权基本不予干涉。对此一个很好的例子就是Virginia Supreme Court in James v. CommonxveaLth案。本案审理过程当中,检察官运用自己的自由选择权排除了两名黑人陪审员。但是其对自己决定的解释并不是因为这些人是黑人,而是因为其中的一名黑人佩戴了一个约两英寸长的十字架,而这表明其的宗教信仰可能会对于被告进行不适当的同情或者怜悯,而弗吉尼亚最高法院对此加以维持。

除对于候选陪审员的遴选发挥作用之外,基督教对于陪审员的影响更多发生在定罪量刑阶段,而这种影响也往往以一种非正式的方式进行。而最近出现的此类案件是加州的People v.Lewis案。在本案当中,被告质疑自己的死刑判决,理由是陪审员的不当行为,因为十二名陪审员在进行讨论之前曾经手牵手,并且进行祈祷,更为关键的是,一名陪审员对另外一名较为迟疑的陪审员说,“他不知道自己的感受是否可以帮助这名陪审员,但是他自己认为如果将被告人交由上帝进行处理,并且无论发生什么,被告都可以获得新生的话,那么似乎可以做出最终的决定”。加州最高法院拒绝了这种观点。法院认为:“陪审员在讨论过程当中谈及自己的宗教信仰是可以预期的。考虑到量刑的性质,我们认为这并非不适当,也就是说,陪审员可以分享各自的宗教体验。在本案当中,我们没有发现陪审员没有按照法律以及法庭的指导意见而适用其他的规则。

四、结论

基督教作为美国的主要宗教在新的千年必将面临更为严峻的考验。但其式微的趋势却不能成为将其排除出对美国死刑问题研究考量范畴的依据。事实上基督教作为美国主流道德观的维护者,依然在包括死刑存废以及死刑具体运行过程在内的很多敏感社会问题当中扮演十分重要的角色。而另一方面,基督教的死刑观也在很大程度上反映着美国基督教应对时代发展与进步所带来的诸多挑战的态度与应对措施。作为为数不多的发展资源,死刑问题在可以预期的将来一定仍然会继续成为美国基督教神学研究的重点,同时也还将继续扮演基督教与世俗社会互相钳制、互相整合的重要媒介。对于宗教与死刑的比较研究不应就此止步,而对于这一动态过程的把握也将为从文化层面更为深入地理解美国宗教与政治互动提供一种独特视角与研究平台。

(责任编辑:袁朝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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