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公文处理工作中的几个问题
2010-11-15李勇
李 勇
浅谈公文处理工作中的几个问题
李 勇
公文处理工作的水平,不仅反映了公文处理人员的素质,也反映了机关的工作水平和工作作风。提高公文处理的水平,能够有效地提高机关工作效率,体现国家机关形象。在公文处理工作中,笔者经常遇到一些问题,现将这些问题提出来,与大家共勉,希望能够为提高公文处理质量发挥一点作用。
一、文种的使用问题
文种是内容性质、具体功用相同的同类公文的规范化名称。在行政公文标题的三要素中,文种是必不可少的。正确认识不同种类行政公文的性质、作用和适用范围并恰当地选择使用文种,是做好公文处理工作的关键之一,它直接影响到公文的规范化和严肃性。文种使用准确的行政公文,能有效地体现其权威性和约束力,提高行政机关的办事效率。
现行的《国家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公文的种类有十三种,其中如命令(令)等一些文种在一般行政单位用得较少。比较常用的下行文文种有通知、通报、意见等等,这一类公文在处理过程中也较少发生问题。最为常见的问题一般出现在平行文和上行文中。
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一般用“函”。但在实际工作中,很多单位为了体现对对方单位的尊重,在请求批准审批事项中使用“请示”这一文种,这是一种典型的错误。
上行文有三种文种:请示、报告、意见。请示是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的文种。报告是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和答复上级机关询问的文种。意见比较特殊,可以适用于上行文、平行文和下行文等,意见作上行文时,一般应是下级机关对重大问题提出的见解、解决问题的办法作为建议请求上级机关批转、转发。在文字表述上更应把重点放在解决问题的办法、措施上。另外,应当特别注意,要体现部门负责的原则。凡是本部门职权能解决、能办到的事项,不必在意见中出现。本部门能做到的办法、措施,没必要再向上级建议。只有自身无法解决,本部门、单位的工作涉及其他部门,超出自己职权范围的事项,才在意见中表达清楚,争取上级机关认同,以上级机关名义批准、同意、批转、转发,达到促进工作的目的。
在上行文的草拟过程中,很多公文处理人员没有准确把握文种的定义,随意而为。一种情况是错用文种,口头语中,习惯性地将上行文称之为“报告”。领导交办下来要求就某一件事写个“报告”给上级机关,于是公文草拟人员便不看公文的实际内容而将文种定为“报告”。第二种情况,随意自创文种,请求上级机关批准便是《关于×××的请求》,汇报工作便是《关于×××的汇报》,解释某一具体事件便是《关于×××的说明》或《关于×××的解释》。
公文处理人员首先要严格遵照国家关于文种选用的规定,熟悉每一种文种的定义。一要准确把握公文发文的目的。如在上行文中,请求上级机关对有关事项给予指示、批准或答复的,用“请示”;不要求上级机关答复,只是下情上达,陈述情况的,用“报告”。二是要熟悉机关的组织系统、领导关系和职权范围,准确把握行文关系。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总之,行政公文文种的选择应严格按照党和国家的公文处理规定,根据制发公文的目的、制发机关的权限、收发文之间的行文关系,认真领会每一个文种的性质和适用范围,从而选择正确的、合乎行文目的和要求的文种。只有这样,我们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对公文文种功能性质不断进行调整,从而维护机关单位之间的正常工作秩序,促使公文处理规范化。
二、公文文字处理的问题
部分公文存在语言过于口语化、方言化,逻辑性不强,以及公文标题不能准确全面地概括公文内容等问题,尤其是有的请示性公文动辄先谈意义,看了三五页纸都不知道行文的目的,毛泽东同志在《反对党八股》中说:“我们的同志……写文章,做演说,著书,写报告,第一是大壹贰叁肆,第二是小一二三四,第三是甲乙丙丁,第四是子丑寅卯,还有大ABCD,小abcd,还有阿拉伯数字,多得很!”这种现象至今还不同程度的存在,没有完全体现公文精简、高效的基本原则。
毛泽东同志认为公文写作要起句立意,开门见山,使阅者一看公文开头的第一句、首段,就明确意识到该文件的主旨所在,以使阅者立刻进入文境。他在亲自起草的《纠正文字缺点》中要求,“一切较长的文电,均应开门见山,首先提出要点,即于开端处,先用极简要的文句说明全文的目的或结论,唤起阅读者注意,使阅者脑子里先得一个总概念,不得不继续看下去”。这也是公文写作的技巧所在。
在公文处理过程中,还经常见到错别字、标点符号错误、一般常识错误等问题。如,“无尚的光荣”,“再接再励”,国家××局发布的“关于×××××的通知”,人事部、国家××局授予×××同志为《全国××××先进工作者》称号,关于请求×××××的请示,省委书记、省人大主任×××等等。
为防止出现类似问题,公文写作人员必须具有丰富的知识,不仅包括本行业的专业知识,还应包括社会科学知识和自然科学知识,以及生活常识。而获取知识的唯一途径就是学习。毛泽东同志在《工作方法六十条》中提出,干部应该“学点自然科学和技术科学;学点哲学和经济学;学点历史和法学;学点文学;学点文法和逻辑”“一个革命干部,必须能看能写,又有丰富的社会常识与自然常识,作为从事工作的基础和学习理论的基础,工作才有做好的希望”。这是对公文写作人员的最基本要求。
三、公文处理的程序问题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有关细则、标准对公文处理的程序做出明确的规定。但笔者在与部分单位办文人员的交流中,发现很多单位办文不按程序处理。普遍的现象是公文不经过办公室(文秘部门)的审核,便由负责草拟公文的职能处(科)室直接交由领导签发,在领导签发后,再交由办公室(文秘部门)处理,使办公室(文秘部门)无法把握公文的动向,失去协调工作的良好时机而陷入被动;或者公文的签发是在主要负责人签发后再交给分管负责人,这不利于分管负责人提出修改意见,从而影响公文的质量,导致工作开展的不便。还有很多单位发文都是直接寄送到有关单位的对口部门,部分公文没有经过办公室(文秘部门)的收文程序,即收文登记、初审和拟办等程序,直接由所在处(科)室承办,使办公室(文秘部门)无法对公文承办情况进行督办检查。
遵守发文、收文、归档等办文程序,是提高办文质量,提高工作效率的有效途径。创制公文、传递公文、办理公文、处置办毕公文、管理公文等公文处理基本任务的完成,都有其特定的程序,对每一道程序的敷衍塞责,甚至忽略,都会留下一些矛盾和问题,给公文质量和后续工作的开展带来一定的影响。因此,在工作中,我们要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档案法》和《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和要求,发文坚持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登记编号、膳印、校对、核发、用印、封发等程序;收文坚持签收、登记、初审、拟办、批办、分办、承办、催办等程序。上述程序是相互衔接、前后照应的,一环扣一环,是一种接力赛式的群体行为。不顾办文工作各个环节之间的内在联系,人为地打乱工作流程,或者各个环节的工作没有很好配合,彼此脱节,这些实际上都是不尊重公文处理工作的客观规律的行为。
在收文、发文等程序完成之后,应严格按照《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的规定对公文进行鉴定、销毁或归档,对于涉密文件应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来处理。
总之,公文处理人员应努力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和文化素质,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及有关标准的规定和要求,从办文程序、文件格式、文件内容等方面努力提高公文质量和工作效率,在民众面前树立政府机关的良好形象。
(作者单位:湖南省档案局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