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检察官专业化之必要性
2010-11-10周凯
周 凯
摘要:检察官专业化建设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检察官专业化建设是我国当下建设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必然要求,也是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的内在要求,亦是检察职业属性的基本要求。加强检察官专业化建设,将有助于提高检察官履行检察职责的专业能力,充分发挥检察官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作用。
关键词:检察官专业化;法律监督;职业属性;法治国家
中图分类号:DF8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9-0212-02
法治是一种全球化的意识形态,也是现代各国一致追求的目标。我国《宪法》 明确提出要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当前,我国正在抓紧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检察机关要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能,检察官队伍素质是基础,而检察官专业化之路正是提高检察官素质的必然选择。
一、检察官专业化是当代中国检察制度的要求
当代中国的检察制度是马列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中国政权建设和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检察官专业化制度的基础。与其他国家的检察制度相比,当代中国检察制度有自己的特色,这使得中国检察官与西方国家检察官有着明显的不同,从而需要中国检察官走一条适合自身实际的专业化发展道路。
二、 检察官专业化是法律监督职责的内在要求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检察机关是司法机关。同时,检察官又是实现客观法意旨并追求真实与正义的司法官署。检察权行使的主体是检察官,我国《检察官法》 规定:“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可见,从检察官履行的职能看,检察官是法律监督官员。因此,中国检察官的法律监督角色特征对检察官的专业化提出了以下要求。
(一)检察官是履行国家法律监督职能的主体
检察官是履行国家法律监督职能的主体,这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法律监督职能在国家监督机制和法制系统中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一方面,检察机关是行使法律监督职能的专门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是由检察机关履行的专门职能;另一方面,检察官是从那些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 专业技能和专业资历的人员中遴选出来,并经过法定程序任命,进而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
(二)检察官担负着维护公平正义的重任
法治社会试图达到的目标就是用法律来维持和恢复社会秩序,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权的实现等。法治对检察官的角色定位要求检察官是代表国家而非基于当事人的请求,主动对违反法律的犯罪行为进行追诉并对诉讼中的其他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从检察官独具的主动追诉职能看,检察官是社会公平正义的积极维护者。公正执法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本质要求,是检察工作的核心内容。要胜任维护公平正义的重任,首先是检察官本身的专业素质要过硬。
(三)检察官的法律监督活动就是一种适用法律的专业活动
法律是一门专业性很强的知识、 技术和思想体系,是一门艺术,在一个人能够获得对它的认识之前,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在加快法治进程的今天,法律监督程序越来越规范,适用法律的活动越来越专业化,这就要求检察官必须具有较高的法律专业水平和较强的检察专业技能。
三、 检察官专业化是检察官法律职业属性的要求
尽管世界上不同国家对担任检察官条件的要求不完全一样,但检察官主要是由受过法律专业训练,具有娴熟的法律技能与法律伦理的人组成,这可以说是检察官的共性。因此,从检察官职业属性来看,检察官无疑又属于法律职业。检察官的法律职业特征,对中国检察官的从业素质提出了以下要求。
(一)学识性
职业不是一种普通的工作,而是具有学识性的工作。职业的学识性表现为:人们如果想从事某一职业,就必须掌握从事该职业所必需的一套知识和技能。在我国,法律职业者是指精通法律专门知识并实际操作和适用法律的人,即法官、 检察官和律师。在加快法治进程的今天,检察官所从事的法律事务相当专业化和复杂化,要胜任就必须掌握一系列法学理论知识和职业技能。从某种程度上说,检察官的学识比法官还要高一筹,因为检察官所从事的法律监督工作之一就是发现法官在司法中的错误,并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二)相对独立性
同其他社会职业、群体相分离、相区别,具有相对独立的社会身份和地位,是一种职业形成的最起码条件。以检察官为例,如果检察官不能保持一种独立的地位,而是屈从于某些行政机关、 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意志,就不可能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就检察官的相对独立性而言,我国法律已有相应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一是身份的相对独立性。 《检察官法》 的制定和实施,使检察官获得了不同于政府公务员和法官的相对独立身份。二是处理事务的自主性。检察官有权依法自主处理其承担的法律事务,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予以干涉,如担任检察长的检察官有权直接决定某些法律事项。
(三)组织性
一种职业的存在,不仅意味着有一批从事该种职业的人员,更重要的是这些人员形成了一个或多或少互相联系的整体。不同国家的行业协会的形式和种类虽然有所不同,但通常都有检察官协会。检察官协会作为行业性组织,通过开展检察信息和学术交流,组织协调检察理论研究活动等,提高检察官的业务水平。同时,也担当着一部分维护检察官合法权益的角色。我国实行党管干部的原则,检察官协会是社会团体,不具有直接管理检察官的权力。
(四)规范性
严格的职业规范的确立和实施,可以使职业成员的行为规范化,具有确定性,从而有助于树立职业的声誉、威望。职业规范还构成了职业文化的重要内容,是不同职业相互区别的重要方面。依托《 检察官法》 等法律,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套不同于其他职业的检察制度规范。
(五))专业性
现代社会是建立在职业化、 类型化、 专业化知识上的社会。马克斯· 韦伯曾指出,法律职业的专业化,是现代国家司法机关与其他社会组织最大的区别和最重要的特征。按照社会分工的专业化规律,每一种职业或行业只能是少数受过专门训练、 拥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专业人员从事的社会领域。一方面,检察官专业准入制度将不称职的人排除在检察官之外,从而降低了他们向社会提供劣质法律监督服务的可能性;另一方面,检察官职业的崇高性吸引着社会精英投身于该职业,从而确保检察官队伍的整体素质始终处于较好状态。
四、检察官专业化是检察队伍现状的要求
依法治国的基本价值在于实现法治,法治的基本含义在于良好的法律获得普遍的遵守。法律监督活动是一项适用法律的司法活动,司法的构成要素、 职能和特征,决定了司法是实现法治的关键。因此,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在法治建设中居于不可或缺的地位。城市在法治建设中发挥着辐射作用,世界城市法治化治理体系的一般司法经验表明:世界城市注重法官、 检察官的素质,并为此设计了相当高的专业准入制度。但从检察官队伍的现状看,我国检察人才总量不足、 素质不高,特别是高层次的专业人才短缺。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调查,全国检察人员中,具有大学本科法律专业以上人员只占总人数的24%。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面对加快法治进程的要求,必须“以公正执法为核心、专业化建设为方向,进一步提高检察队伍的整体素质。”当前,我国已进入加快法治进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的发展阶段,在和谐社会语境下,检察机关处理各种违法案件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创伤,减少社会对抗,重塑社会和谐的过程。因此,检察机关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改革的深化,社会经济成分、 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等愈加多样化,各种利益冲突将不断出现,检察机关依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将随之多样化和复杂化。人民检察院监督的范围进一步扩大,新型案件层出不穷,检察任务与队伍素质不适应的矛盾不断加剧,检察信誉与检察权威在更大范围内经受着严峻的考验。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加强检察官队伍专业化建设,提高检察官队伍整体素质迫在眉睫。
四、检察官专业化是新时期检察工作主题的内在要求
随着法治进程的加快,整个司法机关的水平都必须提高,作为担负法律监督职能的检察机关更应该走在前面。司法的本质是理性的判断,专业素质就是检察官职业的精神和灵魂。要把工作力度、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三者有机统一起来,从而保障检察工作健康发展,没有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高素质的专业化检察队伍,是不可能实现的。但检察官专业化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除了需要各级检察院的共同努力外,还需要全社会的关心和支持。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检察官专业化建设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统一协调发展。