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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对华反倾销之我见

2010-11-11王真如

环渤海经济瞭望 2010年1期
关键词:反倾销税对华市场经济

王真如

中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有三十余年, 经济增长速度举世瞩目,对外贸易的不断发展扩大为我国的经济增长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在世界各个角落都可以看到 “中国制造” 的身影。中国产品以其物美价廉的特征征服了很多外国市场, 这种现象引起了很多外国个人和企业的危机感, 进而使得中国产品不断在世界上遭遇反倾销调查,其中欧盟可以算是对中国进行反倾销调查最活跃和积极的地区。

在2005 年,中欧双边贸易额首次突破2000 亿美元;2006 年我国则取代美国成为欧盟进口的第一大贸易伙伴。但在贸易繁荣的背后, 欧盟经常运用反倾销这一WTO 规则所允许的贸易保护手段,对我国企业频繁展开反倾销控诉、反倾销调查, 利用法律武器限制我国产品出口。欧盟自1986年对中国进行首例反倾销立案调查以来,对中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愈演愈烈,尤其是近些年, 反倾销已成了欧盟企业打压中国产品的最有力做法,从欧盟官方网站公布的数据来看, 欧盟正在征收反倾销税的中国出口产品种类从鞋、 手提包、 发刷、 打火机,到彩电、彩管、 节能灯等等, 覆盖了从日用品到工业用品的很大范围。 而在征收反倾销税的税率方面, 除个别产品外,大部分被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税率都非常高,其中部分高额反倾销税率足以将中国产品排除在欧盟市场之外。 仅以2006 年到2007 年6 月为例,欧盟对华提起反倾销调查就高达12 起,占了其对外反倾销调查案件的1/3;对华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为9起,占其对外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案件的47%。对华发起反倾销调查直至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已成为我国对欧盟贸易增长的瓶颈,严重阻碍了中欧双边贸易的正常发展。 因此积极应对欧盟的反倾销调查,有利于维护我国在双边贸易中的合法权利, 促进我国与欧盟贸易的良性发展。

欧盟对华反倾销的特征及其近期变化

近年来, 只要对欧盟对华采取反倾销措施的资料稍加研究, 就不难发现其行为的几个明显特征。

(一) 对华反倾销产品的范围极大,且主要集中在中国的优势产品

(二)对华反倾销税率高,措施严厉

欧盟反倾销税率的征收有时高达几倍、十几倍甚至几十倍, 早已背离以维持正常的贸易秩序、 抵消和防止倾销的目的,而是要通过征收高额的反倾销税来使中国产品丧失在欧盟的竞争力,最终退出欧盟市场。

(三)对华反倾销存在明显的不公正性和歧视性

这主要表现在拒绝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而实行有条件的市场经济待遇;在给中国寻找替代国时也存在诸多不公正,经常会选择出和中国经济水平差距较大国家, 其经济发展水平及资源开发和劳动力成本比我国高很多,用这些国家的价格来进行比较,完全抹杀了我国廉价生产产品所具有的比较优势,从而高估正常价值, 结果很容易认定倾销成立并课以重税;对中国实行一国一税制, 由于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欧盟对中国实行单一反倾销税率,而不是根据不同企业的实际倾销幅度征收不同的反倾销税,使我国所有同类出口企业均受牵连。

(四)逐步扩大

反倾销行为的示范效应很大, 其发起国家和地区已由最初的发达国家开始向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延伸, 欧盟行为的恶劣影响已经扩散到了很多原本和中国进行友好贸易往来的国家,我国必须给予高度重视。

欧盟热衷于对华反倾销的几点原因

反倾销作为GATT 和世界贸易组织认定和许可的贸易保护措施, 是一种国际通行的保护国内产业的手段,也是用来对付不公平竞争的必要工具。它具有形式合法、 容易实施、 能够有效保护国内产业且不容易招致报复的特点。欧盟对中国频频采取反倾销手段的原因主要来自以下几方面:

(一)欧盟贸易保护主义心理

岁月一路,山水一程。走远了过客,留下了寂寞,苍白了等待,无悔了执着。都说人生如梦,倘若人生真是一场大梦,梦里之外是否还有所谓的命运和定数?我还能否一如既往地相信你的到来?终究人生如此现实,梦可以给予热烈的相拥,而现实,仅给我以热泪盈眶,却不曾教会我无动于衷……我愿意长久以来守护关于爱的梦想,关于源自我心深处追求的那个美丽的世界,只是那些爱与痛,都没有任何的对错,无关人间,无关世事,无关承诺,无关风月。

频频利用反倾销措施, 根源在于贸易保护主义者滥用WTO 协议关于反倾销的法律规定保护其内部市场及产业而对中国出口产品采取的一种歧视性做法。

欧盟对华实施反倾销的主要背景是所谓中国是 “非市场经济国家”。欧盟往往在反倾销案的调查审理中, 首先给中国企业戴上 “非市场经济国家”这顶帽子,之后任凭中国企业如何抗辩、上诉均无济于事。 随着中国在市场经济方面的实质性进展, 经中方努力于1998 年4 月27 日欧盟委员会一致同意批准将中国从 “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中除去, 这至少使得以后在一个企业的产品被征收了反倾销税后,不会再危及到同行业的其他企业, 在某种程度上打破一国一税制度。 但欧盟表面上承认中国已经是市场经济国家,实际上仍视中国为 “有条件的市场经济国家”。在某些反倾销案中采用中国本国的主正常价值时, 须由中国企业提出申请,并能充分证明我国产品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的, 要符合关于市场经济待遇的5 条标准和分别税率的8 条标准, 方可按市场经济的标准确定我出口商品价格。

(二)中欧贸易中中方的顺差引起了欧方的强烈不满

在中国改革开放之初, 中欧贸易中中方是处于逆差地位的。 但随着中国经济实力的迅速增长和生产力的提高,中国逐渐从对外贸易中获取了大额的利润,这利润很多就来自于欧洲市场。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 欧盟近年来经济发展迟缓, 经济增长速率很低,也增加了其使用非关税壁垒的倾向。自然也就使中国在全球反倾销的热潮中成了被调查的主要对象之一。

(三)金融危机对欧盟就业的影响

愈演愈烈的金融危机的影响随着时间的推移,欧洲的失业率和失业人数的攀升显示了其就业形势的严峻。欧盟统计局根据2009 年1 月30 日公布的数据估计, 欧盟2008 年12 月的总失业人口为1791 万,其中欧元区为1247 万, 同比分别增加了166.5 万和139.7 万。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就业和社会稳定成为更多政策的焦点,对劳动密集型产业的保护和关注则成为水到渠成的事。如果本国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手工制造业得到复苏, 那无疑将增加就业, 提振经济。 这也使得欧盟更加积极地投身到以非关税壁垒打击各国对欧出口的事业中来, 进而导致了中国产品进入欧洲市场遭遇了巨大的障碍。

(四)中国自身原因

我国产品生产市场上原料与人力资源的价格相对低廉,各企业有条件依赖于低价策略开拓国际市场, 扩大出口。我国主要出口工业产品和劳动密集型产品,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出口结构失衡,产品的附加值相对偏低,易给欧盟造成低价倾销的印象。 我国出口品以中、低档产品为主,这种生产重心的偏差自然致使我国的产品在欧盟市场上受到排挤。同时我们也不能完全否认低价倾销现象的客观存在。我国经济在迅速发展的同时由于市场尚不规范,市场上出现大量过剩产品,企业为了生存在其国内和出口的销售策略上竞相采取低价倾销策略在所难免。

另外我国大量中小型企业不注意引进与学习先进的经营与销售观念,在市场营销售中仍广泛采用单一的价格策略,而不注重产品在性能、 服务等硬件方面的改良, 这也必然表现在出口销售时仅仅依靠打价格战来获得商机。

最后从法律层面上分析, 我国入市的时间较短,积累的经验不足, 对于国际上的反倾销条例及规定没有透彻研究,在应对欧盟这种高技术含量的限制我国出口方面信心不强且诉讼经验不足。同时我国的反倾销体系起步就晚, 关于反倾销的法律不健全,相关规定大多模糊而且缺乏操作性,也使得欧盟对我们实行反倾销措施时有恃无恐。

应对欧盟反倾销的政策建议

(一)政府努力方向

政府应加大和欧盟的交涉力度,要求其废除不公平的非市场经济条款。市场经济地位待遇问题早已经成为困扰中欧贸易进一步发展的焦点所在。中国相关政府部门应加强与欧盟各进口国政府的交流和合作, 指出欧盟在对华反倾销政策上的歧视性与不合理性。中国政府应当对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给予更充分地论证。 同时应倡导开展对欧盟国家反倾销法中关于市场经济地位的标准和实践的深入研究,具体了解中国企业被拒绝承认的理由,并要求欧盟调整其法律及实践中对中国企业的不合理要求。

其次政府更应该完善中国关于倾销方面的立法和规定, 使其和国际先进水平保持一致,从法律层面解决我国应对欧盟的反倾销时力道不足的状况。同时从宣传途径上提高企业和公众的认识水平,让世界了解中国的市场经济、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等情况,以减少歧视和误解。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尽快建立对重要产品的出口数量、出口价格的监管系统, 对价格偏低容易引起反倾销的商品, 控制其出口价格和数量。加强对企业的引导, 使其树立长远意识,有序竞争。

(二)中国企业努力方向

中国企业应首先提高出口产品的档次。如前所述,我国出口的产品多以低技术含量和低附加值为特征,高技术含量和高附加值的产品出口较少。技术含量低和附加值低的产品只能靠低廉价格打开市场,而一味的低价促销,极易被怀疑倾销。因此要不断促进产业结构和出口结构的提升和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提高,提高产品的质量、档次,改进产品的包装,变“价廉取胜”为“质优取胜”。只有提高了出口产品质量的档次,优化了出口产品结构,才能更有效地避免反倾销的诉讼。

其次, 要改变我国现有出口市场不合理的结构,出口贸易大部分集中在欧盟、美国、 日本等少数发达国家市场的现状, 加快开拓亚非拉市场,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 出口企业要研究国际市场动向和容量, 制订出口计划,防止市场过于集中。 根据进口国的实际情况,策略性地调整出口产品结构使其不致遭致反倾销。

再次, 强化企业积极应诉和争取市场经济地位待遇的意识, 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许多欧盟对华提起的反倾销诉讼案件中, 中国企业应诉率不高, 很多人有畏惧情绪。原因大致有应诉反倾销费用支出很大,对欧盟法律不了解不知道如何应诉也不知道胜诉的可能性有多大等等。 实际上, 一旦面临被起诉的状况,企业应有积极抗辩的意识, 应当寻找应诉的切入点,确保在应诉中的有利地位,应诉后要积极配合有关组织的调查,尽力提供对企业有利的证据和资料。要努力争取市场经济地位待遇,中国企业不仅应该指出欧盟替代国选择的不当之处, 而且还应该在调查前和调查中尽可能多地收集资料和数据,聘请精通国际反倾销惯例和国外反倾销立法的律师, 主动地向欧盟委员会提出关于替代国选择的合理建议。

最后, 要加强我国在反倾销应诉中公共利益的抗辩。保护国内产业是反倾销的最直接目的, 特别是各国在实施反倾销过程中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故而我国在应诉反倾销案件中较大多数以最终裁定征收反倾销税而告终。 尽管我国自身在倾销、 损害、因果关系等方面提出了有理有节的抗辩, 但似乎并没有取得很好的效果。一般而言,一国在实施反倾销措施时,最直接的公共利益损失就是进口商和消费者的损失。由于进口商和最终用户要承担实施反倾销措施的直接后果,包括需缴纳大笔的保证金或不得不转而向商品价格较高的国家进口等, 他们有在应诉中获胜的动机。 所以, 我国出口商在应诉反倾销案时, 应充分利用公共利益原则, 加强与进口商和最终用户的多方合作, 争取他们的大力支持,争取他们将自己的不满传达给欧委会,以在就公共利益的表决上作出有利于我方的裁决。

事实上, 欧盟已经开始认识到,对中国挑起贸易争端不仅伤及欧盟自身经济利益,也不利于双方发展战略伙伴关系的大局。欧盟对中国商品频举反倾销政策不仅使中国相关企业受到冲击, 也严重损害了欧盟进口商、零售商和消费者的经济利益, 因此招致它们的强烈反对。我认为在将来欧盟不会轻易对华进行反倾销制裁, 但如果我们能够研究透彻倾销的起因和应对策略则能更好地保护我国的对外贸易正常进行。

参考资料

1.朱京安,郭鹏.发展中国家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发展走向及我国的对策,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8 年春秋合卷.

2.朱京安.我国绿色壁垒的制度缺失及其危害初探, 河北法学,20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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